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年 $月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年 ’#月 ’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
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
)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
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
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
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
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
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
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
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
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
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
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
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条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
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
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
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
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
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
裁程序进行审理$
第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
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节 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
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
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
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
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
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
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本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
行仲裁时!本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
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
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但本规
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
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
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
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
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
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三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
知之日起开始"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
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
费+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
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
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
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
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
册和仲裁费用表发送给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应指
定一名秘书局的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
日起 (-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天内
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
知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
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
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
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
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
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
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
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
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
托书$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
之日起 "#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
庭$共同审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
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
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本仲裁规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
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
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
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如果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
知之日起 "#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
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
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
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
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
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
定%
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
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
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
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
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
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 #$天通知
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
开庭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
决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
通知!不受 #$天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
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
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
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
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
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
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
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
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
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
动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
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
国的机构或公民"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鉴
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
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
第四十条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双方当
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
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
同意后!专家#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
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
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
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
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
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
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
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
以申请撤销案件"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
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
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
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
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十五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
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
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
解#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
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
停止调解#
第四十八条 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
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
和解#
第四十九条 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
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
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第五十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
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
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
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仲裁规则
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
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
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仲
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
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
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
决#
第五十四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
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
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
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
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第五十六条 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
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
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
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日期"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
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
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
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
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
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
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 #$%"
第六十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
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六十一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 &$天内就仲裁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
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天内自行以书面
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六十二条 如果仲裁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
仲裁庭就仲裁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
!"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天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
分#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
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
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
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经一方
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
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
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立即向
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
了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
之日起 "#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
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
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
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
件$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天
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
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
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
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
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六十九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
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前 "#天将开庭日期通知
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
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七十一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
出裁决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
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金额与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或
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 #$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
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 &$天内作出仲裁裁决
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第七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的其
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
’三()’四()’五(和’六(项所述争议的国内仲裁案件!适用本
章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适用第三
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
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限期要求当事人
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可以退回其仲裁申请"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
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指定仲裁员的!该各条所规定的期限应当为 "#天$
第七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第八十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当在
开庭前 "#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经商双方当
事人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
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
所述 "#天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
并在仲裁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
第八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
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
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 +个月内作出
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
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八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的其
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
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
提供译员!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
委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
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八十六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
派人或以挂号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
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
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向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
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
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
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
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
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八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其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
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
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
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销的案
件和按照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作出裁决的案件!可以视工作量
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费"
第八十九条 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由其旧名称的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
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十条 本仲裁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在
本仲裁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
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
本仲裁规则"
第九十一条 本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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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组织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审理
第四节 裁决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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