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行国库业务的相关内容
日照分行营业部
2011年9月24日
代理人行国库业务的相关内容代理人行国库业务的相关内容
• 1、国库经收业务
包括:税收收入业务(包括手工和横向联网两种
模式)和非税收入业务(包括罚没收入、行政
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等)
• 2、国债相关业务(含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
电子式)
国库经收业务
• 一、国库经收业务
• 国库经收处的概念及账务核算手续
•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收收入包含的内容
•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
国库经收处的概念及账务核算手续国库经收处的概念及账务核算手续
• 国库经收处的概念及账务核算手续
• 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库经收处的概念是:国库经收处是指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
• 2、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
会计核算手续,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
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
作规程》办理,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核算收纳各项预
算收入。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1、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
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
转到指定收款国库。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
上级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2、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
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3、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
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
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
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3)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4)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
符;
(5)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
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4、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
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
(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 5、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
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
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
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
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6、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
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
报解。
• 7、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
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
退付。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8、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
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
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 9、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
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
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
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
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
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 10、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
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
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收收入包含的内容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收收入包含的内容
• 1、国税局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等;
• 2、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等;
• 3、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
税、船舶吨税等;
• 4、财政部门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收收入包含的内容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收收入包含的内容
• 5、国税局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 6、地税局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基
金收入、预算外收入;
• 7、海关征收的罚没收入等;
• 8、财政部门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
其他收入、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金
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处罚条款。
• 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视
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
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中国人民银
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
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
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
内容为: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
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
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五)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
行处罚。
1、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
(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
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
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
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
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银行违反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
留、挪用结算资金,按计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
万分之七的罚款。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
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
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对违反规定
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与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妨害公务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 (八)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
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
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
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
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
责任:
1、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
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2、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
的;
国库经收业务罚则国库经收业务罚则
3、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
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4、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
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
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5、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TIPS))
•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是中国人民银
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开发的一套横
向联网系统,该系统在2006年投产运行,我市
地税系统于2010年11月26日正式上线运行、国
税系统于2011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
• 纳税人必须与税务局、商业银行签署扣税协议
才能办理税款扣划业务。
•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要求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给纳税人。
• 目前企业可以在我行办理地税、国税代缴业务。
国债相关业务
• 国债相关业务
• 一、国债的概念
• 二、国债的种类
• 三、国债质押贷款
• 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
一、国债的概念一、国债的概念
• 一、国债的概念
• 国债是以各国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
府的财政部)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
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
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
种信用行为。
反映了国家与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
二、国债的种类二、国债的种类
• 二、国债的种类
• 1、凭证式国债。
•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
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
行的国债。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
式国债。
• 特点: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
市流通
二、国债的种类二、国债的种类
• 2、储蓄国债(电子式)
•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我国财政部面向境内
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
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 特点:对个人投资者;采用实名制,不
可流通转让;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安
全稳定;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
息方式较为多样。
三、国债质押贷款三、国债质押贷款
• 三、国债质押贷款
•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概念
•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
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
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 商业银行可办理本行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
款业务,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质押贷款数
额不应超过质押债券面值的90%。
三、国债质押贷款三、国债质押贷款
• 2、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范围
• 作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
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
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三、国债质押贷款三、国债质押贷款
•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办理
• 借款人申请 ---原认购银行审核批准 ---借
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 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
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办理凭证式国债
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
务。
三、国债质押贷款三、国债质押贷款
• 4、使用他人的凭证式国债如何办理质押
贷款
• 使用他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业
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债券所有人同
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所有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
三、国债质押贷款三、国债质押贷款
• 5、使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
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
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
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
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凭证式国债为依据确定贷
款期限。
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
• 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
• 各国债承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告和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发行时间和
发行条件向社会宣传和组织发行;
• 各国债承销机构应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监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并
将该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严格管理;
• 各国债承销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
门报送每期凭证式国债的发行计划、发行进度、
发行额度、国债持有量和重大发行信息;
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四、国债业务相关要求
• 凭证式国债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
使用相应的“国家债券”资产类科目,并在此
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核算发行和兑付
所收的款项;
• 各承销机构不得有利用国债发行便利进行揽储、
预约发行、惜售的行为;
• 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规定的
质押范围、质押程序和质押方式办理。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