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报告
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 14 次会议
(BLG14)于 2010 年 2 月 8 至 12 日在英国伦敦召开。55 个成员国
和 1 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 28 个
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会议。分委会主席 先生(挪威)
主持了会议。我国派出由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和大连海事大学
组成的 7 人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现将
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会议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共有 17 项议题,成立了三个工作组和两个起草组,我
代表团参加了全会,以及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
准备工作组、为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制定相关导则工作组、
审议作为 MARPOL 附则 VI 及 NOx 技术导则附件的相关非强制性
文件工作组的讨论。
二、 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
会议审议了 ESPH 工作组于 2009 年 10 月召开的第 15 次会议
报告,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 页岩油(shale oil)应作为附则 I 油类物质运输,将“页
岩油”和“轻页岩油”从 通函的三方协议物质清单中删除,已
签发的适装证书中含有这两种物质的仍然保持有效。
(二) 同意修订熏蒸剂威百亩(Metam sodium)的载运要求,
修订后列入到 通函的清单 1 中,随后列入到 IBC 规则第 17
章之中。
(三) 会议对提交的 77 个清洁剂产品样品进行了分析评估,
认为共有 43 种产品样品符合 号通函要求,同意添
加到清洁剂名录中。
(四) 审议通过了 IBC 规则第 19 章各索引名称的同义词的
共计 496 项修正,经修正的第 19 章将被纳入到 IBC 规则最新一次
修正案之中。
(五) 决定启动对 IBC 规则第 17、18 章的系统性审查和修订。
(六) 定于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2 日召开 ESPH 工作组第
16 次会议,并请求 MSC 和 MEPC 批准于 2011 年召开一次 ESPH
工作组会间会议。
三、 关于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的运输要求
会上 ESPH 工作组对生物燃料混合物的运输要求进行了重点讨
论,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 油船载运和排放化工品是技术问题而并非法律问题,附
则 I 并未禁止油船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
(二) 利用 ODME 设备监测生物燃料混合物浓度是可行的,
(49)号决议中的 ODME 技术标准完全适用于生物燃料
混合物;
(三) 生物燃料混合物中的生物燃料仅限于乙醇、植物油和脂
肪酸甲酯(FAME);
(四) 决定制定生物燃料/石油混合物运输新导则,以取代即
将失效的临时导则。新导则将采取“三段法”,以石油含量 75%(体
积比)作为油类物质和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界点,具体如下:
1. 石油含量在 75%及以上的,作为油类物质运输,船上应安
装经认可的 ODME 设备,否则应将货舱残余物及洗舱水
排岸接收;
2. 石油含量在 1%以上但不足 75%的,作为 X 类有毒液体物
质加以运输,载运船舶应为 II 型船,并满足 IBC 规则第 17
章有关生物燃料混合物相应条目的载运要求。
3. 石油含量在 1%及以下的,忽略其中的石油成分,依照混
合物中的生物燃料载运要求,作为有毒液体物质加以运输。
如果乙醇汽油中的乙醇含量超过 8%,船上应使用符合 IBC 规
则要求的抗乙醇泡沫灭火系统。
(五) 关于生物燃料的船上混合,会议认为船上混合作业只能
在港内进行,而且仅限于物理混合,禁止进行化学混合。对于进行
船上混合作业的船舶,不需要持有混合物中每种组分的适装证书,
只需持有最终形成的混合物的适装证书即可。会议同意 ESPH 第 15
次会议形成的“港内”定义。
(六) 考虑到船舶在海上航行中进行 MARPOL 货物的物理
混合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会议决定在 SOLAS 公约第 VI 章中增
加一项条款,将 号通函——《禁止船舶在海上
航行中在船上进行 MARPOL 货物混合作业》的要求转化为公约的
强制性要求,并在 MARPOL 公约附则 I 和附则 II 中对该条款予以
引用。
四、 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导则的制定
会议成立了压载水和生物污损工作组,讨论“制定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和其它文件”和“为减少通过生物污损转移外来
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施”两项议题。主要内容和结果如下:
(一) 两个指导性文件的通过
1.《某一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批准可用于另
一系统的批准程序框架》
《某一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初步批准可用于另
一系统的批准程序框架》明确了对两个系统使用的活性物质或制剂
是否“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规定:即在引用已获得初步批准的压
载水管理系统时,需与被引用者采用“相同”的活性物质或制剂,且
使用方法“实质上相似”。
2.《制造商和主管机关根据 G8 导则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
式认可的指导性文件》
对于《制造商和主管机关根据 G8 导则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
型式认可的指导性文件》,工作组认为,该文件经过修改后,主要
目的是为主管机关和制造商提供了关于型式认可的一致建议。需要
注意的是,该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旨在为主管机关、制
造商和其它有关方面提供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的指导,
不影响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进行的认可程序。
会议通过了这两个文件的最终草案,并提交 MEPC 61 批准以
通函的形式发布。
(二) 使用紫外方法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比例缩放
由于时间关系,工作组对该问题仅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主要是
征求意见,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和工作方法及时间框架等。
由于意见不一,分委会请各成员国和组织提交在对这类系统进行型
式认可的经验做法和验证模型等与此相关的技术信息。
(三) 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的技术方案
压载水的取样和分析一直是分委会的高优先议题,且该技术方
案对 FSI 分委会制定港口国监督的具体操作方法具有指导意义,虽
然一些国家一直在研究压载水快速检测和取样技术,但没有国家向
IMO 提交具体的技术方法。对此,欧盟表示将联合欧盟各成员国开
展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方面的讨论,并将向 BLG 15 提交提案。巴西
向此次会议上的提案也将在下届会议上进行讨论。分委会也将此议
题作为下届会议工作组工作计划的首要任务。
(四) 压载水公约 条适用的“其它压载水管理方法”批准
程序草案
由于时间原因,工作组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讨论,但同意以现有
文本为基础继续讨论,希望能将前不久在世界海事大学召开的压载
水问题论坛上对此问题讨论的结果与现有文本结合,向 BLG 15 提
交新的文本。
考虑到此项议程下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因素,分委会同意并请
MEPC 61 批准将此项议程的完成时间推迟至 2012 年,并在 BLG 15
上重新成立压载水和生物污损工作组。
五、 气体燃料船舶规定的制定
分委会审议了气体燃料船舶通信组的工作报告,成立了工作组
继续起草《气体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规则)》。会议就以下方面
达成一致:
(一)所有的气体燃料舱室都应满足 IGC 规则第 4 章的“次级屏
蔽”要求,而且气体燃料舱室的所有管线连接处也应由封闭空间予
以保护。
(二)同意将低闪点液体(甲醇、乙醇及其它低闪点合成燃料)
加入到 IGF 规则适用范围和工作组工作项目之中,并提交 MSC87
批准。
(三)IGF 规则对气体燃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应仅限于涉及受方
船舶的操作。
(四)批准了经工作组修订的 IGF 规则框架和功能性要求清单。
(五)同意将临时导则中的紧急关闭(ESD)要求写入 IGF 规
则之中。
会议决定继续成立通信组,进一步完善 IGF 规则草案并提交
BLG 第 15 次会议审议。
六、 与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I 及 NOx 技术规则相关的
非强制性文件审议
(一)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发证导则
BLG第13次会议上,MARPOL公约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审议
工作组在递交报告后继续开展了工作,并向本次会议提交了第二部
分工作报告,分委会审议了工作报告,批准了工作组起草的发证导
则框架和要素,并成立了起草组,决定以日本提案为基础性文件来
审议、编辑导则草案,并就以下方面达成一致:
1.导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所有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为符合
附则VI排放标准而需满足的额外要求,以及对因尺寸、结构或交货
时间等原因而不能进行试验台测试的柴油机的要求。
2.导则的范围应适用于所有尺寸的柴油机,不应仅限于大型柴
油机。
3.导则应提供除了NTC2008要求之外的程序、计算和其它要求。
4.同意日本提出的船上确认测试应包括50%以上的负荷点。
5.导则应与NTC2008保持一致,船上测试允许偏差的百分比为
10%。
分委会提出如下建议供各国在下次会议提出提案:
1.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的周期性检验程序是否应包括在现在
正在制订的导则中,或是应单独制订一个导则。
2.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ECA)内营运时,有必要证明其满足
Tier III的NOx排放限制要求,并决定是否应包括在目前正在制订的
导则草案中或制订一个新的导则。可以通过授权“还原剂记录簿”来
证明满足排放要求,该记录簿应在进入和离开排放控制区的时候完
成,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由主管机关或连续监测来证明。
3.需要修改2009港口国监督导则以包括设有SCR装置的柴油机。
起草组对导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包括修改导则名称、删除干/湿
校正公式等,但因时间关系并未对导则中的方案B进行审议,将在
BLG15次会议上继续审议导则草案,并欢迎各成员国就导则相关问
题提出提案。起草组还建议在下次会议成立工作组。
(二)船用燃油硫含量监测
分委会通过了对《2009年全球船用残余燃油硫含量检测指南》
的修订提议,决定将硫含量监测范围扩大到附则VI包括的所有船用
燃油,并将提交MEPC61审议通过。
七、 为减少船舶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施
考虑到制定《为减少外来水生物转移控制和管理船舶生物污损
导则(草案)》这一任务的紧迫性,BLG 13 同意将该议题纳入本次
会议压载水工作组的工作计划。本次会议成立的压载水和生物污损
工作组也就生物污损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
意见:
1.工作组同意在日本提议的自愿实施导则(BLG 14/9/3)中去
掉强制性的用词,导则中制定的控制措施应在试用一段时间后评价
其可操作性;
2. 对于澳大利亚提出的水下清洁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工作组认
为是否进行水下清洁作业应由各主管机关决定。对水下清洁的风险
评估应包括化学风险和生态风险,工作组同意为主管机关进行水下
清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
3. 在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加入对培训和教育的简要内容,旨在提
醒各主管机关注意加强对船员在生物污损方面的培训;
4. 对于总长小于 24m 的小型娱乐用船的生物污损问题应单独
制定一个文件,现有的导则只用于商船和总长大于 24m 的娱乐用船;
5. 不能由船舶来报告其可能携带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制定指导
性文件使港口国主管机关提醒船舶注意港内可能存在的入侵物种;
6. 导则中使用的概念应与防污底系统公约协调;
7. 保持船舶清洁应在船舶可操作的范围内;
8. 水下清洁应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实施自愿性的标准。
分委会同意就生物污损议题继续成立通信组,并由新西兰继续
担任通信组的协调人,通信组的工作计划包括:
1. 完成导则草案的制定,并充分考虑控制措施中的安全因素;
2. 制定通过该导则的 MEPC 决议草案;
3. 考虑评价导则效果的时间计划、标准和程序。
八、 IGC 规则修订
修订 IGC 规则已成为 MSC 的一项高优先项目,目标定在 2010
年完成。注意业界正在抓紧修订 IGC 规则,会议听取了 SIGTTO
对 IGC 规则修订进程的介绍。SIGTTO 将在 BLG15 会议上提交
IGC 规则的修订草案,会议希望各成员针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希望将修订 IGC 规则的目标完成时限推迟至 2014 年。
同时,会议听取了韩国提出的液化气船通风管桅高度研究成果
的提案,并注意到 SIGTTO 将在修订 IGC 规则时对该项研究成果予
以考虑。
九、 球状天然气水合物(NGHP)运输船的安全要求
会议审议了 BLG13 次会议后由日本牵头的通讯组关于 NGHP
船安全要求的工作报告,会议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完成了
NGHP 运输船的结构和设备临时指南及 MSC 通函草案,会议通过
了该临时指南和 MSC 通函草案,并希望成员国就货物操作系统的
紧急关闭提供更多信息。
十、 BLG15 的工作计划及议程
会议制定了 BLG 第 15 次会议的工作计划和议程,决定本次会
议后成立如下 3 个通信组:
(一) 气体燃料船舶规定制定
(二) 为减少船舶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
施
(三) 与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I 及 NOx 技术规则相关
的非强制性文件审议
BLG 第 15 次会议初定于 2011 年 2 月 7 日至 11 日召开,会上将
成立如下 4 个工作组/起草组:
(一) 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
(二) 气体燃料船舶规定制定
(三) 为统一实施 2004 年压载水公约制定相关导则和为减
少船舶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一措施
(四) 与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I 及 NOx 技术规则相关
的非强制性文件审议
十一、 选举下届分委会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选举了下届分委会主席和副主席,来自挪威的现任主
席 得到了 14 个国家的支持,连任主席;来自我国的现
任副主席张仁平教授得到了 16 个国家的支持,连任副主席。
十二、 其他事项
分委会审议了秘书处提交的联合国 GHS 分委会有关 MARPOL
附则 I 货物及船用燃料油的安全数据单(MSDS)的反馈意见。鉴
于 BLG13 次会议已完成对 MARPOL 附则 I 货物及船用燃料油的
安全数据单(MSDS)的修改工作,并已经 MSC86,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生效,该项工作已从 BLG 议程中删除。尽管 GHS 提出与
MSDS 不一致的意见,会议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考虑或讨论此事,希
望秘书处将这种情况向 GHS 分委会通报。
十三、 主要体会和建议
目前 BLG 的工作主要是技术性问题的讨论,任务重且技术复杂,
有必要充分协调系统内外资源,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意见,有效参与相关规则的讨
论和制定。建议:
(一) 关于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及相关修正案准备工
作,请上海海事局、广东海事局跟踪有关工作,并视情参加工作组
会议。
(二) 关于为减少船舶生物污损转移外来水生物制定国际统
一措施问题,请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级社跟踪研究并参加通信组
工作,开展导则的试用研究,并就导则的实施征求国内相关行业意
见。
(三) 关于气体燃料船规定制定问题,请中国船级社跟踪研究
并参加通信组工作。
(四) 关于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问题,请中国船级社、大连海
事大学继续跟踪研究;请中远集团就关心的使用紫外方法的压载水
管理系统的比例缩放问题进行研究。
(五) 关于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I 及 NOx 技术导则相
关的非强制性文件审议问题,请山东海事局、中国船级社跟踪研究
并参加通信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