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色旅游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办公室:
中办、国办印发《2004-2010 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
纲要》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
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色旅游稳步发展,各
项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在推动红色旅游发展中,各地涌现出一批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为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
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经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研
究决定,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
拟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各地
要按照《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
法》,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于 3 月 25 日前将推荐评选名
单和简要事迹材料及时报送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
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 岩 01065201620
徐志松 01065201633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
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列入《全国红色旅游
经典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开展红色旅游工作突
出的其他工作机构。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红色旅游经
典景区所在地的省市县党政机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其红
色旅游景区的在职干部职工、旅行社经营人员以及从事红色
旅游研究、宣传推广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按照鼓励先进、统筹兼顾、侧重基层的原则进行名额分
配,计划表彰 100 个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
100 名左右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见附
件)。各地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
认真审定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中,
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低于 70%。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非景区单位: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红色旅游。加强红色旅游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红色旅游协调(领
导)机构,有专门协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开展
红色旅游工作;
2、制定出台一系列鼓励红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
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一整套红色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其
发展成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
3、编制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注重按照旅游业发展规律
开展红色旅游工作。大力培育红色旅游市场主体,加大红色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红色旅游宣传推介力度,经常
开展红色旅游主题活动;
4、注重发挥红色旅游“四大工程”的综合效益,坚持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红色旅游资政育人的作用。通过
发展红色旅游,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群众致富和社会就业。
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经典景区单位:
1、加快红色旅游发展,景区年接待规模应达到 10 万人
次以上或年均增长速度达到 15%以上;
2、景区资源整合较好,形成了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综合
旅游景区;
3、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展示和宣讲
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出色地完成建设、保护目标和任务,
在建设、审计等方面没有出现问题;
4、注重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为游客提供较
好服务保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无较多或重大投诉、
举报;
5、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开展红色旅游工作以来没有出
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6、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二)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红色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
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在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
3、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
好,在工作中具有典型事迹;
4、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
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
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表现突出;
5、从事红色旅游工作时间三年以上;
6、在其他方面对红色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
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
评价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省部级单位选
报比例要控制在 10%以内。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请各地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确定
本地区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以各地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名义,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以前,将推荐名单并附简要事迹材料上报全国红色
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全国红办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相应设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机
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
调小组办公室。
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区、市)名称 先进单位名额 先进个人名额
1 北京市 3 3
2 天津市 3 3
3 河北省 3 3
4 山西省 3 3
5 内蒙古自治区 2 2
6 辽宁省 3 3
7 吉林省 2 2
8 黑龙江省 3 3
9 上海市 2 3
10 江苏省 5 4
11 浙江省 3 3
12 安徽省 5 5
13 福建省 3 3
14 江西省 6 6
15 山东省 4 4
16 河南省 3 3
17 湖北省 4 4
18 湖南省 6 6
19 广东省 3 3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 3
21 海南省 1 2
22 重庆市 3 3
23 四川省 6 5
24 贵州省 5 5
25 云南省 1 2
26 西藏自治区 1 1
27 陕西省 6 6
28 甘肃省 2 2
29 青海省 1 1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2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1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1
33 中央国家机关 0 10
合 计 98 111
备注:推荐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低于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