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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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规
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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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规范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20xx 年 9 月 8 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
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
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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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
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
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
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
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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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xx 年问题。
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
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
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
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
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
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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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
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
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
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
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
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
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
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
时送
交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
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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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
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
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
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
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
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
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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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
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
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
保险。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
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
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核
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投保的
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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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
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
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
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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