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l8卷 第 3期
知 识 产 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1.18
May
No.105
2008
2008年5月 工作研究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其机制分析术
◆ 朱谢群 料
摘 要: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中存在着“过度”及其因应相关公共需求时的“不足”问
题 ,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行分析 ,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以“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作
为有效克服市场与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时双重失灵的主要手段,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
积极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 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之
一
,作为推进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
战略途径,在其实施中显然与“服务型政府”、“公
共服务”有着重要联系,相应地,“知识产权公共
服务”问题正在浮出水面,并需要得到应有的关
注与重视。
一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问题的提 出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突
出的问题之一是政府激励力度较强而市场激励还
很不充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后,随着
经济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
展,越来越多具有直接市场价值或其潜力的智力
创新开始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但迄今为止,
政府行政资源的使用对这些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
依然强烈,甚至超过了市场机制本应具有的激励
力度。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政府对创新项 目采取的
资助、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依然是企业从事创新
活动的主要动力。
表面看起来,政府运用行政资源激励创新并
无不当甚至有益于文化、技术 、社会的发展。但进
一 步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激励实际上是一种资源
配置活动,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用可能互补却也可能冲突。而知识产权作为市场
经济的产物,其制度功能只有在市场机制中才能
得以充分实现。更应指出的是,长期的历史实践
已经证明,知识产权具有的激励创新功能,来 自于
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激励,在最终的社会效果
上胜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激励 ,这也正是知识产权
制度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之一应该是政府在
激励创新过程中,同样面临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但
其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的反应能力 、灵活性与效
率却因受制于其自身组织 目标(内部性)和 自身
层级体制的决策模式而远不如市场机制,另外还
存在着向谁补贴、补贴多少等问题;更重要的是,
由于政府激励的方向并不来自于市场需求本身,
因而创新成果经常与市场需求脱节也就难以发挥
其最大效用,所以,政府用于激励创新的资源,以
及企业自身为迎合政府激励而用于创新的资源,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项 目批准号:05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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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其机制分析
可能“得不偿失”,产生极大的浪费,例证之一则
正是目前被广泛关注的“产业化机制失灵”问题。
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和我国最高
决策层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也开始
转向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同样由于这种
激励并不来自于市场,因而不仅存在上述资源利
用低效率乃至浪费等不足,还因扭曲了知识产权
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本质而出现了其他的消极后
果。此消极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
且给作为被告的企业造成“讼扰”并对相关司法
机关造成“讼累”,在更大范围内浪费了社会资
源,甚至影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由此,在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机构有必要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减少政
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那么,如何进行改革?
从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情况看,知识产权的
重要地位、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国家竞争力核心
要素的现实形势,同我国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
识、能力、竞争力之问还存在着落差,而企业知识
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的加强与提升过程中存
在着许多共性问题 ,形成了强烈的公共需求。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
企业 自身来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 ;而按
照前面的分析,政府原有的管理模式又是改革的
对象,因此,能够采取的方案就是转变政府职能,
更明确地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同样也应该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
共服务”,从而既能满足公共需求,又能克服原有
管理模式的弊端。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一般认识
目前对公共服务有着不同理解。有学者指
出:“关于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现在大家普遍使
用 ‘公共服务’这样一个范畴。但是,根据我的观
察和分析,其所讲的内涵是有差异的。一种是从
广泛意义上使用的 ‘公共服务’,其 ‘公共服务’
不仅包括提供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其他,例
如认为管理、监管、调节都是公共服务,这样,其
内涵实际上涵盖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
理和提供公共产品这四方面的内容 ,这是一个
‘大公共服务 ’的概念。另一种是从比较严格意
义上使用的,指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这
里讲的 ‘公共产品’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
(含服务),一般具有三个特点,即:(1)消费效用
的不可分割性;(2)消费的非竞争性;(3)消费的
非排他性。但是,我这里要说的是,不管广义的公
共服务‘包含 提供公共产品’,还是狭义的公共
服务‘等同于 提供公共产品’,其中都有一个向
社会成员 ‘提供公共品’的问题 ,这是不争的事
实。”‘本文对“公共服务”采严格意义,即指政府
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力量以及经验不足和其
他客观原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存在着
供给不足和过剩的两种问题。从不足的方面看,
例如,应由政府提供的某些重大战略性技术、产业
共性技术的工程化平台不足,而这样的工程化平
台对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又
不是一般的企业自己所能提供的;再如,目前适应
于各种企业需要的通用性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极为
匮乏,虽然此种人才培养不属于政府的公共教育,
但这样的通用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机制却应当是
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目前看,其有效供给明显
不足;另外 ,由于政府基于其自身的中立性和社会
公共性,在资源配置上往往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
发点,不大可能面面俱到地顾及某个产业或某种
职业特定的共性需要,但这类公共产品对于该产
业或该职业而言亦非个别企业或个别成员所能提
供,简单说 ,政府基于其自身角色定位难以提供更
细分化的公共产品。从过剩的方面看,例如,由于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已认识到专利信息平台这
种公共产品的重要性,所以许多地方都在建设这
样的信息平台,但 囿于上述的政府中立性以及财
政能力,政府建设的信息平台基本上是通用性的。
1常修泽:《政府提供公共品也可采用‘公私伙伴关系’机制”》,载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聚焦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国经
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 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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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卷 第3期
事实上,在网络时代,通用性的信息平台只要保证
互联互通完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本无必要重复
提供,由此造成公共产品过剩,形成浪费。进一步
看,从制度这种应由政府提供的最典型公共产品
来看,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规范还存在缺失,表
现出公共产品不足,而另一些制度又相互重复,从
而表现为过剩,并且带来适用上的重复或冲突,又
产生了新的社会成本。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
为当前转轨期间新旧体制衔接错差从而造成某些
公共服务的“真空”(如工程化平台不足很大程度
上就是因原来国有的行业研究院所企业化转制而
造成的),有的是因为社会发展导致公共需求多
样化和差异化,超出了政府的供给能力(如某个
产业内部的公共需求),但比较突出的一个原因
则是“由于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
惯力作用,而缺乏完善、健全的‘自下而上’的公
共需求表达机制,致使公共服务供给难以反映公
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无法实现
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匹配协同,导致公共服务
供给的结构性失衡。”
上述分析表明,为克服市场机制自身在公共
品提供方面的“失灵”而出现的政府公共服务也
出现了“失灵”。质言之,“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政府未必也就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
失灵’可能会 同时 出现,如果不 寻求其他 的有效
途径 ,社会经济就可能处于失控的无序状态。因
而有人主张应当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
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之外,还应引入 ‘第三只
手’——即中间调节机制。⋯⋯社会中介性组织
即是作为有利于实现这种平衡的调节机制出现
的。这类组织的出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
府和市场双方的缺陷。正如美国学者莱斯特 ·赛
拉蒙(Lester M.Salamon)所指出的,这些 自治性的
中介组织的存在‘是一种历史的偶然,但是也有
工作研究
其坚固的基础——市场机制局限中对公共需求的
回应,政府机制局限中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对市场
缺陷的回应机制,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在平等的个
人中推行合作多元主义和自由的价值’。”
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在公共品提供过程中成
为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只手”,有学者依据西
方“多中心治理理论”作出了进一步分析:“由埃
莉诺 ·奥斯特罗姆等人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是意
在构建由多中心秩序构成公共服务的体制。多中
心秩序也可以理解为一种 ‘多中心的政治体制’。
‘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互相独立的决策
中心⋯⋯他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签订合约,并从事
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新机制来解决冲突⋯⋯
也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是作为一个体制运
作的。’因此,多中心体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
意义在于,打破单中心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的格
局,形成多个权力中心来承担公共产品供给职能,
并且相互展开有效竞争,从而有利于解决搭便车
和政府成本攀高的困境。同时,多中心治理体制
有助于 ‘维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务状态’。多中心
治理体制为公共服务提出了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
的供给逻辑,主张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一个多元主
体的合作、协同过程,改变了政府作为单一公共服
务的供给主体的模式,构建起了政府、市场和社会
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从而有效地克服
单一靠市场或政府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不
足。” 但就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领域而言,私人
部门(主要指企业)除了能够依据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而提供推动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明创
造、文艺作品等这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以外,在当
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是很
强、法律环境并非十分健全的情况下,私人部门提
供其他公共产品的能力和动机相当有限,例如,国
内企业还不大可能提供德温特公司(DERWENT
INFORMATION LTD.)的那种高质量、高便捷度、
高集成度同时高收费的跨国专利信息,因此,在政
2程宁:《多中心治理:一种公共服务的供求均衡范式》,载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聚焦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第340—341页。
3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5页
4程字:《多中心治理:一种公共服务的供求均衡范式》,载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聚焦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固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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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其机制分析
府之外,社会中介组织就成为提供公共产品、校正
市场、政府双重失灵的一支主要力量。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的分析
一 般说来,在政府之外,作为提供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主要力量之一的社会性中介组织,大致是
指行业协会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合)中介组
织。所谓行业协会 (trade association,industrial
association),“国外学者虽有较多表述,但就其实
质而言并无二致,一般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
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其 目的
“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的保护。与政府的目的
是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企业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体利
益最大化不同,行业协会的宗旨主要在于促进本
行业的集体性利益或共通性利益。”。(当然,行业
协会代表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需求和
集体利益,其范围更广,此处仅就其在知识产权领
域的功能而言。)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合 )中
介组织则包括许多地方现有的知识产权联合(研
究)会、专利协会、版权协会、商标协会等等,其成
员来自不同行业甚至不同社会界别,是基于对相
关权利及其法律制度运行的共同关注或相关的共
同利益而形成的组织。
结合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第一,由于知识
产权社会中介组织成员主要为公共需求的直接利
益方,具有所谓的“草根性”,因而相较于政府来
说,信息的扭曲与失真程度较低,从而使其公共服
务于相应公共需求的针对性更强,例如,可以提供
更细分化的行业信息或更专业化的产业技术专利
信息,因而效率更高;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社会性
中介组织本身就代表 自己成员的特别普遍性利
益,与政府在满足这类特定集体性而非社会整体
性公共需求时的中立立场不同,从而更适应该集
体的共性需要;第三,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基
于其中介性,即作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联结,其
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
沟通的功能。” 这样 ,就形成了完善、健全的“自
下而上”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致使在需要由政
府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反映出相关集体对公共产
品和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实现供给结构与需求
结构的匹配协同,避免公共服务供给的结构性失
衡。第四,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可以成为
“
一 致行动的组织者”, 应对一个行业或特定集
体的共同威胁。例如,我国碱性电池协会在代表
行业内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时就发挥了
集体的力量,分摊高额的诉讼成本 ,最终赢得官
司,保住了该行业相关各企业的美国市场,维护了
行业共同利益。相比较而言,在当前 WTO框架
内,政府对于行业性海外诉讼的公共需求,是难以
直接有所作为的;而当前类似美国“337”条款调
查的海外诉讼已成为我国许多行业发展过程中面
临的重要障碍,国内企业由于知识产权资源积累
薄弱、运用能力不强,而且这样的诉讼成本相当之
高,所以,迫切需要发挥集体力量,相应地 ,知识产
权社会性中介组织在其中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最后,顺便指出,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
特别是其中的行业协会,还可以成为知识产权
“自律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这一点在国家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也是相当重要的。
但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与西方国家
自然演化出强大的社会 自治力量相反,我国行业
协会的发展动力更多地来源于外界,如政府职能
转换的需求,国际化、全球化的要求等。因为动力
机制的不同,使得行业协会形构的方式与路径也
不同。⋯⋯由于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社会
资源不足,以及社会对国家的长期依附造成社会
自治经验不足,导致某些社团无法 自发生成。”Ⅲ
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更明确地说,
能够促进特定行业集体性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业协
会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合)中介组织在我国
5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4页。
6同上,第 5页。
7同上,第 5页。
8同上,第 4O页。
9同上,第 41页。
1O黎军:《行业自治与国家监督——行业协会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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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卷 第 3期
还远未发达甚至未及发育,相应地,原本应该和/
或可以由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
服务自然也就“供给不足”。
所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相关
行政机构配合着 自身体制改革的安排,应当通过
各种途径和方式扶持和培育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
组织。其中一是通过自身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的
退出,为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提供更大的生
存和发展空间;二是通过直接提供资金等物质支
持或调整有关制度规范来培育知识产权社会性中
介组织。“就提供资金而言,一定程度上还可使政
府因某种原因而不宜直接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
变得更为妥当,例如,曾有企业要求政府给与参加
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补贴,这显然有违背 WTO
规则的风险,但如转而向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
织(特别是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提供,进
11同上,第 190、192页。
工作研究
而由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出面支持相关企业参
加海外诉讼,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的生成
与发展实际上也正是政府在转型时期所应提供的
主要公共服务之一。
另外,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也应迅速找
准自身定位,摆脱对行政机关的附庸心态,更重要
的是,这些组织必须尽快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以
真正能够满足集体成员的特殊公共需求,提供更
好的公共服务。就此而言,与中国碱性电池协会
赢得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行
业协会还未能对当前这一明显公共需求做出积极
回应,而某些行业协会在类似事件中,由于不熟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游戏方式”以及欠缺
相应规则运用能力而导致的失利,也留下了很多
需要汲取的教训。一
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论坛在京召开
《 2008年4月21日,由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08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论坛”在
中国大饭店召开。此次会议,由飞翰律师事务所五名富有经验的律师为中国企业做 了精彩讲演。
8会议内容涉及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在管理与运用过程中,专利申请、通过诉讼执行知识产
权都非常重要,专利申请策略的制定需要熟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指南,了解美国专利法的改革
情况,以寻求最为有力的专利保护。而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会准确运用与诉讼相关的谈判协议、联
2合抗辩协议以及和解协议,在诉讼中获胜并不是主要目的,用最佳合作模式双方共赢才是关键。
2 4月22日上午,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召开新闻发布会,着重介绍了其代理的珠海炬力案的过
l程及结果。2005年,SigmaTel公司启动337调查程序,起诉珠海炬力侵犯其专利,飞翰律师事务所
l作为珠海炬力的合作伙伴,积极制定应对策略,充分运用炬力公司自身产品和技术上的优势有效地
保护了珠海炬力的市场和客户,在2007年促成珠海炬力与SigmaTel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目前在美国和世界各地共设有8个办事处,提供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
密保护法等各方面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咨询、申办专利、授权许可及诉讼。2008年美国飞翰律师事
务所将在上海创办分所,林艺思律师为创办管理合伙人。林律师认为:“由于中国公司不断进入关
国市场,企业代表认识和理解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细微差别至关重要,掌握美国专利法的变化,维护
客户运营、保障客户权利是飞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职责,期待能与中国同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孙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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