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
(5)
徐滇庆
政府政策
在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既然是政府政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一定的稳定性。
如果政策漂移不定,朝三暮四,既不能取信于民,又无法贯彻实施,
在1998年国发23号文件中规定: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其目标群体是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大约占全社会家庭总数的70%。”当时很明确地把经济适用房当作住房供应体系的主力。
国发[2003]18号文件作了一些修改。“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目标群体是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大约占全社会家庭总数的30%。”
把市场和计划捏和在一起,逻辑混乱,反映出该政策还带着计划经济的烙印。
2003年以后实行全面的土地“招拍挂”,价高者先得。
从此地价节节上升。开发商取得高价土地之后全盖高挡住房,结果,在一些大城市中新建的商品房几乎全是高档豪宅。
2005年出台“国八条”,
2006年又来了一个“国六条”。
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007年又出来一个新的提法:建立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四个层面的住房供应体系。
政策制定者的基本用意是给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
对中等收入家庭提供限价房,
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
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
三个大缺陷:
第一,没有从产权意义上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第二,没有规定如何划分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间的界限。
第三,没有弄清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应当起到的作用,角色混淆。
按下葫芦浮起了瓢,房地产市场的混乱非但没有终结反而越来越乱。
为了抑制房价暴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今天出台一个政策,明天再出一个政策。
缺乏内在的逻辑,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房地产政策的漂移不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要一个什么样的住房供应体系?
“看得见的手”,
市场机制被叫做“看不见的手”。
只要是市场能解决的事情,就应当交给市场。
除非市场失灵,政府才有必要出面干预。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国家安全、法制基础;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例如,稳定的货币供给、物价、合理的利率和汇率);保护资源和环境;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照顾缺乏竞争力的弱势群体。
我不赞成极端的经济自由主义,好像市场万能,什么问题都可以交给市场解决。住房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如果片面地只讲竞争就很可能让低收入群体无房可买,让弱势群体流离失所。政府必须在鼓励市场竞争的同时担当起照顾穷人的重担。
效率和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政府住房政策的目标应当清楚地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是鼓励竞争,提高效率,多劳多得,
第二是照顾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房地产政策要实现的目标
应当是让民众:
买不起大的,买小的,
买不起新的,买旧的,
买不起贵的,买便宜的,
买不起,租得起,
租不起,政府白给你住。
具体的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廉租房保障穷人的居住权利,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制止经济适用房非法转移土地产权,反对贪污腐败、逃税漏税和非法暴利。
第三,在土地政策上实行有效的市场区隔,坚持用70%以上的土地盖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的规定,为民众提供多种选择。
第四,通过税制改革,完善在交易和持有环节上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发展、健全二手房市场,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活动,防范房地产泡沫导致金融危机。
第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竞争秩序,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35%的资本充足率规定,反对房地产企业的垄断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