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典当实务
主讲人 张兰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财政金融系
第三章 典当实务
第一节 有效证件
第二节 典当物品
第三节 价格评估
第四节 当金数额
第五节 典当期限
第六节 息费标准
第七节 当物保管
第八节 典当合同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绝当
第一节 有效证件
狭义的典当过程,一般表现为 当户以物换钱和典当行收当放贷的交易过程。
其基本流程为: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简单归结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
一、有效证件的地位
我国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
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出具有效证件是当户的义务,而查验有效证件是典当行的权利。
二、有效证件的种类
有效证件是当户典当时提供给典当行表明自己身份或单位性质的法律文件。
我国有以下几种个人有效证件:
身份证
户口本
驾驶执照
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单位证件为:
各类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法人委托书等
三、有效证件的作用
出具有效证件的目的,在于使典当行先期做出是否与当户进行典当交易的判断。
如,有的国家和地区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典当,将当户的法定年龄界定为16岁或17岁或18岁以上,这就需查验有效证件来确认。
案例一:典当裘皮大衣身世露出破绽
2005年9月末,女青年张某前往某地一家典当行,要典当一件裘皮大衣,和一块高档手表。工作人员按程序询问张某大衣购买时的价格,曾穿过多长时间等常规性问题时,张某结结巴巴,想了半天才答道,大衣是婆婆送给自己的,已经穿了一年。而工作人员根据经验判断,该大衣应该至少穿过三年以上。在进行登记时,张某找借口说没带身份证,见其行为可疑,工作人员向警方报案。
经审,张某交代了她与男友李某分工合作,由李某负责盗窃,再由她负责销赃的犯罪事实。
评析:偷来赃物不知底细,胡编乱造露出马脚,目前,一销赃时露出破绽的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批捕。
有些赃当通过典当行员工与当户的交谈是不难发现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表明,典当从业人员只要具备丰富的商品知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任何赃当都可能被及时察觉出来。
案例二:典当行识源“劳力士”
案情介绍:
天津市某典当行工作人员“拦截”下一块来路不明的瑞士产劳力士手表。
一略带郊县口音的20余岁男青年走进该典当行,掏出一块劳力士表欲典当。柜台工作人员喊来恰好加班的手表专家张经理鉴别真伪。张经理用手一掂,觉得这块手表是真的,当他打开表壳,用专业设备检测后,更肯定了自己的判断。然而,面前这个男青年衣着普通,看起来并不富有,且眉宇间隐隐约约隐藏着慌张,莫不是……张经理问男青年,表示从哪儿来的,男青年说是朋友送的。张经理又问有没有发票,男青年回答说有,但已经“在洗衣服的时候洗没了”。“发票上写的售价是多少?”“那个我没注意……”几个回合下来,漏洞百出的回答引起了张经理的警觉,他让工作人员先稳住男青年,自己返回办公室拨打了110报警。
在公安人员的审讯下,男青年改口称劳力士不是朋友送的,而是自己在路上捡的。但张经理知道,这块价值数万元的瑞士名表的表链是特殊设计出来的,除非是戴表人的手腕折断,否则表是绝对掉不下来的。
评析:本案中的张经理典当风险防范意识很强,能够对当户察言观色发现赃当嫌疑,并果断采取措施,令人肃然起敬。与此同时,他不愧为手表专家,懂表识货,这就使犯罪分子很难得逞。
对于此类案件,有关部门在加大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综合治理,加强对当铺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实行强制登记。所有典当物品必须登记在册,对经常典当或典当金额巨大的,报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物品来源证明制度。原则上要求典当附有与物品一致的原始发票,没有发票的,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明人佐证其来源。
三是典当人身份证明制度。典当人、证明人必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并复印在册。
四是定期检查制度。对回赎率较低的当铺,尤其要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节典当物品
一、当物类型
动产
财产权利
债权:如银行定期存单,债券、本票、汇票、仓单、提单等
股权:股票
无形财产权:专利、著作权。
我国近年来因公民财产结构发生变化,房地产、金银首饰、珠宝钻石、汽车灯成为典当行收当的主要业务。
房地产典当实质上是房地产抵押。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将其纳入我国典当行新的经营范围之内,允许典当行涉足这一领域。如该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这是我国典当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市场背景——举例一
根据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统计,2008年1-4季度,上海市各典当行经营情况如下:
上海市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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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65家企业
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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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62家企业
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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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57家企业
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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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54家企业
第一季度
其它
财产权利
艺术品
金银饰品
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
机动车
房产
典当金额
统计范围
2006年
二、当物条件
(一)在自然属性方面
1、当物性质必须特定
当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当物需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如钢材典当,需要明确钢材型号、批量等。
2、当物必须不易损耗
(二)在经济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当物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变现,从而在绝当后实现质权。
问题:文凭能去典当吗?
答:毕业证属于无形资产,但却不是可以用于典当的财产权利,即毕业证不是有价证券,其价值无法像存单、债券、股票那样以货币衡量,故不能典当。因为典当权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权,即当物应当具有流通价值和交换价值,而这是各类学校的毕业证书所不具备的。
文凭没有货币价值,所以不能成为当物。
问题:一些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企业,为了资金周转快些,常把销售不畅的衣服拿到典当行典当。问:典当行是否接受此种业务?
答:考虑到服装市场行情变幻莫测,一些典当行便不再受理成批服装的典当业务,但允许裘皮大衣之类高档服装的典当。
因为,服装典当许多典当行都受理过,但此类当物存在着较大风险。其中之一便是再次流通中的市场风险和价位风险,即用于当物的服装一旦成为绝当物品,典当行在变价受偿过程中,一方面可能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可能卖不出好价钱。因此,对于服装典当,典当行应当谨慎从之,千万别把自己变成二手服装的收购站。
国内外一些典当行都明确规定当物的所谓“起当价”。如,我国一些典当行要求,当物按再次流通可销价评估,至少达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币以上者才予以收当放款。
美国《爱达荷州典当法》规定,收当评估价格的下限为10美元。
2、当物价值必须相对稳定
当物在收当时主要是凭已往经验和各类信息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故只有当物价值相对稳定,才能尽量缩小主观价格评估结果与客观市场行情变化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绝当物变现时的稳定收益。
问题
1、典当行接受股票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2、典当行对于股票这一当物,怎样防范这类业务的风险?
(三)在法律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无流通障碍
社会上一般存在着三类财产: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允许流通物可以典当;
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典当,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部门批准。”一般为文物、烟草之类。
禁止流通物不得典当,如该法第24条第5款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典当。一般为毒品、枪支弹药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之类。
2、当物必须无权利瑕疵
应当防止三种资产进入典当领域:即他人财产、非法财产、争议财产。
一、当物权利明确,必须是当户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而非他人财产,否则绝当后无法依法实现质权。
二、当物权利合法,必须是当户合法取得的财产,而非非法财产,否则绝当后也无法依法实现质权。
三、当物权利无争议,必须是当户未陷入某种纠纷的财产。
总之,用于典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合法、便于鉴定、评估、保管和变现。
三、当物鉴定
包含两个方面
(一)鉴定当物权属
搞清当户所持当物的来源、方式、手续等,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鉴定当物性状
分辨当户所持当物的真赝、优劣、正误等,是否值得收当?是否存在缺陷行为?
防止收假:典当行鉴定不力,或无专家“掌眼”,一旦“走眼”,都会使赝品得逞,造成损失。
防止收错:尽管当物是真的,但也有品相好坏、质量高低、市场流通潜力大小之分的问题,故典当行必须对相同类型的当物进行精心筛选,拔出上乘之物。
防止收偏:尽管当物既真又好,但却不是自己典当行所熟悉的东西,故典当行要考虑是否收当。正确的做法是:典当行必须找准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经营空间,切实端正业务方向,对不同类型的典当生意进行合理取舍,防止什么买卖都做,盲目多元化经营。
第三节 价格评估
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一、典当行是独立的评估主体
如,印尼《荷属东印度典当业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物品入质在未付当款前,应由管理员或办事员,按照总管所定之标准估价。”
在典当实践中,仅赋予典当行单方面的当物评估权,难以体现典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保护当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
兼顾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贯彻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我国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质押当物的股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
三、第三方是评估主体
针对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便立法,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
我国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评估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还有,文物艺术品典当,典当双方都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协助,授给其当物评估权。
当物评估因素包括:当物本身的因素和当物流通的因素。具体来说可包括当物现行市价(再销价格)、当物折旧程度(即目前状况)、当物流通风险(即变现能力)、当物变现成本(即处置费用)等。
案例三 银行质押为何拒收珠宝
近日一位急需用钱的市民反映,当他准备将收藏的一枚2克拉的钻石拿到银行做质押贷款时,却被告知,银行不接受,尽管他只想把自己的这颗15万元以上的钻石贷10万元的款!
据了解目前国内银行确实不接受钻石、珠宝以及黄金作为贷款担保物。招行南京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的某经理告诉记者,缺少有效的价值评估是其主要原因。目前被银行接受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必须具备标准健全、容易变现的特点。如房产、有价证券,因为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房产登记制度,要评估房子的价值,明晰产权很容易,而且房产的交易市场很大,要变现也很容易;而有价证券,如存款、国债等,根本不存在变现流通的问题,几乎没有信贷风险。相比之下,钻石等物品由于缺少专业的评估机构,银行很难对此做出准确的价值评估,这种情况下放贷的风险很高,所以国内银行目前都不曾涉足这一领域。
典当行接受质押物的范围很广,如贵金属、珠宝玉器等。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混业经营将有可能放开,届时有实力的银行完全有能力将有效的钻石珠宝等价值评估,引入银行业务中。目前招行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2006年底招行就和上海金交所的会员签订了黄金质押的合作协议,规定可以拿黄金来质押贷款。相信不久,钻石也会进入质押贷款领域。
案例四 万元钻戒仅当百元
市民周先生2007年年初在某市一家金店花一万元买了1枚钻戒,最近,由于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他便打算把钻戒当了,可是典当行开出的价格让他傻了眼。对方开出的价格是100元,与买来时的价格1万元整整相差了100倍。对于如此悬殊的价格,周先生做梦也想不到。
典当行开出这个价格的依据是什么呢?于是,记者和周先生一起来到这家典当行进一步了解情况。典当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先用工具简单测量了一下钻石的大小,之后完全通过肉眼的观察认为,钻石的成色不好,最多只能当个两三百元。
典当师的一番话令周先生对钻戒的真假产生了怀疑,难道真的是当初买假了吗?记者又和周先生一起来到了该市某珠宝检测站,请专家做个鉴定。经过一番检测后,站长表示,钻戒并没有什么问题。他介绍说,周先生遇到的问题也是目前典当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缺乏专业的珠宝鉴定评估师,典当行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所以只能对珠宝饰品最低限度地进行保守估价,提醒市民在典当这类物品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池小萍指出:“典当发展前景可观,专业人才需求旺盛。2007年12月,全国典当公司发展接近3000余家,行业从业人员约3万人,同比增加40%。如果按照平均每家当铺需要5名典当师,那么3000家典当公司至少需要15000多名典当师。而按业内人士预测,未来5年,对典当师的需求将会翻一番。
关于我国整个典当行业急需的专业人才主要包括:中国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宝玉石鉴定、钻石鉴定、证券等领域专业人才。一批在金融、房地产、咨询评估、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专业队伍正是典当行所需的。
附:我国典当业20年回顾与思考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所长 危惊涛) 2007年12月1日
一、二十年历史发展脉络 1、用数字表述20年历史:可以简称为“七六三四”。 即新中国典当业自1987年恢复,到1994年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经历了七年的快速复出和无序竞争;从1994年人民银行监管到2000年划归国家经贸委,其间典当业享受了六年的金融机构待遇;自2000年典当行被取消金融机构性质,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监管,开始了三年发展期; 2003年6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典当业划归新成立的商务部监管,至今已有四年历史。
2、用关键词表述20年历史:可以概括为“无序、整顿、促进、发展”八个字。 即复出后前七年表现为无序(当时典当作为新生事物,在设立上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在行为上表现为三乱:乱贷款、乱集资、乱吸储);人行六年监管主要是清理整顿(从接管时的3000多家,整顿后保留1000余家);经贸委三年监管主要是政策促进(如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业务、允许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等一系列松绑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典当业的发展);商务部四年监管是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时期(联合颁发新“办法”,在规范的同时保护典当业发展成果及现有生存空间,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四年来共新批典当行1500家左右)。
二、二十年翻天覆地变化 1、数量规模变化 在人民银行清理整顿后,全国典当行实有数量为1000家,注册资本约为60亿元。到2007年9月,全国典当行数量已达2931家,典当分支机构达到185个,注册资本金总计约300亿元。与十年前相比,企业数量含分支增长3倍多,注册资本金总额增长5倍左右。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已营业的2342户典当行累计发放典当贷款超过440亿规模,同比增长31%,息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亿元,同比增加倍;行业从业人员万人,同比增加40%。预计2007年全国典当累计放款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的规模。 ( 2010年10月27日,摘自我国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召开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会议
10月27日,商务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十一五”典当业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十二五”典当业发展工作。 截至目前,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比2005年初增长了倍。从业人员万人,比2005年初增长了倍。五年来,典当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在缓解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二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立法工作;二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三是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四是继续强化监督检查;五是探索推进分类监管试点;六是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七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力争使典当行业在“十二五”期间迈上新台阶。
2、经营思想的变化 经过20年发展,典当经营者们完成了“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的思维转型,牢固树立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市场观念,遵纪守法、自觉规范的意识越来越强。
从社会形象看:成都典当同业公会为98年大洪水捐款捐物,为贫困大学生慷慨赞助;北京典当协会在第三届首都金融博览会上为北京儿童福利院捐款、河北廊坊市银隆典当行赞助国际马拉松运动会等。 现代典当企业坚持“以当户为中心”,强化优质服务,实施市场营销,宣传典当优势,开展爱心活动,塑造现代典当形象,
3、人员素质变化 如门市部“掌柜”从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门外汉”到现在的专业鉴定评估师,典当行的老板从过去的个体暴发户到现在的硕士、博士、金融投资专家等,典当行的股东从过去的个体户和小公司到现在的大型投资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上市公司等,真正是不可同日而语。
4、创新能力的变化
在经营模式上,一改传统的单店经营,通过发展分支,推出了中国首家典当连锁经营公司——上海华联典当连锁公司。典当的集团化发展模式,也正在酝酿、尝试之中;在经营品种上,将典当品种由传统的金银、手表、电视等旧“三大件”创新为“汽车、房屋、有价证券”新三大件。并且在股票典当、债权典当、商铺使用权典当等业务的探索上也作出了有益尝试;在借款方式上,有的典当行通过办理最高额抵押,一改传统典当借款模式,尝试推行“典当融资一卡通”,随借随还,循环周转,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时间成本和融资成本,真正做到了灵活便捷;在风险控制上,有的典当行在股票业务上引进先进的网络管理技术,通过对股票质押账户和贷款资金账户的分户管理、实行借款的自动申请和使用、自动计收息费和逾期罚息、自动限制资金用途、自动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有效地防范了股票典当业务中的各种风险。
5、行业组织变化 1995年10月,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旧货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在西安成立,当时会员只有50个。10多年来,典当行业组织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全国到地方,从“官办”到“民办”,蓬勃发展,不断壮大。截止2007年10月,全国已成立省级(含直辖市)典当行业协会的有18家,省会城市及地市级典当行业协会11家。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已发展会员1000多家。各地典当协会相继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横向交流,创办信息刊物,服务典当企业,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协会工作深入人心。
三、二十年的发展给我们的启示
启示一:政策是典当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整个典当业的复出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当前典当行业经济纠纷增多,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传统的典当行为与行业规则在市场法则的冲撞下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典当行业正在遭遇法律瓶颈问题。如何调整现有典当政策,提升现有办法之地位,使之与实践相适应,与相关法律相衔接,与行业利益相切合,这是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尽快在典当行准入上设置实质性的专业人才门槛,不具备专业人才条件不得开设典当行;尽快颁发《典当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典当从业资格和典当师执业资格标准”、颁发《典当职业经理人标准》。通过在典当行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施典当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典当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早日培养出新一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时期中国的典当师,为规范我国典当执业行为,提高典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典当业良性发展做出历史性贡献。
启示三:创新是典当行业发展的原动力。 创新不是盲目的,它的前提是守法,原则是坚持实用性与效益性结合。主要应在完善服务中小企业的手段和方式,革新典当公司制度,创立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现代典当新的规则,实行跨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典当连锁,完善风险控制的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
启示四:协会组织是典当行业权益的“保护神”。 全国典委会至今头上戴着一顶“旧”帽子。旧货业与典当业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业。典当业寄身于旧货业协会,虽然是历史的“误会”,但在现实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一是相当一部分典当行听说典委会隶属于中国旧货业协会,他们便退避三舍,怕沾上“旧货”二字,不想入会,使行业组织的代表性大打折扣;二是社会上寄售行、调剂商行等冒牌典当行正好利用“旧货”的招牌,进行负面宣传,向老百姓解释“旧货”和“典当”是一家,寄售就是典当,混淆视听,扰乱典当市场;三是典委会在受托代理政府部分职能以及为企业维权上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如国家即将推行的典当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商务部要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协会承担主要工作;在典当行碰到司法纠纷需要协会为企业维权上,法律上也要求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才会受理。而典委会是中国旧货协会的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成立一级典当协会已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建立全国典当行业协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大力发展市场行业中介组织的方针政策。全国典当同仁应齐心协力,团结一致,积极推动一级协会的筹备与成立,完成中国典当行业发展史上又一历史性使命。
问题:在我国,与典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目前涉及到典当市场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如《刑法》、《治安处罚法》、《反洗钱法》等法律相关条款。
第四节 当金数额
一、折当率的作用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如绝当后有可能通过变现收回当金本息并盈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质押率、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
例如,我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曾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银行最高只能打九折向客户发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折当率高风险大,一旦出现绝当会加重当物变现的压力;但折当率高收益也大,如无绝当则息费收入可观。
当户要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期望值。
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
二、折当率的类型
法定折当率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
约定折当率
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
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
其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
第五节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界限,它同时也是典当行可以占有当户所交付当物的时间界限。
按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典当期限可分为法定当期和约定当期两类。
一、法定当期
指立法规定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不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又细分为全部法定或部分法定。
法定当期期次,表现为全部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期限单位,通常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
例如当户向典当行举债,只能以1个月、2个月、3个月等月为单位划定借贷期限,此处的不同月期限,便为法定当期期次。
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20条规定:“典当期限分为10日期、1个月期、3个月期。”这里的当期期次是三档,而当期上限是3个月。这里的当期期次和当期上限同时由立法规定。
法定当期上下限,表现为部分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最长期限和最短期限,通常也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
美国各州的法定当期上限均不相同,长短皆有,通常平均最长为60天左右的居多。
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2条则规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这里的当期上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定当期下限。
如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典当法》规定:“典当期限不低于30天。”
《亚利桑那州典当行》则规定:“典当期限至少90天。”
我国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典当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这里的当期下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二、约定当期
指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均无立法规定,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一般表现为全部约定,而不是像只有当期期次属于约定性质的那种部分约定。
如在美国阿肯色、康涅狄格、特拉华等州,均无关于当期期次或者当期上下限的任何立法规定,完全由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自由约定。
从典当行来说,当期长短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表现为高利高风险。通常有四种可能性:
1、是典当行获得较丰厚的息费收入,这是典当行追求长当期的出发点和目的;
2、是典当行的借贷风险增加,长当期会使典当行的当金本息难以收回,因为当期越长,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也越多;
3、是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压力上升,长当期会使当物难以达到理想的仓储效果。甚至会因保管不善致典当行遭受损失。
4、是典当行一旦面临长当期所造成的绝当,在处置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变化过快面临变现风险。
其二,当期短,表现为低利率风险。这与当期长的结果相反。典当行虽息费收入较低,但其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却会回笼较早,有利于加快典当行的资金周转;而其他各项风险亦会有所降低,等。
从当户来说,当期长短同样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当户获得典当行货币使用权的时间充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的需要,亦会使当户偿还典当行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的能力得到有效的积聚。然而当期长,便意味着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负担加重,加上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则会因此造成绝当。
其二,当期短,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压力虽会有所减轻,但偿还时间的紧迫性却会形成其另一种现实的债务负担。
第六节 息费标准
典当是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当户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必须承受一定的资金价格负担,即向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利息,同时还应当支付一定的相应费用,如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典当息费标准
(一)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属于固定比例利息制。如亚拉巴马、密西西比和蒙大拿三州的月利率均为25%,夏威夷州20%,堪萨斯州10%,新泽西州和威斯康星州各为3%等。
(二)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属于差别比例利息制。如科罗拉多州当金50美元以下月利率20%,50美元以上则为10%;又如缅因州500美元以下25%,500美元以上则为20%;等等。
(三)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佛罗里达州最少收5美元;佐治亚州则最少收10美元,等等。
(四)根据当物类型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密歇根州规定,凡当物为非珠宝类型,则每月加收美元。
实行单一费用制的优点是,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因为典当行只收取一种费用,故当户心理上的感觉要好一些。
单一费用制的缺点是,典当行收取费用的透明度不够,实际上在利息中或许已经包含了其他科目的相应费用,属于收在暗处。
二、多元费用制
即既收当金利息又收其他费用的典当收费制度。
一些国家收取综合费用的方式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如我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执行的月利率为银行同期同档次法定利率并适当上浮,而月综合费率则为%。
(二)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当金15~20美元至2100~2500美元,当期在90天以下的,可向当户收取3~140美元的服务费,利息另付。
(三) 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如美国《内华达州典当法》规定:每次典当交易均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手续费,利息另付。
(四)根据当物数量征收
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典当法》规定:每件当物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保管费,利息另付。
实行多元费用制的好处在于:每笔息费科目具体,属于收在明处,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但过多的收费科目却有可能造成当户的反感,认为典当行的综合资金价格太高。
问题
1、经营股票典当有什么风险?
第七节 当物保管
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
一、硬件设施
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
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
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储藏货物库房。”
二、法定义务
当物保管的重要性在于:
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璧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
二是当户绝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变现受偿;
三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
我国规定,必须派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三、法律责任
(一)承担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间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
马来西亚规定,如典当品直接或间接遭受火毁时,赔偿的价目或赔偿额必定要超过贷款数目的1/4。
(二)免除责任
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14条规定:当铺业如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货物遭受损毁、灭失时,应于24小时内造列清册,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当地同业公会或商会,会同查验并封存剩余货物,除仍有号可认者,照旧放赎外,其货物遭受损失,无可辨认,原物主亦无法认明其为己物者,得估价变卖,得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之。“
第八节 典当合同
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
广义的典当合同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的借款合同相比,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
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现代当票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在专用当票格式未公布前,典当行可先使用全国统一当票作为过渡。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一)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方面,当票是借款合同,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另一方面,它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
(二)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特点: 一方面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利。
(三)当票是双务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在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
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通知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绝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
(四)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第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当金约3%。”
其次是独立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个别特征。
(一)当票是贷款人主体特定的合同
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的合同。
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当票是具有双重标的的合同
当票中的一项标的是当物,构成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而另一项标的则是货币,构成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借款合同虽以货币为惟一标的,但并不涉及质押担保标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设质押担保条款,或者借款主合同与质押担保合同分立。
(三)当票是息费标准法定性的合同
无论是当金利率还是综合费率,都由典当法律统一规定,并由典当双方依法执行。尽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息费标准不同或息费体制不同,然而息费法定却是国际惯例,且一般均体现在当票中。
三、当票的主要内容
一般指其法定内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在当票的法定内容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又有质押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的确是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的高度浓缩组合,其主要内容的核心部分是当物、当金、当期和息费四大项。
四、当票的法律效力
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当票的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1、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
如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更是明确指出:“当铺业对酒醉、神态失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持当者,不得收当。”
这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定的典当资格,其订立的当票即为无效典当合同。
2、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故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
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4条规定:“当铺业等计收当物品,需字迹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记不实或未予登记,经警察机关查属赃物者,以赃物罪嫌疑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背此项要求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
(二)当票的生效
1、当票成立
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显然,当票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货币,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
2、当票生效
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
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
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这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
(三)当票的失效
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或称合同效力终止。
当票的失效通常会因以下事由引起:
1、赎当
2、续当
3、绝当
4、挂失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绝当
同第二章典当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一、赎当
(一)按期赎当
(二)提前赎当
1、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
按日计收:
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而25日应收息费25元。
2、按单位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月计收,表现为加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一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但典当行仍按一个月计收息费,故应收息费数额为下式:
如,当金2000元,月息费率共5%,则一个月应收息费100元。
这种计收方式最为多见,属于典当国际惯例。
如《瑞士民法典》(典当条例)第913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所在出质人赎回质物时,有按整月收取当月利息的权利。”
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当押商在将当押物品交回之前,除可收回以向其当押的任何物品作为抵押品而由其支付或贷出的本金外,尚可向申请赎回该等物品的人要求支付及收取按农历月计算的单利息。”
台湾《当铺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是:“货物在1个月内取赎者,概以1个月计算利息。”
3、混合计收
即实行按日计收与按月计收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为当期短则按日计收,当期长则按月计收。
如原当期限一个月(30日),提前26日赎当,实际典当4日,于是典当行按5日计收息费;而若提前24日赎当,实际典当6日,则典当行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我国典当行按这种方式计算。规定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倘若超过5日的,则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三)逾期赎当
指当期届满后或在当期届满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
1、关于宽限期的确定
其一是立法规定没有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再赎当,即为逾期赎当。
美国许多州的典当立法均规定,典当期限届满时,要么赎当,要么续当,没有宽限期。如《科罗拉多州典当法》规定:“凡典当期限届满,必须赎当,不准续当。”
其二是立法规定允许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赎当,即为逾期赎当,但在法定赎当宽限期内仍视为原有的典当交易。
如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规定:“逾期赎当的宽限期为7日。”
2、关于息费的计收
其一是加收罚息。罚息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各类金融机构针对逾期贷款所采取的普遍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罚息,具有对借款人的惩戒之意。
如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19条规定:“逾月后之最初5日不计息,超过5日者以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者以一个月计算,但不得预扣利息。”
其二是不收罚息。
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这里的补交“息费”,均无罚息性质,仅为逾期赎当,即在宽限期内按逾期天数和原当期内息费标准,向典当行支付正常息费而已。
二、续当
续当又称展期,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在同一典当行继续进行典当的行为。
(一)续当成立
允许续当是国际惯例,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续当。如美国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等便禁止续当。
我国典当业自20世纪80年代复苏以来,始终实行允许续当制度。
实行续当制度有利于维护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户可以因此缓解偿债压力,而典当行则可以因此多获得一些息费收入。
(二)续当次数
关于续当次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没有限制。
如美国《缅因州典当法》规定:“每名当户有权每月至少可按相同的当金月利率续当一次,向典当行书面或口头提出续当申请均可。”
而我国《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款曾规定:“自典当期限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目前这种状况已改变,我国开始实行续当次数无限制的制度。续当次数完全依据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三)续当期限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很不相同,甚至差异较大。一般以最长典当期限作为最长续当期限,即当期的上限同时也是续当期的上限,二者完全一致。
如,在美国,各州典当法规规定的续当期限最短的为10天,最长的为12个月,平均为80天。其中有些州不规定当期上限,只规定续当期上限。如《俄亥俄州典当法》并无典当期限的立法内容,但却规定续当期最长为60天。
另有些州规定的典当期限和续当期限并不相同,如《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0天,而续当期限最长为60天。
我国关于典当期限和续当期限的立法上限规定都是相同的。
我国典当期限为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绝当
即死当,指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
(一)绝当界定
有两个标准。
1、行为标准
2、期限标准
(二)典当后果
1、对当户的影响
2、对典当行的影响
(三)绝当处理
其一,绝当物品的所有权不归典当行。只能由典当行通过变现受偿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少见。
其二,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无条件归典当行。
其三,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有条件归典当行。
如新加坡以50新元划线。《典当商法》第17条规定:“典质典当了50元或者以下,如果在本法允许的时间内设有被赎回,应当在赎回时间终止时成为并是典当商的绝对财产。
(三)绝当处理
1、单一型
2、多元型
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实行。
马来西亚的典当立法实行100马元划线,低于100马元的可以变卖,高于100马元的必须拍卖。
我国规定估价金额3万元以下的,不必拍卖;估价金额3万元以上的,必须拍卖。
1、典当业、民间借贷、高利贷资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为什么典当业没有转化为银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