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京博控股字[2008]107号
关于印发《员工守则》的通知
各产业公司、中心:
现将首席官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员工守则》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员工 守则 通知
总裁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
印:14份
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制定本守则。
第2条 本守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本着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在处罚上,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杜绝以罚代管。
第3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4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激励管理
第5条 激励
一、激励分为:通报表扬、即时奖励、通令嘉奖、记功。
二、激励标准:
1、通报表扬;
2、即时奖励:100元— 600元;
3、通令嘉奖:1000元—2000元;
4、记三等功:3000元;
5、记二等功:5000—8000元;
6、记一等功:10000元及以上。
第6条 负激励
一、负激励分为:通报批评、即时负激励、降级、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负激励标准:
1、通报批评;
2、即时负激励:50元—600元;
3、降级:指在原有等级的基础上,降4级核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本等不足降级的,不足部分,平移到下一等再降级;半计件人员、定额普通工降级是指扣减100元岗位工资;全计件人员降级是指扣减100元工资;执行年薪的高层管理(含享受待遇)人员的降级,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总裁办公室汇总年内情况,报董事长年底核执。
第7条 激励程序
一、即时奖励: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在弘扬文化、执行制度、创新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可根据员工表现程度确定奖励金额,并填写激励卡,被激励人持激励卡2日内到财务经营中心兑现。
二、通令嘉奖:
1、产业公司: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相关部门认定→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激励。
2、职能中心: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相关部门认定→分管副总审核→总监批准→CEO审批→激励。
三、记功: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相关部门认定→分管副总(副总监)审核→总经理(总监)批准→CEO审批→激励。
第8条 负激励程序
一、即时负激励: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背离企业文化、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可根据员工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负激励金额,并填写激励卡,被激励人持激励卡2日内到财务经营中心兑现,超时按两倍处罚。
二、降级:发现问题人提出或举报→违纪人所在单位调查、落实→违纪人所在产业公司、中心处理并予以通报。
三、解除劳动合同: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纪人所在产业公司、中心按规定解除合同并予以通报。
第9条 处分减免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认可→归口职能中心审核→CEO审批→通报结果。
第三章 激励
第10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查找装置内危险、危害因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在知识产权、科研、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或在提高产品质量、收率、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进、产业结构调整、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推广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成果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汇报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挽回经济损失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查找各装置内危险、危害因素,及时发现生产运行中的不利因素,并提出预测、整改方案,避免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拒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
六、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对挽回(减少)事故损失或在抢险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举报他人的侵权行为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八、对举报、投诉事件经调查事实与反映相符,整改后给公司带来改观和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其它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第11条 在设备管理方面,设备操作、维护、检查方面成绩突出的;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在技改、检修中或在日常运行中及时发现明显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2条 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质量隐患,避免损失的;引进人才强化公司质量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3条 在环保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对节能减排、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治理提出措施,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4条 在招标与合同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表现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三、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公司或部门合同管理水平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第15条 其他各项工作方面,避免、挽回经济损失的或对举报、投诉事件经调查事实与反映相符,整改后给公司带来改观和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6条 符合第10条至第15条的,由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司专业委员会或组成的临时评估委员会进行确认或评估,对避免轻微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按流程给予奖励:
一、-2万元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2-5万元的给予即时奖励;
三、5-20万元的给予通令嘉奖;
四、20-50万元的给予三等功;
五、50-100万元的给予二等功;
六、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等功。
第17条 利用废旧物资,节约投资的,给予负责人表彰或奖励:
一、-万元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2万元的给予即时奖励;
三、2—5万元的给予通令嘉奖;
四、5—15万元的给予三等功;
五、15—30万元给予二等功;
六、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等功。
第18条 治安管理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和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表彰或奖励:
一、500—2000元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2万元的给予即时奖励;
三、2—5万元的给予通令嘉奖;
四、5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功。
第19条 连续两次财务审计检查或连续两个季度工程审计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部门或严格遵守制度、流程,管理工作无问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给予单位通报表扬,单位负责人即时奖励500元。
第20条 连续三季度比价检查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供销制度,没有发现问题的部门或全年市场管理工作无违规操作行为的单位、部门,给予单位通报表扬,单位负责人即时奖励200—500元。
第21条 在尊老爱幼创建和谐京博,弘扬企业文化方面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负激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
第22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酒后上岗,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和办公期间炒股,违者给与开出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生产操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违者给(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违反规定用手触摸或代替工具接触机器设备的转动部位,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和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违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对未经停电或安全处理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违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严禁无《作业许可票证》从事“电气运行操作”、“ 检维修作业”,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3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4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对交接不清者或交接有漏项的,交接双方未签字确认的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对于故意不交接班或弄虚作假者,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5条 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巡检有漏项、记录不准确者,给予降级一个月处分;作假记录或当班没有进行巡回检查者,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6条 生产区道路为消防紧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因施工或卸料等原因需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由断路所在地单位负责人申请,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7条 架设临时电源,必须到有关单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或降级3个月处分。
第28条 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安全通则》,实行检修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否则,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9条 严禁携带香烟、火柴(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生产区,违者给予处分:
一、公司办公、生活、生产区内发现烟头及其他火种、烟迹现象无责任者,给予区域责任单位即时负激励500元及以下。
二、在公司办公区、生活区或通勤客车内吸烟者,给予即时负激励500元及以下。
三、在公司办公、生活、生产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第30条 严禁携带手机进入生产区,进入易燃易爆区必须消除人体静电。违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31条 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之条款,每违反一项,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加重处罚。
第32条 外协施工队伍(包括土建、安装、检修队伍等)进入生产区作业,必须接受所在公司教育培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否则,给予所在地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33条 公司所属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对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加倍赔偿,并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34条 改建、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须符合安全消防及环保要求,并经公司消防、安全及环保部门审查。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35条 生产区员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凉鞋、带铁钉鞋和佩戴首饰上岗,车间女员工长发必须束于帽内。违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与车间员工同等对待。
第36条 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连续超出工艺指标半小时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超出工艺指标一小时者,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37条 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或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大小分类,给予以下处罚:
一、造成轻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二、造成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视情节对班长及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造成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给予班长及部门负责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给予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五、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班长及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12个月至开除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38条 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天,违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利用生产电话通风报信、躲避督察人员检查的,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第39条 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要立即归口上报主管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书面上报;否则,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视情节并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中,主管部门必须在十五天以内拿出分析报告和预防措施,并书面上报职能管理部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超过二十天的,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第41条 装置投用前,生产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42条 各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控部位进行管控并登记建档。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43条 各公司对新员工、在岗、复工及转岗人员应根据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完善记录和档案。未开展安全教育及未完善记录建立档案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44条 各车间要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月演练不少于一次,并以班组为单位每月必须开展两次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时间不得随意占用,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不走过场,注重实效。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45条 在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时,项目负责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技术副总)批准,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否则,给予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降级1个月至3个月处分。
第46条 各公司生产、技术或设备管理部门必须绘制月度地下电缆、信号缆和地下输油、气、水管道走向位置图,并在地面设置标志桩或警示牌,对动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给予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47条 各公司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在仓库或生产储存场所设置明显分隔界线及警示标志,不得混存混放。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48条 使用或保管危险化学品部门对废弃或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必须分类管理并定期组织外卖或销毁,不得混存混放。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49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其他生产管理制度缺少或不健全的;
三、对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四、未认真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50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产管理部门调度指令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处分。
第51条 各产业公司产成品、半成品、原(辅)料未分类存放,标识不清,管理混乱的,给予管理部门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52条 上报信息、数据错误造成后果的或伪造、虚报、拒报、故意隐瞒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53条 各产业公司及各部门对产生的废旧物资未按要求进行筛选、清运和登记。造成物资闲置的,给予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54条 废旧物资组织外卖时,必须做好现场监督工作,并登记存档备查,不得出现失控现象。否则,给予物资所属部门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二节 环保管理
第55条 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废弃物达标排放,搞好绿化、美化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将可回收或可控制的工艺废气随意排放的;
二、导致可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放空的;
三、因操作原因没有做到清污分流,致使大量清水流入污水或污水流入清水的;
四、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污染废水引入污水处理厂的;
五、未执行公司废弃物管理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环保整改意见或因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造成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
七、在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项行动中,因配合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56条 监测不到位或监测数据不准确,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57条 各生产装置外排污染物性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通知污水处理厂和环保部,并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58条 其他违反环保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59条 严格化验分析、取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激励:
一、化验人员、车间操作人员取样时,不按规定跟、取样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二、留样复核不符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若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化验及取样人员未按规定留样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造成损失或无法追溯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化验结果、原始记录被涂改、撕页、转抄等现象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化验结果泄漏给他人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五、化验人员在工作中如出现漏检或取样不规范,不能真实反映物资质量情况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60条 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除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各实验项目安全操作规定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化学实验进行期间,操作人员擅离岗位者,给予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二、因个人原因而引起触电、着火、毒气泄漏、水淹等对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危险事故隐患或事故者,给予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保存规定者,给予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实验废液未经妥善处理,乱排乱放,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61条 质监人员应对所购物资进行严格检验和验证,确保未经检验或经验证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加工;对公司最终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公司;对生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抽样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二、因未能严把入公司物资关,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影响生产的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货物资及产成品、原材辅料质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未制定或有缺项的,给予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无审批手续擅自更改验收标准和程序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62条 严格控制原料、中间品、产成品的贮运程序,确保其质量特性,避免各类物资贮运中的质量事故。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一、缺少贮运产品记录、台帐或记录不全,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二、因操作失误造成不合格品、合格品互串,视情节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产品交付中,误将其他产品交付用户,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产品取样时,因不规范取样,使样品不能真实反映贮存产品质量,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五、因隐瞒事故,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公司,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擅自更改产品标准、降低产品质量要求的。
二、擅自更改检验结论或为不合格品开具合格证明的。
三、拒不执行质量管理检查、质量异常处理、客户投诉处理意见的。
四、不按“让步接收”和“让步放行”有关规定执行的。
第四节 工程管理
第64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公司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65条 工程人员要严格工程管理,在施工及验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处罚:
一、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给予现场施工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二、工程资料不齐全、存档不及时、未按规定传递审核,每发现一次,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三、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而让其继续施工者,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四、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等问题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五、监工过程中与施工队伍吃喝或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六、审核工程预、结算中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七、对于不制止施工队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八、签证工程资料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九、公司内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土作业的,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十、因提报计划原因或协调不当造成材料浪费、积压的,根据材料损失量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66条 工程竣工后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如有不按规定参加验收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五节 设备管理
第67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以及闲置设备的良好备用状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一、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的。
二、不遵循《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或缺少设备润滑记录的。
三、不能保证设备整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转动设备没有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的。
五、因缺乏定期检查维护,出现设备受潮、冻凝、腐蚀等现象的。
六、未按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或缺少记录的。
第68条 严格设备检修管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负激励:
一、没有制定检修方案或未经审批而实施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二、因不遵循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导致延误检修时间或造成检修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设备检修中,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存档。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69条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一、对新进特种设备,因缺乏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书等,影响投用的;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没有执行特种设备检修计划或超期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大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未做大修记录或难以消除缺陷记录没有及时上报或备案的。
第70条 做好备品配件的储备、供应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负激励:
一、备品配件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影响生产或造成较大库存量,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二、备品配件不及时供应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影响生产,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三、备品配件因保管不善不能使用或未及时上报补充,而影响生产,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71条 加强设备防腐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负激励:
一、因防腐计划不完善或未按计划防腐而导致设备防腐有缺陷,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二、因防腐质量不合格,导致防腐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72条 加强计量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负激励:
一、各单位对计量器具到期不报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二、使用未经校验、验收的计量器具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三、要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各公司新上生产线或流程改造需消耗能源的,必须在施工同时按测量设备配备标准加计量点。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五、发现能源计量失准或出现公司间纠纷时,必须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及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解决。隐瞒不报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利用计量器具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上报后相关部门不及时解决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73条 设备的领取、更换、报废应严格履行《设备固定资产控制程序》的规定。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74条 设备外委维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自已具有维修能力而提出外委申请的。
二、对设备故障原因不积极配合分析的。
三、不积极配合外委维修单位的。
四、外委申请部门、联系部门未健全外委维修台帐的。
五、设备操作人员不配合验收的。
六、外委联系部门不利用公司内其他资源的。
第75条 未经批准对设备进行改造或拆件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76条 加强工具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一、未经主管部门审核而更新、配备工具的。
二、未按相关程序领用、发放工具的。
三、造成工具丢失或非正当损坏且未补齐的,并要求责任者现行双倍价格赔偿。
四、工作变动后工具未交接的。
五、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检查盘点的。
第77条 未制定或未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78条 其他违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财经管理
第79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在负激励前,对违纪的款额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实物和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财务账目。
第80条 违反关于报销时限的有关规定,扣压结算凭证或延迟报销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81条 不按规定办理、转移公司财产,改变其性能、形状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82条 提供虚假结算凭证者,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3条 不按要求核对往来账项影响对账工作,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不执行备用金制度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84条 导致结算凭证失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5条 公款私存者,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6条 不按规定核算经营成果,隐瞒财务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7条 不按规定管理资产、工程及低值易耗品,造成账实不符、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8条 业务人员不按规定清收货款和索取债权凭证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未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致使形成呆、坏账的,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89条 在清欠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折扣处理,责任人除补偿折扣外,并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0条 未做好资金调度,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1条 资金调度失误,导致误还、错付、借款逾期或滞纳金,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2条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个人借款,不按期还款造成不良记录的,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3条 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4条 利用公差期间,用公款私自游山玩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5条 涂改、伪造、撕毁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对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或在调查时拒绝提供资料、不积极配合的,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6条 银行对帐单核对不及时,导致超过两个月帐项未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97条 内部业务按月结算,跨月结算须经对方同意,否则,给予产业公司总经理、财务监理降级1个月处分;连续逾期2个月仍未结算的,给予产业公司总经理、财务监理降级3个月处分。
第98条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开票人员不按规定索取开票资料,每次即时负激励50元;开票人员因人为原因导致发票作废且超出废票率,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业务员应在发票开出24小时内取走发票并在2日内寄出,否则即时负激励100元;因业务员提供资料有误、不及时寄出发票或不及时更新纳税人信息导致发票作废,给予即时负激励200元;变换名称或超范围开票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代开、倒买倒卖发票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9条 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不能抵扣进项税,所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员承担;不按规定填制农产品收购凭证,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重复取得发票、恶意取得虚假发票,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0条 单位内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自行获取收入或进行财务开支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1条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2条 在经营中弄虚作假,造成损益不实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3条 不按要求控制或清理库存,造成物资积压,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4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把入库验收关,确保库存物资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激励:
一、库存物资没有按分类、按规格或按顺序整齐存放,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100元。
二、库存物资出现帐、卡、物不符,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元。
三、严格按照出入库程序办理物资的出入库,对于出现错发货物的,每发现一次,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因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四、清点所购物资的数量、材质、外观、规格型号是否与计划一致,严禁无计划收货。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五、因管理不善致使物资出现霉烂、变质、破碎、亏空、损坏等,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七节 行政管理
第105条 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影响生产经营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6条 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07条 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考核,造成数字不实、弄虚作假的,给予考核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08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对他人或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09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处罚的规定,若出现失误或弄虚作假,给予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10条 公司内所设安全标语、安全警语、警示标牌,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拆除、损坏,违者给予降级1个月至3个月处分。
第111条 违反保密规定,按照保密协议执行。
第112条 印章管理
一、印章损毁、丢失、被盗后,未经审批、备案而刻制、更换印章者,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管理人员对印章日常维护保管或用印不当造成毁损的,由其照价赔偿。印章如丢失,给予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降级3个月,保管人降级6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印章管理人员未按审批程序而擅自用印,给予降级3个月。
四、印章使用后因审批人审核不当,造成加盖印章的材料作废的,给予审批人降级3个月;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视情节给予审批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印章管理其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八节 供销管理
第113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一经查证属实,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114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库或拒绝提供客户及相关资料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115条 销售往来记录、资料不清或缺失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超计划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一律令其退货,损失自负。
二、因采购不及时或退货延误使用的。
三、采购物资中不遵循比价采购原则的。
四、物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同质物资调查价格的,赔偿经济损失。
五、物资采购过程中缺少物资采购资料,造成采购物资不能满足需求的。
第117条 非采购人员私自采购物资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18条 违反《计划审报程序管理规定》的,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119条 与客户相互借款,收受金钱礼品等;收取回扣、好处费;吃、拿、卡、要、贪者,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20条 与客户的往来帐务不明细、不准确,帐务不真实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21条 连续两次抽查发现采购比价不规范或审核把关不严格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22条 违反公司供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九节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123条 招评标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谈判不严谨,影响评标结果或因提报招标项目的数量、选型、图纸、技术参数等有误致使废标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定标后无法正常使用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124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招标结果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25条 招标及评标资料丢失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26条 已经确认的评标人员无故不参加招议标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元。
第1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至3个月处分:
一、招标工作人员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招标项目跟踪调查中不予配合,有意干涉或阻挠。
三、未经评标小组同意,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招标工作组织不利,导致招标过程混乱,对企业形象有不利影响的。
五、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等理由规避招标。
六、组织没有资格的客户商参加投标的。
七、评标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误导其他评委评标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第128条 不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致使本公司或部门的合同管理混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经合同管理部门督促,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6个月处分。
第129条 合同订立及履行中,未针对合同核准意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却消极应对致使纠纷发生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30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部门应即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控制风险,因我方原因导致违约责任发生,或因我方人员过失导致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31条 合同签订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因未考察或考察不实,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32条 擅自签订、变更、终止合同者,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33条 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报、传真、信件、纸文等)送交存档备案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如丢失,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处分。
第1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检查发现合同签约率未达90%的。
二、检查发现合同必备条款存在严重差错的。
三、未认真审查致使合同无效的。
第135条 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范本、起草非格式合同及审核合同条款时出现重大失误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以上处分。
第136条 合同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考核合同履行情况过程中,出现统计数据错误、情况落实不明及考核不到位等情况时,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
第十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137条 未按招聘流程私自用工、未办理入职手续接收上岗、未见调配通知单接收部门外员工上岗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38条 试用期结束前五天内,部门负责人未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交经主管副总签批的《新员工试用期跟踪考察表》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39条 经营岗位、自主技术研发岗位人员和负责生产、技术、经营的中高层进入岗位时,由其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月底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40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但未及时销假(提前上班)仍按请假处理,并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50元;凡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考勤异常未提报的按事假处理。
第141条 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内即时负激励50元;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即时负激励100元;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142条 员工无故旷工,所在部门必须于旷工开始日第四个工作日、第十六个工作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时)内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否则,给予部门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43条 旷工一天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连续旷工二天(包括二天)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连续旷工三天者,给予降级6个月处分;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44条 连续旷工十五天及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及以上者,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145条 员工参加指定性培训,考试不合格(有补考时补考不合格)者、考场作弊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46条 未按外出培训审批流程、外聘讲师培训审批流程私自参加培训的,培训费用自理并给予当事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47条 应参加培训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给予即时负激励100元。
第148条 未经批准,擅自缩短工作时间和改动班次的责任者,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149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年度内受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3次或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1次的)。
二、因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损失10000元及以上的)。
三、乙方应聘时提供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50条 员工离职流程发起后,车辆、住房、小灵通和办公用品等项的交接由对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流程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51条 考勤刷卡管理规定:
一、代替他人刷卡者,给予降级6个月处分。
二、执行刷卡考勤的单位,如需调整作息时间,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三、系统管理员对考勤系统班次、时间等信息更改不及时,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员工未正常刷卡时,必须在次月1日12时前处理完毕,否则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50元。
五、部门内员工有调入、离职时,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通知考勤员。否则,每人次给予部门负责人即时负激励50元。
第152条 岗位变动工作交接要履行相关的交接手续并经当事人确认,违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153条 员工自觉遵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否则给予降级1个月或按制度中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节 项目建设审批管理
第154条 产业公司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审批制度到战略发展部报批或备案,战略发展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审核和审批。在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中:
一、延误2-3天者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
二、延误4-5天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三、延误6-10天者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四、延误11-15天者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处分。
五、造成延误16天以上者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处分。
第155条 对于小型项目,产业公司(中心)在开工前不按审批制度到战略发展部(总务部)备案者,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给予总经理(总监)降级1个月处分。
第156条 对于中型项目,产业公司(中心)不按审批制度报批执行的或者不按审批结果实施的,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处分,给予总经理(总监)降级6个月处分。
对于大型项目、对外投资建设项目、合作建设项目,产业公司(中心)不按审批制度报批执行的或者不按审批结果实施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2个月处分,给予总经理(总监)降级9个月处分。
第十二节 法务管理
第157条 公司发生法律事务纠纷时,法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158条 违反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在处理诉讼工作过程中,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信息不及时、不详实,或未安排专人处理,给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造成不利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擅自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节 知识产权、科研、信息管理
第159条 技术性文件资料、合同、图纸、商标、专利、著作权、产品中间体的配方、工艺路线、分析方法、操作规程等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或泄露。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对外转让公司的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
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公司的合同、图纸、技术、计划申请的专利、计划申请注册的商标等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或发表的。
第1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100元:
一、技术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的。
二、实验记录不完整的。
三、实验现场管理混乱的。
四、实验室存有没标签或标识无效的物品的。
第16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年度技术创新工作计划的。
二、未按时完成技术创新项目,且未及时提出调整或撤销申请的。
三、技术资料出现散失的。
四、奖励方案未经公示就进行奖励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造成对外申报工作被动的。
第16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剽窃、剥夺他人技术创新成果的。
二、技术材料提供弄虚作假的。
三、项目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四、技术创新计划实施过程中推诿扯皮,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开展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研发活动的。
六、不及时提出专利申请需求,致使被他人抢先申请而无法维护公司权益的。
七、各公司使用的文字或图形商标,未及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部门查询或注册申请,造成侵权或商标被抢注及无法维护公司权益的。
第163条 禁止一切破坏和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及通过不正当手段私自窃取信息资源。违者,给予责任人降级9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64条 公司内的通讯线路、电脑软硬件出现故障时,信息技术部门应立即安排人员给予解决,1小时内未到现场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元;对于因光缆故障或通信公司原因导致的网络故障,信息技术部门应在24小时内解决,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65条 外来人员到本公司参观学习,需经总经理、总监批准。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以上处分。
第166条 协同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责任,并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67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网络配置,所有计算机统一命名,采用公司+条码编号有效数字的方式。若计算机的产权、使用权归属发生变化,必须在计算机调整手续完成后三日内修改计算机名字。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68条 外来客户进入公司常驻(大于七天),且需要接入公司网络的,须安装公司指定的杀毒软件,并进行全机杀毒。否则,给予负责洽谈业务的部门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69条 严禁在公司办公电脑上安装、使用游戏或影视等娱乐性软件。否则,给予负责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70条 未经批准,不得把个人电脑带入公司使用。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71条 禁止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以上处分。
第172条 医务室、各餐厅必须采用刷卡方式收费。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73条 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维护和安全工作;因操作失误造成数据丢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节 交通管理
第174条 上下班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违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75条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在2小时内上报车管部。否则,给予事故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第176条 在事故调查中,车管部必须在收到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以内依据责任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并书面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77条 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公车私用,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第178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一、有证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
二、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车证及车牌的。
第179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严禁超速,违者即时负激励300元。驾驶车辆接、打手机者,给予即时负激励500元。
第180条 机动车辆严禁车身站人及货斗载人行使,违者,给予驾驶员降级3个月处分,给予乘车人员降级1个月处分。
第181条 生产区区域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易燃易爆区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违者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第182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降级6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83条 对漏站、延误、误点等通勤客车,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84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否则,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85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待事故处理终结后,公司依据责任认定书和保险理赔后的实际损失余额,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一、损失额在4000元(含)以内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二、损失额在4000-10000元(含)的,由责任人承担4000元及剩余部分的50%,并给予降级3个月处分。
三、损失额在10000-20000元(含)的,由责任人承担4000元及剩余部分的50%,并给予降级6个月处分。
四、损失额在20000-30000元(含)的,由责任人承担4000元及剩余部分的50%,并给降级12个月处分。
五、损失额在30000以上的,由责任人承担4000元及剩余部分的50%,并给予降级24个月处分直至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肇事逃逸、酒后驾车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事故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公司为了充分利用车辆保险,便于事故处理而主动承担事故责任的,可以降低对责任人的处分档次。
第十五节 节约管理
第186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即时负激励500元及以下:
一、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家属区等公共场所卫生较差的。
二、废旧物资不按规定地点堆放或不按正常途径处理的。
三、开长明灯、无人灯、无人风扇、无人空调,不及时关闭阀门等,造成水、电、气(汽)浪费的。
四、违章使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等电器、加热器具的。
五、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第187条 各单位所管辖的水、电、汽、压缩空气出现浪费时,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600元;经查找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给予单位负责人即时负激励200-600元。
第18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一、防冻凝蒸汽、水、压缩空气放空过大的。
二、在生产用电器上烧、烤食品的。
三、在公司内乱接电源、私拉电线的。
第18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一、管道泄漏抢修不及时,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流失的。
二、由于储运不善,造成能源、原辅材料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的。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选用行业已责令淘汰的耗能产品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出售公司内废旧物资或其他物品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拉乱接水、电、气(汽)、管道、线路,造成管理混乱的。
六、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及时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准确率及考核的。
七、擅自拆卸、损坏、埋没能源计量仪器仪表及地表标识的。
八、其他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第190条 本着节约资源对企业负责的原则,所有物资需求部门在提报采购计划前必须优先利用废旧物资。否则,给予物资提报部门负责人降级1个月以上处分。
第十六节 形象管理
第191条 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文明礼貌、谦逊大方、维护公司形象。否则,视情节给予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92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构成犯罪的或因其他原因在公司外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93条 员工不得随意破坏环境卫生,不能随意丢弃垃圾,不得将垃圾移入其他单位卫生区。违者,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处分。
第194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及出入生态办公楼的一律佩戴IC卡;否则,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50元。
第195条 生态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应仪表端庄,穿戴整洁、不佩戴夸张首饰,按规定统一着装,违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元。
第196条 禁止在办公楼内就餐、吃零食,违者,给予即时负激励100元。
第197条 不准使用座机免提功能,违者给予即时负激励100元。
第198条 住宅区员工必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199条 公共办公区域严禁大声喧哗、聚众讨论。否则,给予当事人即时负激励50元。
第200条 有下列影响公司形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200元及以下:
一、员工乘坐班车、打饭等公众场合,不按规定(公司内行走两人成排、三人及以上成列)排队者。
二、参加集体活动未按规定着装,不遵守会场秩序者。
三、不使用标准名片、档案袋、信封、传真纸、文件夹、资料夹者。
四、违反乘车管理规定者。
第201条 其他不文明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即时负激励。
第十七节 治安管理
第20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100元:
一、宿舍、办公室无人而没有及时上锁,未造成损失的。
二、车辆出入公司及住宅区,驾驶员及保安人员未按规定存取通行证的。
三、外运物资时,主管单位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未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相关部门认可放入外单位业务人员的。
第203条 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1个月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邮包者。
二、攀爬公司围墙者。
三、出入公司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检查等情况者。
四、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20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处分:
一、园区出现偷盗或外来人员进入公司打架、敲诈,进入园区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保安人员。
二、故意污秽他人人身、衣物,情节严重者。
三、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轻微后果者。
四、出门货物手续不全,少开多拿,开旧拿新或混装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者。
五、妨碍、阻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有威胁行为者。
六、偷盗公司或私人财物50元以下者。
七、有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
八、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者。
九、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
十一、无故纠缠、骚扰、威胁他人,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未造成后果者。
十二、其他较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20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6个月处分:
一、偷盗公司或私人财物50-200元者。
二、破坏公司消防、交通、治安、生产安全防范设施,情节轻微者。
三、采用暴力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聚众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观看、传播黄色书刊、视频者。
五、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有其他影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六、谎报险情,制造伪证,造成混乱者。
七、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者。
八、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九、在治安案件调查时,不配合调查并隐瞒事实真相者。
十、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者。
第20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经济损失,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
三、偷盗公司或私人财物200元以上的。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造成后果的。
五、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物资流失10000元以上。
六、夹带混装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有吸毒行为的。
八、在公司或家属区内聚众赌博,数额较大的。
第十八节 综合管理
第20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50元:
一、无故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不遵守集体活动纪律的。
二、开会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三、机动车辆、畜力车出入公司,未进行登记或不按规定检查烟火、防火帽以及不按规定统一停放管理的。
第208条 违反生态办公楼内接待室、资料室、接待、办公资料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50-100元。
第209条 生态办公楼门禁管理:
一、客户一律由被访部门领入接待区,全程陪同,接待结束后被访部门设专人送至办公楼外;做不到,给予有关人员即时负激励300元。
二、不随手关门者,每次给予即时负激励300元。
三、前台值班人员对领取、交回临时通行卡的详细时间、人员主管部门、身份证号等要素进行登记,漏登一次即时负激励300元,丢失给予责任人即时负激励600元;不得借给无关人员,否则,给予前台当班人员即时负激励600元。
第210条 因餐具消毒不合格或食品变质造成后果的,给予负责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11条 故意损坏花草、树木、门窗、玻璃、墙壁等公共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212条 有违反以下档案资料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完善档案资料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二、未按要求做好会议、业务、操作、维护和检修等记录,给予即时负激励100-600元。
三、未按要求做好资料存档保管、不能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或丢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随意查阅、复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降级3个月及以上处分,给予查阅复印人员降级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213条 本守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14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守则不符者,以本守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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