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讲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申报依据—税法、条例、会计核算准则、制度
申报要求—真实性、准确性、连贯性、时间性
申报作用—纳税人履行义务;税务征收依据;稽查评估的凭证;税收政策的体现;
申报思路—间接法—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
尊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
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
会计与税法结合,便于税企申报信息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申报分类—方式: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类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内、外资)
申报组成—按税款分: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核定申报、扣缴报告、清算申
报
—按类别分:居民、非居民
—按重要性分: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境外所得、关联企业、附列
资料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1、 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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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实际利润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63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44 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
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
下: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
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
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计算预缴;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计算方法;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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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5%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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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调整原则
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
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
营成果,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
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年度纳税申报
结构 主表
一级附表(附表一至六)
二级附表(附表七至十一)
申报组成—查帐征收
核定征收—定率征收
清算申报
关联企业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附表结构与关系
结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附列
主表内关系—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弥补境内亏损=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
应抵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
主附表关系—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
映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
利润总额—会计准则利润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按对应的附表项目
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所得额—纳税调整---财税差异;
不征税收入等项目--列示;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政策;内外分算
年度纳税申报
调整后所得—负数作为当年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正数或0;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46行,47行共
同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应纳税额—税率25%,税率优惠同25%差减免;
—汇总纳税总机构:本级25%和中央25%预缴;对不同税率分支机构的计算,
按国税发28号,差额体现在减免税中;
—合并纳税:按现行办法 财税[2008]119号
年度纳税申报
附列资料
以前年度多缴本年抵减—以前年度汇缴多缴税款未办退税;以前年度总机构
汇缴多缴税款大于应分摊的预缴所得税额;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额—上年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入
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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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附表一)
营业收入
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
(3)第2行至7行合计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
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
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
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
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年度纳税申报
附表一—工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1、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对应主表相应行次;
2、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按会计核算项目填报;
3、视同销售:按税收口径填报;
4、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用于计算广告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基数;
5、债务重组、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填报;
6、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收到与补价对应的;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
数。附表三第26行、27行计算对应。
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
1行。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收入的确认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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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75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8〕8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
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
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
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
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
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
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
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
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
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
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
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
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
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
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
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
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
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
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
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
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
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
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
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
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
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
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
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
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
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
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
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
售收入。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对比
会计 税收
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度资产使用权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一)销售货物收入
1、税收规定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会计 税法
狭
义
收
入
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
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2、会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四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五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略)
1、税收规定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
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
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
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
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2、会计规定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
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差异
税收规定: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并
根据流转税政策的规定,界定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会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
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
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五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一:(分期收款、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处理)
税法: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
货物收入金额,不确认合同或协议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的摊销。
会计: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3年),按照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时,按权责发生制一次性确认收入
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然后按实际利率法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冲减财务费
用。
对应附表三第5行
例: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1、税收规定: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
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
入金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
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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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定:(略)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六条)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
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七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
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
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税法: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
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
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际上应该是跨年度的概念)
会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
本;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按成本确
认收入,不产生利润;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三:(让渡资产使用权)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应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会计规定:
租金收入是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七条)
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八条)
租金收入,企业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在租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基本一致由权责发生制转向收付实现制
例:2007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原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
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国税发[1997]171
号)
2008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
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
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
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
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
对应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会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让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
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
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十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差异分析:
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基本一致。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四: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五:(接受捐赠收入等)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对应第25行“捐赠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资本公积核算,对应附表三第3行。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六:(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政策上须确认销售
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税收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新旧税法对比,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
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
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
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
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
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指不涉及补价的部分,会计
上: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直接结转资产成本;税收上:分解为销售和
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
[1997]26 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
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
售,并据以缴纳各项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
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二、财政部 200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
货币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时,应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交换
不具有商业实质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三、财政部 200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
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94%B6%E5%85%A5%E7%9A%84%E4%BC%9A%E8%AE%A1%E5%A4%84%E7%90%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94%B6%E5%85%A5%E7%9A%84%E4%BC%9A%E8%AE%A1%E5%A4%84%E7%90%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94%B6%E5%85%A5%E7%9A%84%E4%BC%9A%E8%AE%A1%E5%A4%84%E7%90%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94%B6%E5%85%A5%E7%9A%84%E4%BC%9A%E8%AE%A1%E5%A4%84%E7%90%
易》的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
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四、财政部 200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
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
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
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六:
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8〕8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
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2008%E5%B9%B4%E6%96%87%E4%BB%B6/%E5%9B%BD%E7%A8%8E%E5%87%BD%E3%80%902008%E3%80%91828%E5%8F%B7%EF%BC%88%E8%B5%84%E4%BA%A7%E5%A4%84%E7%BD%AE%EF%BC%
2008%E5%B9%B4%E6%96%87%E4%BB%B6/%E5%9B%BD%E7%A8%8E%E5%87%BD%E3%80%902008%E3%80%91828%E5%8F%B7%EF%BC%88%E8%B5%84%E4%BA%A7%E5%A4%84%E7%BD%AE%EF%BC%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
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
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
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
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
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生的处
置资产,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认之六: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自产的货物、劳务
用于赞助(如何调整):赞助不能扣除,成本100,收入150,应在
调增100的基础上,再调增50(利润)
用于广告(如何调整):假如广告支出在限额扣除之内,一方面需
要调增50(利润),另一方面需要调减50(利润),总体不需要进行调整
举例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
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
在本行反映。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
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在第5行反映.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8D%AE%E4%B8%BE%E4%BE%
%E8%A7%86%E5%90%8C%E9%94%80%E5%94%AE%E6%8D%AE%E4%B8%BE%E4%BE%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
一(3)第9行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
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
算填报。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附表一(1)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
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应注意与附表一(1)第14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的区别
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
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
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
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实例: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与整体资产置换
过程略
%E5%85%B3%E4%BA%8E%E9%9D%9E%E8%B4%A7%E5%B8%81%E6%80%A7%E4%BA%A4%E6%98%93%E4%B8%8E%E6%95%B4%E4%BD%93%E8%B5%84%E4%BA%A7%E7%BD%AE%E6%8D%
%E5%85%B3%E4%BA%8E%E9%9D%9E%E8%B4%A7%E5%B8%81%E6%80%A7%E4%BA%A4%E6%98%93%E4%B8%8E%E6%95%B4%E4%BD%93%E8%B5%84%E4%BA%A7%E7%BD%AE%E6%8D%
%E5%85%B3%E4%BA%8E%E9%9D%9E%E8%B4%A7%E5%B8%81%E6%80%A7%E4%BA%A4%E6%98%93%E4%B8%8E%E6%95%B4%E4%BD%93%E8%B5%84%E4%BA%A7%E7%BD%AE%E6%8D%
%E5%85%B3%E4%BA%8E%E9%9D%9E%E8%B4%A7%E5%B8%81%E6%80%A7%E4%BA%A4%E6%98%93%E4%B8%8E%E6%95%B4%E4%BD%93%E8%B5%84%E4%BA%A7%E7%BD%AE%E6%8D%
一、 资料:天利公司与顺捷集团整体资产置换
天利公司与顺捷集团整体资产置换 单位:万元
天利公司置换前资产情况 顺捷集团置换前资产情况
项目
账面价
值
评估价
值
项目
账面价
值
评估价
值
存货 420 490 存货 340 570
长期股权
投资
100 190 长期股权
投资
180 210
固定资产 500 600 固定资产 280 330
无形资产 180 190 无形资产 200 240
总资产 1200 1470 总资产 1000 1350
二、 要求:
1.分别按照 2001 年财政部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 2006 年
财政部颁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作出资产置换双方的会计处
理;
2.指出置换双方的税收待遇及所涉及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具体行次。
友情提示:
1.新发布的准则与以前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
准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此项交易无论按哪一年的准则进行会计处
理,都是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顺捷集团只有支付天利公司 120
万元的补价,交易才能成功,由于天利公司收到了补价,且补价公允
价值的比例为 %(120÷1470),小于 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1)按照 2001 年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六条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
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
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
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 2001 年的准则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该项业务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由于涉及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应确认损
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依据上述分析,置换双方的会计处理为:
第一, 天利公司的相应处理:
假设天利公司收取补价部分的实际成本为 X,则 X 满足以下公式:
1470:1200=120:X
X=
对于 万元资产可以理解为:在 1200 万元的换出资产中,拿
出 万元资产去进行现金交易,交易收入为 120 万元,交易受益
是 (120-)万元,会计对此数额确定收益。
天利公司将 1200 万元中的 (1200-)万元,与顺捷集
团交换,由于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
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进行分配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如:假设天利公司换入存货资产入账价值为 Y,则 Y:
1350:570=:Y
Y=570÷1350×=(万元)
其他资产入账价值计算过程略。计算结果见下表:
天利公司置换后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总资产
天利公司会计处理:
借:存货 4653100
长期股权投资 1714300
固定资产 2693900
无形资产 1959100
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存货 4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固定资产 5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20400
第二, 顺捷集团的相应处理:
顺捷集团在此项交易过程中,属于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
的账面价值(1000 万元),加上补价(120 万元)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略),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120=1000+120)。
由于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
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进行分配,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入存货入账价值
为例,计算过程如下:
例如:假设顺捷集团换入存货资产入账价值为 Z,则 Z:
1470:490=1120:Z
Z=490÷1470×1120=(万元)
其他资产入账价值计算过程略,计算结果见下表:
顺捷集团置换后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总资产 1120
顺捷集团会计处理:
借:存货 3733300
长期股权投资 1447600
固定资产 4571500
无形资产 1447600
贷:存货 34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
无形资产 2000000
银行存款 1200000
(2)按照 2006 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条件确定,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
易。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该准则的: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帐
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
益;受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
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处理。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天利公司和顺捷集团整体资产交易行为,
有这样两个问题是十分明确的,第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
资产的帐面价值加减补价计量;第二,收到补价一方的企业,不核算
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
第一, 天利公司相应的处理
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1200-120=1080(万元)
换入存货资产的入账价值=570÷1350×1080=456(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入账价值=210÷1350×1080=168(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330÷1350×1080=264(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40÷1350×1080=192(万元)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见下表:
公司置换后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
存货 456
长期股权投资 168
固定资产 264
无形资产 192
总资产 1080
会计处理为:
借:存货 456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680000
固定资产 2640000
无形资产 1920000
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存货 4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固定资产 5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
第二, 顺捷集团相应的处理
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1000+120=1120(万元)
换入存货资产的入账价值=490÷1470×1120=(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入账价值=190÷1470×1120=(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600÷1470×1120=(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90÷1470×1120=(万元)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见下表:
顺捷集团置换后资产情况
项目 置换后资产入账价值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总资产 1120
会计处理为:
借:存货 3733300
长期股权投资 1447600
固定资产 4571500
无形资产 1447600
贷:存货 34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
无形资产 2000000
银行存款 1200000
2.置换双方的税收待遇及所涉及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具体行次分析
第一,整体资产置换双方的税收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
第五条规定执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
(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
值不高于 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
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
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
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
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
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
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
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对于收到补价的企业税法还规定:“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
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
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
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
得。”(国税发〔2003〕45 号)
上述税收政策主要表明,税法一方面从纳税人获得交易的资金是否
具有纳税能力的角度,支持了企业的免税改组改制活动;另一方面税
法对交易过程中收到具有纳税能力的货币资金要求及时缴纳税款。当
然,还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免税改组换入的资产,由于税收
对隐含的增值未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换入
资产的入帐价值应当是以原换出方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第二,整体资产置换双方的税收待遇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具体行次为:
无论企业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和处理,税法都坚持对收到补价的一方
所确认的增值部分征税。
天利公司收到补价 120 万元,增值部分 万元,填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 20 行“非货币性
资产交易收益”,进入主表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
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会计处理时不再在“营
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但税法仍然要求确认增值部
分对应的收益,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
明细表》第 20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也进入主表第 11 行“营
业外收入”。
顺捷集团属于支付补价一方,该笔交易不涉及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的填制。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资本公积反映.
例:
例:2008 年 7 月 1 日,红光厂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 3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不足,期限一年,年息 %.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息 320 万元,由于
红光厂发生财务困难,不能归还贷款,经双方协商,红光厂以原抵押房产还其全部
贷款.该房产 2006 年 12 月购入,原值 180 万元,折旧年限 20 年;目前市场公允价
值 200 万元.(不考虑残值和除营业税外的其他税费)
债务重组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红光厂:
第一,2006 年 7 月借入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长期借款 3000000
第二,2006 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6750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67500
第三,2007 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3500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135000
%E5%80%BA%E5%8A%A1%E9%87%8D%E7%BB%84%E6%A1%88%E4%BE%
第四,用房产抵偿贷款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0
累计折旧 270000(180000/20*3)
贷:固定资产 1800000
借:长期借款 3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2000000-1800000)*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60000
(营业外收入)
二、银行的会计处理
一种情况:银行将收回房产拍卖或变卖,以所得偿还借款,若拍卖净所得 170
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清算备付金 1700000
贷:活期存款 –红光厂 1700000
借:活期存款 –红光厂 1700000
营业外支出 1500000
贷:逾期贷款 3200000
另一种情况:将收回房产自用(假定契税税率 3%,无其他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296000
贷:逾期贷款 3200000
银行存款 96000
债务重组双方的税收待遇:
一、红光厂税收待遇及所涉及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具体行次
1.红光厂应确认转让房产收益
2000000-1530000-10000=460000(元)
此项业务应当分解为销售和偿债两项业务,将实现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成
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益 460000 元,填入申报表附表三第 19 行。(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由资本公积科目转为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
应填入申报表附表一(1)第 19 行。
2.红光厂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3200000-2000000=1200000(元)
对于红光厂重组业务的计税成本 3200000 元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
2000000 的差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应填入申报表附表一(1)第 23 行。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表附表三第 19 行。
二、银行
1.银行将收回房产拍卖或变卖,以所得偿还借款时,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1500000
元,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将收回房产自用,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 21 条规定: 金融企业取得的债务
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帐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即入帐数额为 3296000 元,含债务重组损失
1200000 元,资产不是按公允价值 2000000 元入帐的.
按照税法规定,在抵债交易发生的当期,直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报税务机关审批
后在税前扣除,同时调整房产的入帐价值。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
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对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包括税收返还,不包括出口退税),一般而言,
不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应该征税,但属于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除外
会计上的财政补助,按配比原则计入当期或以后各期损益,税收上没
必要与会计产生差异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政府补助),一般征税,权责发生制
差异分析
政府补助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各项收
入,包括①技术改造资金、①定额补贴、①研发补贴、①贷款贴息、①先征后返
和即征即退等税收返还,以及①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
税。
(财税[2008]1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
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各有关
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
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
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E5%8F%
110%E5%8F%
110%E5%8F%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各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 5 种储备
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各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2008 年 8 月 15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请遵照执行。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附表二)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二
附表二—工商企业—执行准则、会计制度
注意事项:
1、除视同销售外,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收入对应的业务成本、业务支出、营业
外支出及期间费用;
2、需审批的项目,如固定资产盘亏、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等,按实际发
生额填报,其差额作纳税调整
3、不需审批项目,借款利息支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按实际发生额填报,
其差额作纳税调整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
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在“管理费用”
中列支。在附表二(1 )第27行反映。
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第4行“销售费用”(略)
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
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
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
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
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
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
售费用”科目核算。
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
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
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
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
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
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
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关于管理费的问题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与原内外资税法的比较:
1.原内资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比例向所
属全资子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以用于集团的正常开支.
2.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政策把握:
1.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
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
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
2.总分机构自动汇总作为一个纳税人,纳税人不能自己给自己支付这些费用。
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
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08%E5%B9%B4%E6%96%87%E4%BB%B6/%E5%9B%BD%E7%A8%8E%E5%8F%91%E3%80%902008%E3%80%9168%E5%8F%B7(%E7%AE%A1%E7%90%86%E8%B4%B9).doc
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
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
折扣等。
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通过附表十)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全部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借:资产减值损失贷:
减值准备),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一般税前不允许扣除。通过附表十和附表三第51行
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上提取的所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失税收上
按照规定审批后扣除或者自行申报扣除。
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
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
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仅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与附表七及附表三第10行对应。
年度纳税申报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涉及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
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
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实例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
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
金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
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 1: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为 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12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 1000 万元不变,
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2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 2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对应附表七第 2 行第 3 列应填入 1200 万元,第 2 行第 4 列应填
入 1000 万元,第 2 行第 5 列应填入 200 万元。然后 200 万元应填入附
表三第 10 行
例 2: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成本为 5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4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 500 万元不变,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00 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对应附表七第 2 行第 3 列应填入 400 万元,第 2 行第 4 列应填入
500 万元,第 2 行第 5 列应填入-100 万元。然后-100 万元应填入附表
三第 10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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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85%AC%E5%85%81%E4%BB%B7%E5%80%BC%E5%8F%98%E5%8A%A8%E6%94%B6%E7%9B%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
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
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
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不包括连续持有
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的条件免税的条件::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
益益..
年度纳税申报
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应按规定征税应按规定征税,,主要是考虑这种投资主要是考虑这种投资,, 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
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
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
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国税发[2000]118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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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
.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第1-2-3-4-5-6-
7+8+9行。 )
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附表一)
第12行“营业外支出” (附表二)
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
行。
作为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
年度纳税申报
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
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
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
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
填报。=附表三第55行第3列
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
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
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
算填报。
=附表三第55行第4列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
附表三—纳税调整—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
(一)差异分类—按时间分--永久性和暂时性
1、永久性—会计不计税收计收入—视同销售、捐赠
会计不计税收允许扣除—加计扣除
会计作收入税收不作—不征税、免税
会计作费用税收不作—利息、罚款
2、暂时性—应纳暂时性—加速折旧、分期收款
可抵减暂时性—准备金、股权投资损失
(二)差异分类—按性质分类
“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
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
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
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
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收入类调整项目(共列18项)
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收入。
(1)一般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
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
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接受捐赠—条例21条—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在附表一(1)第25
行反映。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
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
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
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
减金额”不填。
销售折扣折让—商业折扣折让未注明;实物折扣
视同销售;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
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
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
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以分期收款销售—条例23条;按合同约定日期
准则:具有融资性质,合同期内按公允价,合同价与公允价的差
额按利率法摊销,冲财务费
2、持续超过12月收入确认--23条;进度、工作量
会计:劳务结果能可靠估计;不能可靠估计;
对发生的成本能得到补偿的,以成本确认;
对发生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确认损失;完成合同法;
3、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税收对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会
计上按权责发生制;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 –利息、使用费;
利息—条例18条,按合同日期确认;
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条例20条,按合同日期确认;
准则 :按合同收费时间方法计算确认;
5、租金收入—条例19条,按合同日期确认;
准则:经营租赁按直线法确认损益;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附表
十一)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
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
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
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税收对初始投资成本确认,
以公允价和相关税费为基础;
准则:权益法核算合营和联营企业投资;正商誉的不调整,负商誉的调
整,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制度:正商誉的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例:A 企业取得 B 企业 40%的股权,支付 8000,取得时,B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22000。
会计上:取得时 A 企业投资成本 8000,小于 B 企业净资
产份额 8800(22000×40%),则 8800 与 8000 的差额 800
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8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营业外收入 8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成本为 8000,其 800 不确认。
应作纳税调减 800;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附
表十一)
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
(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
不填。
%E6%8C%89%E6%9D%83%E7%9B%8A%E6%B3%95%E6%A0%B8%E7%AE%97%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5%AF%B9%E5%88%9D%E5%A7%8B%E6%8A%95%E8%B5%84%E6%88%90%E6%9C%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条例7、17、83条,被投资企业作利润分配
时确认收入实现;应税和免税(全征或全免);全免—居民企业之间、非居
民从居民企业取得;全征—持有时间不满12月收益;
会计核算:按权益法核算的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自动确认损失或
收益。
报表填列示范:
例:2008 年 1 月,A 企业取得 B 企业 40%的股权,支付 8000,
取得时,B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22000。年末 B 公司获净利
100 000。
会计上:取得时 A 企业投资成本 8000 小于 B 企业净资产
份额 8800(22000×40%),则 8800 与 8000 的差额 800 计
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8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营业外收入 8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成本为 8000,其 800 不确认。
应作纳税调减 800;
年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100 000×40%=4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 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40000
附表十一的填列:
%E6%8C%89%E6%9D%83%E7%9B%8A%E6%B3%95%E6%A0%B8%E7%AE%97%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6%8C%81%E6%9C%89%E6%9C%9F%E9%97%B4%E7%9A%84%E6%8A%95%E8%B5%84%E6%94%B6%E7%9B%
%E6%8C%89%E6%9D%83%E7%9B%8A%E6%B3%95%E6%A0%B8%E7%AE%97%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6%8C%81%E6%9C%89%E6%9C%9F%E9%97%B4%E7%9A%84%E6%8A%95%E8%B5%84%E6%94%B6%E7%9B%
1、第 1 列“被投资企业”填写 B 公司
2、第 2 列“期初投资额”填写 8000
3、第 3 列“本年增减投资额” 填写 0
4﹑第 4 列“初始投资成本”填写 8000
5﹑第 5 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填写
800
6﹑第 6 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填写 40000
6﹑第 7 列“会计投资收益” 填写 40000
6﹑第 8 列“免税收入” 填写 0
6﹑第 9 列“全额征税收入” 填写 0
6﹑第 10 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填写 40000
40000 元填入附表三第 7 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
期间的投资损益” 第 4 列“调减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8行“7.特殊重组”:
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
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
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
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改组—税收上符合条件的重组方可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
失:1、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 ;2、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
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
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
会计上:处理原则是控制方购买法;以购买日支付的资产或债务的公允价值
确认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免税重组:
-条件:A:经营目的明确,大于税收利益、被重组是必须对等;
B:非股权补价(现金\被合并负债)公允价低于股权账面价15%
C: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至少在被分立前5年从事积极营业活动
-免税合并处理:新设合并 除非股权支付额外,计税基础不变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9行“8.一般重组”:
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
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
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
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税收: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会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
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应税重组
A:清偿债务、转资本、收购股权:税收上分项(清偿\投资)处理,按交易发生
时确认计税基础;会计上不分项,按公允价与帐面价\减值准备差确认计损益
B关联方重组:符合条件的(法院\债权人同意)可确认所得或损失;不符合条件
的视同捐赠或投资
C:居民企业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时,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附表七)
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
调整表》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一”表示)”。附表七
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
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附表三第10行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
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投资
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税所得,处置或结算时,取得
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税所得。
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 计入损益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金融资产或负债—准则:持有时,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处置时,公允价与
初始价差计入投资收益;税法:持有时,以投资分配确认收益,处置时,初
始成本可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活跃市场并取得同类或类似信息;
会计:以公允价计损益;税收: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理;
举例
例 1: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为 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12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 1000 万元不变,
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2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 2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对应附表七第 2 行第 3 列应填入 1200 万元,第 2 行第 4 列应填
入 1000 万元,第 2 行第 5 列应填入 200 万元。然后 200 万元应填入附
表三第 10 行第 3 列
例 2: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成本为 5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4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 500 万元不变,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00 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对应附表七第 2 行第 3 列应填入 400 万元,第 2 行第 4 列应填入
500 万元,第 2 行第 5 列应填入-100 万元。然后-100 万元应填入附表
三第 10 行第 4 列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略)
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
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
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
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税收:条例26条除不征税收入外,全额征税;
会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
分配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计入当期的不调
整,确认递延的调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境外所得税后面再主31、32时作介绍)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
合计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
境外应税所得—为境内、境外所得分开计算。
境外所得应交所得税单独计算,在主表第31行反映。
境外所得税后面再作介绍。
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
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政策比较明确。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收入类
第14行-第17行在主表,结合附表五进行介绍。
上面介绍的是收入类,下面介绍调整表的第二项--扣除类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调整
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
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
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税收规定: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
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与原内外资税法的比较:
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两低于;自主决定等。
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1、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准予扣
除。对实行下发薪的企业,12月份提取的工资允许保留余额,但必须在次年1
月底前发放。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 未发放的部分,当
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调减处理。
2、工资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判定标准,
劳动用工合同。最少1年
3、注意与个人劳务支出的区别。
4、正确理解“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职工:本地区3被以下
经理:本企业 15 倍以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9〕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①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①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
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
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①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①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①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义务。①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①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
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①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
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
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①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①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
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
合理的核定。①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董事会确定的工资一般认为是合理的
需要适当限制国有企业人员、股东身份的员工、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
佣的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等)的工资
对国有控股等垄断企业的管理者和雇员利用垄断地位,或者私人控股企
业的股东和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利用工资与股息分配存在税负差别支出不
%E5%85%A8%E5%9B%BD%E6%89%80%E5%BE%97%E7%A8%8E%E7%8F%AD%E8%B5%84%E6%96%99(%E6%BD%8D%E5%9D%8A)/%E6%BD%8D%E5%9D%8A%E5%85%A8%E5%9B%BD%E7%8F%AD%E8%AF%BE%E4%BB%B6/%E5%85%A8%E5%9B%BD%E7%8F%AD%E7%A8%8E%E6%94%B6%E5%92%8C%E4%BC%9A%E8%AE%A1%E5%B7%AE%E5%BC%82/%E8%B4%A2%E6%94%BF%E9%83%A8%20%20%E5%9B%BD%E5%AE%B6%E7%A8%8E%E5%8A%A1%E6%80%BB%E5%B1%80%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8%8B%A5%E5%B9%B2%E6%94%BF%E7%AD%96%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EF%BC%88%E8%AE%A8%E8%AE%BA%E7%A8%BF%EF%BC%
%E5%85%A8%E5%9B%BD%E6%89%80%E5%BE%97%E7%A8%8E%E7%8F%AD%E8%B5%84%E6%96%99(%E6%BD%8D%E5%9D%8A)/%E6%BD%8D%E5%9D%8A%E5%85%A8%E5%9B%BD%E7%8F%AD%E8%AF%BE%E4%BB%B6/%E5%85%A8%E5%9B%BD%E7%8F%AD%E7%A8%8E%E6%94%B6%E5%92%8C%E4%BC%9A%E8%AE%A1%E5%B7%AE%E5%BC%82/%E8%B4%A2%E6%94%BF%E9%83%A8%20%20%E5%9B%BD%E5%AE%B6%E7%A8%8E%E5%8A%A1%E6%80%BB%E5%B1%80%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8%8B%A5%E5%B9%B2%E6%94%BF%E7%AD%96%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EF%BC%88%E8%AE%A8%E8%AE%BA%E7%A8%BF%EF%BC%
合理工资避税,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行业合理水平及明显不合理的工资扣
除进行调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
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
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
不填;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
一、由原提取改为据实扣除;
二、扣除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津地税所〔2008〕15 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 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
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在 2007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
税务处理的,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
2007 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
完毕后再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一、企业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在 2007 年度未计提职工福利费,
汇算清缴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14%计算的数额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二、企业已进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2007 年汇算清缴对小于应
计提职工福利费数额的部分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三、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结余已冲减管
理费用,在 2007 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二○○八年四月一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急 件
国税函〔2008〕26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 2007 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
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
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
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
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
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
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
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
“调减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
1.扣除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2.由原提取改为据实扣除;
3.当期扣除标准由%调整为%;
4.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几点说明:
1.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待总局明确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具体范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出台具体规定.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
1%E5%8F%
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
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
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
扣除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财务处理: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说明:
此条规定主要是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其中一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政策把握:一是向工会拨缴;
二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
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
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
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我市以前规定: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
扣除计税工资1%比例内据实税前列支。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变化)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
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
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
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
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
政策链接:《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3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真实性
税收和会计处理比较
会计上将业务招待费全部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应按真实性、
合理性原则,按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
税收上支出额的60%在营业收入%之内的可据实扣除,若超过,只能按
%扣除,哪个少按哪个扣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比例有变化)对应附表八不举例
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
不填。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与原内外资税法的比较:
1.内资企业2%、8%、25%和据实扣除;
2.外资企业据实扣除。
3.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截至2007年尚未结转扣除完毕的,允许向2008年及
以后年度继续结转,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8行“8.捐赠支出”:(有变化-合并率)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
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
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
减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
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
润。主表第13行。
与原内外资税法的比较:
1.原内资税法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为3%,10%,全额(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
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
2.原外资税法公益性捐赠的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政策把握:
1.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
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认定有接受捐赠资格的社
会团体;
3.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
4.最高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
5.年度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7%A8%8E%E3%80%902008%E3%80%91104%E5%8F%B7%EF%BC%88%E5%9B%9B%E5%B7%9D%E5%9C%B0%E9%9C%87%EF%BC%
1.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29行“9.利息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
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
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
行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均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利息支出—条例38条,当期发生不需资本化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会计: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对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
相关的利息费用,按税收规定调整;
应资本化的部分,会计与税法协调;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
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基本一致.
政策把握:1.第(一)种情况准予全额扣除,没有调整;
2.第(二)种情况准予部分扣除;
3.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4.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特例:关联企业之间
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
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规定,企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7%A8%8E%E3%80%902008%E3%80%91121%E5%8F%B7(%E5%85%B3%E8%81%94%E6%96%B9%E5%88%A9%E6%81%AF%E6%94%AF%E5%87%BA%E6%89%A3%E9%99%A4).doc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
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
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
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
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比例调高一个百分点)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
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
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住房公积金: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
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1%。按程序经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批准提高缴存比例的(最高为单位和个人各15%)可在税前扣除。
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40元,
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8469元)。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8469元。超过部分调整纳税。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8%AF%BE%E4%BB%B6/%E4%BD%8F%E6%88%BF%E5%85%AC%E7%A7%AF%E9%87%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
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
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
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第33行“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
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
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
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
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
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
第4列不填;
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
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则第3
列第4列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1、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对我市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
纳费用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
2、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
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
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
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
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6%94%BF%E9%83%A8%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96%B0%E6%97%A7%E8%B4%A2%E5%8A%A1%E5%88%B6%E5%BA%A6%E8%A1%94%E6%8E%A5%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6%94%BF%E9%83%A8%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96%B0%E6%97%A7%E8%B4%A2%E5%8A%A1%E5%88%B6%E5%BA%A6%E8%A1%94%E6%8E%A5%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6%94%BF%E9%83%A8%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96%B0%E6%97%A7%E8%B4%A2%E5%8A%A1%E5%88%B6%E5%BA%A6%E8%A1%94%E6%8E%A5%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
2008%E5%B9%B4%E6%96%87%E4%BB%B6/%E8%B4%A2%E6%94%BF%E9%83%A8%E5%85%B3%E4%BA%8E%E4%BC%81%E4%B8%9A%E6%96%B0%E6%97%A7%E8%B4%A2%E5%8A%A1%E5%88%B6%E5%BA%A6%E8%A1%94%E6%8E%A5%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
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
医疗保险业务。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3、失业保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
除。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4、工伤保险费: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012号)规定,从2004年
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
险,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
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城市公交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
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采矿业等,费率为用人单
位工资总额的2%。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5、生育保险:
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之和的%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限于以下两种,才
准予扣除:
一、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如建筑业,煤炭业。
二、财政部、总局根据需要制定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
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分析填列。。
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条例23条,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
收入;
准则:按合同协议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合同协议与公允
价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有关期间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计入损益
例: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例:2008 年 1 月,A 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 B 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
销售价格 1000 万元,分 5 次于每年 11 月 1 日等额收取。假定 A 公司设备成本
为 720 万元,销售价格为 800 万元。
会计处理:2008 年 1 月实现销售
借:长期应收款 1000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 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 万元
贷:库存商品 720 万元
2008 年 11 月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560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
贷:财务费用 456000(摊销抵减)
税务处理:
2008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万元。应纳税调减
800万元,抵减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减万元;2009年11月收入实现200万
元,应纳税调增200万元加计算抵减财务费用额,以后年度作相同税务处
理。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E5%88%86%E6%9C%9F%E6%94%B6%E6%AC%BE%E9%94%80%E5%94%AE%E7%A1%AE%E8%AE%A4%E6%9C%AA%E5%AE%9E%E7%8E%B0%E8%9E%8D%E8%B5%84%E6%94%B6%E7%9B%8A%E5%AE%9E%E4%BE%
第39行“19.加计扣除”: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
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
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扣除类
40行 扣除类—其他
支付的管理费—条例49条,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分摊不得扣除;应按法人之间
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条例45条,用于环境保护、生态资金,改变用途不得
扣除;
计入资产或利润分配的汇况损失—条例39条;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资产类调整
第42行“1.财产损失”: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
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
置所得等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
失金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
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第1
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
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财产损失--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
所得有关的资产 ;
分类:货币资金、坏账、存货、投资转让或清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
程物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未经审批的纳税调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附表九-简单)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
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
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
原内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
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
为固定资产.
主要不同:取消了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限制,与准则相适应,会计和税务的
统一.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
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政策把握:1.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原内资规定为5%,外资规
定不低于1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
的预计净残值.
2.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但并不排除企业采用其他
的折旧方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
纳税调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
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后采购
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
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
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
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
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
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
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
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
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说明:
未使用资产的折旧(与会计的差异)
折旧年限(飞机由5年调整为10年,火车、轮船、飞机以外的运输工具由5
年调整为4年,电子设备由5年调整为3年)(企业可采用长一些的折旧年限;
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折旧,税法也不允许补提;之
前购进固定资产继续按原政策)
政策把握: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
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
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
处理。
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附表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
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
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
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
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其折旧方法、折旧时限及预计净残值的规定与固定资产完全相同.
生物资产—会计上: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
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
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
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
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几点说明:
开办费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
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
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至2007年底仍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一律按
照2008年之前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不得进行调整;企业2008年以后
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附表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
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内容:专利、商标、著作、土地、非专利技术、商誉;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
摊销年限—税法:不低10年或法律、合同;
会计核算如不符合作纳税调整
土地使用权—会计: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转投资性房地产;
税法:按期摊销
商誉—分为外购和自创商誉;会计:不确认自创,确认外购商誉,并计入
当期损益;税法:转让或清算时确认扣除;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之一:
无形资产的确认:包括商誉(会计上不包括)
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创商誉不可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外购商誉不得摊销,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
值不再转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摊销和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之二: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至2007年底仍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包括外资规
定的外购商誉,10,国税发[1997]8771号),一律按照2008年之前适用的所得
税政策执行到期,不得进行调整;企业2008年以后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十一
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
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主要差异
1、投资收益确认上—税法:实际分配时确认;
2、投资转让净收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收处理一致,以公允价
值确认;会计制度不确认收益;
例:A以账面价1000股权,换入公允价1200设备。会计制度下不确认转让所得,
税收上确认1200-1000确认转让所得。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资产类
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
税收处理—转让所得征税;转让损失可用当期的收益抵补,不能超过当期收
益,超过部分结转,第六年一次性用其他所得抵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5号)
股权投资损失的税收处理
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填写示范: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填写示例
例 1:滨海公司因战略转移的需要,决定对外出售其子公司—海
河公司(占 60%股份)。滨海公司对海河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 900 万元(全部为现金投资,无股权投资差额或股权投
%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6%89%80%E5%BE%97%E5%A1%AB%E5%86%99%E7%A4%BA%E8%8C%
%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6%89%80%E5%BE%97%E5%A1%AB%E5%86%99%E7%A4%BA%E8%8C%
%E9%95%BF%E6%9C%9F%E8%82%A1%E6%9D%83%E6%8A%95%E8%B5%84%E6%89%80%E5%BE%97%E5%A1%AB%E5%86%99%E7%A4%BA%E8%8C%
资准备),截至 2008 年 12 月已确认享有的子公司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如果转让收入为 1500 万元,印花税税率为 1‰.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5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 000 0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3 98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15 000
会计上,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 200 万元和转让收益
万元。
税收上,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 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
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附表十一的填列:
1、第 11 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写 14 985 000
2、第 12 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1 000 000
3、第 13 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9 000 000
4﹑第 14 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11-12 行 3 985 000
5﹑第 15 列“按税收计算的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1-13 行 5
985 000
6﹑第 16 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4-15 行
-2 000 000
附表三第 47 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
2 000 000
例 2:友谊公司以现金 210 万元对华联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华
联公司所有者权益 900 万元的 20%,则形成了股权投资差额。如果不
考虑印花税,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联公司(投资成本) 1 800 000
--华联公司(股权投资差额)3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100 000
会计上,股权投资差额,一般按照 10 年在会计期间平均分摊,计
入会计损益。
税收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分摊的股权投资差额,但未来在
转让时允许作为投资转让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两年后将该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 250 万元,股权
投资差额已经摊销 6 万元,尚未摊销金额为 24 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华联公司(投资成本) 1 800 000
--华联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40 0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460 000
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成本为“投资成本”和尚未摊销的“股权
投资差额”,合计为 2 040 000 元(1 800 000+240 000),因而股权投资
转让收益为 460 000 元(2 500 000-2 040 000)。
税收上,由于前两年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税法上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成本为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成本”和尚
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合计数再加上已经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
即 210 万元(2 040 000+60000),因而股权投资转让收益为 400 000 元
(2 500 000-2 100 000)。
附表十一的填列:
1、第 11 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写 2 500 000
2、第 12 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2 040 000
3、第 13 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2 100 000
4﹑第 14 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11-12 行
460 000
5﹑第 15 列“按税收计算的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11-13 行 400
000
6﹑第 16 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4-15 行
附表三第 47 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
60 000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准备金项目调整
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报附表十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
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
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
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准备金项目调整—附表十列示16项准备
会计准则规范了7类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情形,计提准备;计提前提:合理估
计可收回金额;
会计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
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
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持有资产期间增值或减值,除另有规定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计税基础。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三准备金项目调整
准备金调整—
1、已计提的各项准备应全额调整
2、因价值恢复或因处置冲销的准备,应调减;
3、附表十:反映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各项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因价值恢复而
转回的减值、跌价准备 ;
年度纳税申报-附表三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
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
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
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相关政策: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8号)
%E5%A4%A9%E6%B4%A5%E5%B8%82%E5%9C%B0%E6%96%B9%E7%A8%8E%E5%8A%A1%E5%B1%80%E6%96%87%E4%BB%
第 53 行“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
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
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表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不征税收入
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
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应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不
征税收入总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
填。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
理上讲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
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从税制原理上就从税制原理上就
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
(一)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的衔接);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
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新规定)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
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财税[2008]1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
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
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财税[2008]110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不征税收入
1%E5%8F%
110%E5%8F%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
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注意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定:
一、依法收取-收费许可证
二、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不征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
财政资金.(条例第二十六条)
作为不征税收入主要考虑:
一、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物,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其征税没有意义.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条例第二十六条)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
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在国务院.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主表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取自附表五-对应附表三第15行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
益,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应附表三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
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税法首次引入的概念免税收入是税法首次引入的概念..原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均未对免税收入进行过原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均未对免税收入进行过
规定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一些收入项目予以免税只是在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一些收入项目予以免税..
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
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注意两点注意两点::
一、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及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及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
息收入息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应按规定征税..
二二、、并非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免税并非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免税..对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对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应应
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
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的条件免税的条件::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应
按规定征税按规定征税,,主要是考虑这种投资主要是考虑这种投资,, 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
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
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
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免税条件投资收益免税条件::
必须与其境内设立机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场所有实际联系,,即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即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
而取得的而取得的..
如果与其如果与其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应按照预提税的有关规定按照则应按照预提税的有关规定按照
10%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与原税法的比较:
原内资税法未作规定,但在税收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①)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
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
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
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
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免税收入
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附表五--对应附表三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
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对应附表三第16行“15.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
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规定
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税[2008]47号
财税[2008]117号 目录
%E8%B4%A2%E7%A8%8E47%E5%8F%
%E8%B4%A2%E7%A8%8E117%E5%8F%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4%BC%98%E6%83%A0%E7%9B%AE%E5%BD%95(%E8%B5%84%E6%BA%90%E7%BB%BC%E5%90%88%E5%88%A9%E7%94%A8)(2008%E5%B9%B4%E7%89%88).doc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五-对应附表三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对应附表三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
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
栏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111%E5%8F%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减半征收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 、自建自用不享受。
财税[2008]46号 目录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E5%86%9C%E4%B8%9A850%E5%8F%
%E5%86%9C%E4%B8%9A850%E5%8F%
149%E5%8F%
149%E5%8F%
149%E5%8F%
%E8%B4%A2%E7%A8%8E46%E5%8F%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
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
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
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减、免税项目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条)
现行政策30万元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加计扣除
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附表五--对应附表三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对应附表三第39行“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
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
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应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
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
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
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税字[1997]116
号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
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
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
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
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对应附表六第7列的合计数.就是说: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
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
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附
表六第6列的合计数);
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
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附表六第6列的合计数) .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3行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为认定的亏损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
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
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填入附表四第6行第2列.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3行
税法计算的亏损额:
《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
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
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公式表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3行
亏损的计算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 亏损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标准计算出来的.
(二)上述公式计算出来小于0的数额就是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 可按照《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弥补.
可以看出,税法中的亏损与企业会计上计算的亏损是不同的.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4行
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四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
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
后所得”。
《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
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4行(附表四)
附表四:
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
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填写示范:
填写示范:
1,此表只有在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情况下填写,
不考虑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
如果企业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并且当年盈利,可以不
填写此表。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C%A5%E8%A1%A5%E4%BA%8F%E6%8D%9F%E6%98%8E%E7%BB%86%E8%A1%A8%E5%A1%AB%E5%86%99%E7%A4%BA%E8%8C%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C%A5%E8%A1%A5%E4%BA%8F%E6%8D%9F%E6%98%8E%E7%BB%86%E8%A1%A8%E5%A1%AB%E5%86%99%E7%A4%BA%E8%8C%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5%BC%A5%E8%A1%A5%E4%BA%8F%E6%8D%9F%E6%98%8E%E7%BB%86%E8%A1%A8%E5%A1%AB%E5%86%99%E7%A4%BA%E8%8C%
2,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 1 至 5 行依次从 6 行往前
推 5 年,第 6 行为本申报年度。
如:汇缴 2008 年度所得税时,本年为 2008,第五年至第一年分
别为 2007,2006,2005,2004,2003。
3,本表第 2 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应按照以前年度申报表“纳税调
整后所得”填写。
今年第一次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对于 2008 年以前的亏损额或盈
利额,应按照原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
亏损以“-”表示,盈利用正号表示。
4,第 3 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
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5,第 4 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 2+3 列。
6,第 5,6,7,8 列,分别填写当年的亏损被以后年度分别弥补
的金额,第 9 列等于第 5+6+7+8 列。(第 4 列为正数的不填)。
7,第 10 列第 1 至 5 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
析填报主表第 23 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 5 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5 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 23 行。10 列小于等于 4 列负数的绝对值
-9 列。
8,第 6 行第 10 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
于第 1 至 5 行第 10 列的合计数(6 行 10 列的合计数≤6 行 4 列的合计
数)。
9,第 11 列第 2 至 6 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 5
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 24 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
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 列=4 列的绝对值-9
列-10 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10,第 7 行第 11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
第 2 至 6 行第 11 列的合计数。
例:某企业 2003 年亏损 100 000 元,2004 年亏损 500 000 元,2005
年亏损 400 000 元,2006 年盈利 150000 元,2007 年盈利 300 000 元,
2008 年盈利 330 000 元,填表说明如下:
1,第 1 列 1-6 行分别填写 2003,2004,2005,2006,2007,
2008。
2 ,第 2 列 1-6 行分别填写-100 000 ,-500 000 ,-400 000 ,150
000,300 000,330 000。
3,2006 年盈利 150000 元,首先用于弥补 2003 年亏损 100000 元,
其次剩余部分 50000 全部用于弥补 2004 年亏损。
第 7 列(2006)第 1 行(2003)填写 100000。
第 7 列(2006)第 2 行(2004)填写 50000。
4 ,2007 年盈利 300000 元,用于弥补 2004 年亏损 300000 元
(500000-50000=450000<300000)。
第 8 列(2007)第 2 行(2004)填写 300000。
5 ,2008 年盈利 330000 元,用于弥补 2004 年亏损 150000 元
( 500000-50000-300000 ), 用 于 弥 补 2005 年 亏 损 180000
(330000-150000)。
第 10 列(2008)第 2 行(2004)填写 150000。
第 10 列(2008)第 3 行(2005)填写 180000。
6,第 9 列第 1 行(2003)填写 100000,第 2 行(2004)填写 350000
(50000+300000)。
7,第 10 列第 6 行(2008)填写 330000(150000+180000)。
8,第 11 列第 2 行填写 0(500000-350000-150000)。
9,第 11 列第 7 行填写 220000,此金额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亏损额。
如果2008年该企业亏损160000,其余情况不变,则第10列均为0,第11
列第2 行填写150000 (500000-350000 ),第11 列第3 行填写400000
(400000-0),第11列第6行填写160000,第11列第7行填写710000
(150000+400000+160000),其余数字不发生变化。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5-27行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小微标准之一]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
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
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45行,46行,47行共同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
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
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
行业.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企业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28条、条例92
条)
津地税所〔2008〕8号 津地税所〔2008〕12号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
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985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
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8%E5%8F%
985%E5%8F%
985%E5%8F%
1%E5%8F%
1%E5%8F%
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
〔2008〕11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附表五第38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软件和集成电路减免税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9行
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
行。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
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
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和《安全生产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
11%E5%8F%
1%E5%8F%
1%E5%8F%
%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4%BC%98%E6%83%A0%E7%9B%AE%E5%BD%
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
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
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链界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8]115号 (目录1 目录2)
财税[2008]118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0行
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
本表第27-28-29行。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1-32行
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附表六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
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
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
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
%E8%B4%A2%E7%A8%8E48%E5%8F%
%E8%B4%A2%E7%A8%8E115%E5%8F%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4%BC%98%E6%83%A0%E7%9B%AE%E5%BD%95(%E7%8E%AF%E5%A2%83%E4%BF%9D%E6%8A%A4%E4%B8%93%E7%94%A8%E8%AE%BE%E5%A4%87).doc
%E4%BC%81%E4%B8%9A%E6%89%80%E5%BE%97%E7%A8%8E%E4%BC%98%E6%83%A0%E7%9B%AE%E5%BD%95(%E8%8A%82%E8%83%BD%E8%8A%82%E6%B0%B4%E4%B8%93%E7%94%A8%E8%AE%BE%E5%A4%87).doc
%E8%B4%A2%E7%A8%8E118%E5%8F%
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
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
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税款计算
限额抵扣
双方政府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特殊规定的,按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说明:
1、3列:含税所得=境外所得÷(1-所在国税率+所在国预提税率);
2、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同主表22行关系;
3、 9列:税率—法定25%
4、11列:可抵免额—境外已缴税;分为直接抵和间接抵;直接抵:境外已缴
税。
5、12列: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
%E5%A2%83%E5%A4%96%E6%89%80%E5%BE%97%E7%A8%8E%E8%AE%A1%E7%AE%97%E8%A7%84%E5%AE%
%E5%A2%83%E5%A4%96%E6%89%80%E5%BE%97%E7%A8%8E%E8%AE%A1%E7%AE%97%E8%A7%84%E5%AE%
%E5%A2%83%E5%A4%96%E6%89%80%E5%BE%97%E7%A8%8E%E8%AE%A1%E7%AE%97%E8%A7%84%E5%AE%
%E5%A2%83%E5%A4%96%E6%89%80%E5%BE%97%E7%A8%8E%E8%AE%A1%E7%AE%97%E8%A7%84%E5%AE%
%E5%A2%83%E5%A4%96%E6%89%80%E5%BE%97%E7%A8%8E%E8%AE%A1%E7%AE%97%E8%A7%84%E5%AE%
6、13列:本年可抵额—11列、12列及15列分析;等于主表32行;
填写示范: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写示范
天津大禹国际公司 2008 年盈利 100 万元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如下:
美国纽约公司亏损 50000 元人民币,美国华盛顿子公司盈利 70 万
元人民币,德国柏林子公司盈利 320000 元人民币。
2007 年在德国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扣金额为 20000 元人民
币。
美国的所得税税率为 35%,实际缴纳所得税 380000 元人民币,
德国的所得税税率为 20%,实际缴纳所得税 70000 元人民币。
一﹑计算来源于美国的境外所得
1﹑第 1 列国家填写美国
2﹑第 2 列境外所得填写 650000(700000-50000)
3﹑第 3 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1000000〔(700000-50000)÷
(1-35%)〕
4﹑第 6 列=3-4-5 列=1000000
5﹑第 7 列填 0(境内无亏损,如有亏损,第 7 列数字填入主表 22
行)
6﹑第 8 列=6-7 列=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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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 9 列填写 25%
8﹑第 10 列=8×9 列,填写 250000(1000000×25%)
9﹑第 11 列填写 380000
10﹑第 12 列填写 250000
11﹑第 13 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 12 列某行≤同一行
次的第 11 列,第 13 列=第 12 列;当第 12 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 11
列,第 13 列=第 11 列。
第 13 列填写 250000
12﹑第 14 列=12-13 列=0
当各行=同一行的第 12—13 列,当计算出的值≤0 时,本列该行
为 0;当计算出的值≥0 时,第 14 列=第 15 列。
13﹑第 15 列=0
第 15 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 14
列;第 13 列合计行+第 15 列合计行=主表第 32 行。
14﹑第 16 列=0
二﹑计算来源于德国的境外所得
1﹑第 1 列国家填写德国
2﹑第 2 列境外所得填写 320000
3﹑第 3 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400000〔320000÷(1-20%)〕
4﹑第 6 列=3-4-5 列=400000
5﹑第 7 列填 0(境内无亏损,如有亏损,第 7 列数字填入主表 22
行)
6﹑第 8 列=6-7 列=400000
7﹑第 9 列填写 25%
8﹑第 10 列=8×9 列,填写 100000(400000×25%)
9﹑第 11 列填写 70000
10﹑第 12 列填写 100000
11﹑第 13 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 12 列某行≤同一行
次的第 11 列,第 13 列=第 12 列;当第 12 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 11
列,第 13 列=第 11 列。
第 13 列填写 70000
12﹑第 14 列=12-13 列=30000
当各行=同一行的第 12—13 列,当计算出的值≤0 时,本列该行
为 0;当计算出的值≥0 时,第 14 列=第 15 列。
13﹑第 15 列=20000(100000-70000=30000>2000)
第 15 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 14
列;第 13 列合计行+第 15 列合计行=主表第 32 行。
14﹑第 16 列=0
主表第 31 行=附表六第 10 列合计数,即 350000;
主表第 32 行=附表六第 13 列合计数+第 15 列合计数,即 340000;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3- 34行
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5- 37行
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
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
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
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
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表》。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
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2008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津地税所[2008]16号 津地税所〔200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2008%E5%B9%B4%E6%96%87%E4%BB%B6/%E6%B4%A5%E5%9C%B0%E7%A8%8E%E6%89%80%E3%80%902008%E3%80%9116%E5%8F%B7(%E6%80%BB%E5%88%86%E6%9C%BA%E6%9E%84%E5%8F%91%E6%96%87).doc
21%E5%8F%
2008%E5%B9%B4%E6%96%87%E4%BB%B6/%E5%9B%BD%E7%A8%8E%E5%87%BD%E3%80%902008%E3%80%91747%E5%8F%B7(%E6%80%BB%E5%88%86%E6%9C%BA%E6%9E%84).doc
958%E5%8F%
函〔2008〕958号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
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
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办法。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
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适用范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
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税款预缴
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
958%E5%8F%
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
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
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
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
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所纳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
为、、。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
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
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
额)× + (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
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
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
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
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初步测算我市的分配比例为%)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入库级次中央60%,地方4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
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入库级次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
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
款书,入库级次中央60%,中央20% (待分配) , 地方20%。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
机构个个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
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级次为中央60%,中央40%(待分
配)。
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
库。级次为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
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
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其他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
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
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国税函【2008】747号
国税函〔2008〕958号
申报表的填列: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
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
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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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总机构:本级25%和中央25%预缴;对不同税率分支机构的计
算,按国税发28号,差额体现在减免税中;
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税率不一致:先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8- 39行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
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
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合并纳税
财税[2008]119号
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40-42行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开票/退库的依据.
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
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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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
库金额。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
注意申报表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衔接.
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_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
注意申报表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衔接.
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关联企业报表
扣缴表
补亏表
减免资料
其他政策需明确
未明确的按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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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E5%B9%B4%E6%96%87%E4%BB%B6/%E6%B4%A5%E5%9C%B0%E7%A8%8E%E6%89%80%E3%80%942007%E3%80%9517%20%E5%8F%B7(%E8%BD%AC%E5%8F%91%E6%80%BB%E5%B1%80%E6%A0%B8%E5%AE%9A%E5%BE%81%E6%94%B6%E5%8A%9E%E6%B3%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