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日趋猖獗,目前洗钱犯罪已遍及全球,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打击洗钱犯罪,并取得了不少经验。反洗钱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是当务之急。
一、加强立法
洗钱活动给国家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关注,各国相继采取法律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美国先后通过了《洗钱管制法》(1986年)、《1999年反洗钱法》(1999年)、《金融服务业反欺诈网络法》(2001年)等反洗钱相关法规;英国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定了《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令》(1993年)、《控制洗钱规则》(1994年)等法规;在亚洲,菲律宾通过了《反洗钱控制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台了《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包含有反洗钱规定的法律。此外,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卢森堡、德国、比利时、瑞士等国也都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犯罪或将其涵盖在其他罪名中。
二、建立情报系统
许多国家为了全面掌握洗钱犯罪的动向,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纷纷成立了反洗钱情报分析机构,收集整理分析涉及洗钱犯罪活动的情报资料,建立洗钱犯罪活动的情报系统。例如,美国在1990年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情报中心(FINCEN),其主要职能有两项:一是根据《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货币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并保存纪录。二是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同时促进公众对洗钱的认识和理解。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设置了全美金融数据库,与境内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能在数分钟之内提供数据库内的存储客户信息。金融数据库的资料来源于金融机构按法律要求填写的交易报告。据统计,金融犯罪情报中心的分析人员,每年要协助150多个联邦、州及地方的执法机构办理案件,发出主题种类达18000余个的情报,报告近l0000个。
类似于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的还有法国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机构(TRACFIN)、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报机构(AUSTRAC)等等。
三、开展国际合作
由于洗钱犯罪通常所具有的跨国性、流动性、隐蔽性特点,洗钱活动只靠国内立法很难防范和控制。因此,国际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不同层面上开展了广泛的反洗钱合作。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控制跨国洗钱的国际公约。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在控制跨国洗钱上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特别是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防止使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所属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表《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原则声明》,旨在通过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声明”,确保银行业不被用于隐藏或清洗来源于犯罪活动的资金。1989年西方7国首脑会议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专门研究和制定国内和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并促进这些政策的广泛实施。目前该组织的成员已扩大到29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最重要的全球性反洗钱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40条建议(现加上金融反恐特别建议共48条建议),已成为反洗钱方面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标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区域反洗钱组织形成了国际反洗钱合作的核心力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