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
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新形势下的产物,基本适应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下文在对新外贸法中增加的新内容详细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其对WTO协议基本原则的贯彻情况,并粗浅的分析了其在结构、规则、功能等方面的特点。
WTO法律基本原则
(一)全国法律统一实施原则 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 统一、合理、公正地实施与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且成 员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均能遵守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从 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促进法的有效实施。
(二)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 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1]该 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内税收和政府管理,旨在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机制 。
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协定规定,在已承诺的 部门、条件和资格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政策和司法判决等,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 争。该原则在WTO多边协议中体现无遗。最多的是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规定,
应消除投资领域中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进出口替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数量限制要求等。事实上,这些要求均是违反市场 经济运作规律,也是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讲,(1)取消当地成分要求。(2)取消贸易平衡要求。(3)取消进口替代要求。(4)取消出口实绩要求。(5)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要求。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 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市场准入即投资领域问题,投资 领域问题与国民待遇问题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参与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程度及要求进口国削减关税和非 关税壁垒,开放其市场,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经贸体制,促进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的自由化。其中WTO体系中的《服 务贸易总协定》就规定,要求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指成员方应将其正式实施的有关管理货物和服务贸易、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规定、条约等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以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等相关人员能够知悉 。旨在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的基础上获得健康发展。WTO体制不仅承继了GATT文本中有关透明度要求的规定,
而且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更加重视该原则的 有效实施。依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之规定,在WTO下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由其 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每个成员的所有贸易政策和措施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 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审议。以后则可以根据其自己确定的时间或部长会议的要求定期进行评估。另外,为实现最大可能的透明度,每一成员应定期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报告.
(六)发展中国家成员例外条款
和差别待遇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分原则上:一般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一般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履 行已承诺的待遇原则,或对其在协议签订以前已给某些贸易伙伴作出的优惠安排准予保 留。为确保TRIMs协议的灵活性,还在第3条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
例外包括诸如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数量限制等。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 则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3)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某些义 务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提供技术援助。
(七)磋商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TRIMs协议第8条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1994年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的各项条款。
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
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1.个人可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
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2.对外贸易经营权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代理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
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国营贸易制度
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
依法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禁止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外贸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加大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
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将完善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 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
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