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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第 %期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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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给付风险分配的法经济分析
于 雪 锋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B""C)
摘 要:债的风险分为两个层次:给付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英美法合同风险问题首先是第一层次即
给付风险问题。英美经济分析法学认为,给付风险应分配给最佳风险承担者,即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风险
或为其投保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所借鉴的英美法严格责任原则,有时会对债务人过度苛严,可以借鉴英
美经济分析法学之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来缓解这种苛严性。
关键词:绘付风险;对待给付风险;经济分析法学;最佳风险承担者;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 C!EA%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G H G"E"(!""#)"% H ""%E H "B
一、风险的界定
风险(有时称危险)负担是债法上的一个重大
课题。债的风险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给付风险,
“所谓给付危险,其法律上之意义为负担此危险
者,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且
当该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其不能是否可归责
于该负有给付危险之当事人,他皆应负债务不履
行的责任”。[$]债务人负给付风险的结果是,“给付
虽非因债务人之故意或过失而给付不能,债务人
还是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亦即,给付风险
大致相当于严格的债务不履行责任(或违约责
任)。相应地,大陆法系一般将给付风险问题纳入
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范畴,通常意义的“风险”是指
第二层次的风险,即对待给付风险(对价风险)。
“双务契约之一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因不可归责于
自己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免给付义务,然则
他方当事人所负债务是否亦受影响?是为危险负
担之问题”。[E]
英美法对合同风险作最广义的理解。[I]合同
风险既包括物理意义的风险,又包括法律意义的
风险;后者既包括给付风险(第一层次),又包括对
待给付风险(对价风险)(第二层次)。由于英美法
历来将合同本身看成一种风险分配或转嫁机制,
认为合同的基本目的与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分
配风险,即保证当事人对已同意的风险分配的服
从,所以,英美法合同风险问题首先是第一层次即
给付风险问题,当债务人承担给付风险时,债权人
一律负有对待给付义务,于其给付不能时,代之以
损害赔偿责任,无须将问题进一步延伸至第二层
次即对价风险问题。英美合同法(特别是辅之以
经济分析方法)对给付风险问题的处理,对大陆法
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分配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下
文即围绕英美法给付风险问题,以经济分析法为
中心而展开(如无特殊说明,下述“风险”即指给付
风险)。
收稿日期:!""# H "# H $E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F#!""E%),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G&<!$E)
作者简介:于雪锋($CGG H),男,江苏南通人,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
教学与研究。
·E%·
二、给付风险负担分配传统路径:
以英美法为中心
据波斯纳与罗森菲尔德的分析,英美法关于
给付风险的分配,经历了类型化路径与统一化路
径的阶段。
!" 类型化路径
所谓类型化路径是指按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程度区分不同的风险类型,各类型再设不同的规
则来处理风险问题。有关履行不能而解约的问题
被细分为“履行不能”、“目的受挫”与“履行极度不
现实”。“履行不能”指“物理上不能”;“目的受挫”
指虽“物理上可能”但“交易的潜在目的不能达
到”;“履行极度不现实”指虽“物理上可能”且“潜
在目的可以达到”,但作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承诺
的履行会使履约成本与当初考虑的相比显得过
高。[#]
但类型化路径受到诸多质疑。有学者认为
“不能”、“受挫”及“不现实”案件并不存在机能上
的区别,即决定在合同解除案件中,谁将承担意外
事件导致的损害,这种意外事件使得一方的履行
变得不经济。[#]有学者认为:案件在三种类型中难
以妥适定位。[#]取代“履行不能”的“契约落空”概
念实与“履行不能”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要想
划清真正的合同落空与违约并非轻而易举的事
情。[%]&’$
&" 统一化路径
基于类型化路径的失效,学者提出了统一化
路径,即将履行不能的各种类型统一为风险分配
问题,后者又归结为是否允许债务人通过解除合
同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意解约的效果是,将意
外事件的风险分配给债权人,而否认解约的效果
是,将此风险分配给债务人。但如何分配,缺乏基
本的原则。[#]在此局面下,学者认为只能求助于法
院衡平权的行使,归根结蒂是合同解释(包括漏洞
填补)问题。[’]合同解释(及漏洞填补)的依据主要
有:当事人默示隐含条款、商业实践和诚实信用原
则[(]、法律任意性规定等,并不局限于合同文字。[)]
其中“隐含条款”功用至巨,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与漏
洞填补来推定当事人的隐含条款,克服合同的不完
备性,确定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的合同义务。[%]&&&当
然,隐含条款也存在弊端,即对意思自治的伤害。
它以“理性人”为准据,并不探求当事人的实际意
图。实际上,“法院是在为当事人的追求最终利益
订立契约”。[$]标准的理性人穿上当事人的外衣,打
着意思自治的旗号来伤害意思自治。
三、经济分析路径及其司法适用[#]
!" 经济分析路径
与上述解释方法不同,波斯纳等人的经济分
析法让法院坦率地以“标准理性人”自己的外衣取
代“当事人”的外衣,扔掉意思自治的旗号,纯粹以
社会效率的衡量来分配风险,强化法院作为社会
资源再分配者的能动角色。即在合同未明示分配
风险时,法院认定当事人“并非已有”隐含分配条
款,而是“必须服从”法院有效率的风险分配。其
思路是革命性的。
(!)典型案例及基本处理
典型案例为:由于无法预料或合同未约定的
事件,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变得与其在合同订立
时相比,成本如此之大以致于成为不经济。对此,
基本处理为:其一,如果债务人是最佳风险承担
者,将认定“履行不能”为“违约”,从而将阻碍履约
或使其变得不经济的风险分配给债务人。其二,
如果债权人是最佳风险承担者,将认定“履行不
能”可以谅解并解除合同,从而将此风险分配给债
权人。
(&)核心问题的处理———最佳风险承担者之
决定
最佳风险承担者即当特定交易环节发生特定
风险时,能够更有效率地承担该风险的一方。一
方当事人成为最佳风险承担者的原因有两个:预
防和保险。
第一,他处于能预防风险发生的更有利地位。
但债务人未能以合理成本防止风险的发生并不必
然意味着他就必须从其合同义务中解除出来。
第二,他处于能为风险投保的更有利地位。
如果是,则他无力预防风险的发生并不能解除其
合同义务(如同保险公司之无力防止被保险人房
屋着火并不能免除其赔付火灾损失的责任一样)。
决定哪方是最经济的投保者的因素是:(!)风险估
算成本;(&)交易成本。风险估算成本包括:风险
发生的可能性及如果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量。
风险总量即:损失可能性及风险发生后的损失量
之乘积。交易成本即:通过将该风险与其它不确
定事件集中起来以消除风险或使其最小化(即分
·’$·
散风险)所需成本。分散风险的途径有二:自保及
购买保单(市场保险)。
依此分析,一个简单的允许解约的案例是:
(!)请求解除的债务人不可能合理地预防导致履
行不经济的意外事件,(")债权人本可用比债务人
更低的成本为风险投保,因为债权人处于以下有
利地位:(#)预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一旦发
生,其损失的大小,($)本可以自保,而债务人本来
却须花费更多成本购买市场保险。
"% 经济分析路径的司法适用
尽管学者们对风险负担的经济分析路径的缺
点有所指责,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创新意义。我们
看到的是,经济分析法在美国审判实践中已有相
当大的市场,无论是直接运用还是在判决中体现
其精神。[&]’(" ) ’!(其中,有的在法庭判决中明确运用
经济分析理路,有的与该理路暗合。
四、经济分析路径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过度苛严性的克服
!% 我国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传统路径的一个
突破———违约责任的严格化及其衍生问题
我国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中融入了英美法的
优良因子,但由于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异质性,所
引进的英美法制度、观念在我们的法体系下会与
原有的大陆法制度、观念发生碰撞、摩擦、磨合、共
容,如同人体器官移植后从不适应到逐步基本适
应。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或无
过错责任)制度,可以说是对大陆法传统过错责
任!的一个路径突破,也符合合同作为交易当事
人自身风险规范工具的内在规定性。学者指出:
“无过错责任是合同风险的承担问题,是合同风险
制度隐藏在合同责任身后发挥作用的结果”;[!(]
“无过错责任本质上不是合同责任而是对损害后
果的事后救济,‘责任’一词中警戒违法行为发生
的固有含义在此荡然无存。它以双方当事人均无
过错为假定的逻辑前提,实质上解决的是合同风
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分担问题。”[!(]这样,大陆法合
同责任的内核“可归责性”(主要是指“过错”)在无
过错责任的名义下被巧妙地转化为合同风险的核
心问题“分配合理性”。这也许是当代社会“资源
本位”渐趋排挤“行为本位”的一个结果,因为风险
无非是资源的负样态,存在一个如何将它合理分
配以达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问题。
严格责任的采纳所衍生的主要问题是其过度
的苛严性。英美法合同责任的严格性是基于合同
当事人的“合理经济人”(只有这样的人才有能力
将未来风险最大限度地纳入合同)假设。该假设
在英美发达市场条件下离现实更近,而在我国则
离现实较远———在此意义上,合同法(特别是严格
归责的合同法)也许更多体现的是经济主体(或商
主体)的规则,而非一般民事主体的规则。
"%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过度苛严性的克服
(!)成文法的不足
为缓解严格责任的苛严性,合同法分则有限
制地采纳了过错责任作为补充(如第 !*(条后段、
第 !*!条、第 !+!条第 "款、第 """条、第 "&,条、
第 "-&条),但成文法的类型化列举不能涵盖一切
交易形态而达到个案的妥当性。怎么办?我们认
为,作为克服成文法不足的手段,严格责任的苛严
性可以通过裁判途径加以缓解。
(")合同法严格责任苛严性的裁判克服
!裁判上经济分析法的援引
既然我国合同法严格责任实已借鉴了英美法
的风险观念,那么,英美法关于风险分配的相关思
路(如借助于隐含条款之合同解释与漏洞填补方
法,以及经济分析之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同样可
以借鉴于裁判实践,以作为消除严格责任苛严性
之隐患的一个“安全阀”或“平衡器”。也就是说,
从制度沿革而言,英美法经济分析之风险负担理
论实际上是应用于意外事件下违约责任的免除问
题,我国借鉴了英美法严格责任,其责任免除相应
地就有运用以上理论的余地。
具体说,在债务人是否违约的判断上,就要以
哪一方是最佳风险承担者为准。对于意外损失的
风险,如果相对而言债务人更能控制,则不能免除
其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债权人更能控制,则免除
债务人的责任,从而缓解严格责任对债务人的过
!即使最近修正的德国新债法,也固守了债务不履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其第 "*(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违反债之义
务,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如债务人对义务之违反不可归责者,不适用之。”所谓不可归责,主要即
指没有过错。
·&-·
度苛严性。至于最佳风险承担者的判断,则可借
鉴经济分析之方法,兹不赘述。
为了不让文章过于抽象,兹举美国的 !"#$%&
’( )"$*+,-案[.]。此案中,出租人将一群马租给承
租人,承租人答应完好无损地归还马群。后来发
现其中一匹马患有脊骨脑膜炎,为了避免虐待动
物,一社区机构将此马击毙。归还马匹的合同被
认定解除。其结果是将马匹因病而死的风险分配
给所有权人。波斯纳认为这很正确。理由是:马
主人更有能力预测马生病的可能性以及损失的大
小;马的主人比承租人更了解马的特性;马主人可
通过其作为众多马匹的共同所有权人的风险均衡
效果(,/% 0"1,2"$+" %22%3,)来降低马匹疾病致死的损
失风险。
!裁判上援引经济分析法的现行法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除了合同法分则和特别法规定的作为例外的
过错责任,依严格的解释,其他的违约一律适用严
格责任,似乎裁判上对经济分析法的援引缺乏理
论上的依据。但诚实信用原则为现行法所明定,
该原则兼具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者的裁判规
范的属性。因此,我们不妨在解释上将这种援引
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诚实信用
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中,最佳风险承担者一方对
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应负有更严格的义务,以促成
交易结果的完满实现。其未能尽到该义务是有违
诚信的。当最佳风险承担者一方是债权人时,不
能将交易失败的风险转嫁给债务人,即债务人可
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风险控制义务在大陆法框架下的定性———
附随义务抑或不真正义务
如果以上思路在大陆法传统下的中国的司法
实践中能够适用的话,就面临一个在现行法框架
下解释风险控制义务性质的问题。以上提及,这
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种义务,然而诚
实信用原则既可派生附随义务,又可派生不真正
义务。因此,对于风险控制义务的定性,也不可一
概而论。
风险控制义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债权人是
否违反该义务,从而债务人是否可以免责。当债务
人能以更小的成本控制风险时,他负有控制义务,
从而不能免责。也就是说,债务人的风险控制义务
是为了配合其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如果对
其有所违反而造成履行障碍,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因此,该义务可以解释为附随义务。
相反,当债权人能以更小的成本控制风险时,
他负有控制义务;当其违反该义务时,债务人可以
免责。也就是说,尽管债权人的风险控制义务是
为了配合债务人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但
债权人对其有所违反从而没有阻止履行障碍时,
不须对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对自身产
生失权效果,即丧失自己对债务人的违约损害赔
偿请求权。黄茂荣先生认为:“有一种职责或义务
学说上称为对己义务(45$+%6%7/%+,%7)。其特征表
现在其义务人为债权人。对己义务中有些属于真
正之权利性义务(%3/,% 8%3/,902$+3/,%7)者,其违反
虽不使债权人因此对于债务人负损害赔偿义务,
但会发生失权效力,使债务人因之免除一定之债
务。此即所谓债权人的义务。其功能为:使债务
人之给付成为可能,例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提供
为承揽工作之完成(债务之履行),所必需之协力、
信息;防止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例如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报告已发生之损害或可能引起损害之危险,
并采取必要之措施。”[::]因此,债权人的风险控制
义务可以解释为对己义务,其功能恰恰是“使债务
人之给付成为可能”。王泽鉴先生将“对己义务
(45$+%6%7/%+,%7)”命名为“不真正义务”,“45$+%6%7;
/%+,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2$+3/,% 6%1+76%1%1 =7;
,%79+,>,),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
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
项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而
已”。[:?]
总之,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在于,前
者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
承担责任;而后者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
该义务也不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只是自我遭受不
利益。债务人的风险控制义务可以解释为附随义
务,债权人的风险控制义务可以解释为不真正义
务。
五、余论———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
路径依赖(<>,/ @%0%7&%73%),即对制度变迁作第一
次推动之后,这一制度选择会立即进行自我强化,
使之得到日益增加的支持和拥护,而且能在此基
础上一环节扣一环节,沿着既有的轨道发展。[:A]
·BB·
本文认为,路径依赖理论就是对历史的承认,
法律上的路径依赖就是对该法律制度变迁中积淀
下来的历史合力的承认。值得否定的不是路径依
赖本身,而是“制度锁定(!"#$ % &’)”,即这一制度
的自我封闭,因为它存在沿着原来的路径越滑越
远的可能性,而原来的路径可能是错误的或者至
少是不完善的。
因此,对于我国大陆法传统路径,真正公允的
态度是:肯定路径依赖,突破制度锁定。可以肯
定,我们将继续沿着大陆法路径走下去,但在某些
方面,不妨在保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采纳英美法
的合理成分。这一选择是现实的,因为,大陆法本
质上是包容性而非封闭性的。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制度,
是对大陆法传统过错责任的一个路径突破。而由
严格责任的采纳所衍生的对债务人的过度苛严性
问题,在严格解释下的现行法路径中是无法解决
的。而英美经济分析法学以风险控制义务为核心
概念的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可谓是借以削减严
格合同责任弊端的金石良药。而在大陆法,以诚
信原则为基础的合同义务扩张论是可以吸纳这一
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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