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
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
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
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二、零用金管理细则
(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
设置专人办理。
(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 5 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
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 1000 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
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
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
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第 3 条第 4 款办理。
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
(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三、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准。
第二条 差旅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附
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
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
标准的 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 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
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
过 12 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 1 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
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 50%发给。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
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
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
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
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
价的 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
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
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
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
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 30 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 50%发给。
(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
(一)市内工作交通费。
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的公
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
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 10 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人,
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
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 2 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行车(或
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2.符合条 1 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费。
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了后七
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负责人
批准,发给每月 10 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成其
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 48 小时,超过 48 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
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每夜 8
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由各
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 8 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财务
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
(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2 元。当天出工在
2 小时至 4 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 2 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 RSU 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财
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1 元(有勘察
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 200 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 25 元、书刊费 20 元、水电补贴
35 元、物价补贴 73 元、粮价补贴 20 元、煤气补贴 45 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 5-10 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式员工
(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人员按
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 号文的规定执行(详见
附解)。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 610 号文的规定执行(详
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
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接待内地
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宿费或只
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应酬费项下列
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四、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
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
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
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 10 元,
在福利费中拨款。
建议设置食堂的单位,都要成立监委会,在员工中选举监委会成员,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管理
和监督,责任是监督职工食堂收支情况,每月帐目由职工食堂向监委会汇报一次,并抄报财
务部一份,每季要定期向员工公布职工食堂的收支情况。
五、内部稽核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
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
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
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
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
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
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
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
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
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
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
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
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
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
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
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
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
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
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
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
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
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
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
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
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
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
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