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缺勤管理办法
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对于本公司基本规定有所了解,得以迅速进入状况,并顺利执行业务,特订定本办法。
出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本公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三十分,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六时整,星期六为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三十分,隔周休二日。
(二)上班刷卡:
1.副理级(含)以上人员上下班不需刷卡。
2.副理(不含)以下人员一律刷上、下班卡。
(三)忘记刷卡:
1.人员依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记刷卡者,最迟应于翌日前填具『忘记打卡(因公未打卡)证明单』(表一)经职务代理人及单位部主管签证。忘记刷卡,每月以二次为限。但因公未刷卡,经主管签证者,不在此限。签证有不实者,经查明后,一律以旷职一日;签证主管知情而作不实签证者,亦计以旷职一日;未经签证者,每次以事假半日论。
2.因各种请假(包含出差)需迟延上班(或提早下班),除副理级(含)以上人员外,其余人员亦应刷上下班卡,未刷卡者依前款规定办理。
(四)迟到及早退:
1.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分钟(即九时一分(含))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者;超过十五分钟始行打卡者,须请事假。
2.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下班时间十五分钟前无故退勤者,须请事假。
3.旷职: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以旷职计;人员旷职连续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者,予以解雇。旷职者,当日不给薪。
4.例外:社群推广事业部之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得于上午九时卅分以后才算迟到,但一日之工作时间仍需满八小时。
5.迟到及早退扣薪方式:第一次扣NT40元、第二次扣NT80元、第三次NT120元、第四次以后每次NT180元。
加班:
(一)加班申请手续:
人员需要加班时,应于事前填具『加班卡』(表二)呈单位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单位登记。但临时加班未及办理加班手续者,应于翌日上午填具加班卡经处主管核准送人事单位。假日加班须经总经理事前核准。
(二)加班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加班情形应由人事单位按月统计列表呈总经理核阅。
(三)加班费:
1.工作时间外加班二小时以内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一(),二小时以上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二()。
2.例假日加班:国定或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除当日薪津照给外,并加给当日薪津三分之四倍之照常工作津贴()。
3.不须刷卡之副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加班不得领加班费。
请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卡』(表三)呈请核准,但公伤病假、普通伤病假、丧假及未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日补办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之职务代理须确实按「职务代理人办法」实施。
3.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有虚伪事情者均以旷职论,并按日于当月月份计扣薪资。
(二)请假核定权限:
1.请假一日(含)以内者,呈处主管或上一阶主管核准。
2.请假一日以上三日(含)以内者,单位部主管或上一阶主管核准。(须于一星期前送交主管)。
3.请假超过三日者,呈总经理核准。(须于一星期前送交总经理)。
(三)请假计算单位:
1.普通伤病假、事假(有特休者,先扣除特休时数)、公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特别休假以半日为计算单位。
3.婚假、丧假、产假、公伤病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
(四)放假日:依公务人员放假规定办理,除另有修改外,不再通知。
(五)假别:人员之假别如下表七种,给假期间年资并计:
假 别
给 假 日 数
请 假 原 因
证明文件
薪 资
说 明
婚假
八日
本人结婚
附喜帖或主管证明。
照给
婚假须连续一次申请且须包含结婚当日。
丧假
八日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
附讣文或主管证明。
照给
丧假须自丧事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
丧假得分次申请。
六日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丧亡。
三日
兄弟姐妹丧亡。
普通伤、病假
全年三十日内
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但未住院者。
请一日以上, 三日以内之病假须附健保医院或医务室诊断证明书。
请住院伤病假连续三日以上者须附健保医院诊断证明书。
请非住院伤病假连续三日以上者须附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或健保医院诊断证明书。
全年未超过三十日部份,本薪给半,伙食津贴不给。
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普通伤病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得予停薪留职,但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
一年以内
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
公伤病
假
二年以内
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事故,且无违规情事而无法工作者。
附公伤责任调查报表及劳保医院诊断证明书
除劳工保险给付外补足原有工资差额。
须由总经理签核准。
期满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残废补偿。
若遭劳保局驳回时,公司会自员工薪资中扣除预先垫付给员工的劳保职伤补偿。
事假
全年十四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本薪及伙食津贴不给。
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五日。
全年事假逾十四日,得以未请之特休假抵充,仍不足时,除已申请停薪留职奉准外,均以旷职论。
公假
所需日数
兵役检查、教育召集、军政机关之调训等但以有义务者为限及其它依法令应给公假者。
缴验有关证件
一次未满一个月(含)照给,超过一个月停薪,但政府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其它特殊情事申请公假者,应由经理以上主管的裁决。
路程所需时间按下列标准给予路程假:
(一)50至120公里往返合计予四小时。
(二)120公里以上往返合计给予一天。
(三)往返计算标准依住所或公司至到达地点计算。
产假
四星期
本人怀孕三个月以上之流产。
流产证明
照给
八星期
本人分娩
出生证明
陪产假
一日
配偶分娩
出生证明
照给
特别休假:
(一)公司正式职员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按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七天。
2.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十天。
3.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十四天。
4.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总数以不超过三十天为限。
(二)人员于元月二日以后到职者其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度特休日数按剩余月数比例计算。
(三)特别休假请假规定:所有人员之特休请假超过三日者,由部门同仁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于每年年初时预先排定(最迟不得晚于每年二月底),呈处主管核准后送人事部门存查并以执行。特休排定后非有正当理由,非经总经理核准后不得变更。
(四)人员当年度特别休假均须于当年度休完,未休完者不得累计。
(五)人员在前一年度有停薪留职之记录者,年资需扣除留职停薪之期间。
(六)人员受免职之处分者,不给特别休假。
六、本作业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下)班未打卡 证明单
姓名
部门
职称
人事
代号
填表日
□ 忘记打卡 日期:
□ 因公未打卡 日期:
因公未打卡事由-
处主管
部主管
课主管
申请人
证明人
1.签证不实依人事规章惩处; 2.正本交人事单位;
3.因公未打卡未注明事由者视为忘卡。
人事代号: 加 班 卡
姓 名:
事 由
加 班 起 讫 日 期 时 间
加班人
签 章
签章
直属主管
直属处主管
总经理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人事代号: 请 假 卡
姓 名:
假 别
事 由
请 假 起 讫 日 期 时 间
请假人
签 章
代理人
签 章
签 核
直属课主管
直属部主管
直属处主管
总经理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 共 计 天 时 )
1.病、事、公假以一小时为单位,特休以半日为单位;2.请事假者若仍有特休,须先行扣除特休时数;3.二日(含)以上者签至处主管,四日(含)以上者签至总经理。
PAGE 0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