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有力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河南
煤业化工集团安全奖罚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重奖重罚的原
则,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
定《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
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
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生产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事故
单位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激 励
第六条 对矿井奖励
1、矿井全年实现安全零目标、安全绩效突出的,评定为安
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基层区队中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并根据
绩效给予大力表彰和激励。
2、年终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奖励 10000 元。
3、年终评为先进区科长奖励 8000 元。
4、年终评为先进班组长奖励 5000 元。
5、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先进安全监察员奖励
2000 元。
第七条 对地面生产单位奖励
1、全年实现安全零目标、安全绩效突出的地面生产单位,
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基层生产车间中评选安全生产先进
集体,并根据绩效给予大力表彰和激励。
2、年终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奖励 8000 元。
3、年终评为先进车间主任(科长)奖励 5000 元。
4、年终评为先进班组长奖励 3000 元。
5、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励 1000 元。
第八条 焦煤集团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实行安全风险
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制定。
第九条 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险中的有功人员,
经单位申请,安监部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 2000-10000
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报告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
的有关人员,经查属实的,对报告人给予 500-10000 元奖励。
1、没有按照规定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
实施不到位的。
2、高、突矿井超能力生产的。
3、违反河南煤化集团或焦煤集团“十条红线”任一条款的。
4、打钻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
涌出异常等明显突出预兆不及时报告或仍然作业的。
5、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未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仍继续作业
的。
6、出现明显突水预兆仍进行作业的。
7、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8、违反煤化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其他条款的。
9、其它严重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
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事故将进行如下处罚:
1、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
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
及跟班区长开除留用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
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对事故单
位罚款 150 万元。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2、发生一次二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免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
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
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对事故单位罚款 100 万
元。
3、发生一人死亡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事
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
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其
他责任者根据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
对事故单位罚款 50 万元。
4、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职警告或
记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薪)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单位罚款 5 万元, 对事故责任人
根据责任大小罚款 200-2000 元。
5、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比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
罚。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矿井规定高套一级处罚。
第十三条 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
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 1-2 条重大
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
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
相应处分。
2、查出 3 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
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
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存在 3 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
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专业科室负责人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比照本规
定进行责任追究。由于力所不能及而且已经汇报到上一级的,要
比照追究该级领导的主要责任。
5、凡多次出现重复性或反复性隐患的,对分管领导加大处
罚力度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区队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
过处分。
6、矿井(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由于存在重大隐患、较
大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期间擅自进
行生产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警告处分,或各
罚款 2000 元;给予分管副职(含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矿长助
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各罚款 3000 元;对违章指挥进行生
产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章指
挥的或上述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
人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安全生产特殊时期,从
严进行追究处罚。
7、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给予单
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第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行为和重大隐患,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
职、撤职处分:
1、不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抽采不达标、瓦斯抽采
效果无评价、假评价、评价不合格组织生产的。
2、违规进行揭煤、过老空、老巷的。
3、高突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超掘(采)、误揭断层或煤层的。
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防突设施未安设齐全组织生产的。
5、违规调整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未按规定落实巷道贯
通措施的。
6、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等情况下
组织生产的。
7、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立即停工、组织撤人的。
9、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采取有效措施继
续生产的。
10、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取证而擅自回采的。
1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完成审批、贯彻、学习、
签字、考试而擅自开工作业的。
12、作业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
13、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失效的。
14、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
据的。
15、人为造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灵的或人为破坏通风设施
的。
16、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火工品管理出现较大漏洞的。
17、斜巷运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四保险、
三固定”、斜巷停车等斜巷运输制度和规定的。
18、未按照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
放水原则的。
19、防治水效果评价弄虚作假的。
20、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者,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劳
动合同;凡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照《焦煤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
规定》(焦煤办字〔2011〕529 号文件)进行追查处理。
21、其它严重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落实区域瓦斯治理问责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制定
的区域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矿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领导干部(含区队领导干部)跟班带班下
井规定的,在带班下井时迟下早上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空班
漏岗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有关责任人加重一级
处罚;对一个单位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跟班带班规定三次以上的,
除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
人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按照“抓系统、系统抓”要求,实施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严重“三违”行为责任追究上溯,在追究矿厂级安全管理
责任的同时,根据职责分工,相应追究焦煤公司专业系统安全管
理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
处分。
第十八条 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
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对相关
人员的处分重于本规定的,按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焦煤集团建立安全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凡对所属矿(厂、处)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当月内将罚款足额
缴纳公司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每月从安全资金管理账户中提取 50%、每季度
提取 80%,用于对安全效果好、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精细化管理、
安全管理创新等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附件 2
焦煤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矿井部分
一、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1、各生产单位、各专业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否则缺一次
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无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登记台帐和
跟踪落实台帐,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矿井每天要进行
隐患自查,并按照规定每日将隐患查处情况上报安监局和对口分
管领导,每旬对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否则,
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500 元/次。
2、矿井、各专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否则缺少一次
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覆盖井下所有地
区或专业管辖地区的罚款 500 元/次。
3、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否则缺少一项罚款 1000 元,
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罚款 500 元。
4、各种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到闭合管理,否
则一条罚款 300 元,在隐患闭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一条罚款
10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认真按照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及时上报
各项材料,否则一次罚款 500 元。
6、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并配
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必须的安全监察装备,否则,对单
位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
7、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
管理措施,定期完善应急预案,每年按规定进行演习,否则,对
单位处以 2 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
8、未按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对单位罚款
10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0 元;未足额提取、合理使用
安全费用,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0 元。
9、被上级和公司查出矿长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每项罚款 1000-5000 元,情节
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每人次对矿长和本人各罚 1000 元。
11、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每月组
织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复查和修订一次,否则,对矿总工程
师罚款 1000 元。严禁无作业规程开工作业,严禁代用、套用作
业规程。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作业的,对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施工区队长各罚款 2000 元,代用、套用作业规程
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 2000 元。发现一处作业施工现场与作业
规程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200-1000 元;作业规程不能指
导现场安全生产的,对总工程师罚款 1000 元,对作业规程编制
人员及相关会审人员各罚款 500 元。
12、生产矿井的总工程师每季度前 15 天,应根据本矿地质
条件和采掘地区变化情况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给予修改和
补充,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 2000 元。
13、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专业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并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安排无证人员上
岗的,对安排人员罚款 500 元。
14、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
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一对一的师徒
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
罚款 1 万元。
15、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6、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采煤、掘进工作面或设备被上级因安全问题责令停产、
停运一次,对矿罚款 5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和区队长各罚款
2000 元。
18、井下确需进行电气焊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3000-5000 元。
19、因工作需要在井下拍照、录像,生产矿井要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并经焦煤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生产矿井必须查验
批文后方可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准许入井,无批文擅
自入井进行拍照、录像,对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
罚款 5000 元。
20、区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规
定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
及时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措施,作业规程每月要有复查意见,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
21、区队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
施,并付诸实施。区队每个员工学习后必须签字,并经考试合格
后方可上岗,否则,每少一人次对区队长罚款 100 元。发现现场
不按规程措施施工作业的,对区队长、带班干部和班长各罚 1000
元;对长期存在违规违章作业,未有效查处整改的,上溯追究给
予矿井系统分管领导和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责任部门主要负
责人罚款 10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2、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种图纸和开拓准备工程
图、巷道维修专用图,缺少一种图纸罚款 1000 元,填图不及时、
标注不全、不规范、与实际不符等,一处罚款 100 元。
23、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和防治水效果评价的,对有关责
任人罚款 1000-3000 元,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
24、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现场检查发现一条
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对单位罚款 20000 元,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 1000-5000 元罚款。
二、采煤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采煤工作面未经焦煤集团验收合格而开采的,对矿长、
分管矿长各罚款 2000 元,对矿罚款 2 万元。采煤工作面初采初
放、放结束顶无措施、有措施不执行或执行措施不力、干部盯岗
不到位,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并罚款 2000 元。
2、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品的,对
区队长罚款 2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1000 元。
3、采煤工作面缺梁、缺柱(包括卸载柱、失效柱)超过 3
根,罚款 300 元,每超 1 根加罚 100 元,并对跟班区长罚款
100-500 元。悬移支架托梁销或柱头销直径小于规定、变形严重
的,一处罚款 100 元;缺少连接销的每处罚 1000 元。
4、采煤工作面支架迎山有连续 3 棚不合格,每处罚款 300
元,每超 1 棚加罚 100 元,并对跟班区长罚款 100-500 元。
5、采煤工作面空顶高度超过 米,面积超过 1m2,每处
罚款 200 元。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严重、梁端处顶板冒落大于
米,没有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处罚款 100 元。
6、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处罚
款 500 元;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停止工作面生产,并对跟班
区长、安全班长各罚款 500 元。
7、综采支架、悬移支架出现歪架、倒架、咬架、压死架、
托梁销严重变形的,每架罚款 100-500 元。缺一个托梁销罚款
1000 元。缺一个 B 型卡罚款 100 元。
8、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一处罚款 300-1000 元。
9、采煤工作面违反规程提前回撤老塘侧梁柱,每根罚款 100
元。
10、采煤工作面出现丁字棚每处罚款 200 元,使用铰接梁的
工作面连续两棚不铰的,每处罚款 200 元,出现铰接销未打紧打
满的,每处罚款 100 元。
11、采煤工作面棚距、柱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罚
款 100 元。
12、采煤工作面无中线、无支柱初撑力测定仪(支柱初撑力
测定仪失效)的,一次对跟班区长、班长、验收员各罚款 200 元。
13、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架)罚款 100
元,超过 3 根、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 90%或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
值及压力指示器失效的,按重大隐患处罚。
14、液压支架或悬移支架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装压
力表的,每缺少一个压力表罚款 100 元。无乳化液配比仪、乳化
液浓度不够、液压系统漏液,每项罚款 200 元。
15、采煤工作面支架未编号管理,对区队长罚款 300 元。
16、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折梁断柱
未及时更换或维护、巷道变形后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60%未安
排处理的,责令停产整顿,罚分管矿长 2000 元、区队长 1000 元。
17、采煤工作面单体柱不按规定全部承载或倒放、平放、不
栓防倒链(绳),每根罚款 100 元。
18、悬移支架工作面相邻支架同时降架移架的,每次对责任
人罚款 500 元。工作面推槽时,连续摘柱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的,给予责任人罚款 200 元。
19、采煤工作面必须有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备用梁柱,少一
根罚款 100 元。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巴落后的,罚款 300 元。采
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口长、宽、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处罚
款 500 元。
20、采煤工作面支架严禁超高,否则,每处罚款 500 元。π
型钢梁使用不合格(仄楞、不成对)的,一棚罚款 100 元。
21、采煤工作面铺、联网不符合要求,背顶差、坠网兜者,
一处罚款 100 元。
22、采煤工作面放炮崩翻或崩歪的支架不及时修复,一处罚
款 500 元。
23、坡度在 250 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
伤人措施的,给予罚款 500 元。
24、采煤、放顶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300 元。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长度超过
作业规程规定,对放炮员罚款 200 元。工作面内刮板输送机信号
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机电班长、当班机电维护工各罚款 200
元。
25、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 20 米内巷道高度低于 米(综
采 米),20 米以外巷道低于 米(综采 2 米),按重大隐患
处罚;上、下风道内支架不完整或有空帮空顶,每处罚款 300 元;
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 20 米范围内打双排叉子棚,20 范围以外
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维护,否则,罚款 300 元。
26、运输、安装、拆除综采、悬移支架以及处理倒架、歪架、
死架、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制定专
项措施的,给予罚款 1000 元。
27、采煤机与工作面内刮板输送机没有安装闭锁装置的,给
予机电班长罚款 500 元,并停止运转。
28、检修采煤机、运输机没有按规定闭锁的,给予责任人罚
款 500 元。
29、采煤工作面托顶煤开采未制定专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
队长罚款 500 元。无措施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
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技术员各罚款 500 元。
30、采煤机滚筒前后 3 米范围内有人工作,未采取护帮护顶
措施、采煤机未按规定打开隔离开关、切断电源,刮板机未闭锁
的,给予责任人罚款 500-2000 元。
三、开拓掘进巷修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独头巷道修理时,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
的原则,修棚地点以里不准有人,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
人罚款 500-1000 元。
2、掘进和修理时严禁出现空帮空顶现象,否则一处对责任
人罚款 200-500 元。
3、开拓掘进巷道时,必须严格按中腰线施工,否则罚款
200-500 元。锚网巷道网片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绑扎的,每
处罚款 100 元。基础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每处罚款 200 元。
4、巷道支架前倾后仰、迎山退山超过规定,撑杆或拉杆不
符合规定要求,一棚罚款 100 元。
5、巷道交叉点、开口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双抬棚,
发现抬棚架设不合格,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500-2000 元。
6、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进行敲帮问顶冒险作业者,一次
罚款 200 元。
7、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款 300-500 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前探梁和防倒装置,前
探梁和防倒装置不符合要求,对班长罚款 300 元;不使用前探梁
和防倒装置,对班组长罚款 500 元。前探支架使用不规范、前探
梁没有窜到位、裱褙不牢或数量、规格、材质、背木与作业规程
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不符的,对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副总
经理)各罚款 1000 元/次。
9、掘进工作面巷道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每班无施工、验
收记录,无“三图一表”,采用锚杆支护煤巷不按规定进行顶板离
层监测、没有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测试、未按规定备足备用坑木的,
每处罚款 200-500 元。
10、掘进巷道内支架变形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折梁断柱未
及时更换或维护,每处对区队长罚款 500 元,情况严重,责令停
产整顿。
11、锚杆、锚索数量不够,间排距、角度、外露长度,托盘
(托板)不紧贴壁面、松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项对责任
人罚款 100 元。锚杆、锚索锚固力、预紧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一根罚款 200 元。
12、过老巷、断层等特殊施工地点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
13、掘进超过 25°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岩)道同人
行道隔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台阶)和信号装置,应采取
措施防止煤(矸)滚落伤人,否则罚款 200-500 元。
14、岩巷喷浆厚度、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
500-1000 元。掘进工作面超挖、欠挖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 100
元。
15、耙矸机无照明、护身栏和封闭式金属挡绳栏的,无操作
按钮或操作按钮距离过远,刹车装置不完整、可靠的,钢丝绳打
结、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每项(处)罚款 200-500 元。
16、上下山掘进,耙矸机固定锲、支腿、卡轨器必须齐全牢
固可靠,否则、每缺一项或不可靠罚款 200 元。耙矸机超过规定
距离或两帮基础落后作业规程规定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17、防尘水幕落后或不按规定安装的,对单位罚款 300 元。
道轨缺扣件、道板不按规定铺设的,一处对单位罚款 100 元。
18、掘进机无前后照明或照明不管用的、非操作侧无急停按
钮或不管用的、无警铃或警铃不管用的、停机后截割头未落地和
未切断电源的,每项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掘进机专用
控制开关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19、掘进机启动前,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的,给予掘
进机司机罚款 300-1000 元。
20、巷修施工时,必须按照措施有关要求对巷道内各类管线、
通风设施、机电设备和运输设备等进行妥善保护,否则对责任人
罚款 100-500 元。巷修施工中,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副总经理)
负责巷道内各类管线、设备、设施的维护与防护管理;分管机电
的副矿长负责确定巷道内各类管线、设备、设施的维护方法,对
防护范围、防护情况等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
责现场监督检查,凡现场出现防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
施规定、造成管线、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对分管生产的副矿长
(副总经理)、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矿长
(副总经理)各罚款 1000 元/次,并扣“双基” 分。
21、巷修工程开工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作业规程或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强化对巷修作业规程
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学习、考试、签字、执行等
程序的管理。严格执行一工程一规程(或措施),严禁无规程(或
措施)施工。作业规程或措施的审批贯彻学习不符合要求,对有
关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现场施工措施执行不到位,对管理人
员罚款 500-1000 元。
22、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高度超过巷道 1/3 的,对单位罚款
200-500 元。
23、炮掘巷道清底扩帮作业前必须再次检查确认有无残炮、
瞎炮,并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给予当班跟班区队长、
班长及放炮员各罚款 1000 元。
24、加强巷修地点附近的文明生产管理,材料堆放、工具管
理等要符合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标准要求,否则对单位每项罚
款 100-300 元。
25、岩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
用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26、岩巷及顶层煤巷掘进,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
掘”的原则,未探明前方 60 米范围内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或出
现超掘的,对矿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罚款 1000-3000 元;中底
层及沿空送巷的巷道掘进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的一次对
矿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罚款 1000 元;探钻设计及超前距留设
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300 元。
四、“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突出矿井的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0 元/人,对责
任人罚款 500 元/人。
2、安全监控中心必须配备一名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和
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否则对矿罚款 1000 元。
3、严格执行通风调度、安全监控日报制度,矿长、总工程
师按规定审阅、签字,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4、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突出预兆信息收集、分析和日报
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次。
5、“一通三防”各类图纸填绘不及时、填绘错误,罚款 100 元
/处(次)。
6、矿井没有制定安全设备仪器仪表专项管理制度,没有建
立台账、编号管理等或管理不到位的,对矿罚款 5000 元/次,对
责任人罚款 500 元/次。
7、矿井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严重失修未安排计划进行
修理的,每处对矿处罚 1000 元。
8、突出矿井回风流中安设调控风设施的,对矿井罚款 10000
元/处。
9、作业地点无风、微风,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并责令停
产整顿。风速超限的,对矿井罚款 2000 元/处。
10、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造成瓦斯聚积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11、盲巷、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对矿井罚
款 10000 元/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处。
12、井下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处。未定期检查,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主要风门未实现连
锁或连锁装置失效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处。
13、密闭构筑要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墙外设置
栅栏、警标,并悬挂管理牌板。密闭处做到支护完好、无片帮冒
顶,否则,罚款 100 元/处。
1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执行“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
源、自动倒台的,对矿罚款 5000 元/项,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项,
并责令停产整顿。
15、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试验或不在管理牌板上签字,对
单位罚款 5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16、一台局扇同时向 2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罚
款 500 元/处。
17、风筒落后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人
罚款 200 元/次。风机安设位置、高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
款 200 元/处。风筒没有按规定标准吊挂、管理的,一处对责任
人罚款 100 元。
18、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未按规定校对光学检定器,罚款 100
元/次。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记录牌板、
记录本、班报数据不对照或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填写记录的,一
次罚款 200 元。
19、矿井出现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
款 2000 元/处。
20、瓦斯超限时,安全监控日报上未标注超限原因、超限原
因不属实、未附超限瓦斯曲线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未
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矿井罚款 5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次。
21、人为造成瓦斯监测信号不连续、后备不间断电源不符合
规程要求、监测仪器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次;瓦斯联网数据中断未及时处理、瓦斯超限未及时上报
超限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22、按规定设置监控牌板,牌板内容包括报警点、断电点、
复电点、断电范围、标校日期、检查日期、责任人等,否则对责
任人罚款 200 元/处。
23、井下未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或未按规定设置报警点、
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不能实现瓦斯超限断电的,对矿井罚款 10000 元/次(处),对责
任人罚款 500 元/次(处)。
24、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100-500 元
/处;没有使用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不管用的,对责任人罚
款 100 元/次。
25、瓦斯检查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光学检定器和瓦斯传感器
对照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瓦斯传感器或便携仪误
差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26、各类人员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27、地面抽放泵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
款 100-1000 元/项。
(1)泵站应设置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附属设
施。
(2)实现双回路供电。
(3)电气设备、照明、其它电气和检测仪表采用矿用防爆
型。
(4)泵房与不防爆设备和设施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5)设置直通矿井调度室和矿井变配电所的电话。
(6)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池等消防器材。
(7)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作业。
(8)所安设设备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并有合格接地系统。
(9)擦机器用过的棉丝、油布清理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10)安装抽采、利用计量监控系统。
(11)建立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
规程等。
28、井下抽采泵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500 元/处。
(1)安装软化水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2)瓦斯泵司机每隔 1 个小时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抽采原始
记录。
(3)司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水管等消防器材。
(5)设置照明,有流量、甲烷、温度、负压传感器。
(6)泵站司机持证上岗,保证硐室卫生整洁、仪表设备完
好。
(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8)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安设瓦斯监测装置等。
29、井上下瓦斯抽采泵站要安设抽采计量监控装置,否则,
对矿井罚款 10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次。
30、抽放钻孔的封孔、连接、抽放管路的铺设、放水除渣
装置的安设、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抽放管路漏气、积水,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
31、没有按规定及时测量抽采数据或压孔、甩孔后不及时修
改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32、煤与瓦斯突出地区施工抽、排放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
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在有喷孔区域施工抽放钻孔未使
用防喷装置的,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
元。打钻现场无打钻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33、施工抽采钻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项。
(1)钻机附近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的。
(2) 钻机 3m 范围内未配备 2 台及以上合格的泡沫灭火器
的。
(3)打钻地点配备潮湿黄土不足 的。
(4)打钻地点水管未铺设到位、水压低于 ,不能确
保连续供水的。
(5)钻孔回风侧 3m 范围内,未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
报警仪的。
(6)掘进工作面正前施工抽采钻孔时,没有打设三竖两横
牢固可靠的迎面柱的。
34、所有抽放钻孔成孔后必须及时填写台账、填绘实钻图,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
35、矿井每月必须对有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下月待采的
100m 范围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经评价无突出危险后,方能组
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00 元。
36、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工作
面措施效果检验时统一使用“三参数”指标法,若使用其它方法时,
必须经焦煤集团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0 元。
37、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原始资料必须齐全,并建档管理,
明确责任人负责审核和定期数据资料分析利用,否则,对责任单
位罚款 1000 元/次。效果检验必须做到“五同时”,否则,对责任
人罚款 300 元/人次。
38、压风自救装置不符合规定,压风自救无风、不能正常使
用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处。
3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悬挂防突起止牌版或未按规定填
写内容、效检地点未按规定加锁管理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200
元/处。
40、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
下专人运送,火工品管理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次。
运送炸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41、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对
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42、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措施的,对责任人罚
款 500 元/次。
43、放炮母线长度和放炮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对放炮员罚
款 200 元/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侧的,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处。
44、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导
电体接触的,对放炮员罚款 500 元/次。
45、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的或用发爆器打
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对放炮员罚款 300 元/次。
46、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
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
将爆破母线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罚款 300 元/次。
47、放炮不吹警哨、井下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眼深度和封
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一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
48、瞎炮、残炮不按规定检查和处理,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次。
49、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罚款 200 元/处。防尘水
幕、运输机转载地点喷雾装置不完好或不使用等,每处罚款 100
元。不按规定洒水降尘的,一次罚款 100 元。煤尘堆积超过规定
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处。
五、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以及 2 米以上绞车,发现
保护缺少或失效,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1000 元/项,对主管单位负
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项。
2、锅炉各种保护装置、安全阀及水位计等,缺少或不起作
用,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1000 元,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
罚款 500 元。
3、无计划、无措施检修或施工,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1000 元,
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4、主副井绞车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
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否则对主管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
罚款 500 元。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
不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对操作人员罚款 500 元。
7、不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
风电、瓦斯电闭锁,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 1000 元/处。
8、井下电器设备保险使用不合格,用铅丝、铜丝代替,对
矿罚款 3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大小型设备缺少零部件、
部件损坏、设备不完好(包括防爆面无油、内部接线乱、隔爆腔
内潮湿、有杂物、锈蚀等)、距道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对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300 元。水泵护口漏水成线,转
动部位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
9、井下开关保护装置整定不合格,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1000
元/处;整定计算错误的,对电管责任人罚款 300 元;不按要求
整定的,对使用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300
元/处。
10、刮板输送机缺刮板、螺丝、槽尾缺护罩、连接筒缺盖板、
机头部位缺部件,刮板输送机不平直、减速机漏油,对责任单位
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项。电机风叶损
坏,风叶罩缺螺丝,设备无管理牌、管理牌内容与设备或图纸内
容不符的,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200 元。井下发现无“MA”标志的设备(安标目录范围内),对矿
井罚款 1 万元,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1000 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
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11、矿井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电气设备失爆的,对矿
井罚款 50000 元,对分管矿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
12、照明保护试验灯不亮、危险警示牌未固定的,对责任人
罚款 200 元。
13、电缆悬挂要整齐(包括安全监控和通讯线路)并符合相
关规定。凡不整齐、落地、用铅丝悬挂,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
机电班长、维修工或责任人各罚款 50 元/处。
14、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15、单台小型电器不上板、同一处两台(含两台)以上小型
电器不集中上板,或上板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
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200 元/处。
16、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
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缺一项对机运科长罚款 300
元;上述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
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300 元。
1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房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
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
及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
器材;灭火器材过期或数量不足,对负责人罚款 300 元;机房硐
室缺少绝缘防护用具或防护用具过期或失效,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18、井下胶带运输机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
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胶带急停装置,胶带张紧力
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保护(在主要运输巷内安设的胶
带机)不装或失效,罚主管单位的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
各 500 元/处(项)。胶带管理差、跑偏严重,罚主管单位的队长
100 元/处。
19、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和轨道运输必须声光信号齐全。
否则,对使用单位区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各罚款 300 元/处。
20、煤、杂物埋电机、减速机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
小绞车、刮板输送机压戗柱不合格或地锚螺丝松动的,对责任单
位负责人罚款 300 元/处。
21、跨越胶带、刮板机处不设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格的,
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或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
22、胶带运输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不准运送物料,
特殊情况需要运送时,必须有专项措施,无措施强行运送的,对
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0 元。
23、斜巷轨道运输必须坚持“四保险”、“三固定”,缺少一处
保险装置,对区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各罚款 500 元;
阻车装置安设不合格、保险装置不灵活可靠,一处对责任人罚
款 300 元;不坚持使用保险装置,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没有
固定信号工、挂钩工、绞车工的,停止运输,并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次。
24、串车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装置(含钩头、三连环、
销子) 和保险绳,否则,对责任单位区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25、轨道运输要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
否则,对把钩工和责任人各罚款 300 元。
26、严禁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
27、绞车的钢丝绳、保险绳、钩头要可靠,凡断丝超过规定
不及时更换,对责任单位分管区队长、机电班长、责任人各罚
款 500 元。
28、副井口、井底推车工、信号工,因工作失误,造成物料
坠井者,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并按事故追查。
2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
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不得关闭车灯,违者每次对责任司
机罚款 200 元。
30、列车和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违者每次对
责任人罚款 200 元;矿井未配齐红尾灯,对分管矿领导罚款 500
元,对供应科长罚款 500 元。
31、电机车司机在机车行驶中,严禁将头或身体任何部位伸
出车外,否则,每次对责任司机罚款 200 元。
32、电机车过弯道时,要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否则,对
责任司机罚款 100 元。
33、电机车无电喇叭、车灯,刹车、控制不灵活,连接装置
和撒砂装置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200
元/项。
34、电机车不按规定配备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对责任单
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35、运输重型、大型设备材料和超宽、超高物料时,必须有
专项安全措施,否则,停止运输并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36、平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没有跟车人,每次对主管单
位负责人罚款 500 元,并停止运输;乘坐人车人员不听跟车人员
指挥,一次罚款 200 元。
37、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乘人装置的制动器必须
与主驱动电动机控制电源相闭锁,即主驱动电动机停电时制动器
必须可靠制动。凡轨道运输与架空乘人装置同巷道安装的,必须
在绞车与架空乘人装置间安装电源闭锁,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严禁
绞车与乘人装置同时运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主
管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架空乘人装置的过速保护、欠速保护、越位保护、脱槽保护、
重锤落地保护、沿线急停保护、语音报警保护不装或保护失灵的,
对分管矿领导、主管单位的负责人、机电班长各 500 元/处项。
架空乘人装置的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0°的倾斜巷道,需在斜
坡处上下人的,运输速度不得超过 1 m/s,否则对机电矿长及主管
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500 元;乘坐间距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否则对
乘坐人员罚款 200 元。
38、斜坡轨道不按规定安装地辊或地辊不转的,绳磨道板
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处。
39、运送物料的材料车、平板车必须按标准捆绑,否则,每
车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40、倾斜井巷需停车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
否则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
41、小绞车安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安装前必须经机电副
矿长批准,安装后由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
方准运行;发现一台绞车无准运证运行的对分管矿领导、机运科
长各罚款 5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对责任单位队长、
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各罚款 1000 元。小绞车使用中要牢固可
靠、完好,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
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并停止运行。
小绞车管理差,钢丝绳上垛、缠绳满、缠绳乱、咬绳,钢丝
绳缺绳卡或绳卡松动的,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
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倒拉牛小绞车未打设护身柱或打设不牢固的,回头轮的固定
与作业规程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责任
人各罚款 100 元。
42、防跑车装置检查、维护必须落实到人,责任人每天必须
对其进行试验与检查,由检查人签名和填写检查时间,否则对责
任人罚款 100 元。斜巷运输的钢丝绳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斜巷运输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不按规定检查的对责任人罚
款 100 元,若发现有断股、打结、锈蚀严重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
绳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
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0 元。道轨接头间隙、高低错差和道板
间距超过规定,存在夹板式道岔、夹眼道、撑杆道、断夹板、夹
板缺螺丝、道轨仄楞,变坡点存在道接口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
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
43、液压设备及管路不得跑、冒、滴、漏和串液,否则,每
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44、副井口不执行验身制度,一人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罐笼罐门或挡罐帘不符合规定,一次对责任单位分管副队长、机
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300 元。副井口(底)安全门信号闭锁不
合格,对责任单位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1000 元。
45、井下所有煤仓、溜煤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对责任单
位机电副队长、机电班长和责任人各罚款 500 元。
46、矿井高突地区的风机配电点必须按要求安排风机专职维
护工,不安排的罚矿主要领导、分管矿领导或主管单位负责人
各 1000 元;风机专职维护工不在现场(20 米以内范围)的,对
单位负责人或风机专职维护工罚款 1000 元。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坚持预测预报制度,做到头、面预报率达到 100%。有
漏报现象,每次罚款 500 元,漏报大于 60m3/h 突水,每次罚
款 1000 元。
2、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
则,特别是对老空、老巷积水,不进行探放水而强行施工的,每
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探放水及防治水工程必须按规定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
会审通过后实施。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罚款 2000 元。
4、探放水工程结束时必须由地测部门组织验收,待确认达
到探放要求,无透水威胁时方可竣工,并进行效果评价,编制工
程总结,否则,罚款 2000 元。
5、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要按规定审批,未经审批随意留
设的,每处罚款 2000 元。经审批留设的防水煤柱及其它各类保
护煤柱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否则,罚
款 5000 元。
6、采掘工程过老空、老巷,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按时下
发停采(掘)通知书,不按时下发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每次
罚款 1000 元。误透老空、老巷的,按事故追查。
7、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要按规定及时下发揭煤、巷道贯通
通知书,否则,对总工程师罚款 1000 元,对地测副总罚款 2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8、因地测工作失误,发生透水、淹地区的责任事故,对矿
罚款 5 万元,对总工程师罚款 3000 元,对地测副总罚款 5000 元,
对技术科长(地测科长)罚款 2000 元,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9、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合格。否则,对
责任人罚款 500 元。
10、顶层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物探,探明工作面底板岩溶
赋水性,出具水文地质报告,否则,对矿罚款 10000 元,对责任
人罚款 1000 元。
11、对水位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故意破坏以及盗窃
水位监测装置的,干部撤职,员工开除,并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水位监测系统必须完好,每发现一次系统不完好,对责任人
罚款 2000 元。
七、文明生产处罚标准
1、采掘工作面、各巷修作业地点及井下其它地点,物料和
待用设备不分类挂牌、码放不整齐,巷道回风、行人、运料不畅
通的,每项罚款 500 元。
2、巷道支护出现扭曲变形严重、漏帮漏顶的,一处罚款
100-500 元。
3、淤泥积水超过规定,每处罚款 300 元。巷道内管、线未
按规定吊挂整齐,水、气管路出现跑、冒、滴、漏,每处罚款 100
元。
4、巷道浮矸多或高出道面,每处罚款 200 元。大巷水沟无
盖板,缺一块罚款 100 元。巷道内的水沟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
100 元。
八、“三违”人员处罚标准
1、岗位工、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等脱岗、漏岗,每人次罚
款 500 元。
2、严禁扒、蹬、跳和乘坐不允许运人的运输工具,否则,
罚款 20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3、入井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不符合要求或不使用,每项
罚款 100 元。
4、入井人员没有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穿化纤衣服和
戴电子手表入井的,罚款 500 元。
5、酒后入井罚款 1000 元,对井口把罐工罚款 200 元。
6、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 1000 元。
地面企业部分
一、制度建设
1、建立月安全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
全生产工作会等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每月的安全专题会议、组织一
次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制约安全的隐患和问题。
3、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
(1)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月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季安全生产
综合检查以及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检查。
(2)车间应开展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月安全生产综合检
查。
(3)班组应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确认检查,重点对
象、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
(4)岗位工以自查为主,对作业区域进行定期、不定期巡
查,发现异常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的状况,随时纠正并采取控制措
施。
4、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抓系统,系统抓”入手,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5、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成立风险评价组织。定期
分析生产状况,辨识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
将隐患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公司(厂)、车间(分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隐患
台帐,班组、岗位应将发现的隐患、缺陷等记录在巡查台帐或交
接班记录本上,所有隐患应实行闭环管理。
7、深化隐患自述旬报和风险评估两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
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和效果,推进安全自主管理。
8、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形
成报告,并报安监部门。
9、公司主要领导应组织安全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公司级安
全风险评估,对主要隐患进行分析、预测,并按规定上报。
10、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值)
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
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1、修订、补充、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
考核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
诺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
12、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
13、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要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
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
1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
行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车间、班组
的应急演练(事故预想)要经常化。
15、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
1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单位每年要开展全员安全教
育,每半年组织一次职工安全规程培训、考试。
17、生产班组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会。公司级主管领导要
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及时了解班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
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18、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批准、交底等程序。完善设备检修维护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检修
安全进行。
19、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生产作业区域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包括新项目、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及时组织专业技
术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20、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
费用。
21、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重大隐患台账;对重大危险
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要定期辨识、登
记、评估;重大隐患要按照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限期
治理。
22、建立领导干部包保制度。包保领导每月至少到包保部门
进行四次安全检查或指导。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解决
影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23、加强外委承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符合规定的外委项目
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划清安全责任。严禁外委给无
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施工专业。
二、处罚规定
1、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否则,每缺一项对
单位罚款 1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 元。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否则,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
2、安全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组织一次安全
大检查,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否则,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
负责人罚款 500-1000 元。各系统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否则,对分管负责人罚款 500 元。
3 违反规定,将外委工程给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的
单位施工专业的,给予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罚款 2000 元,并
给予行政处分。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
款 1000 元。
5、公司、车间、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安全检查表、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否则,对单
位罚款 1000 元,对相关部门罚款 500 元。
6、公司(厂)必须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并实行隐患闭环管理。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否
则,对单位罚款 500—1000 元;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否则,每条
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重复出现的隐患,每条罚款 200 元;在隐
患闭环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每条罚款 3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
政处分。
7、车间(分厂)必须按照规定开展周、月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否则,每缺一次对车间(分厂)主要领导罚
款 300 元。
8、班组、岗位必须按照规定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
产检查,重点部位点检,作业区域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否
则,对班组长或岗位责任人员罚款 100 元。
9、班组、岗位工应在巡查台帐或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安全
生产状况或异常情况。否则,对班组长或责任人员罚款 100 元。
10、在事故隐患自述旬报和风险评估两项工作的实施过程中
弄虚作假、工作浮漂或不认真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11、单位应成立风险评价组织,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
适时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否则,对单位罚款
1000 元,对未参加人员罚款 100 元;按规定上报评估报告,否
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
12、班组周安全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并结合班组实际,
重点查找区域内设备、场所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否则,对
班组罚款 200 元。
13、立足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建立领导班子
成员带(值)班制度。否则,对单位罚款 1000 元;未落实带(值)
班制度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14、按照应急管理办法,及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进行演练。否则,对单
位罚款 500 元;未按要求进行演练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15、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批准、交底,必须符
合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措施
未审批工程不得开工。否则,对擅自开工的负责人罚款 500 元,
对单位罚款 1000 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16、生产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技术负责人
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 500 元。
17、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安排工作时,必须交待
相应安全事项,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监督人到位。否则,对
责任人罚款 300 元。
18、对新、转、复岗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岗职
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试卷至少保存一年)。否
则,对有关负责人罚款 200-500 元。
19、依法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否则,对单位罚款 100-500
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 300 元。
2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落实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
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21、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必须
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300 元。
2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公司、车间两级检查记录,责任落实到人。否则,
对单位罚款 1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 元,对安全负责人
罚款 300 元。
23、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监控设施齐全、
灵敏、可靠。否则,对单位罚款 2000 元。
2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要
分类装订成册,及时更新。否则,对负责人罚款 300—500 元。
25、建立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层层分解并签定安全目标责任
书。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负责人罚款 300 元。
26、按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包保制度,包保领导按规定深入车
间(班组)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
元,对包保领导罚款 500 元。
27、加强相关方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各单位不得将其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否则,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8、设备、设施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安全附件按规定定期校验,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29、化工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监控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报警值的设置要准确。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30、在潮湿、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条件下使用手持式电动
工具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控制。否则,
对单位罚款 500 元。
31、禁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入生产场
所。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0 元。
32、特种设备操作岗位必须建立日检和交接班记录。否则,
对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
对个人罚款 100 元。
34、严格执行高压电气操作、高处作业、设备检修、受限空
间、动火作业、盲板抽堵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否则,对单位罚
款 1000 元。对责任人员罚款 200 元。
35、化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八大票证”的管理制度。否则,对
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
36、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
备。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37、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
接地。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38、配电箱、开关箱应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得歪斜、松动、
破损、箱内存放杂物,并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否则,每处对单
位罚款 500 元。
39、配电箱(柜、盘)应安装在干燥、通风、无杂物等便于
操作的位置,室外安装应有防雨措施。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40、非生产用电炉、电热器必须由有关部门发放使用许可证,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41、加强设备用电管理,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要及
时拉闸断电。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42、供电线路(临时线路)敷设、接线要规范,线路横穿通
道有保护措施,刀闸开关护罩齐全,无明口、明头,杜绝用铜、
铝、铁丝等导体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43、设备工作照明、移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否则,每处
对单位罚款 500 元。
44、检修设备前必须拉开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安全隔离开关,
不得采用空气开关代替隔离开关,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隔离开
关。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45、设备检修后应及时恢复安全状态,未恢复安全状态不得
投入使用。否则,对单位罚款 2000 元。
46、施工作业及生产区域内沟、坑、洞、高空平台等危及人
身安全的地点,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否则,每处对单位罚
款 500 元。
47、建筑施工要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严格落
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否则,一处不合要求,对单位罚
款 500 元。
48、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隐患
排查。否则,对建设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
49、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高噪、高温等作业场所,
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
确使用。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2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50、凡上岗作业的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
品、用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51、作业场所应做到四无(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无积
煤),设备管理达到五不(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气、不漏油、
不漏电)。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2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52、生产场所推广“定置”管理,保证物品摆放整齐,道路畅
通,环境整洁,无死角、盲区。否则,每处对单位罚款 500 元。
53、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 元,对
责任人罚款 200 元。
54、对焦煤集团和上级的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必须按指定
的时间、范围贯彻落实。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500 元;对责
任人罚款 200 元。
55、发生事故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否则,对单位罚款 5000—10000 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0 元。
56、发生事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讨论
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事故讨论追查或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进行事故处理。否则,对单位罚款 10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
焦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2 年 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