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8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09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综合题
3分
合计
5题5分
5题5分
2题5分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相关链接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场地使用权(2009年新增)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2004年判断题)
(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解释】(1)甲合营企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按照半年缴纳;(2)乙合营企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免缴。
【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2004年)
【答案】×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B、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C、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
D、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答案】C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1997年、1998年综合题)
【解释】北京A企业和美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1)A企业对机器设备必须拥有所有权,并且未设定抵押;(2)100万美元的货币资金可以是B企业自己的,也可以从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时,只能以B企业的名义,而且不能用合营企业或者A企业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例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正确的有( )。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C
【例题2】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答案】D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重点)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表3-1
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普通
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
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一次性付清
3个月
6个月
分期付款的
首期付款金额
6个月+60%
3个月+15%
20%
30%+
5个工作日
分期付款的
总期限
1年
2年
2年
1年
【例题1】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D、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选项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例题2】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答案】B
【解析】(1)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2000年多选题、2005年判断题)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
【例题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只有合营各方均违约,才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同步问题(1998年综合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1998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7年判断题、2008年判断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例题1】甲境内企业由乙国外投资者收购60%的股权,并于2006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7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 )(2007年)
【答案】×
【解析】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2007年9月10日。
【例题2】国内企业甲被外国投资者乙收购60%的股权,于2007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延期支付后,乙于2008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8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8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丙企业决策权的时间应当为2008年3月30日。( )(2008年)
【答案】×
【解析】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2008年9月10日),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2008年新增)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重点)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①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③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④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6)审批机关应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下列有关投资者股权质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C、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D、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答案】BCD
【解析】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并购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07年单选题)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该考点在第二节还会出现,二者的角度不同:此处为注册资本如何决定投资总额,第二节为投资总额如何决定注册资本。
【例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倍。
3、出资期限(重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解释】法国的甲公司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并购价款为1200万美元,乙公司依法变更为合营企业丙公司。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为:(1)一次性付清的,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2)经批准分期支付的,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60%,总期限不超过1年(与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相关链接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解释】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6000万元,在增资时,法国甲公司拟认购增资部分的60%,乙公司认购增资部分的40%。由于外国股东的加入,境内乙公司应依法变更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全体股东(甲、乙)的实际缴付的出资不能低于1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20%),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解释】法国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外资企业成立后,又并购境内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购价款为120万美元。(1)120万美元并购价款的出资期限为6个月、60%;(2)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1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2007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1】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2006年)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答案】A
【例题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18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有( )。(2008年)
A、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D、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答案】AC
【例题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C
【解析】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只是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境内公司在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得向其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5、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2)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①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②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③并购境内企业。
(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C、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D、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D
6、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2006年多选题):
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②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③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④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2007年多选题):
①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②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④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⑤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表3-2
外国投资者
并购境内企业
境外并购
营业额
15亿元
15亿元
已经并购的企业数量
10个
15个
并购前的市场占有率
20%
20%
并购后的市场占有率
25%
25%
境内资产
30亿元
【例题1】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有( )。(2006年)
A、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
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
D、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15%
【答案】BC
【例题2】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的有( )。(2007年)
A、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B、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C、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D、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答案】ABCD
(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08年新增)(重点)
【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2008年综合题)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3、战略投资的程序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4、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 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B、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5年内不得转让
C、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D、投资者应当向商务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3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答案】B
【解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009年新增)(重点)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只有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案例】甲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丙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拟定为1元。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折合成3000万股),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00万股,则合并后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甲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为600万美元。境内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00万美元。甲合营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甲合营企业实际开始生产2年后,甲合营企业与境内乙公司合并为丙外商投资企业,则丙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其中:(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2)外商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在本题中,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为600万美元,符合法定要求。
5、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债务的承继方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其同意该债权、债务承继方案。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B、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
C、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之和
D、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答案】C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释】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2009年新增)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协议、合同和章程”时,也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册资本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例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2000年)
【答案】×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1】(1)三个特殊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无论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2)投资总额正好处于分界点时,如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2】投资总额如何决定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历年考试的重点,该考点曾多次出现在判断题(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单选题(2002年、2003年)和综合题(2004年)中。
【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1998年)
【答案】×
【例题2】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000年)
【答案】√
【例题3】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001年)
【答案】×
【例题4】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2002年)
【答案】√
【例题5】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答案】A
【例题6】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答案】B
【解析】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因此,甲至少应出资:210×60%=126万美元。
【例题7】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三)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2、组织机构(1997年综合题)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4、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5、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6)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表3-3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比较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的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选项BC: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3)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特别决议,肯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四)经营管理
1、技术转让协议应当符合的规定(2009年新增)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解释】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2、场地使用权(2009年新增)
(1)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2)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4)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照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3、生产经营管理
(1)物资采购权: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审批)。
(2)产品销售权: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产品(无须审批)。
4、财务会计管理
(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2)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当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2004年多选题):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解释】不包括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有( )。(2004年)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合营企业的半年度会计报表
C、合营企业融资的项目评估报告
D、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答案】AD
5、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五)出资额的转让
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2001年多选题)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998年综合题)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而非通知。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所有的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
B、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D、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2)选项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选项C: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4)选项D: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表3-4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概念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的大小
3万元
3万元
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能否为0
20%/3万元
可以为0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2年
2年
组织机构
股东会
√
×
董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
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
董事会
性质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3-13人
3人以上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公司章程规定
协商或者选举
是否设副董事长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只能是董事长
出资额的转让
转让条件
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
合营各方同意
是否需要审批
×
√
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不需股东会决议
应经董事会通过
利润分配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特别决议事项
增减注册资本
√
√
修改章程
√
√
合并、分立、解散
√
√
变更公司形式
√
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营期限
有的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例题1】甲公司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03年)
A、甲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2)选项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低于3万元;(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例题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合营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4)选项D:二者修改公司章程均属于特别决议。
【例题3】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
A、合营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选项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3)选项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4)选项D: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只能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5、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2000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3条)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作企业(3+2条)
①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②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解释】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表3-5 不同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增减注册资本
√
√
√
√
修改章程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变更组织形式
√
√
资产抵押
√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例题1】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003年)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2000年)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
【例题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2004年)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例题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例题5】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答案】C
【解析】(1)选项A: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2)选项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选项D:合营企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损益分配。
(三)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004年多选题)
1、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解释】在合营企业中,有关“协议、合同和章程”,有相同的规定。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批机关颁发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B、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C、合作企业合同内容与合作企业章程不一致的,应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D、合作企业合同中可以订明合作企业期限,也可以不订明合作企业期限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2)选项B: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选项C: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4)选项D:所有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均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例题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B、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的章程为准
C、合作企业的合同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D、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B
【解析】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前提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税前回收投资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2000年单选题)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1997年综合题)
【解释】外国合作者经过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回收投资,也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
【例题1】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1998年)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答案】C
【解析】(1)选项B:合作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2)选项CD: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选择性。
【例题2】中国的甲公司与新加坡的乙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甲公司出资占70%,乙公司出资占30%。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B、合作企业合同与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前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2)选项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3)选项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五)合作期限
1、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2005年单选题)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2005年)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四、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1997年单选题)
2、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链接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链接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表3-6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的事项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设立
√
√
√
注册资本的增减
√
√
√
出资的转让
√
√
√
延长期限
√
√
√
外方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
√
√
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
√
√
√
订立技术转让协议
√
委托第三人
经营管理
√
以人民币利润
出资
√
资产抵押
√
【例题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6年)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重要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章程有重大变更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C: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3)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
【例题3】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B、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C、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D、延长经营期限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B: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选项C: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4)选项D: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4】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行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答案】ABCD
【解析】选项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2000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2000年)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答案】AC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2004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2005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2005年)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答案】ABD
综合题演练
【案例1】(1998年)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案例1答案】
(1)①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在本题中,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②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不应行使决策权。根据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在本题中,甲公司有24万美元的收购价款尚未支付,因此,甲公司不应行使决策权。
(4)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万元)。
【解析】(1)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万元);(2)如果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其实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86)=(万元)。
(5)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2】(2004年)
【解释】本题根据200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2003年5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美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甲企业与乙公司分别按照40%和6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丙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由丙公司向境外借款解决。
(3)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2)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案例3】
2009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000万美元,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订为10000万美元。
(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