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个人:口 企业:口
个 人
姓名: 职业: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在华是否有住所: 是:口 否:口
地址:
如在华无住所,申请年度在华是否居住满一年: 是:口 否:口
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企 业
名称: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
营业范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编号(No.):第 号
收到申请表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