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通过董事会下设对外信息披露专门部门披露报送的其他各类文件及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信息披露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价异常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遭到监管部门处罚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1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下设对外信息披露专门部门及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责定期报告或信息披露数据资料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编制或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委派的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股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外部年报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机构;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未按时披露、重大遗漏、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医药信息披露及接受公众来访、媒体采访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2
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接待等活动中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负有提供所需信息披露资料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投资者阅读和理解的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五)对定期报告负有审核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对外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性影响的; (七)公司的外派董事(股权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所知悉(包括应当知悉)的控(参)股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导致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未能及时披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造成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导致公司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披露差错行为; (九)其他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相应责任追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在对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3
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视违规情节共同确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考核中。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必要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施行。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