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2025]医疗保险 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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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① 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不限医保目录,自费药、进口药均可赔付
赔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本保险,且申请理
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
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者申请理赔时被
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保险期间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
示例: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案例说明
心血管特定疾
病医疗保险金
10 万元
若甲先生不幸首次确诊严重原发性心肌病并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天
数为 30 天,总共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5 万元。出院后 25 天内因与该
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了多次门诊治疗,总共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2 万元。在获得了 3 万元的医保报销后,甲先生就剩余的 4
万元向我们申请理赔,我们按照 100%的赔付比例向甲先生支付了 4 万元的心血管特定疾
病医疗保险金,补偿了甲先生的医疗费用开支,减轻了甲先生的家庭经济负担。
甲先生,45岁,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心血管特定疾病
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 10万元,选择投保的年免赔额为 0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
先生本人。未来 1年里,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
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以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 休养或疗养、康复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身体健康检查、椎间盘突出症、美容减肥、胃减容术(包
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各
类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睡眠咨询等)、各类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
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10)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说明书所示
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使用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有毒物
质;
(12)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
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3)被保险人由于职业病及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治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0 天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
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这 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100%
60%
赔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本保险,且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
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年免
赔额
年免赔额: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我们不予给付的医疗费
用金额。本产品可选择投保的年免赔额有 0元、5000元与 10000元共三档。
条款目录
岁
1
我们的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2
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
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退保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和重新投保
4
如何领取
保险金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给付 保险金申请
7
释义
心血管特定疾病释义
医疗费用释义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需要关注的
其他内容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范围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合同终止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合同内容变更
爱心人寿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10万元,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
1
原因首次
2
发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3
的专科医生
4
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
5
,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6
,本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下列情形无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
(2) 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60日(含)内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审核
同意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首次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发生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达到某种
疾病状态,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发生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
达到某种疾病状态。
3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
以上公立医院,以及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护理、戒毒、戒酒、养老、
临终关怀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
的医疗设备,且全日 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清单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披露,我们将对清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您可以登录官方网
站(
4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心血管特定疾病指初次发生符合“ 心血管特定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初次达到符合“ 心血管
特定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符合“ 心血管特定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疾
病状态应当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6
已交保险费指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首次投保及约定的年免赔额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心血管特定疾病医
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
管特定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
7
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我
们约定的就医医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
8
的住院医疗费用
9
,我们按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保险金额内给付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仍将继续按已届满合同的约定给付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
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第 30日(含)。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
管特定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前 30日(含)
至住院后 30 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
门急诊
10
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
11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保险金额内给付心
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7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形:(1)被保
险人入住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房)或接受
康复治疗;(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
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情形除外;(4)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
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
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床位费、护理费等情形。
8
必需且合理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要的。
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及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该治疗满足医疗需
要,且根据治疗所在地通行的治疗规范而采用了通行的治疗方法;(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治疗所在地对类
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
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医疗服务。
医学必要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及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是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
所必须的、医生处方所要求的项目或开具的药品;(2)与接受治疗所在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
致;(3)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非被保险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4)非为了被
保险人个人舒适、被保险人父母或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而实施的项目或开具的药品;(5)
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6)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等级上不超过为被保险
人安全、足量、恰当的诊断或治疗所需水平。
9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符合“ 医疗费用释义”定义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
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陪床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手术植入材料费、药
品费。
10
门急诊指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
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1
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在医院发生的符合“ 医疗费用释义”定义的医疗费
用,包括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药品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内,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医疗保险金计算方
法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心血管特定疾病医
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
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年免赔额余额 -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
12
、公费
医疗
1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4
及其他途径
15
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赔付比
例
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我们不予给付的医疗
费用金额。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
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年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且
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于抵扣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年免赔额余额 = 年免赔额 - 保险期间内累计已免赔的金额
赔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本保险,且申请理赔
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
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医
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
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或赔
偿后的余额。
保险期间和重新投
保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12
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3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一项社保制度,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
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1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
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
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15
其他途径指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互助基金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含)内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的,经我们审
核同意,在您按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
险费后,我们将为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日的次日起开始生效;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60日(含)内向我们申请
重新投保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在您按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人的年龄对应
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为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
我们收取保险费后次日起开始生效。上述情况下,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如果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您将不能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经停售,或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70周
岁
16
,我们将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
血管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7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9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16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
足一年的不计。
1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证
20
的机动车
21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2
;
(7) 遗传性疾病
2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4
;
(8)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25
,以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 休养或疗养、康复性治疗
26
、特别护理或静养、身体健康检查、椎间盘突
出症、美容减肥、胃减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
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各类医疗咨询
(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睡眠咨询等)、各类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
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
基因鉴定等);
(10)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
疗器械;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或处方药物,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使用非医院药房
购买的药品、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有毒物质;
(12)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接受未被
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
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3)被保险人由于职业病及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治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
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
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2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5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
26
康复性治疗指在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包含物理治疗、
职业治疗、语言治疗、正骨治疗及针灸治疗。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当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治疗。如果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
的,应当在接受治疗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约
定的就医医院。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7
;
(2) 由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等相关资料;
(3) 对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途径获得补
偿或赔偿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
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
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
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27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退保会有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8
。
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应当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本条款“ 投保范围”、“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8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 ×(1 - 合同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65%。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
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周岁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实际支
付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
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心血管特定疾病释
义
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初
次达到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符合以下定义的手术,共计 13
种。其中包含一些不予给付的情形,请您特别留意。心血管特定疾病的名称及
定义如下:
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因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
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
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
或修复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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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
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严重原发性心肌病须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已经造成心室功能障碍并出现了明显的心功能衰
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30
Ⅳ级,且相关住院医疗记录证
实Ⅳ级心功能状态已经持续至少 180日。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证实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
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且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冠状动脉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合同保障的衡量指
标。
严重心肌炎 指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而导致持续的永久不可逆
31
性的心
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至少 180日;
(3)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而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并导致永久
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须满
足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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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3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指: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1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明确诊断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 180 日积极治疗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
恢复。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
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
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
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
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
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已经实施了 CRT治
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实施治疗前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
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的激
动不能正常的传导到心室,导致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
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 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 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次/分;
(4) 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
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已经实施了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以上;
(2) 对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已经实施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
和/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该诊断或治疗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血管疾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是医疗必需
的。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心肌病,但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心血管特定疾病“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 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确诊为原
发性心肌病。
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导致的心肌病变不在保
障范围内。
医疗费用释义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下述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使用不超过普通单人间病房
32
(不包括套房)标准的医院病床的费用,不包括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陪
床费、观察病房床位费、家庭病床费。
(2)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需在重症监护
室进行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所发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
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
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3) 陪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法定监护人(限
一人)在医院留宿所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其未满一周岁的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所发生的加床费。
(4) 膳食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医嘱,食用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
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餐饮所发生的费用。膳食费
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院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
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膳食费不包括下列情形:
① 所住医院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所发生的费用;
② 所住医院内对外营业的餐厅或食堂提供的餐饮所发生的费用;
③ 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或不在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
用;
④ 住院期间购买个人用品的费用。
(5) 护理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由护士
33
对被保
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费用、重症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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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单人间病房指设一张病床加独立卫生间的单人病房,除独立卫生间外无其他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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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用和专项护理费用。
(6) 治疗费:指以治疗被保险人疾病为目的、由医院的治疗者提供的医学必
要的治疗手段(除手术外)而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技术劳务费(包
括病情咨询、检查、诊断、拟定治疗方案,以及注射、输血、输氧等实
施的治疗)、医疗器械使用费和消耗品费用,具体以医院的费用项目划
分为准。
治疗费不包括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34
费用。
(7)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被保险人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
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B超费、
彩超费、断层扫描费、核磁共振检查及成像费、心电图费、脑电图费、
内窥镜检查费、血管或消化道造影费、病理穿刺费、肺功能仪费、分子
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8) 手术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或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
恢复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设备费、手术机器人使用费、
手术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
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
中的费用。
(9) 手术植入材料费:指以治疗、加强器官功能、诊断或替换为目的,在就
诊医院购买并能出具医院发票的、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被保险人
体内的组织相容性人工器材,包括心脏起搏器等。手术结束后如不经再
次外科手术,该器材无法去除或重置。
(10) 药品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或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
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
药品的费用。
本合同所保障的药品费用范围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
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①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
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人参、
石斛、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
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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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
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
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②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
筋、骨等;
③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结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