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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
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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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用户指南:该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要求所有成员按章办事,行为有所规范,并在日积月累、反复实践的过
程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和优良的学习、工作习惯,最终推动整体效率和产能提升。可通过修改使用,也
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
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
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
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
构承担。
抽样前的准备
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
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
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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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 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
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
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
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
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抽样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
(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
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
称被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
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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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件 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
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
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
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 2)。
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
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
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 2名抽样人员同时
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不予抽样的情形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
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
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
类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
样:
(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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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字样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
全部用于出口的;
(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
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要求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
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封条》,附件 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
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
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
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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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抽样日期。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
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抽样单填写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抽样单》(附件 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
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
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
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
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
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
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
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
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
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
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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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
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
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
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
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
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
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
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现场信息采集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
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
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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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
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
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
封条近照;
(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
的照片;
(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样品的获取方式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
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 5)随后支付费
用。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指定。
样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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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
构。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
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
付相关费用。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 5日(指工作日,下
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
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
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
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拒检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
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
告知拒检的后果。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
书》(附件 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
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
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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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
况表》(附表 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
抽样文书的交付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
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 7)交给
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
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
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
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
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
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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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
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
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 检验
承检机构的确定
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
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
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
(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 3)报秘
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
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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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样品的处置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
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
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
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
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
交确认单》(附件 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
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
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
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
认。
结果质量控制
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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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
准确性。
检验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
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
件 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原则上承
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 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
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
修改判定原则。
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
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
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
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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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
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 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附表 4),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并抄
报总局。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食品标示生产者所
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承检机构信息报告时,应确保对方收悉,并做好记录
备查。
检验报告发送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
后应当立即将检验报告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抽
样单位将不合格样品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 10)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流通环
节抽样的,还需寄送至食品标示生产者。不合格样品或问
题样品生产者涉及其他省份的,应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函告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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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立即将检验报告报送秘书处,并将不合格样品或问
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报送被抽样
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需
报送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
时,将不合格样品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结果通知书》寄送至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
抽样单位或承检机构应通过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快递
查询等方式确认相关单位收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样品的确认
在食品流通环节抽样的,发现有不合格食品的,抽样
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 5日内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 11)书面通知标示生产者确认
样品的真实性。
相关食品生产者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日内,向抽
样单位反馈意见。抽样单位应将生产者提出的异议相关情
况移交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
处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或被抽样食品生产者对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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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生产者认同
样品的真实性。
备用样品的处理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 3个月内
完好保存(超出保质期的除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
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 3个月内完好保存。对过了保存期的
备用样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
录。
3 复检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
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
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并向复检机构提出申请。在流通环节
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食品标示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
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
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
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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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
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
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初检
机构在 5日内按样品储运要求将备用样品寄、送至复检机
构。
备用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
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
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 12)。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
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
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
样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需按照实施细则中指定检验方法使用备用
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
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 20日内向
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有
特殊要求的,不得超过初检周期(初检机构收到样品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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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
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
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
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
的。
4 结果报送和分析利用
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在 5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
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承检机构在签发检验报告后 3日内应及时将检验数
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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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上报结果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组织审核,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上报结果由秘书处
组织审核。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机构、抽样单位,
及承检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并报
秘书处备案。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判抽检监测
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
的,研究开展本辖区范围内专项治理。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报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年度工作总结。总结中应至少包括抽检监测工作开展情
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数据分析
利用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和建议等。
秘书处应及时汇总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数据,组织
专业工作组牵头单位(由总局遴选确定)进行数据分析,
按要求将数据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总局。对经分析认为可
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
应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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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
的检验报告(含总局本级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样
品和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应于
5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理
措施,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
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
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采取
必要措施化解风险。
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较高
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启动。
负责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
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工作。对不合格食品
生产者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类食品的跟踪
抽检。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然被检出问题
的,食品生产者不得恢复生产同种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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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后处理情况及结果汇
总后按季度上报总局,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情况随
时上报。
6 结果发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由总局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
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
监测结果。
7 其他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适用
于本省工作的文书和表单,并报秘书处备案。
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是指总局组织承检机构开展的
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是指各省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承检机构按计
划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
本规范确定的工作流程可参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工作流程图》(附件 13),各有关单位使用或报送的
文书可参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文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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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本规范及其附件均可在总局系统专网下载。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