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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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
负责人:
鉴于:
①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
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
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
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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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
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
买方的应收账款;
①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①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
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
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
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
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
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
时候,卖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
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
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
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根据双方的
约定,保理子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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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
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
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
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
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
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
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
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
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
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
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
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
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
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
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银行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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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保理付款。
“融资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
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
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
不得超过融资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
候,保理银行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融资
额度。
“融资额度余额”循环融资额度项下,是指融资额度扣减保
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是指融资额度扣减
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 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
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 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
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
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银行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
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
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是指保理银行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
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卖方向保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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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银行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称:“《受让意见》”)
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 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向保理银行
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银行受让
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
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
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
款日分别计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
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如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
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
同项下的催账期为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算,但任何情况下,
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 年 月 日。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
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买方信用风险”是指除《交易合同》项下发生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商业纠纷外,买方在催账期届满时未全额支付应收账款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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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付款” 是指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保理银行根据本
合同,于催账期届满日向卖方支付买方应付未付的应收账款的行
为。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卖方回购的情形时,
保理银行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
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
支付利息。
第二条 保理额度
保理额度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理额度项下每一保理子额度情况如下: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将按应收账款金额扣减
保理额度和相应的保理子额度。保理额度或保理子额度的使用情
况以保理银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卖方可向保理银行申请调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
或取消保理额度或保理子额度,保理银行亦可根据其判断自行决
定调整(包括减额、展期)、取消、冻结或取消冻结保理额度或保
理子额度。
保理银行根据前款约定接受卖方申请或自行决定调整、取
消、冻结或取消冻结保理额度或保理子额度的,应书面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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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买方名称 保理子额度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保理子额度性质
(填写循环或一
次性)
保理子额度
有效期
保理额度或保理子额度的调整、取消、冻结或取消冻结自卖方收
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卖方和保理银行根据本条调整、取消或冻结保理额度或保理
子额度的,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应适用本合同。
▲▲ 保理银行给予卖方保理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
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对于卖方根据本
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
否受让。
□第三条 融资额度(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融资额度的,请
在“□”内打√;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无融资额度,不适用本条内
容的,请在“□”内打×,并划掉本条空栏;如“□”内或本条
空栏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条。)
融资额度金额(人民币大写): 。
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有效期是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
限。
本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融资额度,
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
额之和未超过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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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的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额度余额;
(3)保理融资申请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提出;
(4)申请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5)保理银行已受让申请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6)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7)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银行将按融资本金金
额扣减融资额度。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银行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
为以下第 种:
(1)折扣方式,折扣率为 ,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
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2)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不超过 %,利率为 ,
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银行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
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或卖方在催账
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折扣方式下,保
理银行将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
的折扣;比例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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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利息。如买方部分支付或卖方部分退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
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
部受偿时退还。
▲▲ 保理银行给予卖方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
有义务就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融资。对于卖方
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
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
卖方向保理银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银行提
交下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
账款转让申请书》中一并提出:
(1)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2)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
知书》;
(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
印件;
(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
其复印件。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
批准文件,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
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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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
提货单正本和相应复印件(如有);
(7)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理银行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
让意见》。
保理银行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让意
见》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折扣方式下的折
扣率、放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比例
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银行凭证的记载为
准。
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
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
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
款,保理银行无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
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
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
讼或仲裁的权利;
(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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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违约金的权利;
(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
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
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
权利或利益;
(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
切权利和利益。
▲▲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
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银行无关。
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如保理银行要求,卖方
应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
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条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银行的判断及买方付款情况的不
同,保理银行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本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支付:
(1)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融资额度,保理银行可应卖
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2)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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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的,保理银行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
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
(3)催账期届满,保理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
款。
任何情形下,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或根据
本合同向卖方保理付款时,如保理银行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
让价款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
的利息后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如买方提前付款的,
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 条办理;因买方提前付款享受
商业折扣而导致付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保理银行融资本息的,卖
方应承担补偿责任。任何情况下,如因买方享受商业折扣导致买
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
银行的要求补足不足部分。
此外,如卖方对保理银行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
银行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
▲▲ 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
银行的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保理银行的保
理付款义务相应解除。如保理银行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
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银行,并将该款项和/或支付
工具转交保理银行或向保理银行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
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满前
进行的,相应保理融资的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 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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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
时,保理银行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
的应收账款应优先偿付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第六条 支付条款
采用第 条第(1)种支付方式的(保理融资),适用
本条约定。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前向保理银行提交资金
使用说明及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采取卖方自主支付方式。卖方自主支
付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至卖方
账户后,由卖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交易对手。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后 日内向保理
银行汇总报告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保理银行有权通过账
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
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卖方须配合保理银行的核查。
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
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卖方应确保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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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提供
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第七条 商业纠纷与保理付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收账款催账期届满前,买方未
足额向保理银行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银行应于催账期届满日保
理付款,向卖方支付未获支付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
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
径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商业纠纷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成为“争议应收账款”。对于争议应收账款,除本合同第 条约
定的情形外,保理银行无保理付款的义务。
发生第 条约定的情况时,保理银行应在收到买方提
交的商业纠纷通知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发生商业纠纷之日次日内
书面通知卖方。任何情况下,卖方或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提交的商
业纠纷通知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次日,将已知的涉及有关应
收账款的细节和商业纠纷的性质书面通知对方。
收到第 条所述保理银行的书面通知或买方直接提交
的商业纠纷通知后,卖方应立即并应尽最大努力与买方协商解决
商业纠纷,并在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限内、按合同附件格式向保理
银行提交《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保理银行对于商业纠纷的解决
没有任何义务。
卖方于第 条约定的时限提交符合保理银行要求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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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纠纷解决确认书》的,《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争议解决后应
收账款金额”栏填写的应收账款金额将被保理银行重新接受,按
本合同约定的流程办理。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时限提交符合保理银行
要求的《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的,保理银行将向卖方发出《应
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权)》,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
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
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
方式的保理融资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
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
径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保理银行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
款的保理付款义务,并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
于无追索权)》。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已预
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并应立即且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间
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的保理融资应同时支付
相应的利息。
▲▲ 催账期届满后,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
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
径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如保理银行已保理付款,卖方
应按照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限将相应的保理付款退还给保理银行,
并对应退还的保理付款金额按银行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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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理付款之日至卖方退款之日(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限)
的利息。
▲▲ 保理银行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
于无追索权)》后,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包
括买方信用风险在内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
卖方自行承担。但折扣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
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
息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及收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
款。
第八条 保理费
就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卖方同
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百分之 向保理银行支付保理费。
保理费按每笔应收账款计算并收取。保理银行同意受让
该笔应收账款的,在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用后向卖方出具《受让意
见》。
▲▲第九条 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项下到期日最晚的保理子额度有
效期届满前,卖方持续地陈述和保证如下:
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
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
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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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本合同所必须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的瑕疵。
在过去一年中未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
发生商业纠纷,与买方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卖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保理银行提供的
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
向保理银行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关于应收账款,卖方保证:
(1)应收账款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已经获得了与其产生
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货物的
销售和/或服务的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约定;
(3)应收账款是对买方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
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此应收账款由卖方拥有,且在该应收
账款上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负担,也不存在任
何第三方权益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能够提出的任何
抵销、反诉、损害补偿、冲销账目、留置或其他减除,但《交易
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佣金或折扣除外;
(4)应收账款不属于卖方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
司、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并承诺:
(1)《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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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
或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
款,或买方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以及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银行
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3)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
保理银行知晓并同意的抵销、回扣或其他扣减;
(4)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
法律文件。
(5)《交易合同》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项下租
金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第十条 卖方承诺
至应收账款转让时,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
项下的交货或服务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并且应收账款转让
后卖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银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未经保理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权利和义务。
▲▲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变
更《交易合同》或交易条件的协议。对已经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
收账款,卖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赠予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
处理,除发生第七条约定的要求卖方回购的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
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外,也不得再要求买方向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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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买方支付
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卖方应另
行向买方支付,保理银行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
生的任何商业纠纷,也不承担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
▲▲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已知悉的有关
买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
银行披露。
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
卖方应遵循保理银行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业务
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银行要求的一切文
件、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 卖方应在保理银行对买方采取的诉讼或其他收款
措施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的资料原件、作
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 保理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
让价款的,卖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
决定之日(涉及买方的,自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7 日内
书面通知保理银行:
(1)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
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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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
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
产权转让、减资等;
(3)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
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
的决定;
(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
请破产;
(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及违
法活动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要
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
吊销;
(9)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
动;
(10)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卖方经
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条 保理额度和融资额度的调整
11.1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合同所称“额度调整事件”:
— 144 —
(1)卖方在第九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 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保理银
行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卖方在履行与保理银行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
等违约行为且经保理银行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
为的。
11.2 有额度调整事件发生时,保理银行有权:
(1)冻结、减少或取消已核定的、尚未使用的保理额度和/
或融资额度;
(2)发生第 (5)约定的情形时,向卖方发出《应收账
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权)》,要求卖方回购所有保理银行
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并应退还所有
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应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 违约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
资本金的,保理银行有权就未退还的本金金额计收罚息。罚息利
率为银行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上浮 %。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保理费的,保理银行有
权自卖方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 向卖
方收取违约金。
— 145 —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通知保理银行并将相关
款项/支付工具转交保理银行或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的,保理银行有
权自卖方收到相关款项/支付工具次日起,每日按应转交而未转交
款项/支付工具金额的万分之 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退还保理付款的,保
理银行有权自要求的退款之日起,就未退还的保理付款金额计收
罚息。罚息利率为银行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上浮 %。
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保理银行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
偿保理银行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卖方违约时,应当承担保理银行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
旅费及其他费用。
卖方有逃避保理银行监督、不按时支付保理费、不按时
退还保理付款以及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
利息等行为时,保理银行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
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扣划约定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时,保理银行
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其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外,并有权扣
划卖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或代为
收取的款项用于清偿。
扣划后,保理银行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融资
— 146 —
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卖方。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卖方全部债务时,抵偿顺序
如下:(1)其他费用;(2)应付未付保理费;(3)应向保理
银
行偿还的保理付款;(4)应偿还的保理付款对应的利息或罚息;
(5)保理融资本息。保理融资本息的抵偿顺序为:保理融资本
息逾期不足 90 天的,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最后用
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或以上的,扣划所
得款项应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
利息或罚息。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保理
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
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通知应为
书面形式,且应递交、发送到下述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
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
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
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双方的通知信息为:
— 147 —
(1)致卖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致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保理银行对卖方的任何通
知,保理银行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保理银行有权选择其
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
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
任何责任。保理银行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
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保理银行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
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
保理银行最近所知的卖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
城)/第 5 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理银行最近所知的
— 148 —
卖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保理银行应对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
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保理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卖方同意或授权保理银行进行披露的。
卖方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
关卖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
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
他金融机构及保理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
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融资业务或
与融资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融资业务、催收欠款、转让
债权等;①为保理银行向卖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
一步提供服务;①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
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 149 —
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附件格式以及双方确认的相
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理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到期日最晚的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不再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业务,但终止前保理
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和已预付的转让价款仍按本合同约定处
理。
本合同中所称“内”、“不超过”,除非另有特殊说明,
均含本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卖方(公章): 保理银行(单位印章):
— 150 —
卖方已通读上述 条款,保理银
行已应卖方的要 求作了相应说
明,卖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C041-1
— 151 —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编号: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保理银行名称)
根据我方与贵行签订的《 国内保理合同》(编
号: ,下称“《国内保理合同》)”),我方申请向贵行
转让本申请书“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所列的应收账款。除非
本申请书另有说明,本申请书及该清单所用词语与《国内保理合
同》中相同词语具有同一含义。我方保证本申请所记载的交易合
同和应收账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错误,我方愿意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承诺:本申请书一经提交贵行,除非贵行同意,我方将
不得撤销或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贵行经过审查同意受让
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转让于贵行向我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
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下称“《受让意见》”)时生
效,《受让意见》所记载的应收账款信息与下表不一致的,以《受
让意见》为准。
交易合同信息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单位:元)
— 152 —
买方 交易合同名称
交易合同编号 合同总价款(元)
收款方式 收款账号
序号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 融资金额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应收账款金额指卖方拟转让给保理银行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
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行的,应分期
分别填写应收账款金额;
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交易合同》
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
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3、申请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其中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国内
保理合同》所约定的最高融资比例(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方式,本栏仅需
在比例预付方式时填写);
4、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中填列每笔(期)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所有发票信息(每笔
(期)应收账款对应多张发票的,应在同一栏位中逐一填列);
5、本申请书针对一份《交易合同》、一个买方填写。
— 153 —
合计 —— ——
C041-2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
(适用于受让)
致: (卖方名称)
根 据 贵 方 提 交 的 《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申 请 书 》( 编
号: ),我行同意按双方签署的《 国
内保理合同》(编号: )的约定,受让下表所列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信息
附:发票清单
— 15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保理付款日(公开型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填写)
是否予以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方式
融资利率/折扣率 比例预付/折扣支付金额(元)
序号 对应发票编号 对应发票金额(元)
合计 发票张数 总金额
填写说明:
1、保理融资方式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的约定(比例预付或折扣方式)填写;
2、应收账款金额为保理银行根据卖方申请审查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
3、无保理融资时,无须填写“保理融资方式”、“比例预付/折扣支付金额”、“融资
利率/折扣率”三栏。
— 155 —
C041-3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
(适用于不予受让)
致: (卖方名称)
根 据 贵 方 提 交 的 《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申 请 书 》( 编
号: ),经审核,我行不予受让贵方拟向我行申请转
让的应收账款,特告知贵方。
附: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信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156 —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交易合同编号
C041-4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编号:
致: (买方名称)
根据我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我
方已将下表所列对你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保理银行”),现通知贵方,请你方确认以下事项:
1、对于保理银行所受让之账款,保理银行有权按照本通知书及相关的交易合同的规定以自身
名义向你方提出及处理索赔,你方应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支付。
2、你方应按时足额将上表所列应收账款支付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买方保理
银行名称,下称“买方保理银行”)。贵方付款时,请根据上表填写进账单/贷记凭证(同城)、
结算业务申请书(异地电汇),具体格式如下:栏位“收款人”,填写买方保理银行名称;
栏位“收款账号”,填写 (买方保理银行内部账号);栏位“用途”,
填写“国内保理款项”;栏位“备注”,填写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3、根据前述《国内保理合同》,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仍由我方承担,并未转让给保理银行,
所有与我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或者抵销,不论是否基于交易合同,均只能
向我方提起,不得向保理银行提起,但在向本公司提出相关争议的同时,应通知买方保理银
行有关争议事项。你方就上表所列任一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并拒绝按以上第 2 条承诺向保理银
行支付上述任一应收账款的,你方应在有关应收账款相应的到期日前将该等争议事项按本通
知书附件《商业纠纷通知书》的格式书面通知买方保理银行。
4、 至我方签署本通知书之日,上述应收账款未被任何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扣划等保全或
执行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就上述应收账款主张任何权利。自我方签署本确认书之日起
— 157 —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
金额(元)
应收账款
到期日
交易合
同编号
发票编号 发票金
额(元)
至你方根据前述第 2 条向保理银行支付相应应收账款前,如果任何有权机关要求就上述应收
账款采取查封、冻结或扣划等保全或执行措施,或者任何第三人就上述应收账款主张任何权
利的,你方应在收到有关通知或知悉有关事实之日起一日内书面通知买方保理银行。
5、上表所列的各笔应收账款中,如我方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你方在应收账款到
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你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我方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保理银
行向我方支付。
6、你方确认上述事项及按以上第 3、4 条发送通知,应寄送或提交至买方保理银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填写说明:
年 月 日
1、应收账款金额指买方保理银行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
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行的,应分期分别
填写应收账款金额;
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
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
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3、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经买方确认后,由买方、卖方、保理银行各持一份。
— 158 —
买方确认意见
致: (卖方名称)
我 方 已 收 到 你 方 签 署 的 《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通 知 书 》( 编
号: ),现确认同意你方在该通知书中就相关账款
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我方将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
应收账款到期日,我方应主动支付《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中所载的应收账款,如保理银行未收到我方付款的:
1、□(适用本条内容请在“□”打“√”,不适用本条内容
请在“□”打“×”,如未填写视为适用本条。)我方授权保理银
行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含到期日)从我方在该行的存款账户中
扣收我方应支付的应收账款金额。
2、保理银行有权就我方应付未付款项,按交易合同载明的
违约金率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计收违约金。
附:商业纠纷通知书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 159 —
附件
商业纠纷通知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买方保理银行名称)
根据 (卖方名称)向我方提交的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 ),因我方与卖方
就下表所列交易合同存在商业纠纷,我方对表中所列争议金额保
留不予付款的权利。特此通知贵行。
附:商业纠纷具体原因及争议情况说明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 160 —
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
金额(元)
应收账款
到期日
交易合
同编号
争议发
票编号
争议金额
(元)
争议原因:
争议解决进展情况:
C041-5
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
编号: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卖方保理银行名称)
经我方与买方协商,已就下列应收账款存在的商业纠纷达成
解决意见,买方将按以下付款条件履行付款责任,具体如下: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 161 —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原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转让日 原应收账款到期日
争议金额(元) 争议解决后
应收账款金额(元)
争议解决方式 □全额支付 □减额支付,减额金额(元):
买方确认意见
我司对以上应收账款的解决意见确认无误,我司将按以上所
列应收账款到期日和争议解决后的应收账款金额进行付款。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填写说明:
年 月 日
1、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
2、争议解决后应收账款金额=原应收账款金额-减额金额
— 162 —
C041-6
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
编号:
致: (卖方名称)
由 于 □ 我 行 出 具 的 《 国 内 保 理 争 议 通 知 书 》( 编
号: )所述的贵方与 (买
方名称)的商业纠纷至今未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 国内
保理合同》(编号: )的约定方式解决;□发生
了《国内保理合同》第 (5)约定的回购事项,请贵方按下
表履行回购义务:
填写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
2、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卖方和卖方保理银行各持一份。
— 163 —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对应交易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争议未解决金额(元)
争议项下应退还的
融资本金金额(元)
回购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请于上述回购日期至我行办理相关材料交接事宜,如接收已交由我行留存的
交
易合同正本、发票等。
□请于上述回购日期前或当日向我行支付争议项下融资本金,并根据我行要求
支
付相应利息。若贵方未按我行指定日期履行回购义务,我行有权根据前述《国
内
保理合同》采取相关措施,不再另行通知。
C041-7
保理付款退还通知书
致: (卖方名称)
由于发生了贵我双方签订的《 国内保理合同》
(编号: )第 条约定的退还保理付款的情形,
请贵方于 年 月 日前,按下表将相应的保理付款退还给
我行,并按《国内保理合同》第 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
— 164 —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对应交易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争议金额(元) 保理付款退还金额(元)
C041-8
国内保理额度调整申请书
编号: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保理银行名称)
我 公 司 于 年 月 日 与 贵 行 签 署 了
《 国内保理合同》(编号: ),由于
经营需要,现申请调整□保理子额度□融资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保理子额度 融资额度
现有额度情况 买方名称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到期日: 到期日:
额 度调 整 情 况 □增加额度, □增加额度,
申 请调 整 后 的
额度情况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附页):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填写说明:
年 月 日
1、额度调整申请书编号由保理银行统一编制;
2、本申请书应针对单个买方保理子额度填写;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卖方和保理银行各一份。
— 165 —
(请以√选择) 拟增加金额(万元):
□减少额度,
拟减少金额(万元):
□展期,
至 年 月 日
□取消额度
拟增加金额(万元):
□减少额度,
拟减少金额(万元):
□展期,
至 年 月 日
□取消额度
到期日: 到期日:
C041-9
国内保理额度调整通知书
致: (卖方名称)
编号:
根 据 《 国 内 保 理 合 同 》( 编
号: ),我行决定调整贵方保理子额度/融资额度,
具体调整情况及原因如下:
保理子额度调整信息
买方名称
调整前 额度金额
调整后 额度金额
调整原因:
□应卖方申请予以调整
万元
万元
到期日
到期日
状态
状态
□保理银行根据前述《国内保理合同》主动进行调整
融资额度调整信息
调整前 额度金额 万元 到期日
调整后 额度金额 万元 到期日
调整原因:
□应卖方申请予以调整
□保理银行根据前述《国内保理合同》主动进行调整
状态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