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
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三)行政补偿的性质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五)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六)行政补偿原则
(七)行政补偿制度的分类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一)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国家补偿制度的主体
(三)国家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四)国家补偿的方式
(五)国家补偿的程序
4、
目录
行政补偿, 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行政补
偿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去界定:从行为层面上说, 行政
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救济的
行为;从制度层面上说,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
为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由国家
通过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救济的制度。(红皮书教材)
行政补偿可以概括为: 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管
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通过合法行使的职权行为或
是其附随效果,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
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
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运用多
种方式,对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制度。(辛旭东,
熊文昭等)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执行公务的行为导致特定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或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
利益受到损失。
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
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3.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对象的特定性是行
政补偿的一个重要特征。
4.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
损的个人组织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国家社会因之避免
损失或以获益大小而提出超出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5.行政补偿通常是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但也可以在
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的约
定预先进行,而行政赔偿及其他类型的赔偿只能在损害
发生之后进行。由于损害的发生,对受害人而言是始料
不及的,故而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在损害发生之前达成赔
偿协议并给付赔偿金的可能性。
6.行政补偿的依据就有多样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也可
以是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进行。
7.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
集中管理,而由具体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8.行政补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经济补偿外,还可以
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优待或优惠。
9.行政补偿的数额标准大多采用公正、相当、适当的规定。
(三)行政补偿的性质(来源:
行政补偿的性质分析)
一是责任说
1.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因为行政机关的
合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
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受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教材上不赞同:严格讲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责
任】
.特殊行政责任说。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
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合)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合
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任;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任;
((2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无)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无
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任;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任;
((3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因)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因
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
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44)该责任也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该责任也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
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特定相对人因公共设施或社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特定相对人因公共设施或社
会公共事业而蒙受损失,要依法付公平责任;会公共事业而蒙受损失,要依法付公平责任;
3.例外责任说。行政补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没有
侵权行为和违法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
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弥补一般应以法律规定为限,
因而是一种例外责任。
其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造成公民法人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行为或
无过错行为。
二是承担补偿责任一般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
三是因行政行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特殊的非普遍
的。
4.法律责任说。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国家行
使公权力非过失责任中的中断,“社会义务
面前平等原则的责任”。
有学者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因中断,社会义
务面前平等原则而导致的损害均应该得到补
偿。只有社会给予了特殊的和非正常的损害
才有权得到损害补偿。
5.危险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补偿的支付"
无疑是基于某种国家责任的承担。这种责任
一般称之为国家的危险责任。它是与公务的
违法.过失全无牵涉但却被承认的责任。
6.狭义责任说。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行使行
政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
目标的手段之一 ,如果把责任局限在分内应
做的事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行政补偿是行
政主体承担的一种责任。
7.民事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另外的民事
责任,并不具有对行政行为的责难。
二是行政行为说
补偿行政行为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基于
行政机关的一种“积极义务”而实施的补救
性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说。将行政补偿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开袋将其纳入具体
行政行为的,范畴,加以研究。【方世荣】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
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所赋
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
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定在因公益
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补偿的一种现代
国家的法定义务。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
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主体一
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
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精
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
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具体
标准在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
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他物
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
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物质权
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
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以做
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
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
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五)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1.既得权保护说
2.公共负担平等说
3.结果责任说
4.特别牺牲说
5.社会保险论
6.社会协作论
7.人权保障论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1.主权在民说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思想
3.法律拟制说4.公共负担平等说
5.国家危险责任说
6.社会保险说。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1.主权在民说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3.法律拟制说
4.公共负担平等说
5.国家危险责任说
6.社会保险说。
(六)行政补偿原则
1.法国———“公正补偿”
法国是国家责任最发达的国家,也是行政补偿制度
确立最早的国家。早在1789 年,后来成为法国宪
法序言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就宣布“财产是
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
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且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
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1804 年通过的《法
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
让其所有权但因共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不在
此限”的规定又重申了《人与公民权利的宣言》这
一基本精神。由此可见,“公正补偿”是法国行政
补偿制度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2.德国———“公平补偿”
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是公用征收制度的伴生物。公用征
收补偿的原则经历了由“完全补偿”到“相当补偿”,再到
目前的“公平补偿”。19 世纪时,自由主义思潮弥漫整个
欧洲,这种“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也反映在所有权绝对和
征收补偿的原则上,各邦对公用征收的补偿,皆采完全补偿
原则。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对自由
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取代,财产权利观也发生剧烈变化。
1919 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便抛弃了私有财产权绝对、不受任
何限制的理念,转而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并以相当补
偿原则取代了完全补偿原则。二战后,1949 年德国基本法
在利益衡量基础上最终又确立了的公平补偿原则,实定法上
多以“交易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实际上就是对完全补偿原
则的回归。低于市价的补偿只能在例外情形下(如立法机关
有特别立法),法院才能承认。
3.美国———“公平合理补偿”
在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其宪法的第五条修
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
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
不得为公共所收用”。根据宪法规定,只有用于公
共目的,而且必须有公平的补偿,政府才能行使征
收权。公平合理的补偿是美国公用征收的基本前提。
根据美国财产法,公平补偿是指补偿所有者财产的
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的未来
盈利的折扣价格。这表明美国的征收补偿原则名为
公平补偿或合理补偿,实际也是完全补偿。
4.日本———“正当补偿”
《日本国宪法》规定,因公用征收及公用限制对私人财产造
成财产上的特别损失时, 必须予以正当补偿。所以日本宪法
层面上的征收补偿原则是“正当补偿”。日本理论界对于“正
当补偿”的涵义有完全补偿说、相当补偿说和折衷说三种解释。
完全补偿说认为,“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于所
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50年代时,此说完全占上风,无
论是最高裁判所的判决还是《土地收用法》都确立了完全补偿
原则。目前日本的大部分学者均赞成完全补偿说。而日本现在
的相当补偿说也是以完全补偿为原则,只是限于社会改革立法
等例外的存在合理理由时,才认为较低额的相当补偿便够了。
折衷说则是把完全补偿之情形与仅须相当补偿即足
够之情形区分开来考量,实质上也是属于相当补偿
说的一种。基上所述,日本宪法确立的正当补偿原
则,其真实含义就是完全补偿,因为相当补偿说只
是主张在一些特别情形下,可以进行相当补偿。而
在学说上或者判例上,完全补偿说已成为共识。值
得一提的还有, 在20 世纪末独联体国家制定的宪
法中, 完全补偿说也为不少国家所确认。如俄罗斯
联邦宪法规定对财产应当“等价补偿”, 塔吉克斯
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给予“充分补偿”,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宪法则规定“照价补偿”的原则。
对域外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思考———“完全
补偿”的回归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 在行政补偿制度发展过程中,“行
政补偿的原则经历了从完全补偿到不完全补偿再到完全补偿
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虽然各国在宪法层面上明确规定了
“适当补偿”、“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和“合理补偿
”等不完全补偿原则,但从这些原则的实质内涵和实际的运
用效果来看,却都是对完全补偿原则的回归,视完全补偿为
一般情形,只有在一些特别合理的情形之下,才可进行相当
补偿。也就是说,从世界行政补偿原则的演变趋势看,对于
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都对相对人给予更充分、更
完全的补偿。所以,作为一个以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为目标的
中国和立法上应具备的超前性,可确立“完全补偿”作为行
政补偿的基本原则。
(七)行政补偿制度的分类
征收征用补偿:
包括一般的征收征用行为和因公权力行使所引起的附随性征收征
用行为引起的补偿。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相
对人财产所有权,或对相对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予以征收征
用, 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或者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的附
随效果给相对人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失, 从而予以补偿的行为。
一般征收征用如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 征收企业补偿、移民补偿、
专利公用征用补偿、紧急征收或征用补偿等;附随性征收征用行
为如修建大坝造成农田、建筑物、林木被淹没, 因保护野生动物
而遭受损害等, 对于这些行为, 一般也视为构成对财产等权益的
征收征用。
信赖关系补偿
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 行政机关改变或撤回已经生
效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基于宪法的财产权保障原则,
以及人民对国家法秩序和政府信誉的信赖, 对于因
此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权益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
偿。如行政规划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指导行
为的信赖利益补偿, 以及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利益
保护等。
特别负担补偿
特别负担补偿的内容比较复杂, 与前两者以及无因
管理补偿是基于合法行政行为或相对人行为所引起
的补偿不同, 特别负担补偿是基于结果责任的补偿,
这是一个兜底性类型, 它直接运用了特别牺牲原理,
从个人利益的特别受损之结果出发, 根据一定的逻
辑因果关系, 推导出行政补偿之需要。在这一类型
之下, 包括了财产权限制之特别牺牲补偿, 公共设施
致损之特别牺牲补偿, 以及其他公益性特别牺牲补
偿都可以纳入其中。
其中, 财产权限制之特别牺牲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
对私人财产权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超出了私人应当
承受的限度而达到特别牺牲之程度, 从而应当予以
补偿。如对自然保护区内森林采伐权的限制补偿;国
家指定某处民宅为受保护古建筑, 不得随意拆除、
改建等。公共设施致损之特别牺牲补偿是指因政府
营造之公共设施正常行使或运营之原因导致相对人
权益遭受损失引起的补偿。如政府的垃圾处理站发
出的恶臭, 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商家经营及导致地
产贬值,焚烧垃圾致使临近农民农作物遭受热气烟熏
而枯萎等。
无因管理补偿
是指公民为政府行政事务提供管理遭受损失时, 由
政府给与补偿。如公民协助公务或见义勇为行为而
遭受人身或财产等权益损失。公法上无因管理行为
的行政补偿需要注意与行政奖励区分开来, 如果仅
有协助公务、见义勇为等无因管理行为, 而没有遭
受损失, 则应适用行政奖励;如果遭受损失, 尤其是
损失比较严重时, 则应适用行政补偿。
在对行政补偿予以类型化界定时, 我们需要注意一
些特殊的公权力行使行为, 一是因违法但无责行政
行为, 如违反相邻关系保护原则发给建筑许可证, 致
使相邻人财产遭受损害的;二是因错误、失误行政行
为, 如因公务员失误, 将已被否决的地铁规划图纸当
作最终核准的规划图纸发布给新闻机构, 导致相对
人受到新闻误导而高价购买规划地铁沿线土地或房
产, 后政府机关宣布撤回已发布之方案, 遂致价格暴
跌;三是因行政不作为行为, 如工商机关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建筑公司开业申请人已超出法定期限, 但迟
迟不作出登记决定, 导致申请人因建筑材料短期暴
涨而遭受重大成本损失, 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况如何
处理?
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 对于这种介于违法和合
法之空档的情况基本上没有立法予以规制, 实
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置之不理。但
事实上, 从结果责任来分析, 相对人的损失又
确实与公权力之行使相关, 对此, 笔者建议将
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畴, 在将来修改国家赔偿
法时进行扩大解释, 由国家负责对相对人予以
赔偿。
基于引起国家补偿的事由,对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分类
1.国家实行征收或征用所导致的补偿。
2.公民、组织因协助公务遭受损害所导致的补
偿。
3.公民、组织或地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特
别损害所导致的补偿。
4、国家的其他合法行为所导致的补偿。
1.国家实行征收或征用所导致的补偿。
基于征收的补偿主要有:对私有房屋征收的补偿(《归侨侨
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
条);对投资、企业征收的补偿(《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四条、《外资企业法》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第三款);对文物征收的补偿(《文物保护法》第五
十九条);对集体土地、集体草原征收的补偿(《农业法》
第七十一条、《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对财产性权利征收
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的土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中的海域使用权、《草原法》
第三十九条中的承包经营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四条中的房屋使用权)。
基于征用的补偿主要有:因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征用财产
的补偿(《戒严法》第十七条);因国防动员的需要,征用
财产的补偿(《国防法》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
罪的需要,征用财产的补偿(《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因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征用财产的补偿(《传染
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因应灾、救灾的需要,征用财产
的补偿(《防震救灾法》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
例》第二十条、《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因核事故应急响
应需要,征用财产的补偿(《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征用人力、劳力的补偿(《防洪法》第四十
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
例》第二十条)。
基于征收或征用的补偿主要有: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
的补偿(《宪法》第十三条);对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2.公民、组织因协助公务遭受损害所导致的补
偿。
主要包括:公民、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遭
受损害的补偿(《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组织因参加扑救火灾遭受损害的补偿
(《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因履行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损失的补偿(《民用运
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条)。
3.公民、组织或地方因公共利益需要遭受特别
损害所导致的补偿
主要包括: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土地治理者遭受损害的
补偿(《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因水工程建设移民遭
受损害的补偿(《水法》第二十九条、《长江三峡工程建设
移民条例》第七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遭受
损失的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因输出自然资源而遭受损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补
偿(《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因蓄
滞洪水遭受损失的补偿(《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
4、国家的其他合法行为所导致的补偿
比如,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遭受损
害的补偿(《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五条);
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遭受损害的补偿(《国防法》第五十
五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
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补偿。(《行政许
可法》第八条);因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补偿(《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从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国家补偿事由来看,因征
收或征用导致的补偿最多,其他的补偿事由也在不断发展。
最近几年,学界要求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以及因刑事
犯罪而遭受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国家补偿的呼声日见高涨 ,
值得重视 。另外,在有些国家,刑事补偿是国家补偿的重
要类型。如《日本国宪法》第40条规定:“任何人受到拘留
或拘禁后,获得无罪判决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国家
补偿。”根据该条,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刑事补偿法》。
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律不妨碍应受到补偿之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
说,刑事补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可能产生竞合,受害人可
以自行选择救济渠道。
二、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一)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国家补偿制度的主体
(三)国家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四)国家补偿的方式
(五)国家补偿的程序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国家补偿法》,国家补偿制度
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等不同效力等级的国家补偿规范体系。宪法主
要是对国家补偿的宣示性、原则性规定;法律主要是对各个
具体领域中国家补偿的规定;行政法规则有的是对法律已有
的补偿规定的具体化,有的是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对国
家补偿所作的创制性规定。
(一)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国家补偿的法律规范大致如下所述:
1.宪法层面:《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
2.法律层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戒严法》第十七条 ,《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人民警察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 ,《外资企业法》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
条 ,《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 ,《防震救灾法》第三十
八条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
条 ,《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水法》第
二十九条 ,《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草原法》第三十九
条 ,《矿藏资源法》第三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四条 。
3.行政法规层面:《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
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 ,《破坏性地
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七条 。
(二)国家补偿制度的主体
1.有的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如《消防法》第三十七
条(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
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补偿主体。《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
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有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为补偿主体。《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4.有的法律规定具体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组织)为补偿
主体。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国家补偿的范围及标准
1.我国国家补偿法律规范中,大部分是财产损失的补偿,有
的也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补偿,但是,没有精神损失补偿的规
定。
2.我国国家补偿法规范中,有的明确规定了只补偿直接损失,
不补偿间接损失。 如《国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条
等;其他的大多数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范围,但一般也认为
只补偿直接损失。
3.我国国家补偿法律规范中,有的明确规定了补偿
标准,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征
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长江三峡工
程建设移民条例》对移民的补偿标准也作出了详细
规定。
(四)国家补偿的方式
1.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
2.支付费用或报酬。
3.补偿损失。
4.安置生活。
其他的大多数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而只有原则性规定,
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有的规定“一定补偿”,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等;
有的规定“适当补偿”,如《国防法》第四十八条、《防洪
法》第四十五条、《防震救灾法》第三十八条等;
有的规定“合理补偿”,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
条、《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防沙治沙
法》第三十五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等;
有的规定“相应补偿”,如《戒严法》第十七条、《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外资企业法》第五条、《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等。
关于补偿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因而有必要对其
进行学理上的法律解释。
(五)国家补偿的程序
1.由补偿主体主动予以补偿。
补偿主体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发出补偿通知,其中应包括补偿的事由、依据、标准
和方式等。还应列明被补偿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期限;
(2)听取被补偿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
(3)答复被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定或与被补偿人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主体不予补偿的或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相对人向补偿主体提出补偿申请。
大致为如下程序:
(1)受损人提出补偿申请。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
要求补偿的事实、理由及补偿的方式、标准;
(2)补偿主体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查;
(3)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将拟作出的补偿决定告知申
请人,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同申请人协商补偿事宜;
(5)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定或者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主
体不予补偿的或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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