φ 面,tt;,苦 L呈报 2017,33(1 7): 159-164
Chinese Agricu1tura1 Science Bulletin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
张雅婷,张占录,赵茜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增值收益分配状况的影响,合
理的增值收益分配对建立完善的集体经营成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研究首先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市场及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出发,明确了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市场主体为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然
后通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了不同类型增值收益的归属。研究
结果显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中,绝对地租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由自然地理
位直决定的级差地租I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分享;由经济地理位置决定的级差地租I在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政府间分配;级差地租11应归属于各级政府。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志码 :A 论文编号: casb 16080049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from the Transfer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Zhang Yating, Zhang Zhanlu, Zhao Qianyu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Beijing 100872)
Abstract: The pilot work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 is affected by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in a large extent, reasonable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is meaningful to the perfec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establishment.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and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conditions, clarified that the main market players of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were govemment,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peasan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cremental benefits composition, the affiliation of different incremental benefits was determin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n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the absolute rent belonged to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peasants; differential rent 1 determined by natural geographical position should be shared by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peasants; differential rent 1 determined by economic geographical
location should be shared by peasant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govemments at all levels;
differential rent 11 belonged to govemment.
Key words: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crement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召|言
中国城镇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率以每年
大约 1 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订。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建
设用地的增长,当前城镇化的发展仍然面临凸显的国
土开发空间约束,在这种现实背景下,通过构建城乡统
-的建设用地市场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工作己经
展开,根据 2015 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的数据显
示,截至 2015 年底,共完成了 69宗 hm2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也存
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集体经营
第一作者简介:张雅婷,女 .1990年出生,山西忻州人,博士,研究方向:土地整理与土地规划。通信地址:10087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
人民大学.E-mail: yatingzhang@。
通讯作者:张占录,男 .1963 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z城乡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及土地政策研究。 E-mail: zhangzhanlu@
收稿日期 :2016-08-10.修回日期 :2016-10-16 。
160 • cf@农孝通 d昆
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的分配,增值收益的分
配会对各万利益主体参与流转的积极性,以及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持续性产生重要影响[2] ,
增值收益的分配的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建立兼顾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益分配机制。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及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
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种类型构成,现阶段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试点实践还未覆盖所有类
型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
体的,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企业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
他人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具有生产经营性质
的农村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
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工作的展
开,各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形成,市
场供给方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者,供
给方可以通过出让、出租、转让、入股等交易方式将其
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其他经济主体
用于从事 E业、商业、娱乐业、旅游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从而形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市场的交易客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
权,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各
级政府和用地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参与
主体之一,它拥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可代
表集体内部成员与用地单位进行交易,并参与增值收
益的分配。发展水平较高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中与
各方主体博弈的能力越强,更有能力维护集体利益,在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的分配更为公
正透明,对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收益使用也更为合理
有效。而发展水平低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
具体责任人不明确,在与其他市场主体博弈时处于劣
势低位,在实际交易中容易被部分人取代,不利于维护
集体利益,内部收益分配也有失公正,易产生权力寻
租,滋生腐败。
参与市场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转让前使
用权归农民所有,农民也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
的参与主体之一,并有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忽视农
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会直接损害农民的权益,增加
交易成本,影响市场供需双方的利益,极有可能阻碍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正常交易,同时还会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必须
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注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
益,使农民以更平等的地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由于市场的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等缺点,政府
在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
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中政府的作用应是合理
规划、适当调节、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获取
利益。
用地单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参与主
体之一,没有用地需求就无法形成完整的土地市场,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也就无法完成。在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市场上,土地需求方用地单位与土地供给方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供求博弈,用地单位的最
终目的是用最低成本拿到所需土地,用地单位对土地
出价越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能分享的土地增值
收益就越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类型不同试点地
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都有其各自的
特点,从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来看,目前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 3种类型。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交易。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出让是许多试点地采用的
交易方式,通常乡镇企业用地或征地遗留下来用于集
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的产业用地的使用权交易会选择
这种直接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 F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市场关系比较简单,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
给用地单位。
如湖北省荆口市沙洋县李市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流转的试点,将该村 17 宗总面积为 町的
闲置仓库作为试点流转的对象,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
拍卖,出让的增值收益在县政府、农民集体及村民小组
内部进行分配。其中,沙洋县政府以土地有偿使用费
的名义收取了 10%的增值收益,剩余收益的 30%归农
民集体所有,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被安置人员生
活补助、偿还村集体债务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等 ;70%
归土地使用权者村民小组所有,并将村民小组的成员
分为老户、新户、己出嫁但未迁出户口和壁挂户四类,
不同类型的成员按不同的标准参与收益分配[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交易是目前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交易类型,具有交
易关系简单,交易成本较低等优点,但这类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面积占农村建设用地的比例很小,且多集中
张雅婷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 161
分布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所以通常交易量较
少,这就易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形同虚设,所以在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过程中,试点地区还
探索了其他类型的交易方式。
(2)农地转用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易。由于中国现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分布
在离城市区域较近且受城市辐射较多的农村地区,这
些土地的单块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于村内各处且没有
固定的分布规律,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市场交易量,所以还有一些试点地区在试点时通
过农地转用增加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给。
农地转用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是指在符合各类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通过向市级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地转用,经政府批准后依法
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形成新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的形式有偿出让给用地单
位。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交易不同,由
农地转用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需要经历两
个过程:首先,符合转用条件的农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第二,再将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入
市流转。
(3)城中村改造结余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交易。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处于城镇发展范围内
村庄的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的生产方式因
此改变,身份也转变为居民,但仍居住在原村落而形成
了比较特殊的居民区就是城中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
中,有一部分城中村现有土地产权坯属于农村集体所
有,土地产权性质未发生变化,这部分"村"至今仍然还
是"村建制"以"村"为单位进行管理,良好的区位条件
使这部分城中村出租房屋比率相当高,且便于农民从
事各类非农工作,农民收入也比较可观,在对这部分域
中村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各类补偿安置方案很难使农
民满意,因此这部分域中村用地改造为国有土地的成
本很高。故一些试点地区尝试了通过城中村改造整理
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将使用权出让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形式的典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
集体是城中村改造的唯一主体,没有其他投资主体参
与城中村改造:第二,城中村改造后结余的建设用地仍
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民集体能够出让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这种交易类型受改造资金限
制较大,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自
筹,资金压力较大。交易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则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如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洋楼村的城中村改造模
式就是如此,由该村农民自行组织进行域中村改造,改
造后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入股等方
式进行流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集体经济组织
提留、村民集资自筹、政府补贴筹集的资金并不能满足
城中村改造的推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也被拒绝后,
该村决定将先整理好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以获取部分
改造资金,然后再完成剩余的域中村改造。这种方式
导致仍有少部分农户未完成搬迁,农民对改造资金、集
体建设用地流收益知情度低,且在操作程序上也有不
合理之处。可见,在无法保证足够资金来源的前提下,
域中村改造结余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还
存在很大问题。
可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仍处于探索阶
段,还未形成完整统一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从
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目前市场上存在多种交易模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关系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
各级政府、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农
民个人,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
分配关系主要围绕这个三个主体展开。三个主体间的
收益分配关系可以划分为外部收益分配关系和内部收
益分配关系。
(1)外部收益分配关系。外部收益分配关系主要
是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个主体间的分配
关系,由于农民个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
以集体为媒介。因此,在外部收益分配关系中,农民个
人的利益与集体利益容易达成一致,所以本文在研究
外部收益分配关系时,将农民归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主要研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收益分配关系。
从己经开展试点各地的实践来看,政府与集体经
济组织间收益分配关系比较清晰。如福建省晋江市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外部收益分配关系为市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提取2%的流转工作业务经费,政府通过
收取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提取 40%的增值收益,剩余
58%的增值收益归农民集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
府将净增值收益留取51%作为社会福利基金和发展基
金,剩余49%的增值收益归集体所有:贵州省泪潭县土
槽村政府按拍卖总价款收取 1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
金,农民集体留取总价款减去收益调节金和流转成本
的剩余部分;浙江省湖州市政府留取流转收益的 15% ,
流转收益的 80%归农民集体,剩余5%的流转收益为流
• 162 • 中国农孝通报 电.cn
转手续费:河南省去阳市流转收益的40%归政府,剩余
60%归农民集体:江苏省苏州市将流转收益的 30%分
配给政府 .70%分配给农民集体:广东省中山市政府不
直接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增值收益主要分配给农民
集体。
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实践中
可以看出,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同程度的参与了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情况制
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标准,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
占有的增值收益较多,少部分地区政府占有的增值收
益较多,还有部分地区政府不直接参与增值收益
分配。
(2) 内部收益分配关系。内部收益分配关系既涉
及政府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即各级政府间的收益分
配关系,也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
即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农民间的分配。
政府内部的分配各试点地有不同的规定,→些地
区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能够分配的收益比例,如福建
省晋江市规定市级政府分配20%的增值收益,乡级政
府分配20%的增值收益:江苏省苏州市规定市级政府
留取流转收益的 1%,县级政府留取流转收益的 %.
乡镇政府留取流转收益的 %。还有许多试点地区
并未对各级政府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政
府获得的增值收益主要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占有。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关系是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中的重要关系,从各地实践
经验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
有)大部分会分配给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
织与其成员农民个人都卡分重视这部分收益分配的合
理性,各地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进行了不同
程度的探索。如福建省晋江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了土
地收益基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失地保障及退休
养老等公共产品供给,并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农民通过
入股股份合作公司获得福利分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份公司,并对集体分得的增值收
益进行分红:河南省安阳市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按 2:8
的比例分配增值收益:广东省中山市将流转收益的
50%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流转收益的 30%
分配给农民个人,流转收益的 10%用于公益事业和基
础设施建设,流转收益的 10%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各试点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不尽相同,
一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了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二
些地区则将增值收益更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还有的
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内部分配关系时,不仅注重现金
分配,还考虑、农民社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
等问题,但也有一些试点地区在政府规章中并未出现
关于农民集体内部如何进行收益分配的规定,这很不
利于农民集体内部对增值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与传统征地制度相比,试点地区土地增值收益打
破了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占有的状
况,综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内
外部关系来看,各试点地探索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兼顾
国家、集体和个人为目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可能出
现的问题目前中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
机制还不健全,各试点地区都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具
体操作上难免出现各种问题,主要会集中在以下几个
方面。
(1)政府过度干预增值收益分配。当政府、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三大主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进行博
弈时,政府通常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尤其是基层集体
经济组织不健全,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很难掌握收益分配的主动权,这很容易造成
政府对增值收益分配的过度干预以获取更多的增值收
益,最终导致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合理。政府应当明确
自己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的分配不
是谋取自身利益,而是合理规划、适当调节、提供公共
产品和服务,否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可能会成
为政府侵占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另→种方式。
(2)集体内部收益分配不合理。集体内部收益分
配反映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集体内部收益如何进行分配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股
东大会的形式由集体成员共同商讨决议。但许多地区
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是客观现实,这样很难建立健全
合理的内部收益分配制度,极易引起集体内部收益分
配的纠纷产生,出现集体资金被侵占的现象,最终演化
为集体代理人谋取私利的制度支持,农民应得利益难
以落到实处。
(3)监管机制缺失导致收益分配混乱。从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监管现状来看,各
试点地区对增值收益分配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
种是由地方政府对收益分配进行监管,但是由于缺乏
有效的激励,地方政府不愿主动承担监管义务,监管力
度也会大打折扣。另一种是农村集体通过村民代表大
会推选村民代表进行监督,这种方式下的监管效果在
很大程度上受村民代表个人行为的影响,若出现监管
代表与村干部共同隐瞒收益分配信息的情况,监管制
度就形同虚设。监管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收益分配的
张雅婷等z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 163 •
监管效果有限,在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很容易产生
混乱、不公等现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
笔者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的构成
出发,分析不同类型增值收益的来源,以明确各主体可
分配的具体增值收益类型(图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流转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 I和
级差地租 II构成。
(1)绝对地租。无论土地的质量是优还是劣,土地
所有者都要取得-定的地租,否则他宁愿让土地长期
闲置,也不肯让别人无偿使用,这种具有一定垄断性质
的地租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
的实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交易市场将土
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增值收益中必然包
含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绝对地租,这一部分收益应
当属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
(2)级差地租 I。级差地租 I是指由不同地块土地
肥力程度的差别和不同地块地理位置的差别所造成
的,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级差地租 I几乎不
受土地肥力影响,地理位置的差异是影响级差地租 I
多少的主要原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理位置由自然地理位置
和经济地理位置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然地
理位置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承认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农民有获得这部分建设用地级差地租 I
的权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地理位置是指由于各
类社会投资等外部投资改变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的相对经济位置,通常情况下,宗地红线内的外部投
资主要是土地使用者即农民进行的投资,宗地红线外
的外部投资主要是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投资。
集体经
营性建
设用地
流转增
值收益
的构成
与分配
所以由经济地理位置不同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按
照宗地红线内外的技资情况在农民、政府和集体间进
行分配,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这部分增值收益
的占有,既可以激励农民进行土地投资,促进农地改
良,还有利于农村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
(3)级差地租 II。级差地租 II 的本质是一种超额
利润,具体来讲就是在同-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每
次投资的劳动生产率只要高于劣等土地的生产率水平
就会产生二定的超额利润,这种由于连续投资劳动生
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就是级差
地租 II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所形成的土地增值中,
级差地租 11主要来源于政府对于区域的土地开发和基
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地价因此提升,故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形成的这部分级差地租 II
应归各级政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
转的增值收益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 I、级差地租 II三
部分构成,不同成困的增值收益应分配给不同的主体,
图 1 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的构成
与分配。
3 结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市场交易主要有三种
类型,通过市场交易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在政府、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间分配。本文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流转增值收益主要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 I和级差
地租 II三种类型,并分别分析了不同类型增值收益的
来源,以明确各主体可分配的具体增值收益类型。研
究的结果显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
中,绝对地租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由自然地理
位置决定的级差地租I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
图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增值收益的构成与分配
164 • 中国农孝通报
分享,由经济地理位置决定的级差地租 I在农民、集体 [13] 汪晖,黄祖辉-地范围与公平补偿→←→从两个士地投机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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