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业务培训
国际结算部
2012年3月
内容提纲
第一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概念
第二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
第三部分 保税监管区外汇账户管理
第四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收入
第五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结汇
第六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售付汇
第七部分 保税监管区域核销管理
第八部分 保税区监管区域报表
保税监管区域概念
◆保税监管区域是继中国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包括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
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
特定区域。由于保税监管区域按照国际惯例运
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
因此,该区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外客商密切关注
的焦点。
保税监管区域概念
◆根据现行政策,海关对保税监管区域实行的是
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后,实行保税
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后,视同
货物出境;同时,外经贸、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部门对保税区实行的政策相对于区外来说还是
比较优惠的。同时保税区具有保税仓储、出口
加工、转口贸易等功能,享有“免税、免征、
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进出口
业务分保税(备案清单)业务和非保税(关单)
业务。
外汇登记
1、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和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
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
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区内企业送交的上述材料无误
后,向区内企业核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外汇登记
2、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
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
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
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
记手续时,除《登记证》外,还需提
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外汇登记
3、区内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供规
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出示《登记
证》,查看是否年检,同时做结售汇业务时
在附页内批注。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登记证》每年
核证一次,经过核证的《登记证》有效,期
限一年。其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同时
遵守境内区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联合
年检等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
1、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资本项目外
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
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并按照相应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外
汇收支。与境外区内的资本业务操作
相同。
外汇账户管理
2、区内企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持《登记证》,按照境内区
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直接
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账户管理
3、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
系统进行管理。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包括收汇、付汇、结汇、购汇均应通过外汇
账户进行。银行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
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
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
并加盖印章。银行和企业不得出租或者租用、
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
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代其他机构和
个人收付、保存外汇资金。
外汇收入
1、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相关管
理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2、资本项下款项同境内区外操作一
样。
3、经常项目服务贸易款项同境内区
外操作一样。
4、经常项目贸易款项区分保税与非
保税。
外汇收入
5、大连试点地区:由企业自行确认保税还是非保税,
保税货物回款企业出具保函,银行登陆贸易监
测系统查询名录,入企业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否核查”,外汇局对保税
出口数据目前不做核查监测,企业不做出口退
税;非保税货物回款,入待核查账户,从待核
查账户转出或结汇时,银行登陆贸易监测系统
查询名录及分类,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是核
查”,申报数据导入外汇局核查系统,企业做
出口退税。
外汇收入
6、非试点地区:由企业自行确认保税还是非
保税,保税货物回款企业出具保函,直接
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为”否核查”,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核销,不
做出口退税;非保税货物回款,入企业待
核查账户,登陆电子口岸系统联网核查后
从待核查账户转出入结算账户,申报为”
是核查”,企业需办理核销,做出口退税。
外汇结汇
1、资本项目结汇同境内区外一样操作。(【2008】142号、【2011
】88号 文件执行)
2、区内企业经常项目结汇,对于每月一次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结汇,
需提供书面申请、支付清单或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银
行或企业印章),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的人民币账户;超过
等值2万美元的,需按《操作规程》规定,凭证明交易真实性
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区内企业超过前述规定限额的经
常项目结汇审核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由银行自行掌握,但无
论是审核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都必须严格审核相应凭证和
商业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来源的,原则上必须审
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 清单,如资金来源单据不齐或存
在疑问的,如预收货款 ,加审用途证明;审核资金用途的,原
则上必须审核合同、发票、支付清单。
外汇售付汇
1、资本项下付汇同境内区外一样操作。
2、服务贸易付汇同境内区外一样操作。
3、贸易项下售付汇分保税和非保税。
外汇售付汇
4、大连试点地区:企业售付汇时自行在汇
款申请书上标注是否核查, “否核查
”为保税业务,登陆贸易监测系统查
询名录,目前分类都为A类,银行按照
汇综发【2007】166号文件要求操作;
“是核查”为非保税业务,登陆贸易
监测系统查询名录及分类,银行按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
则》操作。
外汇售付汇
5、非试点地区:企业售付汇时自行在汇款
申请书上标注是否核查, “否核查”
为保税业务,银行按照汇综发【2007
】166号文件要求操作;“是核查”
为非保税业务,按照非试点地区外汇
政策掌握。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
(1)、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从境外备案进口的,
应当凭《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其他与支
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如区内企
业提供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
他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或者仓储协议以
及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区内企业的证明。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
(2)、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的,除提供本条第
(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
单或者其他海关监管凭证、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
仓储合同或者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
的证明等办理。
(3)、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除提供本条第
(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
单或者海关对该货物在境内区外的监管凭证以及境内区外企
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
(4)、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
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
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应凭《登记证》、合
同或者协议、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境内区外
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
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
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
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
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
案证明。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
(1)、直接从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
并直接向境内区外支付,应当凭《登记证》、合同
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境内区
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
出境,除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
据外,还需提供相应的境外汇款的收账通知或者结
汇水单。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
(3)、向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的,区内
企业应凭《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
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他
海关监管凭证、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
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
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外汇售付汇
●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
(1)、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
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
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
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
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1)项所需凭
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
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
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外汇售付汇
●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
(3)、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本条第
(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
境货物备案清单。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
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
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
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
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
报关单。
外汇售付汇
*区内企业之间交易:
(1)、货物贸易项下交易, 应当持《登记证》、合同
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以自有外汇支付,不得购
汇支付。
(2)、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
办理。
(3)、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汇售付汇
﹟改革后贸易项下售付汇操作指示: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
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
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
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
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
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
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
。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
为保税业务。
外汇售付汇
﹠货权证明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出具的仓单,应包括下
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
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
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
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
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
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是物权凭证的一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仓单的,也可以
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货权归属,但该证明材料的要素要与仓单
要求的要素保持一致。
核销管理
1、区内企业经营保税付汇后90天内按下列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材
料,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
查。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的,付汇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
作日内上报该注册地外汇局。
(1)、区内企业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对境外支付货款的,根据结算
方式要求,提供相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汇项下)、境内
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2)、区内企业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的,根据
结算方式要求,提供对应的区内企业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或者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所称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因区外企业核
销需要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核销管理
2、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付汇按照区外企业付汇政策掌。
3、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备案
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货
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
定办理出口收汇退税。
报表管理
★保税监管区域结售汇、收付汇情况统计季报表
★以非货到付款支付方式付汇后90天内未按规定
提供相应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季
报表
报表管理
报表管理
联系人:于萍
联系电话:0411-87532228
谢谢大家!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