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章 流转税类流转税类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营业税
四、关税
第三节 营业税
• 一、简介
• 起源早,欧洲许可金制度。
• 法国1791年改许可金制为营业税,按营
业额的大小征收。
• 定义: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三节 营业税
• 二、特点:
• 1.按行业来设计税目、税率:
• 2.税赋较低且均衡。
• 3.计算简便。
• 三、纳税人——凡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
人。
四、税目和税率
• 1.交通运输业:陆水空运输、管道运输、搬运装: 3%
•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3%
• 3.金融保险业:银行、保险、投资证券公司、典当行
8%(现行税率:2001年至2003年,每年下调1%。)
• 4.邮电通讯业:邮政、电信 3%
• 5.文化体育业: 3%
•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
保龄球、游艺场等 5%-20%
• 7.服务业:饮食、旅游、旅店、代理、仓储、广告
5%
• 8.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技术、
著作权和商誉 5%
• 9.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土地附着物 5%
五、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 应纳营业税税额 = 营业额×适用税率
• 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征税。
• 2.混合销售:视主营性质,分行业处理。
• 3.对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 运输企业运送旅客、货物出境:全程运费减去付境外
运输企业费用后的余额。
• 建筑业承包后转包或分包工程:总承包额减付给分包
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
• 演出:票价收入减去租场费、经纪人费后的余额。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证券卖出价减去买
入价(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征营业税)
3. 对营业额的具体规定(续)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到境外旅游: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其他
旅游团费用后的余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全部收费减去代游客支付
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后的余额。
娱乐业:收取的门票、点歌费、烟酒饮料费全额征税
广告代理业:向委托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广
告商费用
代理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报酬
融资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
值)减出租实际成本。
3. 对营业额的具体规定(续)
企业自己建房自己卖:自建行为视为劳务来征税,售房
行为作为销售不动产。
赠予他人不动产:视同为销售
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且无正常的理由,税务局有
权按下列顺序重新定价征税,如:自建房屋、赠与、关
联企业内部转移价格
• (1)按当月同类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 (2)按最近时期同类劳务和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 (3)按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 成本利润率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起征点
• (一)按期征税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 (二)按次纳税为每次营业额50元;
•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情况调整。
七、纳税地点
• 1.提供劳务,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从事运输业务,向机构所
在地申报纳税。
•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转让其它无形资
产,应向机构所在地申报。销售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3.跨省承包工程,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八、纳税期限
• 纳税期限:5/10/15/30天,两个行业特殊:
• 1.金融业:每季度一次
• 2.保险业:每月一次
九、扣缴义务人
•演出:售票人为代缴义务人。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生应税劳务时,代理人为扣缴
义务人;无代理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作为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承包工程分包转包,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受托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十、优惠减免
• (一)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
姻介绍,殡葬服务;
•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一、定义
• 指为了获得城镇维护建设资金而开设
的特定目的税。
• 二、特点:
• 附加税性质
• 不同地域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 具有特定目的,专款专用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三、纳税人——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
• 四、税率
•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三档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 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镇: 1%
• 特殊规定如下:
–.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
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的纳税人,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五、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营
业税税额。
• 需注意: .增值、消费及营业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
计税依据。但偷、漏三税被处罚时,同时对偷漏的城建税
进行补税和罚款。
• .若增值、消费及营业税减免,则要同时减免城建税;但
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城建税。
• 六、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消、营”税额×适用
税率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七、纳税地点、期限:
• 城建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同时缴纳,因此纳税地点、期限与该三
种税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