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的涉税问题 税收方面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为不征税。不符和这两项规定的,应按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执行。 企业收到财政贴息仍应执行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收到财政或政府职能部门拨付明确为财政贴息的款项,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务制度方面的规定: 因为企业会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有的是扶贫贷款贴息,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同时,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用途,所以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