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加班工资支付
方法
按《劳动法》规定,“黄金周”前 3 天,300%。即于 1 日、2 日、3 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
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前 3 天是法定休假日。“黄金周”后 4
天,200%。于 4 日、5 日、6 日、7 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
工资。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能够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
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仍要按不足部分的 25%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壹按劳
动者本人所于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但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倍、2倍和 3倍
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
加班专指于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于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
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
加点工资———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 8小时,如果
确实需要延长的,壹般每日不应超过 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3小
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 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
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于休息日工作的应按
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 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能够
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于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
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 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于法定节假
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基数打 7折
加班工资中所指的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呢?
◆有约定从约定:对于计算的基数双方能够于劳动合同里协商约
定,只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于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所
以,下次和公司是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谈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喔。
◆集体合同来约定:如果你怕自己和老板谈加班工资开不了口,
那签订集体合同最好了,大家壹起和老板“谈价”。只要确定的标准
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
◆没有约定见法定:如果你没有和老板讲清楚,能够适用法律的
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壹按劳动者本人所于岗位(职位)正常
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最低
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 8
注意加点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分别按小时和天计算的,以下小时工
资和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 8小时。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加班天数×或 2或 3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或 2或 3。综合工时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
分,壹律按 150%执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 3倍计算。
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了
“貌似明确”的规定:
(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壹
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壹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
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壹步解释:
(壹)8小时外加点:根据 1995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于每天 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壹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
于 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于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
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200%的
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 1999年 9月 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
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
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 7天改为 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之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于之上日期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
加班费不低于 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于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
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
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应按本规定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
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
年 3月 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
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天和 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
作天数超过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 小时的,应该
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壹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
不低于 15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