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 HSE 监督管理规定( 初稿)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
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
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第二条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
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
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第三条 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
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
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第四条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
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第五条 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
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第六条 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罐区通行证”。
第七条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
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第八条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第九条 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
于 5 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第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
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
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
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
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
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
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
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 HSE 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
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
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
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Ⅱ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Ⅱ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Ⅱ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Ⅱ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Ⅱ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
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
Ⅱ化学危险品仓库;
Ⅱ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Ⅱ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
工艺生产装置;
Ⅱ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
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Ⅱ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Ⅱ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Ⅱ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
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Ⅱ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
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Ⅱ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Ⅱ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
20:00 时到第二天 8:00 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Ⅱ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
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
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
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 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
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 HSE 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
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
出安全技术措施,报 HSE 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
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
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
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 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 HSE 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
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
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
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
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
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指标为小于 %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 4%时,
指标为小于 %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
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
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
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
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
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
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
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
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
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
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
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
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
不用火。HSE 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
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
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
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
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
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
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
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
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
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
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
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
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
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
“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
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
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
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
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
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
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
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
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
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
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
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
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许可证号:
用火申请单位: 申请人:
装置/单元/区域: 设备位号: 设备名称:
用火人员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作业部位及内容:
监护人姓名: 工种:
用火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如果作业时间、工作范围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工作预检查 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项,如工作区清空等用火作业条件
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提出
情况
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工作
条件
技术员/工程师 签名:
作业签发条件(必须在作业之前满足)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
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如盲板( )
块。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 15 米)的下水井、地漏、
地沟、电缆沟等以清除易燃物,并已覆盖、铺砂、
水封。
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凹沟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眼
不得脱水作业,
5.高处作业(2 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大于 5 级风时停止用火。
本部分由分析人员填写
气体取样: 由
在
日期:
检测结果: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分 析 日 期 年 月
日
分析人员: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地线不得穿过下水
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用火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
不得小于 10 米。
9.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
铁楸( )把,石棉布( )块。
用火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10.其他安全措施。
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用火结束验收: 验收人: 日期: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
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
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
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
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
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
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
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 HSE 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
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
单位 HSE 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
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
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
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
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
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
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
证有效期不超过 3 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
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
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
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 HSE 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a) 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
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等;
b) 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作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
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
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c)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
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
等措施。
d)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
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
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指标为小于 %;爆炸下
限小于 4%时,指标为小于 %;氧含量 ——%为合格),有
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
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 4 小时取样复
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 4 小时),如有 1 项不合格,
应立即停止作业。
e)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有
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
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f)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
和抢救疏散。
g) 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
况需经公司 HSE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h) 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
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12V 且绝缘良好。
i) 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
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j)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k)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
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l)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
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m)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
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
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n)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
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o)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
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
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 1 年。
第十三条 其它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法规执行。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装置/单元/区域: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作业负责人姓名: 电话:
作业人员姓名: 监护人姓名:
作业内容:
许可证签发人:
以下所有内容必须由相关的安全、技术等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如作业条件、工作内容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作业条件 确认人
1 作业前对进入设备作业时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设备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
3 所有盲板列出清单,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4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
5
设备打开通风孔自然通风两小时以上,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
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罩,但设备内动焊缺氧时,严禁
用通氧气法补氧
6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要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
闸”标志牌,上锁,设专人监护
7 检查设备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洗时须采用防爆工具
8 检查周围区域,以确保工作可以安全进行
9 检查人员进入设备的入口,以确保安全进入
10
盛装过可燃有毒气体,液体的设备,要进行可燃、有毒气体分析,
浓度不得超过规定
11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没有可燃气体,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12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氧气浓度,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13
已检测确认设备内没有有毒气体,初始数据( ),
后续记录( )
初始记录时间 日期 / / /,由 签署
后续记录时间 日期 / / /,由 签署
14 检出设备内存在其它危害因素
15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水管( ),救生
绳( ),气防装备( )及其它( )
16 其它补充措施:
注意:任何人未佩带有效防毒面具,不得进入存在有害气体的地方。
许可证起止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监护人意见: 签名: 技术人员意见: 签名:
装置领导意见: 完工验收:
签名: 签名:
四、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
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
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
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
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 HSE 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
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
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
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 HSE 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
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
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
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
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
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
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
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 米,穿越道
路不得低于 6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
深不得小于 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
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
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 米。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
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
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
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
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
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
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
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
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
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上海天原集团华胜公司烧碱及聚氯乙烯工程
施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提前一天向供电部门申请(抢修除外) 易燃易爆场所须同时办理用火
许可证
申请单位:
用电位置: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用电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
废。
作业必要条件(必须在送电前满足)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的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许可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满足防爆等
级要求并有措施。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 米,道路不低于 5
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
上架设。
6
埋地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线埋深不得小于 0。
7 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要有防护措施
8
行灯电压≤36 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
超过 12 伏。
9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
一闸一保护。
10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补充安全措施
本许可证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终止
作业许可证签发
用电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用电人意见: 签名:
用电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施工结束
临时用电设备已拆除,现场已清理
停电人: 年 月 日
用电开始
送电人: 年 月 日
时
临时用电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验收: 用电单位技术人员:
供电执行部门人员: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装置指华胜公司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试车期间,
包括装置、罐区、成品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非本生产装置人员(队伍)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
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
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
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
证。
第五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安全员提出
作业申请。
2、装置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
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装置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3、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 4 份,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审批单位、施工点
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 15 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
再次申办。
第六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
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
可证。持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
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置
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1、施工作业前,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
同意后方可开工。
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
阻火器。
3、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施工结束应清扫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
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号:
生产区(包括装置、罐区、油库等处)的一般作业必须首先办理本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生产区(装置、罐区、油库)名称:
设备位号(名称)或在单元/区域中的位置:
计划员(工程师)姓名
工艺技术人员姓名 电话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
废。
以下所有与施工有关的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签字确认
作业必要条件 确认人
1 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岗位)操作人员
2 切断设备电源,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上锁
3 作业单位与装置进行联络和协调的负责人姓名
4 设备处于运行状态或内有物料时,要有专项安全措施
5
涉及在设备(管线)上开孔等检修作业,必须:
1.排空物料;2.吹扫置换合格;3.关闭阀门加装盲板;4.阀门挂上
“禁动”标示。
6 如果采用氧气置换,必须制定并遵守专项安全措施
7 机泵设备检修必须:1.停电;2.物料排空
8 关闭出入口阀门
9 确定装置监护的操作人员,姓名:
10 进装置的机动车必须限速并有阻火器
11
必须有作业时产生的废物处理措施
设备内有以下物质:
酸/碱; 蒸汽或冷凝水; 煤
气
作业要求佩带的劳保用品
名称 确认人
工作服
工作鞋
安全帽
所有作业人员接受有关的安全教育培
训
专项安全措施
作业许可证签发 作业许可证停用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 许可证停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装置工艺员意见: 签名: 装置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
装置领导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签名: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
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
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
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 高处作业高度在 2——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高度在 5 米—15 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 米以上——30 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进行三级、特高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由 HSE 管理部门审批,HSE 管理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其他等
级高空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项目管理部和监理将进行查验。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7 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
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
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
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生命线上,不
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
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
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
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华胜公司公司的标准(见脚手架搭
设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
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
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
须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 有防止坠落
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
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下端应
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60 至 70 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作
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
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
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
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
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 米以上的特
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
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
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
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
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 处 作 业 许 可 证
许可证号:
凡在 15 米以上(三级)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 30 米以上的特
级高处作业必须由主管领导和 HSE 部门审批签发
申请作业单位: 作业级别:
施工地点:
施工负责人姓名: 作业负责
人: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导演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
废。
以下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签字确认
作业必要条件 确认人
1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
得从事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
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 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 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
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
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
天高处作业。
7 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 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
11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 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 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14 其他措施:佩戴 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补充安全措施
作业许可证签发 作业许可证停用
该工作所需人员数量: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
时 分
许可证的停止日期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特高处作业签发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签名: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
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
破土作业。
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
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
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
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
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
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
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
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
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
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 3 天,界区外不超
过一周。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
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
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
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
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
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
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
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
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
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
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
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
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
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
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
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
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 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米。
第十四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
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
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
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 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
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
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破 土 作 业 许 可 证
许可证号:
企业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破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
证。许可证应在开始之前三天提交,紧急情况例外。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施工负责人姓名: 电话: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
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以下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签字确认
作业必要条件 确认人
1 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2 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3 地下供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 已按施工方案完成施工划线
5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 已进行
7
线路施工作业已报告: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
部门
8 人员进出口和最高保护措施已落实:1.梯子;2.其它;
9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1.普通灯;2.防爆灯
11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补充安全措施
本许可证从 年 月 日生效 本许可证从 年 月 日终止
作 业 许 可 证 签 发;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签名: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签名:
相关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八、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
司 HSE 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 20T 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
物不足 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
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
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
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 HSE 管理部提供一份清
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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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
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
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
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 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
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
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
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
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安全
管理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
理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
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
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 10 公里,进出厂门、交
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 5 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
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
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
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
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
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 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 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 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
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
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上海天原集团华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建
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
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
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
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 HSE 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
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 管理部门有
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 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
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 HSE
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
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
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 HSE 管理
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
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
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由 HSE 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
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
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
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
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
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 HSE 管理部门
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 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
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
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
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
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 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
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
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
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
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
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
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
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
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
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
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
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
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 HSE 施工
评比活动,并缴纳 3 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 HSE 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
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 HSE
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
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公司 HSE 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
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
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
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
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招标、发包工程(含建筑、安装、检修)的安全管
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办的对外招标、发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对外招标、发包前,应当负责审查投标、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企业等级、技术资质、安全
管理机构及有关制度。对外省市施工单位还须检查其在沪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若乙方属总包单位,因施工需要进行分包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总分包的规定,不准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
位施工。总包单位应负责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合》的同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
订立《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对施工安全所负责的具体条款。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甲方应按本市现行规定督促乙方向所在地区的劳
动保护检察机构办理《开工报告》。
第七条 乙方应明确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监督人。
施工前,有责任向全体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化工生产区域内施工的工
程项目,其施工人员还必须接受所在化工生产单位的安全和防火教育,并按要求
填写《安全教育卡》。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须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
第九条 对施工危险性大、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项目,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外,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
并予落实。
第十条 在化工生产区域内施工,乙方除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外,还
应严格执行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和甲方的施工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
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 HSE 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安全、消防部门和甲方安全管
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查出的隐患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
责成乙方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积极抢救伤者外应保护好事故现
场,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公司 HSE 管理部。甲乙双方都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同时协助事故调查
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应要认真作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
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
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
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置。
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
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有关部门讨论,由总经理或主管生产的副总
经理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
第五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装置要制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
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修的 所有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规定施
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委托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委托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
督检查。
第七条 设备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委托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
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
工作。
第八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安
全管理制度》,委托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参加检修的外单位施工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
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条 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所有进出装置的物料,按规
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一级中和、
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
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
未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
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
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
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
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
防止漏堵漏抽。
第十二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上相同工艺等级的盲板,应挂
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
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
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丝全部
拆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十四条 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明沟、
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
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
第十五条 生产与检修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要由
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
第十六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井内)
作业,应先进行检测化验,合格后才可进入设备内部作业。作业单上要求入内操
作,应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
毒、窒息。
第十八条 检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严禁执
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
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在进行立体交叉作业的检修现场,参加检修施工的单位必须有具
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 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
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第二十二条 在检修期间要保证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
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
第二十三条 HSE 管理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
危及安全的作业和违章违纪者,有权制止其停止作业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要有明显的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须
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
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必修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能封
闭,并有检查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设备检修后,并应按三级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由装置工程师对
停工装置检修项目和开工方案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
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在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及
时修改系统图及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检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储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
行式压、试漏和气密试验,传动设备单机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
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
第二十九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
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经分析合格后(须出具分析单),按抽堵盲板流程图所
规定的内容,按盲板编号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负责人必须进行复
查确认。
第三十条 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引
入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一条 系统开车,由生产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
挥,各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
护及抢修。
第三十二条 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
检修人员全面检查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抢修,可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化工设备大、中、小修,日常维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化工设备的拆除、建造;土石方工程;现场设备的预制、加工等作业,
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条 办证程序:
1、检修前,应由装置工程师负责按化工操作单元或单体设备负责编制《设
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以下简称“交出证”,见附表),“交出证”的内容应包括:
系统的卸压、降温;物料的排净、吹扫或洗净,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
应落实安全措施;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置换、分析;管道设备的抽加盲板的编
号、登记和先后顺序;清理检修场地、管道;切断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等。
2、“交出证”所列的“安全交出措施”,应由措施所涉及到的各生产工段操作人
员负责实施,并在实施落实后由检修所在装置的值班长签字确认。
3、生产方的装置安全员、装置长,有责任对“交出证”上的各项安全交出措
施进行现场审核,经确认措施落实后,分别在“交出证”上作出审核、批准签字。
4、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负责组织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
和生产方的车间(工段)相关人员对检修施工的装置、设备的“交出证”上内容进
行安全交底。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在确认各项安全交出的措施已经落实后,
在“交出证”上签字确认。
5、下列重点检修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
一级动火、入塔进罐、大型设备起重吊装、建筑物爆破等检修项目;或者,
系统设备的处理及其它装置的检修项目;以及其它公司认定的重点检修项目和危
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
其“交出证”除履行上述办证审批签字手续外,还需经生产方的会审,并由生
产方的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1. 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的检修项目“交出证”的办理,由检修项目所在生产
装置的当班值班长负责填写,提出安全交出措施,当班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并与当
班值班长共同签字确认;“交出证”由生产方装置值班长和装置、公司值班领导分
别负责审核、批准签字;检修方的检修人员在检查各项安全交出的措施已经落实
后,签字确认。
2. 因生产需要临时决定的应急抢修项目,应在生产方和检修方的装置长
或安全员确认同意(夜间和节假日,应由生产方的装置值班长和检修方的值班负
责人共同确认同意),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可以简化“交出证”办证手续。
重点检修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例外。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求:
1、“交出证”为一式两份,分别由生产方和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各自保
存一份。
2、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道,在检修前生产方除对设备、管
道进行物料排净和清洗处理外,还应负责在检修前将设备、管道的最低处法兰或
人孔打开。对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除对设备、管道进行物料排净和置
换处理外,还应负责在检修前对设备、管道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分析。检修方
有权对以上措施进行确认,应当落实的措施而未落实的,检修方应当拒绝该项检
修作业。
3、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应掌握检修的实施进展情况,有责任协
助检修方落实做好检修中各项安全措施.
4、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对生产方“交出证”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进行确认,在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检修作业,并承担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责任。
5、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在检修作业前将“交出证”上内容和安
全措施、注意事项,向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6、检修方不准擅自更改“交出证”审批确定的检修内容、扩大检修范围,若
遇有新的危险因素或涉及安全基本条件不具备时,应立即暂停作业,并直接向审
批人或审批部门报告,待安全防范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该项检修作业。
7、生产方、检修方的主管领导和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安
全交出措施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暂停检修作业,并提出补充
意见,经检查确认落实后,在“交出证”上再次签字确认。
8、检修结束,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和当班操作人员应对检
修的生产装置、操作单元、单体设备和管道系统开车条件和“工完料净,场地清”
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开车运行。
附件一:《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样式;
附件二:《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办证流程示意图。
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
装置
检修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检修类别
大 中 小 抢
修
检修
设备
检修
内容
设备内
物料
物料
性质
与该设备相连设备、管道的工艺流程简图:
(标注出应开、应关和加盲板等位置)
系统卸压、降温措施:
确认人(签字)
系统清洗置换措施:
确认人(签字)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系统隔绝措施:(包括水、电、气、气切断)
确认人(签字)
检修场地、通道安全情况:
安
全
交
出
措
施
对无法排净和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安全措施:
较
大
检
修
项
目
会
签
栏
《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办证程序示意图
工程师填
写
操作人员落实
措施
安全员审
核
装 置 长
批准
检修方交
底确认
实施检修
补充措施
夜间和节假日办证程序示意图:
附图:完好设备标牌 完好设备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四、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华胜公司工程中所有脚手架的搭设应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禁使用
其它材质搭设的脚手架。安装施工作业以及其他施工使用的脚手板均应使用木
质脚手板,其它材质的脚手板禁止使用;土建大型脚手架工程的操作面、通道
应铺设符合要求的竹笆或木板,禁止使用其它材质的脚手板。
第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搭设的大型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相应规范(《建筑施
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03-2001)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土建工程的模板加固所用的钢管可参照脚手架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脚手架钢管的质量要求:
(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
《低压流体输送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 3 号普通钢管,其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 Q235-A 级钢的规
定;
(2) 钢管宜采用φ48× 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 25Kg;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操作人:
管理维护人:
登记编号:
值班长填
写
操作人员落实
措施
值班长审
核
值 班 领
导批准
检修方交
底确认
实施检修
补充措施
(3) 钢管应有质量合格证,并有质量检验报告;
(4)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痕、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
压痕和深的划道;
(5) 钢管上严禁打孔;
(6)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7) 旧钢管锈蚀检查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
取 3 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
规定值时,坚决报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 脚手板的质量要求:
(1) 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
设计规范》(GBJ5)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
宽度不宜小于 20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 4mm 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2) 脚手板每块质量不宜大于 30Kg;
(3) 脚手板的表面不得有裂缝,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新脚手板应有材质合格证;
第五条 其它购配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第六条 脚手架的施工:
(1) 单位工程责任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
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
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购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
整齐平稳,堆放场地应得到项目管理部 HSE 工程师批准且场地不得
有积水;
(3)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4)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
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5)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的高度、搭设场地土
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
的有关规定进行。脚手架基础经华胜公司项目部、监理共同验收合格
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6)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
上两步;
(7)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
度;
(8)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底座、垫板均应准确放在定位线上;
b)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小于 2 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木垫板,也可采用
槽钢;
(9)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将外径 48mm 与 51mm 的钢管混合使用;
b)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规定;
c)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 6 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固后,
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d)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
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e)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0)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b)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
内外角部固定;
(11)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有关规定;
b)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m;
c)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
眼的位置;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
1/2 高度范围内;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梁或梁垫下极其两侧各
500mm 的范围内;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200mm 和转角处 450mm
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300mm 和转角处 600mm 范围内;
独立或附墙砖柱;
(12)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13)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两步时,
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b)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
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构必须立承在整块或垫板上;
(14)门洞搭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15)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b)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 ,且不应大于 ;
c)在主接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
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 150mm;
d)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e)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16)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b)上栏杆的上边高度应为 ;
c)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d)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17)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 120~150mm;
b)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
的镀锌铁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c)在拐角、斜道平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d)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隔 12m 满铺一层脚手板;
(18)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a)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b)作业层上施加载荷前;
c)每搭设完 10~13m 高度后;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到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f)停用超过一个月;
(2)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a)本规定下列技术文件;
b)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c)技术交底文件;
(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a)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b)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c)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d)高度在 24m 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e)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f)是否超载;
(4)所有的脚手架上均应悬挂允许使用的合格证明书。该标识牌应为钢制
标牌,应包含下列内容:脚手架搭设操作人、搭设日期、脚手架编号、施工
单位检查人员、确认人员、签署人员、施工单位名称等。
(5)零星脚手架的检查由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并签发脚手架允许使
用的合格证明书。一般脚手架由项目管理部的安全工程师、监理和施工单位
的专职安全员共同检查确认,由项目管理部的 HSE 工程师签发允许使用的
合格证明书。大型脚手架由华胜公司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由
项目管理部的施工经理、HSE 工程师签署允许使用的合格证明书。
(6)斜梯的设置应按规定执行。
(7)脚手架的拆除:
a)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
i.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体、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
造要求;
ii.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
经 HSE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iii.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iv. 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b) 拆除脚手架的规定:
i.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ii.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
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 2 步,如高差大于 2 步,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iii.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 )时,应先
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iv.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脚手架的两端,应
先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c) 卸料的规定:
i.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ii.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
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脚手架的管理:
iii.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
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把这些人员的合格
证复印件交至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处,并登记造册。上岗证必须
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iv.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v. 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
vi.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
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
禁悬挂起重设备;
vii.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
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viii. 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
搭设或拆除;
ix.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主接点处的纵、横向水
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x. 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华胜公司项目管理
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交叉支撑只能在门架一侧局部拆除,
临时拆除后,在拆除交叉支撑的门架上、下层面应铺满水平架或
脚手板。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拆除的交叉支撑;拆除时间较
长时,还应加设扶手或安全网。只能拆除个别连墙件,在拆除前、
后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不得在竖向或
水平向同时拆除两个以上连墙件;
xi.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极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
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xii.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保护措施;
xiii.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xiv. 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执行;
xv. 搭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拦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
操作人员入内;
xvi. 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
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 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
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 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 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
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 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 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
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 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作业
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 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 110 分贝。
第八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
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 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
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
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 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
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
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
污染废弃物,由 HSE 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
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