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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勘院质安发[2011]57号
签发人:马海志
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保证资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2010年 8月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
册》,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其中对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做了具体规定,现结合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院具体情况,经院领导研究决定调整各工程
类别安全生产保证资金比例,提取标准如下:
1、岩土施工工程为 %;
2、勘察施工工程为 %;
3、测量、测试工程为 %。
安全生产保证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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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本决定于 2011年 6月 1日起执行
二 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安全生产保证资金提取比例 通知
抄 报:院领导,存档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印发
共印 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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