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LUN SHI DIAN 理论 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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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互参与 司机关剐度的理论与寥跋
。顾 琳 粟 静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
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决策机关 ,共同介
入公司决策程序 ,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民主管理制度。这
种制度打破了旧有 的股东在公司决策机构中一统天下的局
面,使职工 由被动的接受者变为主动的管理者。学者们提
出了各种观点以论证其合理性 ,但这些论点是否真的能构
成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坚实基础 ,仍值得商榷。职工
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在我国立法与经济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运作状况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一
、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几种观点
我国学者在论述建立职工参与公 司机关制度的必要性
时,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人力资本论 。经济学家西奥多 ·w舒尔茨在 《论人
力资本投资》中论述到 ,资本有两种存在形式:其一是物
质资本形态,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体现在物质资料上的那
些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二是人力资本形态,即凝
结在人体 中能使价值迅 速增值 的知识 、体力和价值 的总
和。持此观点的学者们认为 ,在资本匮乏的时代 ,资本是
经济增 长的关键因素,而在现代的知识经济时代 ,劳动者
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则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动力 。对企业
的发展投入人力资本的职工也应像对企业投入物力资本的
股东一样 ,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持此观点者一般认
为股东不劳动而获得股息收入 ,职工只有工资报酬的现象
是不公平的 ,主张职工亦对企业享有股权和产权 ,因而应
在我国大力推行职工内部持股制度。
2,经济民主论。持此观点者认为股东主权折射的只是
一 种 “资本民主”,即只有那些拥有资本的人才有权利选
择公司的领导 ,以体现 自己对公司的权利 ;而在公司中从
事财富创造的雇员 ,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政治
权利 ,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在公司里这些 当然
的权利被剥夺 ,被排除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职工
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是政治民主在企业经济上的反映 ,它的
采用将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3,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在德 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
为企业 自体理论 ,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利害团体参与理
论。它是指体察外部企业为国民经济全体之一项因子而具
有强烈公共性之事实 ,主张公司之经营者应立足于体现企
业公共性利益之受托人地位 。质言之,向来以股东 固有权
或股东平等原则为 中心所用以保护少数股东之公 司法理
论 ,应转化为以保护体现企业公共性利益为中心之股份有
限公司新理论观。为了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经营
机关 中就必须有职工的参与,因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
公司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应有之义。
4,比较法论。学者们通过考察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公
司机关制度 ,特别是通过对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考察 ,分
析了职工应参与公司的何种机关 (董事会或监事会)、职工
参与公司机关的形式、人数及比例,职工参与公司制度的运
行情况及效果 ,针对我国公司现状 ,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走
出困境的情况,建议我国公司法亦规定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
度。
(二)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理论基础之我见
上述观点虽然从经济学、社会学、比较法学等各个方面
对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合理性作出了论证,但其自身亦
存在着一些缺陷。
1,关于人力资本论。首先,目前国内学者在使用 “人
力资本”这一概念时,并未对其作准确的界定 ,往往把 “职
工”和 “人力资本”这两者作等同使用。笔者认为从事简
单、机械劳动的普通职工并不能被认定为人力资本,只有企
业家(例如经理 )和技术创新者才可归人此类。因为前者通过
运用 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营运资产而使资产保值增值 ,后者则
通过运用 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创造了使资产保值增值的可能
性。普通职工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内的收益方式也不
同。前者得到的是劳动报酬 ,后者得到的是资本收益,包括
股权和产权。对 “职工”和 “人力资本”不加区分的可能后
果是:由于人力资本论者主张人力资本所有者亦对公司拥有
股权和产权,极有可能又回复 “职工是公司的主人”这种又
大又空的局面。当然 ,人力资本这一词为抽象,需要根据具
体的情况方能作出精确的界定。
其次,人力资本论者认为 “股东仅凭出资便可获得股息
收入,职工劳动仅能获得工资收入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的
偏颇之处源 白干对人力资本的错误理懈。人力资本与股东对
公司出资的物质资本不同,它是无形的。雇员在公司中运用
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是人力资本运
作的过程,职工的工资中也包含了人力资本的回报。这一点
通过 比较脑力劳动工人和简单体力劳动工人的收入便可看
出,人力资本是被肯定了的,并且和股东投入的物质资本一
样,亦有其回报。
再次,人力资本虽然被称为资本,但其与公司法上的
“资本”含义并不一致。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性法人而存在,
必然要求确定性和安全性。人力资本由于其抽象性 ,使得它
的定义、评估都存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如果允许
以人力资本出资,必定会使公司资产不确定,因而它对社会
和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是不确定的,这会给经济秩序和
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因而 “人力资本亦可用于对公司
出资”的主张是不可取的。
2,关于经济民主论。持此论的学者从职工享有政治民
主直接类推到职工应该享有经济民主时,忽略了一个很重要
的事实 :两者的前提是不同的。社会政治权利之所以是当然
的是因为人自出世时起就是社会成员这一事实是当然的,而
人成为某一公司雇员这一事实并非是当然的,因此他在公司
里享有的各种法律规定外的经济权利也就不是当然的了。
3,关于社会责任论。首先,法律对人(自然人、法人、
非法入团体 )的自由发展予以保护,对其主观上的目的予以
2003 ·6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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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但 同时要求追求 自身 目的在客观上不应妨碍他人的
权利和 自由,应该有利于社会进步。这说明法律要求 的是
“主观为 自己,客观为他人 (社会)”。公司的社会责任论
把公司对社会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责任置于首位 ,无异于是
违反了最基本的人性,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化状况。
其次 ,公司不仅对职工负有社会责任 ,而且还对其他
社会成员如消费者团体 ,债权人等负有社会责任,是否也
应该从这些团体中选派代表同职工一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呢?由于股东代表关注的是公司决策的盈利性,而职工代表
及其他团体代表关注的是公 司决策的社会性 ,思路 的对抗
性很可能会使企业 的经营决策变为各种利益调和的产物 ,
企业不再将赢利作为其唯一目标而成为一个社会综合体。
而且众多团体的参与会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成本,反复的
讨论会降低公司的经营决策速度,最终会导致公司效率的
低下。
二、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目I度与内部职工持股
(一)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现状
我国 《公 司法》亦对职工参与公 司机关制度作 出了规
定。一为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法》第 25条和第 24条规
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组成 ,具体 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二为职工董事制度 。 《公司法》第 54条和 68条规
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
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
表,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三为 《公 司法》
第 16条 2款还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还应
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我 国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尚存 在着一些 不完善之
处。首先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 中的具体 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 。由于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股东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的。且股东和职工在传统上是站在利益对立的角度上的 ,
因此公司章 程中规定 的监事比例 自然有利于股东 。在我
国,本来就存在董事会 、经理权限增强,监事会无力监督
的情况 , 《公司法》中这样的规定无异于是使职工监事之
设立流于形式。其次,只有在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
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中才设立职工董事 ,这说 明在我国的许多公司中,职
工不能积极 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去 ,而只能是消
极 、被动地监督或执行。再次, 《公司法》中并对国有独
资公司等三类公 司中职工代表大会 的组成 、运作给予规
定 ,也未对 “其他形式”作 出具体的说明,因此有关职工
代表大会的规定就只能参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52条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对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如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
案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决定权 ,而对企业的经营
方针 、建设方案等重要决策方面却只有建议权。这与职工
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要求是相去甚远的。
针对我国职工参与公司制度的现状 ,学者们提出种种
修改与完善的意见。这些意见大致可 以分为两派,一派主
张职工无须持股即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机关 、监督机关 ;
另一派赞成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以此为基础让职工进
入公司的经营机关 。前种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入力资本
论和经济民主论,后者则未完全脱离传统的股权理论,是
其与现代职工参与制度的糅 台。前种观点尚仅限于理论探
讨之中,未有大规模实践 ;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早在 90年
代初就诞生了。学者们认为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有如下
好处:一,在未与旧有理论完全脱节的基础上解决了职工参
与公司经营决策机关的问题;二 ,把职工的命运与公司的命
运联系在了一起 ,有利于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公司
的经济效益。但笔者认为,内部职工持股制度这些年的运作
并未达到这些预期目标。
(二)我国内部职工持股制度的缺陷
1。1991年 8月 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股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内部
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 10% :
内部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个人
股总额的 20%;1992年 5月 15日,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认购
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2.5% ,社会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 职工持股 份额不 能超过 向社 会公众 发行部 分 的
10% :1997年 1月 18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 司,本公
司职工按不超过社会公众股 10%的比例认购股份。这些关于
内部职工持股比例的规定使得此制度推行的初衷并未完全得
以实观,职工持股的比例不足以与外部股东抗衡 ,因而在选举
董事会成员上并不具有足够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实行多数表
决制,占董事会成员大多数的大股东代表的意见有可能压倒
职工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仍旧可能代表的只是股东利益。
2。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的激励功能不强。国家体改委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规定职
工股份形式为股权证 ,交由 “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
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公司向持股职工
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明”, “股权证持有卡不
得载有持股职工持有的股份,金额 ,职工本人凭卡和身份证
及工作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 自己拥有的股份,
办理股权证转让 ,过户和分红手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
出,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让职工凭借所持股份参
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工所持股份仅能参与分红。这样,我
国推行的职工持股制度对职工而言没有决策激励功能。另一
方面,在有成千上万职工的大企业中,企望主要通过职工持
股来确定职工与公司之间的血肉联 系和劳动者主人翁思想,
却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想法。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在将这样
的企业改组为职工持股制度以后 , “搭便车”的传染病很容
易在企业中流行开来。因为在这样的大公司中,一位职工所
拥有的股份 ,充其量只占股本的千分之一或几千分之一。如
果他采取 “偷懒”的行动 ,由于增加闲暇而导致的个人效用
的增加和由于造成企业损失而遭致的个人效用减少 (其数量
’为他所造成损失的千分之一或几千分之一)是不成比例的。从
这个角度看,职工持股制度对职工的利益激励也是很小的。
三、小结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制度。
在理论上。虽有各种观点从各方面论证其合理性,但仍未达
到无懈可击的地步,都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加以完善和充
实。而且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理论在立法上没有完整
的反映 ,致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参差不齐 ,效力高低不
一
, 影响了实践中此制度运行的效果。作为向职工参与公司
机关制度迈进而实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没有统一
的正式的相关法律予以规定,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
不合理的因素,致使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偏离了其预期目标。
总之,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看,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都是
急需完善的。
(作者单位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
(责任编辑 蔡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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