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博杰万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规定,甲、乙方就共同参与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1)建设一条以糖蜜为原料,在发酵生产酒精的同时生产食用级甜蛋白的中试生产线。
(2)以糖蜜为原料,通过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对酒精酵母菌进行改造,将甜蛋白基因复制到酒精酵母菌细胞中,构建产生甜蛋白的遗传工程菌株,采用分子生物基因调控工艺,在生产酒精的同时生产食用级甜蛋白,并采取措施将甜蛋白从酒精酵母菌细胞中分离、纯化,实现食用级甜蛋白的中试生产。
(3)甜蛋白质量指标达到:含量≥%;性状:蔗糖1000-3000 倍甜度粉末。
(4)甜蛋白生产得率:30吨糖蜜(按含全糖份50%计)可生产出1吨甜蛋白(甜蛋白含量99%)。
(5)甜蛋白中试规模:日产甜蛋白 吨/日。
(6)每批次生产甜蛋白 吨;计划生产 批次;计划共生产甜蛋白 吨。
2、技术内容、方法:
以糖蜜为原料,通过使用生物工程技术对酒精酵母菌进行改造,将甜蛋白基因复制到酒精酵母菌细胞中,构建产生甜蛋白的遗传工程菌株,采用分子生物基因调控工艺,在生产酒精的同时生产食用级甜蛋白,并采取措施将甜蛋白从酒精酵母菌细胞中分离、纯化,实现甜蛋白的中试生产,并同时寻找减少发酵过程环境污染的方法。
第二条 甲、乙方职责范围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
2、研究开发期限: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3、研究开发地点: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鲤路330号蒲庙造纸厂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
2、研究开发期限: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3、研究开发地点: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鲤路330号蒲庙造纸厂
第三条 甲、乙方确定,各自为本协议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1)提供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场地、厂房、原辅材料、水电汽供应、污水处理设施,现有的酒精生产设备、酒精生产人员、化验分析人员。
(2)编制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的方案,组织产品评审。
(3)协助乙方编制甜蛋白产品质量标准。
(4)负责蒲庙造纸厂现有的酒精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甜蛋白的生产运行、人员组织、现场管理,直到生产出甜蛋白产品。
(5)对于项目设备安装、调试、中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项目方)愿意和乙方(技术协作方)一起共同就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向政府申请项目扶持补助资金。若获得政府扶持补助资金,甲方占60%,乙方占40%。双方同意将所获得的政府项目扶持补助资金全部投入到甜蛋白研发中试项目中。
(7)中试项目生产出的第一批甜蛋白产品,全部用于市场推广,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回用到本中试项目中。中试项目后续生产出的甜蛋白产品,收益甲方占60%,乙方占40%。
(8)甲方(项目方)和乙方(技术协作方)同意,在中试项目生产出食用级甜蛋白后,继续向生产医药级甜蛋白方向努力。
乙方:
(1)提供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的实验室研究报告。
(2)设计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的生产工艺参考流程。
(3)提供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过程所需的仪器、药品、设备、原辅材料清单 。
(4)提供内含甜蛋白基因的酒精酵母工程菌株。
(5)提供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甜蛋白产品质量标准。
(6)协助甲方编制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的方案和组织产品评审。
(7)提供将甜蛋白从酒精酵母菌细胞中破碎、分离、纯化的生产设备和分析甜蛋白的化验分析仪器。
(8)派员指导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生产。
(9)对于项目设备安装、调试、中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四条 甲、乙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协议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1)提供利用糖蜜研究开发甜蛋白中试项目场地、厂房、原辅材料、水电汽供应、污水处理设施,现有的酒精生产设备、酒精生产人员、化验人员。
(2)水、电、汽、污水处理费用(单价)按蒲庙造纸厂同期单价计价,使用量按实际用量为准计算。
(3)负责蒲庙造纸厂现有的酒精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甜蛋白中试项目的生产运行、人员组织和现场管理。
2、甲方投入折算成现金以 万元为限额。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1)提供将甜蛋白从酒精酵母菌细胞中破碎、分离、纯化的生产设备和分析甜蛋白的化验分析仪器。
(2)提供内含甜蛋白基因的酵母工程菌株。
2、乙方现金出资 万元。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技术应保证其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甲、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对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在本协议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甲、乙双方按各自的投入比例承担;
2、 ;
3、 。
本协议项目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协议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0日内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该项技术在提供方应当在15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协议,否则应当承担因此造成损失。
第十条 甲、乙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依据本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在中国广西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该项专利权享有独家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另行许可第三方使用。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由甲方独享,但甲方须补偿乙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秘密,但不同意转让方须在60日之内以合理价款认购;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在中国广西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该项专利权享有独家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另行许可第三方使用。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由甲方独享,但甲方须补偿乙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秘密,但不同意转让方须在60日之内以合理价款认购;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使用过程中,技术改进成果由改进方享有。
第十三条 甲、乙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甲方和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本协议,甲方指定岑跃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李雪玲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方式、住址与EMAIL等,均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应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本合同期限之内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达到任何一方目标;
3、已达到一方的投入限额,且不愿意再追加投入的;
4、其他可以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肆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广西博杰万隆生物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国凯大道9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岑跃 项目联系人:李雪玲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电话: 电话:
EMAI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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