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用药需求,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医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省、市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持领导下,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医院药品目录》;
第二条 药械科购进药品的品种必须与《医院药品目录》符合,一般情况下不得购进目录外品种。临床有紧急用药需求时,经科室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药械科负责采购。
第三条 药事委员会对药品目录每半年重新审定一次。
第四条 药品采购情况随时接受医院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质询。药械科向医院监督委员会主任提供本院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品政策。
第二章 新药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新药申请
(一)各临床科室医师均有向各自科室提出新药采购申请的资格,科室经过调查研究后,填写《 医院新药采购申请表》,并由科室主任签字后上报。
(二)各临床科室根据专科需要提交专科用药申请。中成药一般由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药注射剂、中成药品应听取中医科主任的意见。
(三)新药申请。原则上每半年提交药事会讨论一次,邀请医院监督委员会参加,入围新品种即纳入《医院药品目录》;特殊紧急临床新增用药,经科室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药械科负责采购。
第七条 新药审批
(一)药品评选原则1.确认最终采购的每一个品种,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集体决定。2.评选品种时,质量优先,充分考虑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用药的需要,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要满足患者需要。按照原装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专利(或过期专利)药品和国产药品三个质量层次进行采购,并遵循“一品两规”原则。同一个通用名(即相同成份)、同一质量层次药品的同种剂型与规格,原则上采购一个中标品种供临床使用。
(二)新药引进以药事会成员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择选。表决前申请人向药事委员会相关人员说明申请品种理由或介绍申请品种相关信息,药事会成员举手表决,80%以上参会委员举手通过即确定为新药品种为医院采用。
(三)参加评审的药事会委员须占全体成员的80%以上,医院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四)参加评审的成员,应抱着对医院临床用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按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对入围的新药品种进行表决。
(五)对经确定通过入选的新药品种 ,由院分管院长签名后生效,交药品采购员按程序购进。
(六)药品购进入库后,药械科应在医院局域网通知各临床科室。
第三章 一次性药品采购办法
第八条 一次性药品采购(范围)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抢救车必备药品。
(二)患者在院治疗抢救急需,医院无替代品种的药品。
(三)肿瘤化疗药物。
(四)医技科室有关的诊断用药。
(五)患者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确需继续用药到规定疗程或者是慢性病长期服用的药品。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一次性购用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一次性药品购买申请单。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名后提交药剂科。上述申请单由药剂科审核把关后,提交分管院长审批,通知药品采购购进即可。
第十条 上级医院医生来我院工作,开展的新技术和新治疗项目急需用药,由所在科室的科主任填写新药申请表,经药械科审核,再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交药品采购员临时购进。
第四章 挂网药品采购办法
第十一条 医院需要采购的药品,采购员首先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
第十二条 网上采购药品时,坚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尽可能选择声誉好、规模大的生产企业。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有价格优势的产品。
第十三条 采购员要按照临床需求,在网上拟定购药计划,经药械科主任审核后提交计划,与配送企业形成送货合同。当采购员对药剂科的审核有异议,而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主管院长决断。紧急用药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可先行电话采购,事后上网补单。
第十四条 成交商没有在一周内把药送到的,视为自动取消成交合同。继续在其他中标企业点配,若网上中标所有企业均未配送所点购的药品时,采购员以保障临床用药为宗旨,立即进入非招标采购程序采购,不得由于网购失败中断临床供应。
第十五条 中标药品进入非中标程序采购后的价格等方面的管理依照第五章“非招标药品采购办法”管理。
第五章 非招标药品采购办法
第十六条 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医院临床需要及用药特殊性要求时,采取非中标采购。
第十七条 非招标采购原则
(一)药品非中标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和先申请备案后采购(急需药品例外)原则。
(二)严格控制非中标采购药品的品种及采购数量,已挂网药品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非中标采购。严禁将非中标采购作为落标品种二次投标的途径和手段。
(三)非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数不得高于同期(每年度)采购药品总品种数的40%。
第十八条 合理定价原则。
(一)非招标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同质量层次挂网药品的价格。
(二)因基本药物中标价过低导致医院药品配送得不到保障,若从非招标渠道仍因价格原因采购不到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把情况报药械科后,经与主管院长协商后可适当提高药品价格,以市场价格行情购进该药品。
(三)药剂科和药品采购员对非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进行议价;通过电话垂询等方式尽量了解采购药品的市场价格,尽可能选择声誉好、规模大的生产企业购进临床必需的非招标品种。对超浮度变动的药价不得事后补审。
第十九条 非招标采购范围。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为临床必需,且不属于挂网集中采购的品种和规格。
(二)由于挂网药品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且其他挂网品种也无法代替的药品。
(三)属于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无企业申报的药品。
(四)采购平台供货状况正常,但药价虚高,存在漫天要价嫌疑的药品。
第二十条 非招标采购程序
(一)非招标采购由药品采购填写《非中标药品申请表》,报药剂科预审核,再提交院长审批。
(二)统计非招标采购药品(包括已经非招标采购的和申请非招标采购的品种)占同期(每年度)采购药品总品种数的百分比,预测是否会超出总量(品种数)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挂网采购还是备案采购,药品采购员必须及时了解医院一定时段内用药的需求量,避免因采购量过大而造成药品积压或失效。验收入库员一定要保证入库药品的数量、规格、剂型、价格、生产厂家、配送企业等购药要件与计划申请单的一致性。随货清单要清晰、不得手工涂改。
第六章 药品淘汰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
(一)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定期淘汰临床疗效不好、副作用大、易造成药库积压的药品。该项工作由临床医生提出书面意见,经药剂科审核后,报院药事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二)药剂科每月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增减,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药品采购供应以医院药事会已通过的药品用药目录为准,满足率≥90%,药品质量合格率达100%。
第二十四条 新药采购按照药事会研究并通过的品种、规格、剂型执行,严禁采购其他任何药品品种。
第二十五条 药品采购人员和审核人员应确保药品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密切关注药品价格信息动态,确保采购的药品价格基本合理。
第二十六条 药剂科应定期检查西药库房内药品的采购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发现配送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与申购申请不符、或与供货企业的随货清单不符的,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领导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听取药剂科对药品采购渠道、品种、临床疗效、药品质量的情况汇报,监督检查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药剂科定期征求临床科室意见,听取新药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收集临床用药需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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