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简介: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
被告将位于本市闸北区的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总房价人民币244万元。
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被告承诺自送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
公安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当按照房
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2009年12月
28日,原、被告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送件。但时至今日,第三人王某的户口
仍未迁出系争房屋。为此,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从2010年12月28日起以
244万元为本金,按每天万分之五即1220元支付违约金,直至第三人户口
迁出之日止。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
的违约责任过重;而原告并未提供其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依据,故原告的
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酌减;本案的起因源于系争房
屋的原产权人即第三人王某的户口未迁所致,被告对此并无实际的控制能
力,所以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追究
第三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卖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从2010年12月28日起至第三人王某户籍迁出系争房屋之日止
的赔偿金,赔偿金应以244万元购房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律师说法: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当为有效,原、被告
均应恪守。现双方对“原有户口”未能按期迁出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作
了明确约定,而该“原有户口”应当解释为系争房屋产权过户前包括被告
在内的所有在册户籍。虽然至今未能迁出的是第三人的户籍,被告对此并
无实际的控制能力,但依据法理合同责任属严格责任范畴,并不考量违约
方的主观过错因素,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再依法另行向第
三人主张权利。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罹患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双方
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酌减。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
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就是对“二手房买卖户口未迁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吗”相关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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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