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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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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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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
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
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
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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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
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
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
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
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
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
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
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和 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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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附式 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
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
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
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 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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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
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
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
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
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
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
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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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
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
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
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
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
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
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
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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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
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
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
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
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 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
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
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
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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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
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
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
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
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
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
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
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
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
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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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
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 3),并加盖单位公
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
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
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
式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
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 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
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
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
存款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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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
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
书”(附式 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
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
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
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
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
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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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
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
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万
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
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
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
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
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
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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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
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
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
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
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
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
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
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
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
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
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
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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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
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办理
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
专户管理。
第五章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
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
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
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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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
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 10),并加盖单位公
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
(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
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
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
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
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
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
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
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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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
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
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
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
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
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
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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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
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
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
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
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20xx年 1月 31日起施行。
你的银行账户要这样管理
人民银行日前规定,自 12月 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
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 I类户,如果已经
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
账户级别的不同,意味着功能和额度的差异。账户分
级、限定高安全级别账户数量后,要怎么管理自己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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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账户类型,操作起来是否方便?这些变化会给我们生活
带来什么影响?三类账户就像三个不同的存钱包。Ⅰ类户是
个“大钱柜”,主要的资金家底都在上面,安全性要求
高,不用每天拿着出门;Ⅱ类账户就相当于“钱包”,用于
日常稍大的开支;而Ⅲ类账户相当于 “零钱包”,用于金
额不大、频次高的交易,比如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
那么多账户,怎么弄得明白啊?以后办的新卡如果要升
级,能不能更快捷?不少用户担心换卡升级所带来的麻烦和
时间成本,但这些都是为了保证账户安全。
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表示,
之前我们的账户管理不太严格,一人有多个账户,其中不
少账户并非本人申请注册。这几年,互联网快速发展,支
付越来越便捷,人们对待账户和支付的态度也越来越随意
了。但实际上基于账户的支付行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
为,要认真对待。在欧美国家,开户有严格的程序,银行
要充分了解客户及其风险承受能力,还要满足反洗钱监管
要求。账户使用和管理就是要在安全性和便捷性中找到一
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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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一个新的Ⅰ类账户,就得把其他Ⅰ类账户降级。
应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以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相关负责人提醒,要妥善保管好
自己的账户。此前有不少人随意就把自己的证件交给别人
去开银行账户。今后,人民银行将加大对冒名开户的惩戒
力度。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
他账户使用也会受到限制,要到银行重新核实身份、说明
原因才能正常使用,并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这位负责人提醒,重新核实身份时,银行和支付机构
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
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
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
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二是由于个人通
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 24小时之内可撤
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玩新的骗术,收款时请
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