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免费给客户送自家货,算不算非法营运?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周某经营了一家海鲜批发店,为了经营方便,就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也就
是常说的小面包车,前排坐人,把最后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留出空间存放货物,用来给客户送
货,有时也小批量进货。车跑了多半年都挺顺当的,可没想到前两天在给自己客户送货的路
上却被公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给查住了,说是他是无证运输、非法营运,还作了询问笔
录。没过几天,周某就收到了公路运输管理所因非法营运对其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周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车又不是专门经营货物运输的,还需要办什么营运证?何况自
己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的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价同其他
商户价格一样,又没有额外加钱,根本不是非法营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观点 A: 周某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
价同其他商户价格一样,没有额外加钱,不具有营利性,其行为不是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
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当撤销。
观点 B: 周某的车是微型普通客车,只能用于载人,不得用于运送货物,但周某的客车最后
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用于运送货物,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
取运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应认定其为消费者运送货物中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其
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合法。
[分析] 我们认为观点 B 正确。理由有:
1、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虽然不是典型的货物运输行为,但通常理解,营业性运输是
指对外提供劳务、参加社会运输,发生各种运费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其中运费结算除运费
单独结算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和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
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法。周某的送货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其送货上门虽然
不直接收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属于运费与货价并计,即其为客户运送货物中变相
发生了费用结算。且周某免费送货形成了优于其他商户的竞争优势,在商品同质同价情况下,
客户会优先选购周某的商品,如果其运输不计入成本,会构成对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
2、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但其自家车仅是微型普通客车,依法不应当装载运输货物,但
周某将客车最后一排座位撤掉用于运送货物,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却实际给客户
送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公路运输管理
所在经过询问调查等程序后依法作出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建议工厂、商店等经营主体作为生产、经营用途的车辆一定要办理营运手续,而作为私人用
途的车辆,尤其是客车,不应该载货运货。
郑州中院行政庭 魏丽平
公交车售票员能“罚款”吗?
作者: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发布时间:2008-10-17 14:08:27
[案情]
李某在某市乘公交车,上车时人过于拥挤,买卖票均不甚方便,他便产生了逃票的侥幸心
理。这时,售票员一直在车上喊:“没买票的乘客赶快买票,如下车时被查到没买票的话,
罚款十元。”李某一直没买票。结果,下车时被售票员发现,强行罚款十元。
[评析]
类似“罚款”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其性质类似于我们在一些商店中见到的店堂告示:
如损坏一物罚多少钱、偷盗一物罚多少钱等等。但是,公共汽车售票员究竟有没有处罚权,
对于逃票的行为如何处置,应是我们探究的重点话题。
一、关于售票员的“处罚权”。处罚权,不论是刑事处罚权或是行政处罚权,它在本质上属
于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的运行,往往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或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后
盾。公权力行使的一个前提,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和赋权,以行使某种国家职权为目
的。行使这种国家职权或是出于经济社会安全考虑,或是出于限制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预
期目的。所以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设定与行使处罚权。譬如,《行政处罚法》第十
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还需注
意的是,处罚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步骤、范围。作为公交公司,其主要目的是
营利,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其乘客行使处罚权的。所以
本案当中,售票员的行为应是于法无据,是没有权力行使处罚权的。
二、如何对待逃票方的行为。本案在事实上,售票方和李某两者之间实际已形成了一种客
运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
同。依《合同法》第 294 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起程乘运、越级
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
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本案中,李某已经乘车到了目的地,只是想趁车上人多售票
员不注意而逃票。这时承运人再以李某没有买票来拒绝运输,显然已不可能。但是,对李某
这种行为又不能熟视无睹,对承运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一定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李某
和承运方依交易贯例(因在当地乘公交,总是先乘车后买票),双方客运合同成立。《合同
法》第 293 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
习惯的除外。”李某作为合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实属于合同违约情形。这时,作
为承运方在李某补充履行义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李某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权依
法加收票款,但加收的票款只能称之为手续费或其它,但绝不能称之为罚款。(B)
第
行政处罚案例选登
2007-7-31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 1:“一家有病、给多家吃药”不合法
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受到行政处
罚。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
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不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
政违法这个前提。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实际上是“一家有病、
给多家吃药”,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 2:行政责任不能取代民事责任
张某酒后闹事,无端的殴打一过路妇女,造成这一妇女轻微伤,住院七天,花去医药费 830
元。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妇女可否让
张某承担医药费?为什么?
答案要点:受伤妇女的医药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3:“罚款买月票”违法
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
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为“罚
款买月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这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 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
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
案例 4:厅堂告示无法律效力
南方某大学礼堂,经常向外租用,在墙上贴了一张告示,自行规定,“本礼堂严禁吸烟,违者
罚款 20 元”。这一告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这个告示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
设定行政处罚,学校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凭一张告示规定“吸烟罚款”没有法律效力 。
案例 5:自己强制执行违法
某县广播电视局的执法人员对盗接广播电视信号的李某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下达以后,李某拒不执行,于是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请示派两个人到李家把电视机抱走
抵顶罚款,这个建议是否可行,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广播电视局执法
人员的建议不可行。李某不执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自己强制执行属于行政违法。
案例 6:玩忽职守领法责
在震惊全国的某省假酒案中,造成二十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造假酒的业主及主要责任者承
担了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处理了一批市场监管机关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呢?
答案要点: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在某省假酒案中,市场监管机关没有尽到市场监管的责任,属于玩忽职守,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7:较真是老百姓的权利
今年 2 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到红雨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时,执法人员以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违
法事实,要给予 800 元的罚款,饭店的老板说,“能不能把文件给我们看看,或说说”,执法
人员很蛮横地说,“非得较这个真吗”?饭店老板经过斟酌,还是交了罚款。你认为,在这个
案例中执法人员有哪些不当的地方,饭店老板该怎么办?
答案要点:执法人员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不说明实施处罚依据的文件及其条款属于程序违
法;二是态度蛮横。饭店的老板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案例 9:公务员拦轿车送伤员 撞毁轿车责任由谁负
李某是白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4 月 7 日是李某工休日。李某与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时,朋友
小王不慎受伤。为送小王去医院,李某在公路边持公务证拦下一辆陈某驾驶的自己的私人轿
车,声称执行公务需征用该车。陈某查看了李某的证件后(李某同时出示了同类车辆的驾
照),让李某驾车送小王去医院。途中,李某处置不当,导致轿车损毁报废,损失 18 万元。
车主向白云市公安局要求赔偿。
白云市公安局认为,李某在休假期间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白云市公安局不能为其承担责任。
车主陈某以白云市公安局为被告,向白云市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要点:公安局的理由不能成立。
1、本案中,李某利用其公务身份,行使行政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征用轿车的行为应视为与行
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2、工休时间的行为并不是一律认定为个人行为,凡是行为与职权有关,不能认为是个人行为.
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求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 10:半路下车去举报 司机不服成原告
1994 年 9 月 4 日晚 6 时 30 分左右,出租车司机李俊驾驶“夏利”牌出租车在无锡火车站出租
汽车经营点,遇到乘客施某要搭乘出租车去无锡市曹家新村。李俊承诺后,施某上车。
当行驶一段路程后,李俊以需接亲戚为由叫施某下车。
第二天,施某向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说明了时间、地点、出租汽车牌号,以及拒载
乘客的经过。
9 月 7 日上午,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俊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以举报待
查为由暂扣李俊的行驶证,限令李俊 3 日内前往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罚。
9 月 7 日下午,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俊发出锡交字第 4039481 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
决定书”,以李俊拒载乘客,违反了无锡市人民政府 1994 年 8 月 24 日发布行的《无锡市出
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41 条第 3 项的规定,给予李俊停业整顿 30 天的行政处罚。
李俊不服,于 9 月 1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该案?
[备注:《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23 条第 4 款规定:“载客营运中无正当理由中
断服务的,属拒载客行为。”]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41 条第 3 项规定:“经营者无故拒载乘客,强行拉客或
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客运管理部门可予以扣车、责令停业整顿 30 天,并可处以 1000 元
至 2000 元的罚款。”
【提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
|答案要点:1、无锡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规章。
2、《行政处罚法》第 13 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地方规章()----行政机关可以据此执法,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审理.
4、该《办法》中有关扣车、责令停业整顿 30 天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悖,应当清理。
——无锡市政府可以提请无锡市人大或常委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
案例 11:假冒五粮液 公司又遭起
2002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
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
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 177 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
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 176 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
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 11
月 26 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39 条
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50 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 11 月 28
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
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11 月 28 日)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
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
11 月 29 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 067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2、没收 176 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94560 元。
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该作出怎样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焦作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于 2002 年 11 月 26 日给孟州市乐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同年 11 月 29 日就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有给该公司 3 日的时间提出公开听
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遂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作
出的(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 06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要点:
1、某市人大依法罢免侃某副市长的职务是正确的.
2、侃某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分也是应该的.
3、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侃某作出的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6 个月)
将民警困屋中 30 分钟 男子阻碍执法不服处罚被驳
2009-3-10 14:2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因不服某公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赵某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
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赵某的丈夫焦某饭后出去遛狗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人举报。民警接报出警上门了解
情况时,赵某阻拦民警录像,用手搰掳摄像机,并用手捂摄像机镜头。被民警制止后,赵某
抱着小狗走出屋门,并随即将屋门撞上,致使民警被困屋中长达 30 分钟左右。后公安分局
认定,赵某阻碍了民警执法,决定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赵某不服,向北京市公
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维持了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后赵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依据赵某陈述及对他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录像资料,认定
赵某存在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对赵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
律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安分局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等程序,符合《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其执法程序合法。赵某的上诉理由,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国法院网·崔晓畅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五年
2011 年 04 月 22 日 15:16 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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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治理醉酒驾车
中新网北京 4 月 22 日电 (记者 郭金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 22 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
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
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 5 年之内不得重新取
得。
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
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
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且 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
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
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提高至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改为 6 个月;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拘留和 2000
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 15 日拘留
的处罚,将罚款从 5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且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7 年 1 月,句容某装饰公司购进一批假冒“GMT”注册商标的地弹簧销售给南
京某工地,后被南京市某工商分局查获。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批假冒地弹
簧,除了假冒了“GMT”注册商标外,还冒用了“GMT”牌地弹簧真正厂家的厂名
和厂址。最后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没收了假冒地弹簧,并进行了
罚款;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收了该
公司的违法所得。有人认为工商机关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属
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我们在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该原则在工商执法中的适用作深入了解后再作出判
断。
对前文案例的分析: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的行为看似有两个:一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
为;二是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但是商标和厂名厂址都是在同一个商品
上,当事人的行为其实只有一个就是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这个行为的过程或者
结果触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商法规,而且该行为中有一个行为属于当事人放任产
生的,而不是当事人主动作为的(当事人仅仅是卖假冒商品,至于商品哪儿假,
并不是当事人所在意的),这些正好符合前文所讲的想象竞合行为的特征。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没
收假冒商品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
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没收假冒商品的处罚。因此工商部
门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没收了假冒地弹簧,并进行了罚款后,又根据《江苏
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没收了该公司的违法所得并没
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雨花台工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