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海关税收·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研究钟昌元毛道根铸摘要z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迅速,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过多种类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带来诸多问题,亟需整合优化。文章梳理了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各项税收政策,分析了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过程中税收政策方面的对策建议。关键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海关税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保税区至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在扩大对外贸易、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人发展,特别是现代产业链的不断延伸,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复、区域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优惠政策杂乱等问题,亟需整合优化,推动其科学发展。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与整合优化目标(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发展是建立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工贸易保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基础上的。我国于1978年开始开展对外加工贸易业务,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之后我国加工贸易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漫山遍野式的加工贸易不利于管理,在此背景下,才出现了将加工贸易及相关业务"圈养"在有物理围网的特殊监管区域。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多种形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截至2012年6月,我国共计拥有保税区12个、出口加工区51个、跨境工业园区2个、保税物流园区5个、保税港区14个、综合保税区18个等六类10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包括24个保税物流中心和729个左右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见表1)。这些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达平方公里,分布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有80%的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特殊监管区域最主要的类型是出口加工区,占特殊监管区域总数50%,其次是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区,分别占总数的%、%和%。其中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是目前国内开放层次最高、政簧作者单位z上海海关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本文是上海海关学院石良平工作室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与上海贸易中心建设"(项目编号2012-GZ-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02
钟昌元,毛道根2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研究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运行规则基本与国际接轨的特殊监管区域。裴1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情况一览表(截至2012年6月)特殊监管区域全国数量上海数量首个(批〉分布地区类型(个)〈个)批准设立时间保税区12 1 1990年6月全部在东部地区①出口加工区51 6 2000年4月东部35个,中西部16个跨境工业区2 O 2003年12月边境地区(东部1个,西部1个)保税物流园区5 1 2003年12月全部在东部地区保税港区14 1 2005年6月东部12个,中西部2个综合保税区18 2006年12月东部10个,中西部8个合计数量102 10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特殊监管区域基本形成了由国家赋予特殊功能、给予特殊政策、实行特殊监管、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服务的多门类、多层次的体系。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影响其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些问题:一是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缺乏科学严谨的统一规划,其准人标准和准人程序不够规范,存在审批失控、重复布局、局部地区布局密度过大的问题。二是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置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存在较普遍的功能单一或简单重复的问题。三是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发展极不平衡,存在资源浪费、综合经济效益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制约了特殊监管区域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整合优化特殊监管区域资源,使其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成为一项迫切工作。201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J 58号),指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其发展目标是"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文件规定,一方面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另一方面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指明了方向和目标。① 这里的东部地区是指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西部地区。103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税收是一国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目前我国税收共设置了18个税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涉及到绝大多数税种。综合起来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大体上可以区分为迸出口环节税收政策、保税政策、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国内税收政策几类。(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税收政策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境外进人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以下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2.免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对于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以下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1)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2)对境内区外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人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3)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晗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3.照章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1)从境外进入区内,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区内加工企业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经批准内销至境内区外的,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4)对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区进口属于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①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5)对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进区的原材料,照章征收出口关税。① 根据国发【1994)64号文件,以下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104
钟昌元毛道根z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研究(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政策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政策,即暂缓纳税。具体包括:1.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从境外进入区内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2.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退(免)税政策1.境内区外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政策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不予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当该货物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用于加工产品出口的,在产品出口时,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2.境内区外货物进人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的政策(1)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a、从境内区外进入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b、从境内区外进人区内的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c、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d、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在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人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人区内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2)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a、从境内区外进人区内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b、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原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其原巳缴纳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予退还。c、对于出口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其运人加工区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内税收政策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区内企业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企业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05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4.区内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各税。三、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特殊监管区域法制建设滞后我国各类特殊监管区域一般都是先进行试点,在实践中边试点、边探索、边调整,其功能定位和优惠政策并不统一。尽管海关总署针对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分别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就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等问题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特别是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务院下发的批文、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一方面立法层级较低,另一方面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保税区外货物人区不予退税,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外货物人区,视同出口,可以退税。又如,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销售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而其他物流企业提供服务都要照章征收营业税。由于缺少高层次统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导致各地的特殊监管区域在行政级别设置、海关监管模式、企业人园标准、政策优惠力度等方面存在随意性,从长远看不利于特殊监管区域的规范和稳定发展。2.税收政策不规范、不统一表面看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税收政策基本-致,但认真研究有关的文件规定时会发现,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其税收政策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统一、不规范问题。例如,关于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进口税收的规定,在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法规文件中,表述极不统一;其次,保税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不统一;第三,不同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国内税收例如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第四,不同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加工贸易产品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第五,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型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的税收政策也不一致等等。税收政策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有关部门难以统一执法,区内企业无所适从,不利于特殊监管区域的进一步发展。3.不同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目前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不统一,特别是在地方税方面的差异,造成不间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税负不平衡。例如深加工结转是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深加工结转应按照内销方式,先征收17%或13%的增值税,当货物出口时再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管有此规定,但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做法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的相关规定实行"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做法是按加工贸易规定实行"道道结转,道道免税"各地对深加工结转政策执行的不统一,人为造成了同一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税负不平衡。由于货物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除外),可视同货物进出口办理相关免税或退税手续,而深加工结转虽视同出口,但实施的是免税或征税政策,因此又造成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与为特殊监管区域配套的深加工结转之间的税负不平衡。这些税收负担的差别和不公平竞争,阻碍了深加工结转的发展和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4.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企业税,差不断缩小,税收优惠不明显所得税方面,2008年以前外商技资企业可以享受较优惠的所得税政策。但是自2008年106
钟昌元毛道根: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研究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目前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没有明显的优惠政策。在加工贸易税收方面,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着同样的减免税、保税等政策,原有的一些地方税优惠也逐渐缩小或取消。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的减少,难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发展。5.非全额出口退税的政策降低了特殊监管区域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但是多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实行的并非全额退税政策,即增值税征收时采用的是法定的17%或13%税率,但当货物实际出口时,通常按照更低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征、退税率的不一致,使得全进全出型的进料加工企业将负担征、退税率差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加工贸易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政策,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样一般纳税人企业所用国产料件或国内增值较多时,将承受更重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政策的差别,容易导致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转向小规模纳税人,出现出口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6.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税收政策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加工贸易企业延伸国内产业链和增值链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规定,在来料加工中,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暂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出口退税,来料加工过程中因购买国产料件而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转人企业生产成本,其国内料件巳征的税款也不予出口退税。在进料加工中,对进口料件同样实施保税政策,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以及采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出口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征、退税率的差额部分转入企业成本。这些税收政策的差异显然增加了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成本。企业为了规避或减少这一部分税收,通常会想方设法将国内采购的料件降到最低。这种政策与来料加工方式不一致,造成这两种加工贸易方式事实上的税收不公,不利于加工贸易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7.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内销保税货物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标准不统一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内销产品时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不一致。在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时,以海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进口料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时,则以进口料件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而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内销制成品时均是按海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对于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国产料件,对于来料加工制成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对于进料加工制成品,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对于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均是以海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107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格。而对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除加工贸易料件和制成品以外的保税货物,内销征税时通常以进入境内的包含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这些规定表明,一方面加工贸易内销货物与其他保税货物内销时完税价格确定标准不同,另一方面即使是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区内与区外也不一致,甚至保税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也不相同。加上制成品在成交价格和关税税率上通常会高于进口料件,上述规定造成特殊监管区域内销的货物税收负担更重,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特殊监管区域,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增值。8.特殊监管区域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不利于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的成长随着我国关税水平的下降,以及特殊监管区域功能的不断拓展与整合,区内企业的保税加工业务会有所下降,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以及一些非保税业务会有所增加,区内企业面向境内的贸易与增值服务也会增多,此时更应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联系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桥梁作用。但是在我国货物供应链过程中,物流行业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十多种税收,宏观税负较高。目前我国物流业市场竞争激烈,毛利一般只有4%~6%,税后纯利只有1%~2%。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运输企业只有2-3%,卡车运输、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的利润率已下降到平均2%左右。目前我国营业税税目中,规定对于运输、装卸、搬运等服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而对于仓储、配送、代理等服务业,则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在其利润极低的情况下,还需要缴纳比运输业高出两个百分点的营业税。对于兼营不同业务的物流企业,如果无法分别纳税,还必须将所有业务收入按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征收营业税。这对于利润微薄的物流行业来说,税收负担显然过重。此外,由于营业税计算方法与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我国物流企业主要缴纳的是营业税,而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存在着明显的重复纳税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的开展。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过程中税收政策问题的对策建议1.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法律体系国际上对于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一般都是立法先行,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首先统一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标准、审批程序、业务范围、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等作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再由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起完善的特殊监管区域法律体系。从长远看,应以自由贸易区为发展方向,按照"政策法规统)、功能设置统一、监管模式统一"为原则修订《海关法)),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内容,同时由全国人大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法)),提升立法层次。较短时期内,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条例)),以取代目前的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高层级政策统→的立法,有利于保持优惠政策的长期稳定,可以消除投资者的心理障碍,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整合优化特殊监管区域,统一、规范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首先,应统一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政府应出台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税收政策。针对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国产料件差别税收政策所带来的部分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问题,建议将出口退税政策惠及进料加工中的国产108
钟昌元,毛道根z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研究料件,使国产料件与进口料件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对于使用符合要求的国产料件加工的产品出口,采用足额退税方式,以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的零税率。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无论是否采用国产料件,均可实施同等的免征出口关税待遇。政府还可以规定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使用国产料件的最低比例,对于使用国产料件达到一定比例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给予更高的出口退税率,以剌激加工贸易企业对国产料件的采购积极性。其次,应统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税收政策。对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明确规定各环节实施免税政策,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实施保税监管,所涉及的国内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税负。3.扩大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进出口税收差距,吸引更多企业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其他地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落差效应,适当扩大区内外税收差距,赋予区内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减少区外企业的优惠程度和优惠范围,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转移和集中。为促进加工贸易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升级,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符合我国产业政策要求的技术含量高的进口或国产机器设备,通过减免进口关税、增值税,或对采购的国产设备给予出口退税,或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等方式,降低此类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税负。税收政策还应鼓励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一定期限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为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人驻区内,甚至可以考虑实施区内外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差别税收政策。4.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适度的国内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以前,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和减免期限,2008 年以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逐步取消,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实行国民待遇,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特殊监管区域在整合优化过程中,适度的国内税收优惠还是必要的,可以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特殊政策,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所得税、营业税等国内税种方面给予比区外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可以是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或减征区域内企业的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国内税收。对于进人特殊监管区域的原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可以重新纳人特殊监管区域的减免税范围。5.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应将保税区境内区外进人区内的货物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一样,纳入出口退税范围,使进入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都能切实地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针对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所用的国产料件无法得到全额退税的问题,可以考虑提高进料加工所用国产料件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真正的出口零税率政策。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纳人出口退税范围,防止部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出口企业为规避税负而转向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解决了区外进人区内货物的出口退税问题,国内料件才能与境外进口料件公平竞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业关联效应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6.统一特殊监管区域内销产品完税价格确定标准,鼓励出口与进口并举统一各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可以将内销制成品的完税价格统一为按进口料件的原始状态或按在内销时制成品所含料件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从而改变区域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内销产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状况。109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7.降低特殊监管区域内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为鼓励更多的大型物流企业人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考虑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一方面应在现有部分行业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各行业营业税全面向增值税改革,另一方面可以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物流等服务业给予一定的流转税、所得税减免优惠。8.在中西部地区合理设直特殊监管区域,鼓励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为配合东部地区加工贸易转型,扶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税收政策应放宽对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境内采购的限制,允许加工贸易产品一定比例的内销,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的部分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加工贸易产品暂缓降低出口退税率或暂缓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中西部地区技术含量较高的特色农产品加工或资源性产品深加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等。此外,还应建立特殊监管区域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由于特殊监管区域越来越多,管理工作又涉及多个部委,可以考虑在国务院层面设立"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公室"对税收问题进行综合协调,统一各部门的认识,监督各部门的管理效果。在管理手段上,应依托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共享管理信息资源,构筑政府部门间执法互助体系,对特殊监管区域税收问题实行跨部委联网管理。参考文献C1J郭建碗,舒桂凤,朱慧严.对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的探讨(JJ.涉外税务.2001 (8), 58-63. (2)赵燕.保税监管区税收政策浅析一一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为例(J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 (8), 148-149. (3)高海乡.我国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型分析。).涉外税务.2002 (11), 23-26. (4)周志明.外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间接出口的税收问题CJ).涉外税务.2001 (4), 64. (5)郑颖.浅谈促进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税收对策。).税务与经济.2000 (1), 35-38. (6)陈松青.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思考CJ).涉外税务.2001 (6), 65-67. C7J吴静.推动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选择。).中国商贸.2011 (8), 216-217. (8)姚重远.转变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政策选择(JJ.涉外税务.2007 (5), 27-30. (9)刘克园,王刚,李颖.我国保税区发展的总体设想与税收政策的选择CJ).财经问题研究.1998 (10), 33-38. (0)姚重远.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分析。).税务研究.2009 (1), 61-62. (1)李海莲.转变我国加工贸易增长方式的税收政策选择。).税务研究.2008 (1), 28-32. (2)李海莲.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税收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实务.2008 (1), 8-10. (3)薛晓星.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思考CJ).港口经济.2006 (2), 52-54. (4)邓水岩.关于当前我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问题探讨(JJ.国际商务财会.2012 (3), 42-46. (1日李海莲.促进中国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C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 (6), 23一26.(6)陆军荣,石建勋.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纵横.2008 (9), 101-103. 07J祁欣,解玉平.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战略布局特征分析。).中国港口.2010 (2), 14-15. (18)离国力.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发展CJ).中国发展观察.2011 (2), P28-30. (19)陈志龙.保税区改革与上海的战略选择(MJ.北京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127一182.(20)高海乡.中国保税区转型的模式(MJ.上海g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0. 108一110.(21)邵祥林.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加工贸易(MJ.北京s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13-14. (22)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中国保税工区出口加工区年鉴(2007-2011)(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 2011. (责任编辑赵世璐)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