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安薪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书
长城附加安薪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不同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20年、30年、保至60周岁、保至65周岁、保至70
周岁、保至终身,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
年交,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经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2)达到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残程度。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疾病失能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的,我们将于首次给付日
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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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的1级至3级伤残标准,且首次满足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失能状态要求的,我们将
于首次给付日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
险金。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我们开始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或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后:
(1)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被豁免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
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及最高给付期限的变更。
若我们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
们不再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的失能状态中止;
(2)疾病失能保险金或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4)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除上述不再给付情形外,我们
不因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期限为60个月或120
个月,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疾病失能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失能关爱金。
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所列的1级至3级伤残标准,且首次满足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失能状态要求的,我们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上述疾病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失能状态的鉴定
我们享有对被保险人是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权利。我们
有权自首次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或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年
就被保险人的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疾病失能保险金或意外伤残失
能保险金给付完毕,您、被保险人及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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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失能状态
鉴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失能状态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失能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背
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条 犹豫期”、“第条 保险责任”、“第条 失能状态的鉴
定”、“第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条 效力中止”、“第条 效力恢复”、“第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条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附件1 特定疾病
以及失能状态要求”及重要术语。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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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经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2)达到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残程度。
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
部保险费(无息)。
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退保
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③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
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书面通知我
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2、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退保需扣除的费用包括本附加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
业费用、佣金、本公司依据本附加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退保成本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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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举例说明)
性别:男;投保年龄:40 周岁;保险期间:保至 60 周岁;最高给付期限:60 个月;交
费期间:5年交;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单年
度
保险单年
度末年龄
当年度保
险费
累计保险
费
疾病失能
保险金/意
外伤残失
能保险金
疾病失能
关爱金/意
外伤残失
能关爱金
保险单现
金价值
1 41 2392 2392 10000 2392 627
2 42 2392 4784 10000 4784 1634
3 43 2392 7176 10000 7176 3147
4 44 2392 9568 10000 9568 5498
5 45 2392 11960 10000 11960 8112
6 46 - 11960 10000 11960 8061
7 47 - 11960 10000 11960 7971
8 48 - 11960 10000 11960 7831
9 49 - 11960 10000 11960 7632
10 50 - 11960 10000 11960 7373
20 60 - 11960 10000 11960 -
注:1.对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
项。上述利益演示中,疾病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为月度给付金额,最
高给付期限为60个月。
2.对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失能关爱金、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我们仅给付一
项,并以一次为限。
3.开始给付疾病失能保险金或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
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4.上述利益演示中,保险单现金价值为保险单年度末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