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原文出处】体育与科学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206
【原刊页号】29~31
【分 类 号】G8
【分 类 名】体育
【复印期号】200303
【 标 题】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英文标题】On th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GUO Shuli
【 作 者】郭树理
【作者简介】郭树理 411105,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在
读博士生
【内容提要】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
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
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
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
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摘 要 题】国际体育博览
【英文摘要】Sport's Arbitration is one of the efficient
settlements for spo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set up b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s the most famou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history,independence,structure
and funci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and then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China's utilization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关 键 词】体育/纠纷/仲裁/国际奥委会
Sports/Dispute/Arbitration/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2)06-
0029-03
1前言
只要存在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与争端。一
般而言,体育纠纷的当事人能够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第一,向体
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机构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
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体育机
构做出裁断后,其并不能阻止当事人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
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
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
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
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
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
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
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亦有法律专家,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
拘束力;再加上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如 1958年
订立于纽约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体育仲裁裁决
的执行力有保障。目前在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奥委会
(IOC)建立的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 CAS)
。
2体育仲裁院的产生
1983年,由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倡议,国际奥委会
建立了体育仲裁院这一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院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
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纠纷及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此外,
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
仲裁规则。萨马兰奇先生并倡议由国际奥委会直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一切
支出与费用。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体育仲裁院的章程,该章
程自 1984年 6月 30日起生效,体育仲裁院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根
据当时的章程规定,体育仲裁院章程的修订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提出动议,由国际奥委会召开会议进行。
3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问题
1992年,一名骑术运动员因不服体育仲裁院的一项仲裁裁决,向瑞
士联邦法院起诉(因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洛桑),其认为体育仲裁院由于与
国际骑术联合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具备中立性质和独立地位,不成
其为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于 1993年 3月 15日做
出最终裁决,认定体育仲裁院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体育
仲裁院并不是国际骑术联合会的一个机构,亦不接受国际骑术联合会的指
导,至于仲裁员方面,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中仅有 3名是国际骑术联
合会提名的,而当时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的总人数是 60人。但是在该
项判决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亦表示了
关注:首先,体育仲裁院完全由国际奥委会资助;其次,国际奥委会可以
修改体育仲裁院的章程;再次,国际奥委会及其主席有权指定体育仲裁院
的仲裁员;等等这些都让人对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尤其是在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感到怀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
此案中的判决意见,很明显地向公众表示:体育仲裁院应当在组织与财政
两方面独立于国际奥委会。
这一案件引发了体育仲裁院的重大改革。改革的最主要变化是建立了
一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 ICAS),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以取代国际
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体育仲裁院的改革产生了一个新的章程,该章程
自 1994年 11月起生效。
4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的组成
整个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一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
会,二是体育仲裁院自身。体育仲裁院的运作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
,后者由 2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都必须是体育法与仲
裁法方面的资深法律专家,他们由以下方式和程序产生:首先,国际体育
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协会(ANOC)及国际奥委会各自分别任命 4名委员
,一共是 12名;接下来由前述 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 4名委员,此项
任命必须考虑保证运动员的利益;最后,剩下的 4名委员由上面产生的 16
名委员协商后任命,该 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委任其他 16名委员的任何机
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以这样一种组成方式来保确其委员能够广泛地代
表国际体育界各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