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市政府关于中
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
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
房处置
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
淮政发[2006]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保障
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中心城市
规划控制区(指高速公路环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内农民集中居
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特大城市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科
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环境
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危房维修加固、提前收购等方式,消除
房屋安全隐患,解决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险住宅翻建中出现的矛
盾和问题,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
本意见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农民
集中居住点等。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
开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由市规划局按
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农民公寓项目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论
证、审核批准等工作。楚州区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要求,
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人民政
府,按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卫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农
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施主体。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
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环以内的
其他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拆迁新建安置式、新
建整理改造式、搬迁集聚式等形式。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起点高,住宅款式设
计新,设施功能配套全,小区居住环境美的要求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收益权属单位可根据民房建设的动态
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对象应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
农村居民,拆迁户、危房户、已批未建及准备在老宅基地翻建的农村
居民户,一律进入农民公寓或集中居住点安置。
(二)进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
上其他附属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五、危房的处置
本意见所指危房是指经有权鉴定机构确认的危险住宅房屋。
(一)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能
维修加固的危房,不再批准原地翻建,采取提前收购拆迁方式进行处
置。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
补偿安置;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
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上一款的
规定进行处置;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安排
房屋所有权人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住宅。
(三)危房提前收购拆迁的实施
1、在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的危房,由土地收益权属单
位负责提前收购拆迁。
2、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清河、清浦区
范围内由市房管局负责提前收购拆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淮阴区、楚州区范围内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前收购拆迁。
3、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由各区人民政
府负责处置。
4、危房实行收购拆迁的,由各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
证,交国土部门注销。各拆迁人负责建立提前收购拆迁安置档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
住点的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从相应的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扶持。
(二)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免收市权
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
(三)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在
2006年底前组织完成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
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 50%比例支付。
(四)市委农工办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置换等相关政策的制
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及时
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指标。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建设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体,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区、乡、镇、村投入为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外
的各类基础设施根据城市建设的体制分别由市、区、乡镇、村出资建
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可采取市场化运作,
“谁投资,谁受益”。
(七)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时,属于集体土地性
质的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注明不得擅自出
售、转让和上市交易;属国有土地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屋所
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
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
各区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民集中
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民政等部
门要在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
强指导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主动服务基层。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财
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对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
肃查处。
八、各区、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配套政
策,完善推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自 2006年 5月 1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市区危
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淮政发〔2004〕89号)、《市政府关于
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发〔2004〕93号)
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