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稳健经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的所有业务领域。 首席风险官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授权,充分利用其职能,配合和督促公司经理层做好合规经营。 第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 任免规定及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聘任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首席风险官的资质应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应当在任职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五条 公司在作出首席风险官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天津证监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首席风险官的任期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首席风险官病假、休假,应当向总经理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的还应向董事长报告。在此期间,首席风险官应与公司保持必要联系,做好处理重大事件的准备。 第七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公司应至少提前30日开始选任程序;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提前第 1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通知本人并确定替代人选。 第八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未续聘、提出离职、被免除职务的,公司及当事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告。 (一)首席风险官离职时,公司应将离职原因、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天津证监局。 (二)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天津证监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指定代行首席风险官职责的人选,该人选应是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司经理层人员。代行首席风险官职责的人员享有首席风险官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及时督促或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协调公司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应配合公司总经理,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全面深入做好各项监管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 2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是否公平对待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应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创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的合规检查工作,应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规范报告程序。首席风险官每季度至少对本制度第十一条的(一)至(三)项内容进行检查,其他检查内容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应及时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和提出整改要求,对公司整改情况要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首席风险官应对于侵害客户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须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天津证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并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对公司的全部业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各部门会议; (二)对公司合规、稽核、风控、结算、交易、技术等关键岗位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流程,发表合规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公司全部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做好相应的权限设置,对首席风险官或合规部门开放浏览权限; 第 3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五)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行情况; (七)有权知晓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下发公司的文件、通知、监管措施以及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所有文件、报表等;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须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明确首席风险官、合规部门人员及有配合责任的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首席风险官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工作规范及履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为全面细致地履行职责,首席风险官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记录、收发、签收制度,真实、充分地反映公司重大事项和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该部门承担公司合规审查职能和稽核职能。合规部门应按照公司章程和首席风险官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建立与合规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机制。规定相应的配合方第 4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式包括:信息、材料报送的方式及内容,接受调查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首席风险官发现的问题的纠正渠道,建立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送涉及合规情况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知情不报或者隐匿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追究相应的责任。有必要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报告事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立即向天津证监局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五)股东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公司应按照天津证监局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天津证监局报告。 第三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义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第二十九条的报告和天津证监局、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三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季度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每年1月20日前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及自我评价,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第 5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在提交天津证监局之前,应当征求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应当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在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多次或长期未能完成整改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天津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天津证监局要求核查的公司有关问题,首席风险官应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告天津证监局。 第六章 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首席风险官的考核,应当以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为主要标准,并听取总经理的意见。首席风险官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首席风险官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公司兼任除合规审计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 6 页 共 7 页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总经理通报,或者依次向董事会、天津证监局报告。 第四十条 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风险官或合规部门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安排首席风险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不听从公司安排不参加例会或者培训,或者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