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学习
目录
1. 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2.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3.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4.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5. 存款保险的作用?
6. 存款保险的基本特征。
7. 《存款保险条例》的一些要点。
知
识
背
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
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
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
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
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
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
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
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
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
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
处置成本;
•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
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
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
的预期。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世界
•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
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萌芽)
•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
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
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
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
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确立)
•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
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
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
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
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
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
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成熟)
•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
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
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
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显性存款保险快速发展
•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
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
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
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
快速发展。
•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
(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
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
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
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
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美国金融监管三巨头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 美联储(Fed)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 从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
种组织形式:
•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
大。
•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
利时、荷兰。
•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
德国。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中国
•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
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9-10]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
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
成熟。[11]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
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
很大。[14]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
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
度。
•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
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日,《存款保险
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
民币50万元。
• 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
诸实施。
存款保险的作用
•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
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
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
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
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
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
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
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
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的作用
•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
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
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
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
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
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
营,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
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
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
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的作用
•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
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
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
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
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
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
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
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
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
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
的主要因素。
存款保险的作用
•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
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
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
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的基本特征
•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
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
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
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
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
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
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存款保险的基本特征
• 时期的有限性
•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
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
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存款保险的基本特征
• 结果的损益性
•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
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
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
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
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
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
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存款保险的基本特征
• 机构的垄断性
•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
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
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
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
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
垄断性。
存款保险条例-重要性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
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目标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
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
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
例。
• 为什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适用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
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
存款保险。
• 普遍性,“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强制性
存款保险-官方定义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
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
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
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
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适用
•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
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
款除外。
★存款保险-限额偿付★
•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
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
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
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
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
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
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
序的债权。
•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
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
•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
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 (四)归集保费;
•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存款保险条例-投保期限
•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存款保险费率
•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
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
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
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
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存款保险保费
•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
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
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机构规定。
•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
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
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
其他必要资料。
•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
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
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
列形式:
•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
债券;
•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
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
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
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
布。
•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
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
的审计监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
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
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查。
•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权
利
•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
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
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
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
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
送其他相关信息。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权
利
•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
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
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
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
杆率等措施。
•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
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
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权
利
•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
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
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
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义
务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
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
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
织;
•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
清算;
•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
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投保机构
•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
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 (一)未依法投保;
•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
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
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
%的滞纳金。
• 强制性
存款保险条例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
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
起施行。
劳动者
节 日 快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