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物资供销公司改制实施方案
建设一、基本情况
1.人员情况:截止 2013年 12月底,本公司共有职工 18名,其中:退休职工 2名,在职职工 16人,其
中:固定职工 5人,合同制职工 11人。
2.资产情况:西华南路店面二间,建筑面积约 。
二、改制范围、形式
县城建局原下属企业实行“职工置换身份”改革,在册职工均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置换身份。经济补偿
根据石党办字[2012]94号和石府发[2013]5号文件精神,资金由县城建公司支付。改制后,企业关闭撤
销,注销营业执照,其在职人员档案全部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入社区管
理。
三、职工安置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对象
2012年 12月 31日前在编在册的并经县人保部门认定的企业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对象。
(二)工龄界定
1.截止时间为 2013年 12月 31日。
2.工龄界定及计算以县人保部门确定为准。
(三)补偿标准
在职职工一次性置换身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金,固定工为 600元/工龄
年。合同工为 400元/工龄年。
(四)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至 2013年 12月 31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至退休之日。
(五)失业保险缴纳至 2012年 6月 30日。
(六)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预交 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改制后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
四、改制补偿费用
(一)经济补偿 元。
(二)养老保险 元。
(三)失业保险 元。
(四)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元。
(五)欠发个人工资 元。
(六)档案保管费 元。
(七)社会化服务管理费 元。
(八)县内个人债务 元。
(九)资产评估费 元。
(十)改制经费 元(含改制期间企业参与改制人员工资、打印费、办公费等)。
以上合计:元。
五、相关要求
1.职工置换身份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后,同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正式解除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其在职人员档案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至县社保局代管。
2.安置补偿对象拖欠企业(单位)各项帐款的,一律实行先扣后补。占有企业实物资产的,一律予以退
还或折价退还。对所欠款额超过安置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归还,在限期内仍不交清者,依法予以追
究。
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单位)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工龄补偿等费均按
有关规定支付给相关部门及个人。
4.个人负担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补偿安置费中扣缴,若安置补偿费不足扣缴,职工必须在 4月
30日前缴清,否则财政不予配套单位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职人员垫缴的单位负担养
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负责退回。
5.企业所有职工本人(或委托亲属)应在 4月 30日前到单位办理置换身份手续。如不愿意置换身份而
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职工,缓发工龄补偿等费,其个人资料由主管部门代为保管两年,
两年内不来领取的,则由主管部门作无主档案处理。
6.组织机构
成立县城建局下属企业单位改制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城建局、人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办、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城建公司等单位主要
负责人。
7.改制中必须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借机侵吞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弄虚作假,否
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