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干校 彭红艳
电话:13026103971
QQ:106280750
引言 案例精析:关于NBA停摆
2011年7月1日停摆开始
到11月26日,劳资双方
终于达成协议,结束了
历时149天的停摆,劳
资双方一共进行了22次
谈判,本赛季共损失
240场比赛,常规赛将
由原来的1230场变为
990场。
球员工会执行主席比利-亨特 NBA总裁大卫-斯特恩
最终劳资协议
球员工资和福利将从目前的
亿美元增加至30亿美元
(最后一年)。
球队最低薪资总额在2011-12赛
季为工资帽的80%,2012-13赛
季为85%,2013-14赛季为90%。
国际球员买断金额从50万增至
万美元,且每个赛季增加
万美元。
篮球相关总收入的一部分将被
放入球员分红奖池。
在重新商谈合同时,球员的薪资可以被减
少,但减少额度不应超过40%。之前,在重
新商谈合同时,球员的薪资只能增加。
球员出席赞助活动的报酬定位3000美元
(如果参加次数达到了8次,将提升为4000
美元)。从2016-17赛季开始,这一数字变
为3500美元。
从2012-13赛季起,球员每赛季将至少有16
天的休息时间。同时,劳资双方将进一步
讨论如何改善球员的训练条件等问题。
2011-12赛季,球员只能够拿到全部工资的
66/82。
球员有义务每个月接受1次国家电视台采访,1次
当地电视台采访,每轮季后赛将增加为2次。
选秀年龄仍然设置为高中毕业后一年,劳资双方
将继续讨论以后的变化。
球龄为3年或以下的球员,可能被发配到发展联盟,
但仍将会领到NBA的薪水。在征得球员同意的情况
下,3年以上球龄的球员可以被发配置发展联盟,
比如为了伤病的恢复。
参加训练营的报酬每星期为2000美元。每天上涨
为120美元。被交易球员的住房类补偿,在交易后
的三个月内每月为4500美元。
(二)美国职业体育集体谈判机制
1947年美国《劳工关系
法》又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
同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该法
只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的雇
员,而职业体育在早期被认
为是“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特
殊领域”,因此,并未被纳
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在劳资
关系上也不适用集体谈判机
制。
(三)NBA的集体谈判机制
自1964年始,NBA认可国
家篮球运动员工会,简称
“球员工会”为球员的代
表。
自20世纪60年代中叶,最
多每隔6年,NBA与球
员工会就会在集体谈判的
框架下就雇佣条款进行谈
判,谈判结果约束所有30
支球队和全体运动员。
谈判的主要内容是联盟如
何实施集体谈判限制,限
制运动员的工资收入、限
制运动员流动(贸易选择)
,对新秀运动员加入联盟
(准入)设定最低标准,
还有工资帽条款等。
一、国外集体谈判制度概述
(一)集体谈判概念的提出
1、概念
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4号公约
《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
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
主或一个或是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
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
进行的所有谈判:
(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
(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2、建立集体谈判制度意义
工人而言,属于集体劳权,效力和影响大
于个人劳权;
工会而言,维护工人权益最主要途径;
劳资关系而言,减少冲突,利益共享。
3、对集体谈判的看法
国际劳工组织,第154
号公约:劳资双方举行
的有关劳动条件及其他
有关劳动问题的谈判过
程或方式。
瑞典总工会:工资谈判
是一种分配。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产业革命背景下的工会和
集体谈判
(1)萌芽和产生阶段
集体谈判萌芽于18世纪末
的英、美等国,在社会矛
盾、斗争中产生了工会。
资本:血汗工厂;
早期工会功能:工人互助,
保护熟练工人,和资本家斗
争,行业罢工等。
处境:雇主激烈反对,法
律也不承认。
(2)合法化阶段
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
越来越多的雇主接受集体谈判。
例如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了工人的结
社权。1875年颁布《企业主和工人法》,允许工
人团体与雇主签订契约和合同。
(3)制度化阶段
20世纪初,从1904年起,新西兰、奥地利、荷兰
等国先后颁布相关法律。
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
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详
细的规定。
美国1935年颁布《国家劳动关系法》(或称《瓦
格纳法》),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接着建
立了汽车工会。工会组织工人与资方斗争成为合
法。1937年汽车工会大罢工。
(4)扩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西方兴起。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集体合同覆盖率,
美国为15%,日本为20%,欧盟国家则平均
达67%。其中奥地利达98%,法国约为95%,
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为90%。
(5)多元化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
来,集体谈判制度遇
到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发达国家蓝领
工人数量锐减,整体
而言,欧美发达国家
集体谈判的人数也在
减少;另一方面新兴
工业化国家集体谈判
制度在逐步建立。
2、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
(1)组织权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
公约》 (第87号公约)
特点: 结社自由适用于工
会,还有雇主。
法律上承认是有限制的。
(2)相关法律的出台为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的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
利公约》(第98号公约)、
1951年的《集体协议建议
书》(第 91号建议书)、
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
》(第135号公约)等。
二、国外集体谈判制度
(一)层次与级别
1、国家级
2、产业行业级
3、企业级谈判
1、国家级
地域:北欧如瑞典、挪威等国。
条件:国家小,劳资双方组织发达、集中
程度高,自制能力强。
作用:中央确定的基本协议,为基层谈判
确定了一个框架。
2、产业行业级
地域:西欧国家和澳大利亚等国。徳工联.ppt
条件:组织特别是产业行业健全并具有相当实力。
优势:(1)缩小行业内雇员工资差异。
(2)为产业行业内的谈判提供标准。
(3)重视产业谈判反映了工会的偏好。
(4)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缺点:灵活度较低。
%E5%BE%B3%E5%B7%A5%E8%81%
%E5%BE%B3%E5%B7%A5%E8%81%
%E5%BE%B3%E5%B7%A5%E8%81%
3、企业级谈判
地域:日本、加拿大、美国、英国、东亚
国家普遍存在。
条件:要具备谈判实力,掌握信息、工人
支持等。
优势:灵活性和可调节性强;沟通相对容
易,成本较低。
缺点:企业工会力量薄弱会影响谈判。
(二)集体谈判形式
1、零和谈判
2、协商式谈判
3、妥协式谈判
4、组织内谈判
(三)集体合同效力与覆盖率
1、集体合同效力
1)相当于企业小宪法,具有约束力;
2)所谓君子协议,英国,约束力有限。
2、覆盖率的情况
一般说,集体合同应该只覆盖工会会员,很多
国家都会大于会员覆盖率。
有限制涵盖原则,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和按
照美国模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实行。这
种原则的特点是,集体合同只涵盖工会会
员和以书面形式授权工会代表其利益的职
工,而后者须为集体谈判活动缴纳一定的
费用。但集体合同的覆盖率比较低。
广泛涵盖原则,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实行。
其主要特点是集体合同涵盖企业的全体职
工,但有些工会组织和领导人企图剥夺非
会员职工享受集体谈判的好处。
三、国外集体谈判模式与运作过程
(一)国外集体谈判运作过程
筹备阶段 初步谈判 正式谈判
签订集体合同
协调
签订集体合同
冷却期 罢工
筹备阶段: 工会谈判资格的认定
适用于工会组织多元化的国家。
1、工会谈判资格的取得
1)依法成立,结社自由。
2)独立并代表雇员利益。
3)具有谈判和订立实施合同协议的行动能力。
2、工会谈判资格获得:
1)自愿承认;2)法定承认。
例如美国《雇员自由选择法案》,35%的工人提出
建立工会的要求,国家劳动关系局秘密投票,或者
只要企业雇主承认也可以建立。
(二)国外集体谈判主要模式
1、英国模式
崇尚自愿主义,缔结
君子协议。
在自愿主义原则下英
国发展了正式谈判、
非正式谈判和考察会
议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存在着问题:
缺乏法律的保障,使
得集体谈判在英国开
展的并不十分顺利;
签订集体合同的覆盖
率也低于其他欧洲国
家;
集体合同的实施也存
在问题。
2、日本模式
日本的劳资关系处
理机制包括:
(1)春斗
(2)集体谈判
(3)集体协商会议
日本总工会主席古贺伸明日本总工会主席古贺伸明20112011年年11
月月1919日上午在东京与日本经团联展日上午在东京与日本经团联展
开劳资谈判时发表讲话。开劳资谈判时发表讲话。
3、美国模式:讲究实用主义。在谈判方式
上有很多做法,如谈判过程中与其他相关
工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若其他工会在
某些有利于职工的内容上谈下来,他们便
会借此向政府施加影响;有时工会还会将
政府的草案交给会员让其投反对票,给政
府施加压力。
4、德国模式:准备充分的集体谈判。集体
谈判基本上是以工会提出的方案为基础,
雇主方一般是在工会提出要求后,才制定
出资方的提议,因此,工会必须在正式谈
判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通过各种方式获取
各种资料,包括要求雇主方提供有关数据
和材料。
为了使企业少雇佣以至不解雇员工,劳资
双方常常采取缩短工时和适当降低工资的
办法来达成妥协。
案例:2005年纽约地铁公交大罢工
对立双方:纽约运输工人工会与政府
方面的“大都会运输局”(MTA)。
焦点:MTA给的加薪幅度为3年内每年
3%、4%和%,而工会坚持要3年内
加薪24%,并反对MTA提高新雇员领取
退休金的年龄。
罢工持续3天及影响。
结果工人将加薪%,这一举措将
在3年内完成,同时工人将为享有医
疗和养老保险金而付款。
(三)国外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原则
1、最低工资率制度
2、生活费用保障制度
3、同工同酬原则
4、工资偿付保证
5、报到工资和带薪假
期制度
6、逐年加薪原则
7、限制劳动供给
8、提高劳动生产率
9、消除买方垄断
(四)集体谈判争议处理的机制
1、和解
2、裁决
3、国家机构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多数西方
国家不允许国家机构对集体谈判进行干涉。但是,
国家特别是政府对其间接及直接影响还是客观存
在的。
(五)国外集体谈判当前的特点
1、集体协商重心向产业和基层转移。
1998年在芬兰就有政党向议会提出所谓“
劳动改革”方案,规定基层工会有权独立开
展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而无须遵循
上级集体协议的规定。
2002年,挪威私营雇主组织也向政府提出了
把集体谈判重心下放到基层的要求。
2、集体协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3、集体协商内容不断扩大。
不但涉及到工资,工时,福利,最近一些
年,扩大到社会保障问题(很多都是政府
的事情),企业投资,管理问题。
4、集体谈判的有效期时间再延长。
5、出现跨国谈判。
目前西方国家跨国公司集体谈判的一般做
法是:在跨国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两级分
别举行集体谈判,并签订总公司的框架性
集体协议和分企业的集体合同。
案例:纸业工会形成全球化网络以保护国
际劳工权利
这个全球化网络包括20个工会,代表国
际造纸公司的各种跨国经营实体的雇员。
工会面临的关键挑战是,跨国交流和公司网
络的日益增加是否会导致跨国工会的形成.
(六)集体谈判面临的挑战
1、工会谈判权被削弱
2、集体合同的作用受到挑战
有些欧盟国家的企业主企图以个人合同取代集体
合同。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通过的第166号公约明
确规定,不得根据工作特点、完成工作的条件或
工人的意愿随意实行短期雇佣合同。
3、各国工会的对策
注重完善立法,改善法律环境;发展会员,扩大
组织率;调整谈判策略等。
四、建构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
工会与政党的关系
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
体劳动关系转变
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
进一步发挥产业工会作用
(一)工会与政党的关系
““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自治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自治
的调整模式而言,的调整模式而言,
中国在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安排上,中国在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安排上,
虽然也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合约自治,虽然也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合约自治,
但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才能达到平衡。但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才能达到平衡。””
(二)劳动关系发展趋势
个别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国际劳
动组织提出的“劳动三权”包括团结权、
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
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群体性。
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
制度。
(三)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
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劳动
立法的完善是国家进步的标志,有的国家
甚至把劳动立法推崇为“第二宪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集体合同规定
》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
条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应当组组
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
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争议。集体协商争议。
(四)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
系的重要机制
1、进一步发挥产业工会作用
2008年6月全总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产业工会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产业工会是产业劳动关系的产物。
产业工会能有针对性地履行维护职能。
产业工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产业工会具有跨地域的工作优势。
2、三方性原则
主体:政府、雇主和工会
新加坡劳动关系的最典型特征是劳资政三方融洽
的合作关系,强调“三方合作、劳资两利” 。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
组织《三方协调促进履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4
号),2001年8月3日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三方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