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的概念
1、“消费税”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2、从量定额征收
3、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是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环节,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后,货物在以后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再缴消费税。
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
2、纳税人将生产的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应缴纳消费税。
3、生产的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不含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委托加工概念: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01-01起,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基合金(镶嵌)首饰/金银和金银基镶嵌首饰
注: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会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为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
(一)烟
30%
3、烟丝
36%
2、雪茄烟
5%
(3)批发环节
36%加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56%加元/支(生产环节)
(1)甲类卷烟
1、卷烟
税率
税目
注:
(1)四种计量单位的关系
1标准盒=20支
1标准条=10标准盒
1标准箱=250标准条=2500标准盒=50000支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的卷烟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的卷烟税率为36%。
(3)其他: 56%
(4)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对卷烟的商业批发环节增征5%的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5%
5.酒精
10%
4.其他酒
220元/吨
(2)乙类啤酒
250元/吨
(1)甲类啤酒
3.啤酒
240元/吨
2.黄酒
20%加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1.白酒
二、酒及酒精
税 率
税 目
注:
(1)白酒包括:薯类白酒和粮食白酒
(2)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甲类啤酒;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乙类啤酒。
(3)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适用税率 250元/吨。
(三)化妆品(30%)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税 率
税 目
(五)鞭炮、焰火(15% )
体育上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元/升
7.燃料油
元/升
6.润滑油
元/升
5.溶剂油
元/升
4.石脑油
元/升
3.航空煤油
元/升
2.柴油
1.元/升
(2)无铅汽油
元/升
(1)含铅汽油
1.汽油
六、成品油
税 率
税 目
注: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七)汽车轮胎(3%)
注:
1、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2、自2001-01-01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0%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八、摩托车
税 率
税 目
(九)小汽车
5%
2.中轻型商用客车
40%
(7)气缸容量在升以上的
25%
(6)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12%
(5)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9%
(4)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5%
(3)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3%
(2)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1%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升(含升)以下的
1.乘用车
九、小汽车
税 率
税 目
(十)高档手表(20%)、高尔夫球及球具(10%)、游艇(10%)
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每只≥1万元的各类手表。
(十一)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第四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价量复合计征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相同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征税
只有卷烟、粮薯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例:某卷烟厂2月出售卷烟2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共计价款437 500元,烟丝45 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结算手续。
例:某酒厂4月以粮食白酒1 000箱(每箱 1 20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程需要。
例:某卷烟厂8月购买已税烟丝2 000千克,每千克30元(含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 500元,全部售出。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以下几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换取生产/消费资料
(2)投资入股
(3)抵偿债务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单位税额
3、量价复合计算(只有卷烟、粮薯白酒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业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依法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Ⅰ实行从价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Ⅱ实行量价结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成本”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界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含代垫辅助材料金额)缴纳增值税。
(2)若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或少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缴消费税,应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处以代收代缴税款的-3倍罚款。
【例外】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若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因此免除委托方的补税责任(若已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若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按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Ⅰ实行从价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Ⅱ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税金。
例:1)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升)(税率5%)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万元(不含增值税),生产成本10万元。
2)如果该自用汽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
例:某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为9 500元,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 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应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量价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例: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CIF价格为40万元,设关税税率为50%。计算:增值税及消费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的扣除
对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例外: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 00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烟丝已纳税额?
注意:
(1)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三种)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3)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中抵扣。
例外: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镶嵌)首饰,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
例:某日化厂6月份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 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 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 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300元。
五、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题:
某小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2月生产并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含税销售价为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9%,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例1:江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小汽车。200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委托建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转作固定资产自用,20辆偿还贷款,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3)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4)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20+3000)÷(1-3%)]×3%=(元)
(2)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不需缴纳消费税,用于小汽车装配的轮胎因为用于了不同的税目,故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销售普通小汽车应纳消费税=150×120000×3%=540000(元)
特制汽车应纳消费税=[70000×5×(1+8%)÷(1-3%)]×3%=(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40000+=(元)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2×17%+150×120000×17%+[70000×5×(1+8%)÷(1-3%)]×17%=612+3060000+=3 126 (元)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510=10205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510=(元)
例2: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30000元。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装卸搬运费500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将购买的烟叶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卷烟17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500元;
(4)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上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劳保用品,成本8600元,领用上月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的运输发票的居民用煤炭制品,成本32360元(包括买价30000元,运输成本1860元,装卸费500元)。
(A牌卷烟的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98元/条,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乙企业代收的消费税为元)
要求计算下列问题:
(1)甲企业购买烟叶业务的进项税;
(2)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3)甲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4)甲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甲企业购买烟叶业务的进项税;甲企业购买烟叶的进项税合计=烟叶进项税额+运费×7%=(收购金额+烟叶税)×13%+1000×7%=[30000×(1+10%)+30000×(1+10%)×20%]×13%+1000×7%=5148+70=5218(元)
(2)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甲企业购买烟叶的进项税合计= 5218(元)
加工费进项税=5000×17%=850(元)
转出进项税=30000×13%+1860÷(1-7%)×7%=4040(元)
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218+850-4040=2028(元)
(3)甲卷烟厂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16500+35000)×17%-2028=74727(元)
(4)甲卷烟厂应申报缴纳消费税=416500×56%+17×150-×80%=(元)
例3:北京市区的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发生如下几项业务(题中的收入均为零售收入):
(1)食品商场销售奶粉取得销售收入万元,销售食用植物油取得销售收入万元。
(2)珠宝首饰商场实现销售收入共计万元,具体收入情况如下:销售纯金银首饰取得收入万元,其中包括金银首饰与其他饰品组成套装礼品盒收入万元;销售铂金首饰取得收入万元;销售珍珠首饰取得收入万元。另将从生产企业购进的成本为4万元的金银镶嵌首饰(无同类金银镶嵌首饰的市场售价)发给先进工作者作为奖励(已抵扣进项税额)。
(3)家电商场以分期收款方式批发销售一批进口家电,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约定本月15日收回货款的70%,剩余款项6月15日收回,商场本月15日收到约定款项后,按全额开具了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微波炉350台,每台零售价585元;销售其他电器取得销售收入万元。
(4)销售其他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
(5)商场品牌区受托代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小家电,按本月代销零售收入的3%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万元。
(6)因质量问题,上月销售的两台空调被顾客退货,商场按原零售价2457元/台给予退款后向厂家退货(退货手续符合规定),该空调不含税购进价格1800元/台。
(7)本月分期付款购进家电,合同规定:不含税价款360万元,货款分三个月等额支付,每月20日付款,每次按付款金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本月商场资金紧张,20日仅支付部分款项,并按合同规定取得了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80万元。
(8)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到岸价格为65万美元,其中含境外运费3万美元,保险费万美元,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金后海关放行,支付境内运输费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
(9)购进日用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万元。
(10)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玉米因管理不善,被水浸泡发生霉烂,无法销售,按账面成本2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11)本月取得的抵扣凭证均在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汇率按1美元=元人民币计算,化妆品关税税率20%,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
(1)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国内销售环节消费税税额。
业务1
销项税额合计=÷(1+17%)×17%+÷(1+13%)×13%=(万元)
业务2
珠宝商场:销项税=÷×17%=(万元)
销项税合计=(万元)
4万元的金银镶嵌首饰(无同类金银镶嵌首饰的市场售价)发给先进工作者作为奖励属于进项税转出项目,不视同销售。
进项税转出=4×17%=(万元)
消费税=(+)÷×5%+4×(1+6%)÷(1-5%)×5%=(万元)
业务3
家电商场销项:家电销项税=300×17%=51(万元)
其他电器销项税=(350×585÷10000+)÷×17%=(万元)
销项税合计=51+=万元)
业务4
销项税=468÷×17%=68(万元)
业务5
代销的营业税=×5%=(万元)
销项税=÷ ÷ ×=万元)
业务6
退货:进项税=-1800×2×17%=-612÷10000=-(万元)
销项税=-2457÷×2×17%÷10000=-714÷10000=-(万元)
业务7
进项税=80×17%=(万元)
业务8
进口关税=65××20%=(万元)
进口消费税=(65×+)÷(1-30%)×30%=(万元)
进口增值税=(65×+)÷(1-30%)×17%=(万元)
运费进项税=×7%=(万元)
业务9
进项税=(万元)
业务10
进项税转出=25÷(1-13%)×13%=(万元)
销项税合计=++++68-= (万元)
进项税合计=+++---=(万元)
应纳增值税=-= (万元)
本月应纳国内销售环节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例4:北京市天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摩托车的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经营,另外还开办非独立核算的摩托车俱乐部从事摩托车比赛项目的经营。2009年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料已验收入库。
(2)期初库存从国内外购已税摩托车的买价127万元;本期国内购入外购已税摩托车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8万元,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期末库存国内外购已税摩托车买价6万元。
(3)本月销售自产摩托车,单价每辆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48万元,收取包装费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另有过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为万元。
(4)将自产摩托车50辆用于摩托车俱乐部比赛项目,成本35万元。
(5)受托加工豪华(超级赛事使用)摩托车(小排量,消费税税率为3%)2辆,委托方提供材料成本10万元,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加工摩托车(小排量,消费税税率为3%)2辆,委托方提供材料成本5万元,加工费2万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6)委托B公司加工摩托车2辆,发出的材料成本2万元,支付的加工费1万元,取得委托方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货已入库。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已纳税款4万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已纳税款1万元。
(7)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一批,用于连续生产摩托车,全部销售给某销售公司价税合计345万元,约定分2期收款,首次支付价款的80%。
(8)将自产摩托车销售,取得含税收入万元。
(9)月末进口摩托车一批,关税完税价格50万元,关税税率20%,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10)本月摩托车俱乐部取得一次性会员活动费189万元,现场销售各种餐饮取得收入89万元。外购摩托车库存减少数量均为继续生产摩托车。公司自产摩托车均为同一型号。除题目提示小排量税率外,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本题目中涉及货物及材料的增值税率均为17%。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本期进口业务缴纳的税金;
(2)计算本期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本期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
(4)计算本期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计算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6)计算本期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计算本期应缴纳的营业税;
(8)计算本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本期进口业务缴纳的税金
业务(9):进口关税=50×20%=10(万元)
进口增值税=(50+10)÷(1-10%)×17%=(万元)
进口消费税=(50+10)÷(1-10%)×10%=(万元)
进口业务合计税金=10++=28 (万元)
(2)本期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3):销项税额=[148+(+)÷(1+17%)]×17%=(万元)
业务(4):自用部分的销项税额=50××17%=(万元)
业务(5):销项税额=(5+2)×17%=(万元)
业务(7):销项税=345×80%÷(1+17%)×17%=(万元)
业务(8):销项税=÷(1+17%)×17%=(万元)
销项税=++++= (万元)
(3)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
业务(1):进项税额=30×17%=(万元)
业务(2):进项税额=18×17%=(万元)
业务(6):进项税=1×17%=(万元)
上述业务中,
进项税额合计=+++= (万元)
应纳增值税=-= (万元)
(4)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业务(5):受托加工摩托车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0+5+5+2)÷(1-3%)×3%=(万元)
(5)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外购已税摩托车继续生产摩托车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127+18-6)×10%=(万元)
业务(3):摩托车的消费税=[148+(+)÷(1+17%)]×10%=(万元)
业务(4):自产自用摩托车视同销售。
自用部分的消费税=50××10%=(万元)
业务(6):本期摩托车可以抵扣的已纳消费税=(2+1)÷(1-10%)×10%+4-1=(万元)
业务(7):连续生产摩托车销售应纳消费税=345×80%÷(1+17%)×10%=(万元)
业务(8):消费税=÷(1+17%)×10%=(万元)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可以抵扣前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6)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3%)=(万元)
(7)本期应缴纳的营业税
业务(10):摩托车运动项目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体育文化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现场销售餐饮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律按体育文化的营业税率征税。
营业税=(189+89)×3%= (万元)
(8)本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3%)=(万元)
例: (2011)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为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0%=(万元) (2) 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用于批发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 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 进项税额=+++=(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万元) 应纳增值税=-=(万元) (6)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例: (2010)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答:(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00+500×+500×150/10000)/(1-56%)×200/500×56%+200×150/10000=+3=(万元)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0 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批发卷烟按照5%的税率即征消费税 320×5%=16(万元)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320/80×100×5%=20(万元) 投资零售企业按照批发行为缴纳消费税。
例: (2009)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上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万元。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万元。
(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要求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7%++×40% =(万元) (2)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70×17% =(万元) (3)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3%) =(万元) (4)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价计算消费税: =11×5% =(万元) (5)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偿债务应平均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万元) (6)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5%+÷×5% =(万元) (7)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17%+÷(1+17%)×17%=(万元) (8)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 +[÷(1+13%)×13%+÷×17%]-(÷(1+17%)×17%) =(万元) (9)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