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
按用途分
序时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分类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簿
按外表形式分
订本帐
卡片帐
活页帐
按格式分
三栏式
数量金额式
多栏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下的一般程序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汇总表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总分类账
会计报表
1
2
3
4
6
6
7
科目汇总表
5
《税收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的内容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账簿设置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账簿、凭证的保管管理
(一)账簿设置的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专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或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使用税控装置。
3、电子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目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注意:账簿设置时间要求
(二)备案制度
1、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计税时财会制度与现行税法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和应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账簿、凭证管理的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抵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控管理
(一)税控装置的一般管理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