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集团投资管理
制度
XX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释义
(壹)对外投资:即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对内投资:即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
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三)实际控制权:即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之上的表决权资
本,或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以下方
式具有实质控制权:
1、通过和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 50%之上表决权资本
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运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于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之上投票权。
第四条投资原则
(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明显。
第二章对外投资程序
第五条对外投资基本程序
(壹)财务部协同项目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且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对外投资部门于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报集团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证券投资应附注财务部编报的资金盈余情况表);
(三)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方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运作及其运营管理。
第六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壹)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运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于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于地的外汇管理制度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十)国(境)外投资项目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有关投资所于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
汇管理制度;
2、投资所于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
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壹)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预测国内外市场需求;
2、统计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运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运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仍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运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
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五)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八条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壹)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运营范围和运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
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壹)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集团公司法人代
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审批
(壹)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均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
审批,各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集团公司审批领导应于受理对外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壹个月内做出投
资决策。
(三)集团公司有关投资部门接受子公司书面投资建议后 7日内立项考察。
(四)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壹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
必须重新申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方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壹时,公司能够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运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运营不善,无法偿仍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运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壹时,能够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运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运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投资转让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
让书面分析方案,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公司关联领导批准。
(四)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关联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
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对投资收回和转让中未尽职责,造成公司资
产流失,要追究关联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对内投资程序
第十壹条集团公司对内投资基本程序
(壹)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二)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按《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方案的编制
(壹)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于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
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
综合研究论证方案;
(二)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
单位;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的编制办法、内容及深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集
团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
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壹)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
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必须以已批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
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壹般不应突破
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
案投资控制数的 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方案。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
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和统计
(壹)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
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 9月前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于每年 12
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三)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
再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
批手续,且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四)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仍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炼。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
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六)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报送基本建
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壹)项目承办单位应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财务管理原则
(壹)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入和出售的业务人员和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和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和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和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且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二)有价证券管理原则
1、集团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于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2、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
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3、公司有价证券至少由俩名之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壹人单独接触有价证
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应当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且由于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4、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有价证券进行不定期盘点和年终盘点。、
5、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对每壹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对于债券仍应编
制“折、溢价摊销表”。
6、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三)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
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
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
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
券面值的差额,于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和其账
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7、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
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且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
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于被投资单位增
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
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且且于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
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8、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9、集团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壹)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情况、运营成果等关联资料。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投资权利和责任
(壹)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者享有且行使的权利包括:投资审批权、投资收益
权、人事任免或选派权、参和重大运营决策权。具体表现为:
1、集团公司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参和其重大事件的决策;
2、依据投资比例每年从分公司取得应分配利润或承担相应亏损;(具体参
照《XX集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3、聘任、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于企业内部建立切合实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不定期审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被投资企业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
财务报表,汇报企业的运营情况;
5、于生产、运营等方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集团公司的义务:依据出资额度,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
的有限责任,且按投资比例负担被投资企业亏损。
第十九条被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法人代表)的责任和考核
(壹)XX集团所有投资控股公司的产权代表(法人代表)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其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集团公司于被投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宗旨审批意见,
不得个人自行表态。任何子公司无权对外投资,发现子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
的,集团公司将追究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
责任;
(三)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
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
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五)集团公司每俩年进行壹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投资项目
的主管领导、投资项目执行人实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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