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 SMS
前 言
安全管理体系是个系统性和覆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个全员性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
全体员工(包括船员)必须认真学习体系文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对自己各自对
口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接口关系完全熟悉和掌握。这些要求除了自我学习加强提
高外,还可以向熟悉的同志请教学习,因为 SMS 体系工作必将是航运企业今后对职工职
业技能掌握多少的一个衡量尺度,只有做好、充分了解了体系要求的分内工作,才能够算
是个合格的员工,公司也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考核来强化对体系的理解和掌握。
另一方面,体系对我们是个新事物,所以我们一定要打破老观念、老思想,不能墨守成规,
要清楚的认识到:体系就是改革、体系就是进取。
最后,因为客观要求和主观需要,更要求每个员工都应该有紧迫感,居安思危,充分发挥
主观能动性,把体系工作做好。
概 念
一、什么是 SMS?
答:SMS 是国内安全管理体系的英文简称,即指以文件化、结构化、客观证据表明的,若
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什么是 NSM?
答:NSM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又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的英文简称。
三、海事局交海发(2005)635 号文规定的第三批船舶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指
的是什么船舶?
答:指国内 5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四、何谓“DOC”,何谓“SMC”,如何取得以上两证书?
答:DOC 是“符合证明”的英文简称,也即在外审合格后,由主管机关发给公司的符合国内
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要求的公司证明文书,有效期为 5 年。
SMC 是“安全管理证书”的英文简称,也即在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怔机构审定同意
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向船舶签发的符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要求的公司证明文书,有
效期为 5 年。
五、公司目前推出 SMS 体系是什么版本?具体构架是什么样的?
答:公司目前推出的 SMS 体系是 版本;体系包括 5 册文本:
(一) 安全管理文件总清单
文件总清单为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总目录清册。
(二) 安全手册
此册文本为体系文件的纲领性文本,涵盖了体系的宏观要点。
(三) 安全程序
此册文本为体系内主要工作的主要流程性指导文件,涵盖了体系内日常大的主要工作
的工作流程。
(四) 安全管理须知(一)、(二)
安全管理须知为体系内与各部门、各船舶有关的具体操作性、船舶关键性操作,为必
须知晓和必须做到的事项, 为每一个单一工作的流程性工作指导范本。
六、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是什么?
答:保证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科学管理
七、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什么?
答:1、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2、提供船舶安全工作环境及安全做法;对认定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不断提高船岸人员安
全管理能力及应急反应能力。
3、重大事故年发生率为 0,大事故二年 1 起,小事故每年 5 起,船舶滞留二年 1 条,同条
船不得连续 2 次被滞留。
九、体系规定的组织机构是什么样的?
十、什么是指定人员?
答:指定人员是 SMS 体系中由总经理书面任命的安全管理代表,他应保持船岸联系渠道
畅通,对船舶进行监控,对船舶提供资源和支持。
我公司任命的指定人员为李骏,联系手机为 13862810598
十一、什么是不符合?不符合怎么开立,如何纠正?
答:不符合指已经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不符合开立应对照 SMP08《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预防程序》开立不符
合报告,报行政部,如一经发现不符合即实施立即纠正措施的,则将不符合事实、原因及
纠正措施实施结果一并报行政部,对所发现的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实施需一定时间或需有
关方面提供支持的,则先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时报行政部。
纠正不符合情况必须根据不符合报告上的纠正措施实施纠正,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报
告申请验证,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必须附有相关证据。
十二、什么是客观证据?
答:体系强调书面记录,所有行为都必须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没有记录就没有行为,记
录就是客观证据,也是内外审的重要证据,行为错了是不符合,没有记录就是严重不符合。
而这里的不符合就是客观证据。客观证据还包括会议记录、管理复查记录、安全记录文件
等表明行为的所有书面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在体系规定了固定格式的情况下,所有记录
都应该以体系规定的文件格式来填写。
十三、什么是重大不符合?
答: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纠正
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十四、如何进行培训?
答:培训可以参照《SMS03 人员培训程序》进行,可以由培训需求部门向行政部提出培训
需求计划,并确定培训方式(外部培训、公司培训、在岗培训、高级船员培训),培训结
束后应该有相应的记录和考核,这些培训记录实施部门都应存档。
船舶培训分两种,一种是全船培训,一种是船舶部门培训。
十五、体系内文件信息如何交流?
答:体系内职能部门间信息交流应按照《信息交流程序》进行,应区分的是有些文件是应
该按照《文件、资料控制程序》进行收发。
十六、内审和内审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体系规定了内审员职责和内审程序,内审通常一年一次,内审应提前制定计划。
内审员应不是从事于受审活动的人员,并独立于受审部门,不能自己审自己(船舶内审
如指派船上内审员,也应独立于船舶部门),熟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船舶实
践经验和船舶知识。
十七、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船长是一船之长,现在有了体系文件,各种操作规范和须知已经写的很明白,很清楚,
所以船长应该做到用最简明的方式下指令,并检查、监督、管理 SMS 体系建立和运行工
作,从体系要求来说,指定人员和船长必须完全熟悉体系和规则,所以船长更应加强学习,
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全船人员做好体系各项工作,同时应付内审和外审。
船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报告缺陷,复查
不是简单汇总,应该是日常工作,但是在文件体系没有改变前,必须按照体系要求去作,
这一点一定要明白。
十八、资源和人员
资源和人员里面和船员同志紧密相关的就是保证新聘和转岗船员熟悉职责的问题。对每一
个新聘和转岗的船员都必须进行培训,所有新聘和转岗船员的开航前须知指令由船员人事
部下达,新聘和转岗船员必须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这些工作由船长和船舶部门长
监督进行,新聘船长则由上任船长监督执行。
十九、关键性操作和关键性设备操作
关键性操作和关键性设备操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有的关键性操作在体系须知文件
中都有描述,而关键性设备操作则是根据每条船舶自身设备状况不同自行编写并经公司审
核后张贴在设备旁边的很具体的一个设备操作规程,关键性操作的外延比关键性设备操作
的外延要大。
关键性操作程序分为特殊操作和临界操作,特殊操作系指错误仅在已造成危险情况或事故
已发生时才会明显看出的操作;临界操作系指其错误会立即导致危及人员、环境或船舶的
事故或情况的操作。具体如下:
1) 特殊操作
l 水密检查
l 夜航命令
l 航行通告的收登和海图改正
l 设备的维修操作
l 加油操作及港内驳油作业
l 船舶积载
l 集装箱货物固定
l 船舶值班
l 其它可定义为为特殊操作的操作
2) 临界操作
l 狭水道航行(包括过大桥)
l 靠离泊及进出港操作
l 主机和副机操作
l 海上加油和驳油
l 抛锚操作
l 配电操作
l 雾航
l 防台
l 防风、防冻、冰区航行
l 废气锅炉操作
l 油水分离器操作
l 上高及舷外操作
l 救生艇、筏操作
l 进入封闭空间(舱柜)
l 明火作业
关键性设备操作指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操作,关键性设备
具体如下:
● 主机
● 副机
● 锚机
● 舵机(包括应急舵)
● 绞缆机
● 分油机
● 废气锅炉
● 配电(并车)操作
● 应急消防泵
● 油污水处理装置
● 舷梯(包括收放和使用注意事项)
● 救生艇、筏
● 大型固定灭火系统
● 通导设备
● 蓄电池充放电
船舶应标明的关键性系统至少包括如下:
●主机滑油系统
●主机控制系统
●主机燃油系统
●淡水冷却系统
二十、应急和事故
应急准备是每个船员应有的素质,船舶应真正切实地按照演习训练要求开展各种演习,公
司也将进行一些相应的检查,检查船舶演习训练情况。船舶必须做到全天 24 小时任何时
候都能及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体系规定了如下紧急情况:
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货物移动;进水;人员落水;人员伤病亡;污染环境;失控;
弃船;直升飞机操作。
如发生以上紧急情况,应按照《船舶应急标识及船岸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体系规定了如下事故情况:
.1 海损(包括碰撞、触礁、搁浅及大风浪造成的损害等)
.2 火灾(爆炸)
.3 船员伤害(包括人落水造成的伤害)
.4 机损
.5 污染
.6 货物损害
.7 其它损害
如发生以上事故,应按照《事故、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预防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对这些紧急情况应采取的措施应加强学习。
二十一、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体系文件规定了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相应的维修养护报表,并制订了相应的设备维护周
期,船员同志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各种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相应记录。
请读: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
第一章: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一、航运公司成立的条件与经营许可
航运公司(包括船舶管理公司):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
船舶管理业规定等。
重点:是对公司部分人员适任条件的要求与保持。
成立:申请筹备、同意筹备、筹备(DOC)、批准并获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NSM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SMS 安全管理体系
DOC (公司)符合证明 SMC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常见,NSM 范畴)
1、管理模式:
(1)船舶所有人:自有自管。独立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 NSM 规
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
(3)船舶管理人:负责船舶管理但不负责其经营。纯粹的船舶管理公司。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航运部(海监室、船员人事)、机务工程部、物资采供部、行政部----船舶。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建立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一、定义: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是由组织机构、责任、程序、过程、资源组成。
二、功能:6 个功能。。
三、安全管理体系特点:
1、闭环、动态、自我调整、自我完善;
2、涉及安全和防污的一切活动;
3、将管理中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转化为文件要求;
4、自我控制(文件和活动)---体系本身使体系文件受控。
四、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构:
1、文件的概念:文件是信息及其承载媒体(纸张、磁盘、光盘、录音及录象、照片或标
准样品或他们的组合等)。信息是文件的实质内容,信息的不同,决定了文件的性质不同。
文件的类型是依据文件中的信息来分类的。
SMS 文件既是安全管理体系的表达形式,又是安全管理活动开展的依据。是体系运行的基
础。
2、常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分类:
(1)第一种分三类:安全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程序和安全管理须知。
(2)第二种分四类:安全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须知和记录(阐明所取得
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证据的文件,是客观证据,是不可修改的特殊文件,可追朔性文
件)。
(3)第三种分三类:安全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程序(含须知)和记录。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层次结构:
第一层次:方针;(纳入手册中)
第二层次:程序;(纳入程序、职责、应急反应手册等)。
第三层次:须知;(纳入船舶操作、维护和船舶管理手册等)
第四层次: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节: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必须全面覆盖和符合 NSM 规则的要求;
规则除对体系的功能、目标等有要求外,还在各章节中对构成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及
其主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 SMS 文件应具备的哪些程序和须知提出了明确要
求。
2)符合强制性的规定、规范标准和指南等;
3)考虑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及行业组织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及标准;
(NSM 规则是规则的规则)
4)公司管理实践总结确定的影响安全及防污染的操作;
5)结合各类船的实际、行之有效,易理解可操作:
6)与公司的性质、规模、环境和人员素质相适宜。
第三节: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 SMS 的基本步骤
1、规则培训:是建立 SMS 的基础,是符合性和覆盖性的必然要求,要分层次、分要求培
训。全员(全员参与)、最高管理者和体系文件写作人员(专门培训)的培训(最高管理
者必须参加培训,才能做到承诺与支持);请进来和走出去;要将培训贯穿全过程(编写、
宣贯和运行);
2、制定计划:制定规则实施的整体计划并根据情况及其调整,明确工作任务,要做到工
作任务与资源相兼顾,倒排时间表,责任到人(全员),时间到天;
3、现状评估:现状调查、评估与体系设计—是建立 SMS 的关键。
(1)现状调查:对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职能分配、人员适任、规章制度、适用法
规、公司和船舶管理现状、近年来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等方面进行
全面调查。
(2)现状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规则(强制性规定)要求寻找差距,提出设计公
司体系时解决的措施。
(3)最高管理层:对现状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予以确认,是设计安全管理体系的
基础。
4、体系设计:要针对规则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体系。
(1)明确方针目标;
(2)确定组织机构和岗位;精简高效,避免或减少部门职能交叉。
(3)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将 NSM 各要素全面展开并转换为职能,
再将职能分配到部门和岗位,确保通过职能分配,使规则的各项要素都能得到覆盖,没有
遗漏。同时也应做到职能分配无交叉,坚持每一个职能要以一部门/岗位为主,另外其它部
门/岗位为辅。
(4)确定文件层次和结构,拟制文件清单。
5、文件编写:按部门或岗位下达文件编写任务,全员参与编写。注意点:
(1)可以借鉴其它公司的文件,但不能全部拿来(抄袭)。
(2)责任人主笔,写作班子统稿。
(3)相关部门或岗位审核会签。
(4)边写边试运行。写好一个文件先试运行,检验文件的可操作性,以不断修改完善。
6、SMS 文件培训:体系运行前,要先对体系内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全体人员—手册和职
责;工作人员要熟悉与本人职责有关的程序和须知;指定人员和船长要完全熟悉体系。
7、运行:体系文件批准生效后,要在岸基地和船上运行。一般先在岸上及代表船上运行。
代表船要覆盖公司的船种。运行中要注意信息反馈与收集,再对文件修改;
8、内审和有效性评价: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9、不符合纠正:
10、全面申请外审:
11、各船全部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二、建立 SMS 的应注意的问题:
1、克服应付观点:各公司、船舶不同,规则虽然均适用,但体系不能相互抄袭;
2、领导重视亲自抓;
3、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加深对规则的理解,把握规则的实质和精髓:对规则理解越深,
建立的 SMS 层次就越高,安全管理越贴切,安全管理的效果就越好。
4、与深化企业改革相同步。
5、充分重视全员特别是责任部门和人员参与的重要性;
6、抓住三个关键:
规范岸基管理、还权力于船长、指定人员的权力;
三:SMS 文件编写要求
1、SMS 文件的基本组成:
方针(主手册)、程序、须知、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
2、常见的 SMS 文件组成:
安全管理手册:
程序手册
职责手册
SMS 文件控制总清单
船舶操作手册 岸基通用操作手册
船舶维护手册 船舶通用操作手册
船岸应急反应手册 甲板手册、轮机手册
记录手册
货物操作手册,
船舶常规管理手册
船舶应急训练手册
3、SMM 手册编写要求:(用于阐述和实施 SMS 的文件)
(1)SMS 的总体描述与索引;
(2)一般应对应规则分章节编写(第一章为总则);
(3)要覆盖所有的规则要素;
(4)定义:除规则的定义个,给出本公司的特定含义;
(5)实施规则的一些特殊情况;
(6)详细阐述安全和环保方针、机构组织、岗位;
(7)描述职责、权限、任职条件、相互关系;指定人员的责任与权力,船长的责任与权
力(绝对权力);
(8)通过简要描述,引出相关的程序或须知性文件;
(9)篇幅要简要、精练,是纲领性文件文件;
(10)公司简介、总经理令或声明等,通常放在第一章的前面。
4、程序手册编写要求:
程序是指为进行某项活动而规定的途径。
(1)要覆盖规则中规定的所有程序;13 个。
(2)一般也要与规则条款对应;
(3)程序中职责要与安全手册和职责手册中的职责相符,可以是进一步细化;
(4)程序编写:
A.必须遵循“最好、最实际”原则;选择最好、最实际的方法;一定是实操可行的方法;注
意可操作性;
B.必须遵循 5W 和 1H 原则:WHY-目的;WHO-谁做;
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做什么;
HOW-怎么做;
C.职责要落实:规定的职责在活动中都应有相应的体现;活动中各个环节都应有人承担责
任;
D.接口处理要清楚:各接口都应有处理方法;与接口有关的工作职责都应有明确的表达;
各部门对接口的处理方法和相关的职责应确认。
E.文字要精炼、准确、通顺:文字要准确、通顺;注意逻辑性和可操作性;
F.文件和记录:
(5)流程图;
5、须知手册编写要求:
1)、可操作性;
2)、接口要清晰;
3)、分类汇编成册;
4)、是程序和手册进一步的细化;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用“管理”的定义将 NSM 规则的基本要素条款串联起来,
n 管理的定义:
n 管 理 是 一 个 过 程 ,
过程控制
n 是 让 别 人 与 自 己
以人为本
n 一道去实现既定的目标,
目标管理
n 是 一 切 有 组 织 的
组织行为
n 集体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要素 .
活动
n 用“管理”的定义将根据 NSM 规则建立
的安全 管理体系(SMS)的六个基本功能体现出来。
不同管理层次:对 NSM 条款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对 SMS 的熟悉要求也不一样
注意:对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方针应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
发挥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
一、体系运行总体要求
1、熟悉体系结构及文件、职责等;
(1)全体职工:熟悉并理解方针;熟悉部门职责;明确本人的安全管理职能;清楚本人
工作所依据的文件。
(2)最高管理层:贯彻方针;制定目标及实施措施;掌握本单位各部门职责和重要的接
口方式;了解本单位的体系基本情况;了解本单位的体系工作状态;管理复查;
(3)指定人员:完全熟悉本单位的体系和体系文件构成;了解相关的其它文件;熟悉方
针、目标及各部门体系内工作职责;掌握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熟悉本单位的体系运行
状况;
(4)部门负责人:理解方针目标;熟悉本部门的职责和相关的体系文件;熟悉本部门与
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接口;明确对下属的工作要求;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5)船长:《规则》5 及其它。
2、执行和实施文件要求
3、做好记录;无记录无行为。
4、检查落实;自查,检查,监控检查,
5、内审和有效性评价:定期组织内审和有效性评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规则》12,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6、修改完善 SMS 文件;
7、防止“两张皮”现象:
写—所说,做—所写,记—所做,查—所记,改—所查,
二、公司岸基管理:
1、岸基部门/岗位职责:
(1)航运部:货运管理、船舶调度、船舶动态、航行指
令、油水供应、安全港口与信息、船岸日常通讯联
系、岸基值守与船岸应急反应等。
(2)海监部:航海图书资料、航行安全技术指导和支持、
航行事故调查分析、安全检查、甲板部关键性操作
指导、航行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等。
(3)机务部: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备件物料供应)、船
舶和设备故障技术指导和支持、机务事故调查分
析、轮机部关键性操 作指导、燃料供应标准确定等。
(4)人事部:人员聘用、考核、培训等。
(5)SMS 办:SMS 文件制定与控制、协助指定人员对体系运行进行监控、协助做好体系
培训、体系运行日常管理等。
(6)最高管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
(7)指定人员:
2、岸基日常管理:
岸基管理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而进行的,主要有:
(1)航运管理:调度会,以生产营运为主。
(2)海务管理: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对船舶检查。
(3)机务管理:船舶设备、维护和修理专题会,对船舶检查。
(4)行政管理:年度工作任务会、办公会。
(5)人力资源管理(船、岸人员):健康、考核培训等。
(6)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内审、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会、定期监控检查。
(7)应急准备与应急反应:平时训练演习和对船舶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应急反应的
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程序)。
三、船舶管理:
1、船舶营运条件和资质:船舶登记、各种证书保持有效。
2、船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船长、甲板部、轮机部。
3、船舶部门/岗位职责:
4、船舶日常管理: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例会、体系复查、应急演习、航前会、开航
前检查、抵港会等)、货物管理(安全积载、系固、照看等)、船舶操作、船舶维护、船舶
应急反应、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定期测试和检查、船舶保安等。
四:运行中主要过程介绍
1 人员和信息管理
(1) 保证船长的指挥资格,完全熟悉 SMS 且得到必要支持
(2) 保证每艘船舶配备适任、持证、健康的船员
(3) 保持新聘、转岗人员上岗前熟悉职责(开航前指令)
(4) 保证所有人员理解有关规定、指南和标准
(5) 保证标提出培训需求并提供培训
(6) 保证船上人员获得其理解的 SMS 信息
2 船上操作须知的制定和执行
(1)根据“制定关键性船上操作方案和须知”的程序——生产线和产品
(5)关键性操作方案和须知要由适任人员执行
(6)船上活动审核的重要依据
3 应急反应——“战时”
《紧急情况的标明、描述和反应程序》 《应急训练和应急计划》
24 小时值班的保证方法和应急准备
船舶报告紧急情况
及时启动反应程序
船岸应急反应部署
应急反应记录
船上日常周期演习训练
船岸联合演习
4 事故险情的报告、分析——“战后”
《事故、险情的报告、调查和分析程序》
① 报告
① 原因分析的重要性
《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
① 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范围及潜在原因)
① 验证记录
5 船舶和设备维护
(1)《船舶维护程序》
① 各种周期维护计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
① 备件、燃润油和物料供应
① 登轮检查记录
(2)《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标识和维护程序》
① 标识的含义
① 是否有对应的保养或试验须知
6 文件控制
-----《SMS 文件控制程序》
(1)内/外部文件的控制方法
(2)文件的分发范围及时效性(船舶)
(3)外部文件收集渠道
(4)文件总清单的控制---更新、生效、版本
(5)更改权限及更改需求的提出
7 体系的保持和改进
1、评审-----内审、评价和管理复查
将每次评审发现的问题,作为改进的起点,采取纠正措施,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2、PDCA 过程控制原理,螺旋上升,永恒追求。
计划(P)就是确定管理目标和相应的管理方案;
实施(D)就是组织具体部门和人员落实;
检查(C)主要是管理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处理(A)就是采取措施对方案进行调整,以巩固成绩和预防问题再度出现,同时将本次
循环中找出的问题,转入下次循环中予以解决。
3、根据 CSM 的修改,以及强制性规定、标准和指南等的修改而同步修改。
4、主管机关的强制审核提出的改进、完善要求。
5、外部的监督检查(主管机关)-----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要求。
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SMS 的完善
《内审程序》
《有效性评价及复查程序》
(1)定期内审
(2)定期有效性评价
(3)必要时管理性复查
(4)三者关系、船岸的衔接
(5)上述形成的记录报告
(6)下发范围
(8)采取纠正措施
n 不符合规定情况
定义:
来源:自查、监控检查、外部检查、内审、外审等
报告:自查、监控检查、外部检查等按 NC 程序填报
内审按内审程序填报
外审按外审要求执行
报告填写要求
制定纠正措施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
验证关闭
9 体系运行监控
体系运行监控主要责任人:指定人员和船长。
1)、监控的方式:直接和间接:指定人员可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
控。直接—亲自到部门和船舶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证;间接—委托或授权适任人
员对部门和船舶进行检查和验证,但指定人员要必须掌握间接监控的情况,以确保对整个
体系进行全面监控。
2)监控的手段:检查(自查)、抽查、内审
3)监控的重点:
不符合、事故和险情的报告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中要求采取纠
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船舶及船岸应急演习的执行情况;岸基地对船舶提供资源支持落实情
况;外部检查及外审中出现不符合情况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体系持续改进的情况;船
上关键性操作执行情况;船上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情况等。
5)对岸基部门及岗位的监控:
(1)责任人自我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2)部门长监督检查:
(3)SMS 办受指定人员委托对岸基部门和岗位进行监控检查;
(4)指定人员进行监控抽查。
6)船长对船舶进行监控:
(1)检查有关活动记录是否符合体系文件要求;
(2)现场观察具体规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3)了解船员体系工作的完成情况;
(4)监督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
(5)定期组织船员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管理体系进行复查等。
7)岸基地对船舶进行监控:
(1)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受指定人员的指派,公司有关人员对船舶体系运行进行监控检查;
(3)指定人员上船对船舶进行监控
附件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交海发[2005]635 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已分别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和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 50 人
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 150 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
品船)和第二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 50 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和 500 总吨及
以上的油船)生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上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
管理工作,促进了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成效
明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水上安全管理
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对 5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 00 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前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 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
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
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
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管理规则”。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
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
件化的体系。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证明文件。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
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
有关要求。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
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
准。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 条所述目标。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
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
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
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
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立船长的绝对
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人力资源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
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
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
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 应急准备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
如何做出反应。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
和事故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
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
加要求进行维护。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
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
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第 条所述的检查和第 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
保存文件。每╦ê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
查。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 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
司营运。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符合证明”。该证
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
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 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
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
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
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
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中间审核须在
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除了 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 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
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
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
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
过 5 年。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
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
审核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14 临时发证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
足本规则 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
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
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
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 6 个月的展期。
15 审核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则及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16 证书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附件 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
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
《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
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
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
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
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协调管理本
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
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
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受理申请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 A),形
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 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
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准备审核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
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 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
知》(格式 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 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
式 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
员商调函》(格式 G)。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实施预审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
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
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 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 J)。如审核组发现
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
告》,格式 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
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
告》。
实施正式审核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
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
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
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
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
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
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 2 人(如
实际需要可增加 1 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
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
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
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 V)报公司审核组。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
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
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 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
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
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
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决定是否发证。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 M)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 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受理申请
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准备审核
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审核
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
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
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
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签注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
事机构。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
签注”。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公司跟踪审核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 节、 节和 节的有
关规定进行。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
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
海事机构。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 公司附加审核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
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
海事机构。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受理申请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
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
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
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准备审核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
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
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实施审核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在一天内完成。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
务。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
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 30 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
会议内容。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
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
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
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
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 30 分钟以内。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
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
事机构。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
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 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 节、 节和 节的有关规定进
行。
签注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
注。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2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 节和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审核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
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
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
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发证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
事机构。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附件 4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本规则共计五章八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
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
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
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
定的直属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
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年度审核(公司);
(三)中间审核(船舶);
(四)换证审核;
(五)跟踪审核(公司);
(六)附加审核(公司);
(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
申请材料。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八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 1 艘船上运行 3 个月。
第九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
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
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
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
盖程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
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
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
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
(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 1 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
司签发“符合证明”。
公司初次审核中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
施并在 3 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十五条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 5 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
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在 6 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节 年度审核和签注
第十七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 3 个半月内提出。
第十八条 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上款第一项中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组织机构、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应随时报所在地海事
机构和审核发证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
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
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
(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
(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 4 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
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
如果公司有 1 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
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 4 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
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 3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
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
审核。
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 3 至 6 个月提出。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五)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
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 6 个月后再次申请初
次审核。
第二十七条 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重新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
的要求进行纠正。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
第四节 跟踪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
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 6 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已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
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跟踪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实施跟踪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客观证据;
(二)采取纠正措施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
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
定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
第五节 附加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
核:
(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
(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
发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
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
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
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的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对其“符合证明”作为失效处理。
第六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公司已就 6 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
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八条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 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
管理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
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
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实施临时审核。审核的内容
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的符
合性;
(二)6 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
性。
第四十一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
司签发有效期为 6 至 12 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
申请临时审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
次申请临时审核。
第三章 船舶审核发证
第四十三条 申请船舶审核的公司应根据船舶的种类及航区情况,向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未
选择向签发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提交船舶审核申请的,还应向其抄送申请材料。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 3 个月。
第四十五条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
(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
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
措施并在 3 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第五十条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的,公司在 3 个月内可重新申请船舶初次审核。
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五十二条 审核发证机构应对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中间审核。
第五十三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 23 个月至第 30 个月之间提
出。
第五十四条 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
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
(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
第五十七条 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第 2 和第 3 个周年日之间完成。
第五十八条 获得“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的船舶,对在中间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
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
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九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 3 至 6 个月提出。
第六十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三)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第六十一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
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 6 个月后再次申请船
舶初次审核。
第六十三条 换证审核和发证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六十四条 重新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对在换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六十五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公司在 3 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第六十七条 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十八条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
第六十九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
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
申请船舶临时审核。
第七十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
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 个月。
第七十一条 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
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船
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
(一)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
(二)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
(三)与审核员合作,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十四条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
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
境的原则;
(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
有责任和义务;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
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十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
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主
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
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对于有此种行为
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指派审核组的审核发证机构予以调换。
第七十八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它有关规定,主管机关或责成审核发证机构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安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
(二)“船舶管理协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对船
舶所有人所属船舶进行管理并承担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责任的协议。
(三)“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
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轻微的。
(四)“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述“不
符合规定的情况”中性质严重的。
第八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船舶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同时,应签发证书副本。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
的数量,应根据公司提供的所管理船舶的数量确定;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
证书”副本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十一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丢失的,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可申请补发。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变更,在向原审核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后,
可申请“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相应名称、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三条 主管机关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对外国
籍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四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 “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审核
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发 DOC 副本及 DOC 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
为配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的有效实施,作好 DOC 副本及 DOC 年度审核签注的签发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航运公司
所管理的船舶及时持有 DOC 副本及相关的年度审核签注,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航运公司在申请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以及临时审核时,除依据《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关规定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所管理船舶的
《船舶清单》(见附件一)。审核发证机构将依据审核结果及航运公司所提交《船舶清单》
的情况,核发相应数量的 DOC 副本或 DOC 年度审核签注。
二、航运公司新增船舶时,增发 DOC 副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船舶属于公司 DOC 已覆盖船舶种类的,航运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增发 DOC
副本的申请,并附具《船舶清单》。
新增船舶为代管船的,还应附具船舶管理协议。
新增船舶为外国籍的,还应提交船旗国当局授权或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 ISM 证书的文件。
(二)当地海事局根据航运公司申请材料填写《航运公司增发 DOC 副本工作单》(见附件
二),连同《船舶清单》一并上报片区海事局。
(三)片区海事局填写复查意见后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核准后签发 DOC 副本。
新增船舶为外国籍的,视需要一并签发 DOC 正本及其副本。
(四)新增船舶属于公司 DOC 新增船舶种类的,应按初次审核或临时审核的有关规定申
请办理审核发证手续。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退出其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
将所持的 DOC 副本及相关的年度审核签注交回
附件一:
船 舶 清 单
船舶总数: (其中, 中国籍: 外国籍: )
船名 船籍港
船旗国
船舶
种类
总吨/
客位
建造
日期
船级社 IMO
编号
注:1、中国籍船舶仅填写船籍港,外国籍船舶仅填写船旗国名。
2、客船类船舶除填写总吨外,还需要填写载客定额。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二:
航运公司增发 DOC 副本工作单
当地海事局受理情况
公司名称 DOC 编
号
公司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公司申请增发 DOC 副本的船舶数量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受理情况说明:
签 章
年 月 日
片区海事局复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部海事局核准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中国籍船舶仅填写船籍港,外国籍船舶仅填写船旗国名。
2、客船类船舶除填写总吨外,还需要填写载客定额。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