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节
旅游
业管
理政
策法
规概
述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现
状
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
展大繁荣背景下的我国
旅游业发展
三、我国旅游业现行政
策法规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
旅游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看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但从其本质及
心理机制上来说,它是一种审美现象。旅游的目的是通过游历活动
获得身心上的愉悦,同时获取一定的知识、经验,最终对所经历文
化的理解和感悟,这是一个带有艺术性和文化性的过程和行为。现
代旅游对提高整个民族的现代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以2010年为例,2010年,我国旅游业明显复苏,全年保持较快增长。
国内旅游市场平稳较快增长,入境旅游市场实现恢复增长,出境旅
游市场继续加速增长。全年共接待入境游客亿人次,实现国际旅
游(外汇)收入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国
内旅游人数亿人次,收入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
长%和%;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万人次,比上年
增长%;旅游业总收入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
(一)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情况
2010年,我国入境外国客
源市场快速增长,各大洲
来华人数均保持两位数的
增长。全年入境外国游客
人数万人次,同
比增长%。
——亚洲市场依旧是主要
客源市场,入境人数占入
境外国人总数的%,
比上年增长%。其中:
韩国为第一大入境客源国。
——其他大洲的入境市场
均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其中欧洲市场比上年增长
%,美洲市场增长
%,大洋洲市场增长
%,非洲市场增长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入境旅游接待与收入情况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接待的入境旅游者总计为
万人次,比上年增长%。接待量
超过100万人次的有广东、上海、浙
江、江苏、北京、福建、山东、辽
宁、云南、广西、陕西、安徽、湖
南、湖北、黑龙江、天津、河南、
内蒙古、重庆、山西、江西和四川
等22个省(区、市)。广东省接待
入境旅游者万人次,继续居
全国第一位。
2010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接待的外国旅游者总计为
万人次,比上年增长%。接待量
超过50万人次的有广东、上海、江
苏、浙江、北京、辽宁、山东、云
南、黑龙江、陕西、天津、广西、
内蒙古、湖北、安徽、福建、重庆、
湖南、河南、河北、山西、四川和
吉林等23个省(区、市)。广东省
接待外国旅游者万人次,继
续居全国第一位。
(三)旅行社的规模和经营情况
——到2010年末,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有22784家,比
上年末增长%。
——到2010年末,全国旅行社资产总额亿元,比上年增长
%;各类旅行社共实现营业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
%;营业税金及附加亿元,比上年增长%。
——2010年,全国旅行社共招徕入境游客万人次、
万人天,分别比上年增长%和下降%;经旅行社
接待的入境游客为万人次、万人天,分别比上年
增长%和下降%。
;
;
;
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背景下的我国旅游业发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重要会
议。会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
体布局的高度,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行
了部署。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
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体现了我们党对肩负历史使命的深刻
把握,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
文化建设的高度自觉,是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纲领性
文件。
(一)深刻理解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
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自觉性和
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
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
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
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
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
繁荣,是党中央做出的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
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部署。
(二)明确旅游业的文化责任,自觉发挥其
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作用。
旅游与文化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旅游业促
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承担的文
化责任。
1、以旅游业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
发展大繁荣。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大力
培育健康、丰富、包容的旅游文化。
3、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旅游产业与文化
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三)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1、科学引导和积极培育健康丰富的旅游文化。
2、继续加强文化旅游精品建设。
3、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独特作用。
4、创新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5、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
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促、
指导和检查,用实际行动,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
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
代服务业,为更好地发挥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
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作用贡献力量。
2020/9/25
三、我国旅游业现行行政法规
1985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
行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的第一部行业法规。
我国旅游业行政法规有:《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行社条
例实施细则》等。
2020/9/25
我国旅游业的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
的意见》、《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关于加强旅游业节能工
作的通知》、《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20/9/25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2020/9/25
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
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法人。
一、旅行社设立管理法律制度
2020/9/25
1、旅行社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设立旅行社须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一)旅行社的设立
2020/9/25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备案应当持有下列文件:
(1)设立社的《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2020/9/25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备案应当持有下列文件:
(1)设立社的《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
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
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2020/9/25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2020/9/25
1、旅行社质量保证的存入、增存、减少以及取
回
2、旅行社在取得《许可证》起3个工作日内,
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
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存期不得少于一
年。
3、存期届满,要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4、旅行社不在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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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行社经营中所禁止的行
为
1、超经营范围
2、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
(1)除招徕旅游者和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的接待旅
游者的情形外,不得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
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不得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
旅行社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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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的旅游项目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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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禁止的经营行为
(1)虚假宣传
(2)低于成本价销售
(3)强迫消费
(4)差别对待
(5)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6)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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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者权益
保护
1.旅游合同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
内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的
说明,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2020/9/25
旅游合同应载明下列事
项: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许可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签约地点和日期
(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
(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旅行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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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警示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
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及其各种有
风险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3.保险
2001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出台 ,
该规定要求自2001年9月1日开始,全国旅行社必须投保
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不再强制要求旅行社代游客购买旅
游人身意外险,这是国家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
的一个重要举措
2020/9/25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
组织旅游活动中的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
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
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2020/9/25
(三)旅游业务委托管理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旅行社,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
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
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2020/9/25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
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
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许可证》的颁发、
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
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
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
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
织谋取私利
监督管理
2020/9/25
第
三节
导游人
员管
理法
律制
度
2020/9/25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
的健康发展,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并与1999导游人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
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按照具体内容不同可
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区的讲解员也属于导游的范畴。
年10月1日起施行。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
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按照具体内容不同可分为领队、
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区的讲解员也属于导游的范畴。
2020/9/25
(一)导游证的取得
要取得导游证,首先须参加导游人员资
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获得由国务院
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具
有高级中学、中专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
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
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都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
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
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
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
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一、导游证的取得和有效期
2020/9/25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
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2020/9/25
导游人员资格证考试
导游考试时间与报名时间都是根
据各个省自身情况而定,导游考试一
般为每年一次,只有几个省是每年两
次,比如2010年导游考两次的省市
就有广东、重庆等。另外,一般各省
的报名时间是在每年的4——9月,考
试一般在10——12月间,但是并不
是所有的省都是如此,有的省份会提
前很多。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项,
其中口试为现场考试。
2020/9/25
(二) 不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的有效期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者需要在有效期满
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
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
过三个月,并不得延期
2020/9/25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人身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
格尊严的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履行职责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受地域的限制;导游
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行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
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3.其他权利。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0/9/25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1.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进行导游活动。
2.必须佩戴导游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的言行,并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
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3.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
是不得应和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2020/9/25
4.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
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5.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6.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7.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8.不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2020/9/25
(1)旅行社违法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
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
量保证金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
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
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
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
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第四节
出境旅游管理法律制度
出境旅游管理法律制度制定的原因:
一、
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引
进国际先进的旅游社经营模式,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转型升
级,提高国际影响能力
二、
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活动管理
(一) 组团社的义务
(二) 领队的义务
二、出国旅游业务管理
(一) 出国旅游业务准许制度
(二) 出国旅游人员统筹管理制度
三、边境旅游业务管理
四、赴台旅游
1、目的
2、管理部门及职能
3、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
4、办理出入境手续应遵循的规定
1、历程
2、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发展趋势分析
3、赴台个人游
本章小结
旅游与文化密切相关。旅游需求本质上属于精神文
化需求;旅游活动客观上是人们认知社会、感受自然的
文化交流;旅游产业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
机会多,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
支柱产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健康旅游的文化之
魂,健康的旅游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
健全的旅游业法制是旅游文化得以健康发展的保障。其
中,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和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是旅
游业法之中最重要的环节。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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