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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经营新沂市 XX 园林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XXX 拟在中国 市设立新沂市
XX 园林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新沂市 XX 园林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新沂市 XXXXXXXXX。
第三条 投资者姓名:XXX 国籍:中国香港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诚信、团结、卓越、积极
诚信:忠诚公司,取信客户
团结:目标一致,团结奋进
卓越:拒绝平庸,追求卓越
积极:主动服从,积极开拓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花木种植、绿化工程施工。
第八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并根据市场的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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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销的比例。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700 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
第十条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如下:
投资者认缴出资以美元货币出资。
人民币和美元的折算,按甲、乙方实际出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
的汇率计算。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首期出资应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交付认缴出资额的 15%,其余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
第十二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
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
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三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
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
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后,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
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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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 东
第十六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
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经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
公司执行董事设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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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如到
期投资方未另行委派,视作执行董事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任,执行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投资方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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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由公
司执行董事决定,各部门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均由执行董事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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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
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
生效。重要事项必须先征得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执行董事聘请,
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
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意、交清工作后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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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认
真执行公司业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
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议,可随
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税收、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
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
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银
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
帐。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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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自行聘请,公司财务部门应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和决算
报告,经审计师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其固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
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
照执行董事的决定确定分配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
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 工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
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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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
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
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
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
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
费标准等由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
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四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
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
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
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
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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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
同的执行。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
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会议,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
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取得工会的合作。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
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
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如果延长经营期限,应经股东决定,并在经营期
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
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经股东决定,并报送原审批
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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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
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公司股东
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
组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组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
支付。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
股东支配。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执行董事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手册;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会计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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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
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通过书面决定,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发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生效。
投资人签字:
日期:二 O 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